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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政府调整政策环境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规程》,目前已经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定位,及其在学术事务决策方面拥有咨询、审议和评议权,也对其工作机制与组成结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政府调整政策环境

理想的制度变迁应该是多种变迁模式有机组合、共同推进的过程,鉴于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主导管理模式及学术委员会“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现实,这一点,也可以从30所案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得到实践证明,“在大学内部学术治理传统相对缺乏的背景下,学术权力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具有很强的依赖性。”[6]政府在未来学术委员会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行动,是高校制度创新能力的前提。因此,短期内破除学术委员会制度变迁困境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调整“供给主导型”变迁方式,使之与高校学术性的内在逻辑相适应。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7]国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行为始终受到其偏好多元化及推动社会整体发展的双重约束,并不总是能够提供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虽然政府是我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绝对供给者,但其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会被指令性管理方式的局限性所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断裂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因此,政府应适时、适度地调整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高校变迁行为的引导、支持和监督上来。

(一)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为高校自主进行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创造一定的空间与适宜的条件

首先,政府进行有效的规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及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变迁不可避免地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等制度环境相关联,并需要得到这些制度环境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宏观上已为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环境,并间接推动了学术委员会制度的重建。但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仍然处于“现在进行时”,高校内部治理中“行政化”管理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在此背景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只是起步,后续深化改革工作“任重道远”。因此,对于学术委员会制度,需要政府继续构建规制性规则,提供核心制度供给。《高等教育法》在未来修订时应就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机构地位、人员组成、职权范围、基本运行机制等相关关键性环节做出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和“去行政化”目标实现的治理新机制,以保障学术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进而促进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最高代表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威能够得到政府、高校及高校各主体的认可。

其次,除了核心制度供给之外,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提出尽可能明确的要求。依照《规程》,目前已经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定位,及其在学术事务决策方面拥有咨询、审议和评议权,也对其工作机制与组成结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规程》规定泛化,在如何确保学术委员会权力落实的细则上也并没有涉及和定论,过多使用“应当性”规则而缺少“必要性”规定的表述,导致《规程》只是建议性或可选择性的规范,容易导致各校学术委员会制度设计只是程序性合法而实际运行失效。特别是《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定权和决策权的发挥途径,对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其他治理机构、主体间的关系,尚未给出适切的相关安排与设定,因而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受到传统的强大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干扰,导致学术委员会缺乏独立地位。例如,学术委员会与党委、校长办公室及学校各级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进一步被明确,在学术事务实际的决策过程中决策职能被“虚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行使边界并不清晰。落实到各校具体操作层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不同程度的“越位”“失位”和“错位”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补充性规定或细则,《规程》应就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其他治理机构和主体的关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程序、学术委员会监督机构/机制等内容加以补充规范,增强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更适切的制度依据,具体可以采用三种途径和方法:第一,强制性同构机制,通过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框架等“硬规则”,保证学术委员会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第二,模仿性同构机制,通过模仿与学习社会其他部口管理方式及国外大学评议会的经验,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第三,规范性同构机制,通过进一步规范、细化《规程》和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建设,推进学术委员会制度运行的法制化。(www.xing528.com)

(二)鼓励高校制度创新,突出高校在学术委员会制度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制度扩散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制度创新从某一时刻或某一点在时间或者空间上的传播、模仿与融合的过程。从上文可看到,在学术委员会制度变迁的每一个关键时刻,重点高校的相关制度安排一般都早于其他高校,且更易受到各方关注。特别是在政府核心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也总是一些重点高校率先开展制度变革的主动探索工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层次的高校起到示范作用,例如,2010年有一批学校被列为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但事实上,这些高校对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主动尝试,由于缺少政府和校内各界及时认可和有效反馈,其实际效用并未超出其个体范围。这意味着,其他高校并没有在这些重点高校的创新探索中看到可能的额外收益,从而出于“理性选择”也不会进行制度模仿。分析30所案例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也集中表现出章程文本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高度相似性,这也从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对制度创新行为缺少积极的回应。

《规程》的出台,能否从根本上扭转过去学术委员会制度低效运行的局面,将规程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除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外,政府还应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自主探索落实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有效途径,将其中有成效的行为作为示范样板。当这种制度模仿的高校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诱致型的制度扩散也将实现,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变迁将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跳出对初始路径的依赖与低效的制度“闭锁”状态,实现高效率的制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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