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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实践与探索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学令》中对大学必须设置“评议会”和“教授会”的相关条例,成为民国时期教授治校的法律基础与依据,同时也是中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安排的最初形态。他效仿德国大学制度,在北大设立教授会,并细化了教授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设置。蔡元培通过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使得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分离,为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使北大转变为由学术群体控制的研究机构,还原了大学学术本位。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实践与探索

我国大学在建立之初是不存在学术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的,这个概念最早是西方教育的产物,随后在文化的交流中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1911年,蔡元培担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参照自己的留德经验,主持起草了《大学令》[2],提出:大学设立“评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负责校内重大事务的审核,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作为“评议会”会员,校长为议长。评议会的权责主要有:各学科的设置或废止、教授讲座的种类、审查学生成绩及学位授予、大学内部管理规则、为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提供教育咨询等。同时,大学各科应设立“教授会”,教授为会员,学长为议长,将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赋予“教授会”。“教授会”权责为:审议学科课程、审查大学院学生的成绩、为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提供教育咨询等。另外,同时引进“总务处”和“行政会议”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学校教务的管理和执行,将教育行政、教育学术、教务管理都独立开来。

《大学令》中对大学必须设置“评议会”和“教授会”的相关条例,成为民国时期教授治校的法律基础与依据,同时也是中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安排的最初形态。蔡元培这些关于“教授治校”的主张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民主思想,特别是德国“学术自由”思想的影响,带有浓厚的西方教育色彩。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大学令》并未付诸实施,不过它的出现仍然被认为是教授治校的开端,也是学术权力自治在我国的开端。

1916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致力于对北大进行改革。他效仿德国大学制度,在北大设立教授会,并细化了教授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设置。1918年北大又重新制定和颁布评议会规则,为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与此同时,1925年清华大学也通过《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设立评议会与教授会,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实现教师自治,并随后在梅贻琦先生的带领下一直实施“教授治校”制度,进行民主管理。抗战时期,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的西南联大依然设立了校院两级教授会,1938年通过制定《教授会组织大纲》规定了教授在教授会的成员地位,形成了一个完备而稳定的教授治校系统。

总的来说,虽然这短短的几十年时局震荡,但是由于西方大学理念的传播和管理模式的引进,辅之以一批学识渊博、热爱教育的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在我国得到了有效实施,并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北京大学:从“教授治校”到“校长治校、教授治学”

《大学令》首次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对教授参与大学治校及学术事务管理作出了要求,但在1917年教育部公布的《修正大学令》[3]中,只余“评议会”的条款,“教授会”的条款却消失了。大学层面,1915年北京大学虽按照规定设立了“评议会”,但并没有切实施行《大学令》的要求,直至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后,“评议会”和“教授会”的成立才真正得以实现。

1916年年底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开始他仿照德国大学模式,对北京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起了以“教授治校”为标志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此保障大学教育的独立性。1917年北大颁布《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4]和《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依照《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设立校一级的“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立法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其中,“评议会”的成员由各科学长和各科民主推选出来的教授代表构成,校长为议长。评议会的职责参照《大学令》,包括:学科的设立或废止、讲座的类型、大学内部规则、学风与校风、学位的授予等学校事务,这些学校重要事项,必须经由评议会审议通过才可付诸实施。《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则规定了在各科的重要学科中设立“教授会”,各科教授为成员,主任由成员投票选出,规定:“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均为本部教授会之成员”及“教授会对教学方法和教科书的选择具有讨论决定权,对学科增设和废止有讨论权”;细化了教授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设置,“教授会”主要负责各自学科的增设或废止;各科教材的采集选择和仪器的添置工作;《大学令》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设立,将学校的学术事务交给以各科教授为代表的组织进行讨论决议,再借由校长(议长)和各科学长的行政权力实施落实,既改变了过去“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5]的行政权力极端倾斜的现象,又在给予了教授充分实行学术权力的前提下,保证了校长和学长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权与领导权。

1918年,北大又重新制定和颁布评议会规则,进一步明文规定评议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蔡元培通过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使得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分离,为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使北大转变为由学术群体控制的研究机构,还原了大学学术本位。

可以说,《大学令》以法令形式将西方大学“教授治校”的理念引入中国,并在北京大学建立的以“评议会”“教授会”为核心的组织与制度中进行了大胆尝试。但这种实践随着1926年蔡元培辞离北大而逐渐衰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将《大学令》时期的以“评议会”和“教授会”为核心的学校管理体制,取而代之以校长领导下的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三层管理体系。1931年,蒋梦麟根据《大学组织法》提出“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的治理方针。1932年颁布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6]规定设立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教务会议、事务会议、考试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各学院院务会议、各系系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其中,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由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系主任及全校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的职权包括:学校预算,学院学系的设立或废止,大学内部规则等。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分别负责本系统内的教学事务,其余各项权力分配在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等组织中。

此项大纲的颁布实施,实际上是以校务会议取代了“评议会”,以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取代了“教授会”,并将权力分配到各职能机构手中。另外,在对院长和学系主任的任命上,改变了过去由“教授会”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改为校长对院长、院长对学系主任的聘任,而学系主任是评议会的候选人之一,这在加强了校长权力的同时,压缩了原来教授群体占有的权力空间。

(二)清华大学:“教授治校”理念的贯彻实施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建立的清华学堂,是当时的留美预备学校,长期由外交部专门管辖,大多数事务都受政府和美方的控制。到了20年代,受到当时北京大学改革的影响,清华大学也开始着手改革。首先是1925年的学校改大学,接着建立了学术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制度。对“教授治校”理念的真正践行,则以1926年颁布实施的《清华大学组织大纲》为开端。该大纲规定:设“评议会”,校长为主席,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教授会互选出七人,职权包括:规定全校的教育方针;决议各学系与校内各个机关的设立、变更或废止;制定大学内部规则;授予学位;审定预算决算;委任各常任委员会;决议讲师、教授及行政部门主任的任免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设“教授会”,校长为主席,由全校教授及行政部门主任组织,主要负责:评议员和教务长的选举;全校课程的审定;决议向评议会建议的事项及其他教务方面的事项。(www.xing528.com)

“评议会”掌握了全校大部分的权力,实为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大纲又有附则说明:对其规定全校的教育方针,决议各学系的设立、变更或废止,决议校内各个机关的设立、变更或废止及预算决算的审定工作,在决议之前必须征得“教授会”的意见。教授会三分之二的人数不予通过,则评议会需复议。[7]这样,“评议会”的大部分权力都会受到“教授会”的监督与牵制,最终决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教授群体的声音。“评议会”“教授会”相互制衡。

“评议会”和“教授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这两个组织与国民政府之间也不断进行着权力博弈。1928年,清华大学成为国立大学,同年的《国立清华大学条例》[8]取消了教授会对校长以下行政主管人员的选举权以及对评议会结果的否决权,意图通过对校长和董事会权力的加强,来抑制教授会和评议会的权力。董事会的存在,意味着评议会通过的决议最终有可能被董事会否定,为此,以教授会和评议会为代表掀起了“改隶废董”运动,最终取得了胜利,即1928年废除董事会制度,使其改隶属于教育部,从而获取调用基金的权力,经过校长罗家伦和教授会的争取,教育部于1929年5月15日正式下令取消了清华大学董事会,基金也于8月全部移交到位。

而1929年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规程》[9],对评议会和教授会的权责做了进一步调整:评议会主要负责决议学校重要章程制定、预算的审议,依据教育部的方针对学校建筑、学系的设立或废止、留学生派遣和管理工作,及校长下达的需要决议的事项;教授会由全体教授组织(外籍教授同等参与),负责审议教学及研究事项的改进方案、学风改进方案、学生成绩和学位的授予、向评议会建议的事项,以及校长或评议会下达的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并在后来规定各学院院长人选由教授会进行选举确定;同时成立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和各学院院长组成,负责一切日常的校务行政事宜。校务会议的设立,使得战前的清华大学最终形成了以评议会、教授会和校务会议为核心的三级管理结构,三级会议各司其职,实现了权力的制衡,教授的权力并没有被削弱。在1930年的“拒乔”“驱吴”事件[10]中,“教授治校”就显示出顽强生命力。紧接着,1931年梅贻琦上任后,提出“增聘教授,巩固教授治校制度”[11]的主张,通过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国立清华大学组织大纲》中教授会选举权、重要事项注意采纳教授会意见等一系列举措,最终完成了“教授治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制度化。

从抗战前清华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与北大的相关规定相比,清华赋予教授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力范围更大,如:学校的预算和决算的审定工作,以及对教务长、院长和评议员的选举与任命等。虽然《大学组织法》在法令上削弱了教授会和评议会的权力,但清华大学的评议会和教授会依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国民政府积极争取着对学校事务的绝对话语权

(三)西南联合大学:战时的延续

抗战爆发后,华北及沿海多所大学被迫内迁。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也难逃战火侵蚀,最终于1937年在昆明与南开大学一起组成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直接传承了三所大学的优良学术传统,贯彻延续了“教授治校”理念。

首先,1938年5月颁布的《西南联大教授会组织大纲》[12]规定:教授会由全体教授与副教授组成,负责审议教学和研究的改进方案、学生导育方案、学生成绩及学位授予、向常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建议的事项,以及常务会议或校务会议下达需审议的其他事项。

其次,西南联合大学设立校务会议,主要审议预算决算、学院学系的成立或废止、各种规程、建筑及其他重要设备、校务改进事项和常务委员会(由三校校长为核心组成)下达的事项。而校务会议的一半成员是由教授会选举产生的教授代表组成,因此校务会议也带有一定的教授会性质。

可以说,西南联大的校务会议和教授会基本沿用了战前清华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划分,除了有清华大学在三所高校中实力最强的原因外,也与梅贻琦校长长期执掌校务有关。

总之,以北大、清华和西南联大为代表考察民国时期对评议会、教授会制度的实践可以发现,尽管“教授治校”理念始终受到来自外部的政府力量及内部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力量的双重制约,但最终还是较为成功地形成了评议会、教授会、校务会议三级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学校管理制度。教授既在管理学术事务即“治学”的教授会中占据绝对优势,同时在管理行政事务即“治校”的评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无论是国家文本还是学校文本,对评议会、教授会等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议事规则、权限等具体的细节,都做出了较为清晰的阐述。这些都充分保证了教授群体的权力,以及大学在一定程度上的学术自由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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