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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成果详解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分析2014年《规程》实施后30所案例高校修订发布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从结构及其内容上来看,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编排;以“章—节—条”的形式,围绕着组织机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展开。笔者围绕这4个维度对30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进行了全面比较。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30所案例高校都明确设立秘书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成果详解

(一)章程文本的体例与结构框架比较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结构框架为五章共26条,从形式结构上来看,《规程》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以“章—节—条”的形式予以展开。其中,第一章“总则”,5条,分别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建设原则;第二章“组成规则”,7条,分别规定了委员的组成人员及其条件、产生程序和任期,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包括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第三章是“职责权限”,6条,规定了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四章“运行制度”,5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包括例会制度、决策制度、回避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第五章“附则”,3条,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调整与修订,《规程》的生效时间,要求各高校按照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通过分析2014年《规程》实施后30所案例高校修订发布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从结构及其内容上来看,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编排;以“章—节—条”的形式,围绕着组织机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展开。30所高校中,章程条款最少的是19条,只有2所高校;章程条款在40条及以上的只有2所高校,最多的是43条。总的架构一般在5—6章、25—36条。总的内容架构与《规程》相似,只有厦门大学、广西大学2校的章程在《规程》基础上有所拓展,厦门大学将“委员的权力与义务”“换届”“终止委员资格和更换委员”这三个内容单列成章,广西大学则把“权利和义务”“议事规程”单列成章(见表5-2、表5-3、表5-4)。

表5-2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框架

表5-3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框架

表5-4 一般院校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框架

(续表)

(二)章程文本规范内容的比较分析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核心内容是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职责和运行规则。笔者围绕这4个维度对30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进行了全面比较。

1.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的比较分析

《规程》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通过比较分析,案例高校的委员人数是结合各校实际规模而确定的,最大规模在49人,最小规模在15人,一般规模在35人左右的单数。

《规程》第八条要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这一点,案例高校做法非常相似,都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一些学校虽然设立了校长直聘、校长推荐的方式,但同时给予了名额比例限制,如:华东师范大学对委员产生采用三种方法: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推荐、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推荐和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体现民主推荐,同时限定“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暨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都采用了类似做法。

分析30所案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对委员的组成,较为一致的表述是采用《规程》中“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的要求,但其中,有11所在委员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些高校的表述为“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只有北京交通大学、安徽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4所高校对青年教师代表做出了明确比例或名额的规定。更有部分高校,在委员组成中表述“45岁及以下(个别高校表述为40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但同时在委员任职资格条件中明确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这无形中形成对“青年教师”委员的设限,使“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成为一纸空文。在此,甘肃农业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该校对委员组成的表述是“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优秀副高级职务青年教师代表组成”,且明确规定在49名委员中“优秀青年教师代表6名”。

《规程》第六条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这一要求各案例高校都予以落实。中山大学结合实际还做出“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的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定“除分管校(学院)领导外,其他校(学院)领导一般不在学校的各级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清华大学、甘肃农业大学、池州学院也都明确“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暨南大学设立“列席学生委员”,规定“学生委员任期1年不连任”“无表决权”(见表5-5、表5-6、表5-7)。

2.组织结构的比较分析

《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据此要求,30所案例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均设置了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形式各有不同:一是依据《规程》,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其中,有5所学校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有3所学校将教学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委员会自主运行;二是既依据《规程》又结合实际,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学科)分委员会,有2所高校是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的分委会、评审组和专题组;三是各校都设立了二级学院(系、教学部)或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其中有5所高校在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履行对学术事务的管理。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30所案例高校都明确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分三种方式:一是独立设置;二是挂靠在学校某个职能部门;三是将秘书处职能纳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以后两种方式居多,多挂靠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部门(科研处、科技处、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等(见表5-8、表5-9、表5-10)。

表5-8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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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表5-10 一般院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3.学术委员会职能的比较分析

《规程》第二条明确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职权的内容为:“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规程》要求:学校决策这些事务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评定职权的内容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规程》要求:学校实施这些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职权内容为:“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规程》要求:学校做出这些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

分析发现,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职能,主要是围绕着决策、审议、咨询这三个方面,30所案例高校中,17所高校对学术委员会职能履行范围的表述完全采纳《规程》的内容。其中,10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有4所的表述完全与《规程》一致,10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有6所的表述完全与《规程》一致,10所一般院校中有8所的表述完全与《规程》一致。可见,学校层次越高,其结合学校实际表述的自主性、对学术委员会职能设定的自主性越大。

分析同时发现,有13所高校结合实际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界定中,决策职能明显薄弱,这些高校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表述一般笼统为“学术委员会负责决策、审议、咨询学校学术事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其中,1所高校表述为“学术委员会辅助校长履行以下职责”,1所高校表述为“下列事务,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可见,各高校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设定重审议职能、轻决策职能。

4.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比较

《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从章程文本的规定来看,30所案例高校中有25所执行《规程》要求“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华中师范大学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第四个星期一召开”。甘肃农业大学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只有2所高校没有明确规定每年的例会次数。30所案例高校中有24所高校都执行《规程》要求,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见,例会制度已成为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制度。

在议事规程方面,30所案例高校都执行《规程》要求:“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明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定通过具体比例的设定,有25所高校规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2所高校规定“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人数的2/3方为通过”,1所高校规定“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计从基数中扣除者)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有1所高校对此没有规定。

对决策方式,《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30所案例高校中,有16所高校都采用与《规程》一致的表述,有3所高校明确“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可选择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有4所高校明确“根据情况由主持人决定可选择举手表决、隐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有3所高校明确“采用无记名投票”,有1所高校明确“采用实名投票”,有5所高校对此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30所案例高校中,有29所高校规定了复议制度,有27所高校规定了回避制度。可见,对照《规程》要求,回避制度、复议制度都还有需要加强的空间(见表5-11、表5-12、表5-13)。

表5-11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续表)

表5-12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续表)

表5-13 一般院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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