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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学校系统改革案查现行学校系统,系民国元年临时教育会议议决,经本部采择公布施行以来,已历十载。现有之乙种实业学校,得改为职业学校。现有之甲种实业学校,得改为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毕业于高等师范学校或专门以上学校本科,并任教育职务一年以上者。乙、由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团体推选二人。

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

〈一〉学校系统改革案

查现行学校系统,系民国元年临时教育会议议决,经本部采择公布施行以来,已历十载。兹以时势变迁,不无应行修改之处,爰依次列标准拟定学校系统改革案如左:

标准

(一)根据教育原理,参酌世界趋势,以图教育之进化。

(二)适应地方实际情形,使教育易于普及。

(三)多留伸缩余地,以便各地酌量举办。

(四)顾及旧制,使改革易于着手。

说明

(一)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初高两级。初级修业年限四年,高级修业年限二年。但依地方情形得单设初级。

学校系统

(二)义务教育年限定为六年,但依地方情形,得暂以初级修业年限为义务教育年限。

(三)小学校得斟酌地方情形,为初级毕业生增置职业准备之教育。

(四)小学校应兼设一年或二年之补习科,以备高级毕业生之补习。

(五)各地方应酌设蒙养园,收受满三岁至六岁之儿童。

(六)职业学校学科及期限,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随时订定之。现有之乙种实业学校,得改为职业学校。

(七)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初级中学四年,高级中学二年。

(八)中学校得依地方情形单设初级,其前二学年得并设于小学校。

(九)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于不得已时得单独设立。

(十)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除设普通科外,得分设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

(十一)高级中学得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现有之甲种实业学校,得改为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

(十二)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其四年级以上应酌行分科制。

(十三)专门学校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初级中学毕业者入之。

(十四)高等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四年,初级中学毕业者入之。

(十五)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

(十六)大学校合设数科或单设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

专门学校如提高程度,改收高级中学毕业生,其修业年陂定为四年或五年者,得改为单科大学校。

高等师范学校如提高程度,改收高级中学毕业生,其修业年限定为四年者,得改为师范大学校。

(十七)专门学校与单科大学校,高等师范学校与师范大学校,均得并设于一校。

(十八)大学院为大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

〈二〉县市乡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大纲案

查地方教育,本属地方自治事务之范围,特以其关系较为繁重,不可无专司机关以策进行。惟设置此项机关,当顾及地方自治团体之权限,务求于自治有协助之精神,于教育获专责之效益,庶易推行。爰本此义,并参酌现行自治法规,拟定县、市、乡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大纲如左:

(甲)县教育行政机关

(一)县设教育局,以局长一人,县视学一人至三人,科员三人至六人组织之。

(二)县教育局长协助县知事处理县教育行政事宜,并考核各普通市自治区及乡自治区教育事务。

(三)县教育局长由县知事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推荐三人,呈请教育厅选任。

(1)毕业于高等师范学校或专门以上学校本科,并任教育职务一年以上者。

(2)曾任中等以上学校校长三年以上,或小学校长五年以上者。

(3)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五年以上者。

(四)县教育局设董事会,董事定额九人,其选任方法如左:

(1)县知事就县视学中遴派一人。

(2)县参事会依左列标准选举八人:

一、办理教育著有成绩者三人。

二、从事实业著有声誉者三人。

三、县参事会参事二人。

(五)选举董事任期,除县参事会参事以参事任期为任期外,其他选举董事均以三年为任期,每年各改选三分之一。

(六)董事会之董事均为名誉职,但得酌给赴会旅费。

(七)董事会有参议县教育之权,其参议事项如左:

一、本县教育之设施及其改进方针。

二、县教育之预算

三、县教育经费之筹划及教育财产保管处置方法。

四、县教育局长所提交事件。

(八)董事会开会时,教育局长得出席预议,但不加入表决之数。

(乙)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

(一)特别市设教育局,以局长一人,视学二人或三人,科员三人至六人组织之。

(二)教育局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教育行政事宜。

(三)教育局长由市长遴选三人,呈请教育厅选定,转呈省长委任。京都市教育局长由市长遴选三人,虽请教育部选任。

(四)教育局长之资格,准用县教育局长之规定。

(五)特别市教育局设董事会,董事定额九人,其选任方法如左:

(1)由市长就市视学中遴派一人。

(2)市参事会依左列标准选举八人。

一、办理教育著有成绩者三人。

二、从事实业著有声誉者三人。

三、市参事会名誉参事员二人。

(六)选举董事任期,除市参事会名誉参事员以参事员住期为任期外,其他选举董事,均以三年为任期,每年各改选三分之一。

(七)董事会之董事均为名誉职。

(八)董事会有参议市教育之权,其参议事项,准用县董事会之规定。

(九)董事会开会时,教育局长得出席预议,但不加入表决之数。

(十)特别市应由教育局酌划学区,每学区设教育委员一人或二人,受教育局长之指挥,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

(十一)特别市教育委员,由教育局长就素有教育学识经验者选派之。

(丙)市乡教育行政机关

(一)凡普通市自治区域或乡自治区域,得就本区域划分学区,每学区设教育委员一人或二人。

(二)教育委员辅助市长或乡长,办理本学区内教育事务。

(三)市乡教育委员由市乡自治会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选任之

(1)曾在师范学校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

(2)曾任小学以上教员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市教育委员应组织市教育委员会,乡教育委员应组织乡教育委员会,筹议本市乡教育事宜。

(五)市乡教育委员会会议时,市长或乡长均得列席预议。

(六)巿乡之教育委员,因员数过少不能组织委员会时,其应行会议事项,由市乡长及教育委员协议之。

〈三〉省区教育行政机吴设立参议会案

(一)参议会隶属于省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议地方教育事宜。

(二)参议会参议名额定为七人。

(三)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选为参议会参议:

甲、办理教育著有成绩者。

乙、有专门学识者。

(四)参议会参议依下列标准推选之:

甲、由教育会推选二人。

乙、由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团体推选二人。

以上甲乙两项,照原额加倍推选,由教育厅长呈请省长选任。

丙、由教育厅长推荐三人,呈请省长聘任之。

(五)参议会参议之任期定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厅长推荐之参议,以万长之任期为任期。

(六)参议会之职权如左:

(1)讨论本省区教育进行之方针。

(2)审议本省区教育之预算决算。

(3)评判县市乡教育之争执事项。

(4)讨论教育厅长交议事件及其他关于教育之重要事项。

七、参议会参议均为名誉职,但得开支赴会旅费。

八、参议会参议开会时,由参议中互推一人为主席。

九、参议会参议议决事项,由教育厅长核定施行。

十、参议会议事规则,由参议会自定之。

附建议案

学校系统改革案

标准

(一)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

(二)发挥平民教育精神。

(三)谋个性之发展。

(四)注意国民经济力。

(五)注重生活教育。

(六)使教育易于普及。

(七)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本图左行之年龄,表示各级学生入学之标准;但实施时,仍以其智力与成绩或其他关系分别定之。

说明:

一、初等教育

(1)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附注一)依地方情形得暂展长一年。

(2)小学校得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3)义务教育年限暂以四年为准,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之。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各省区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学课程,得于较高年级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职业准备之教育。

(5)初级小学修了后,得予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6)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7)对于年长失学者,宜设补习学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

(9)初级中学得单设之。

(10)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11)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

(12)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附注二)依旧制设立之甲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

(13)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

(14)各地方得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www.xing528.com)

(15)职业学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定之。

(附注三)依旧制设立之乙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收受高级小学毕业生,但依地方情形,亦得收受相当年龄之修了初级小学学生。

(16)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学校内酌设职业教员养成科。

(17)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18)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二年或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

(19)师范学校后三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

(20)为补充初级小学教员之不足,得酌设相当年期之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三、高等教育

(21)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

(22)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

(附注四)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

(23)大学校用选科制。

(24)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

(附注五)依旧制设立之专门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

(25)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

(26)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

(27)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

〈四〉附则

(28)注重天才教育,得变通年期及教程,使优异之智能尽量发展。

(29)对于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者,应施以相当之特种教育。

县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大纲案

(一)县设教育局,以局长一人,指导员、科员若干人组织之(视事务之繁简酌定员额)。

(二)县教育局长商承县知事主持全县教育事务,并督促指导市乡教育事宜。

(三)教育局长以合于左列资格之一者充之:

甲、毕业于大学教育科或高等师范学校者。

乙、毕业于师范学校本科,并任教育职务二年以上者。

丙、毕业专门以上学校,并任教育职务二年以上者。

丁、曾任中等学校及小学校长三年以上者。

戊、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三年以上者。

丁、戊两项必须于二年之内,在曾经备案之教育讲习会或暑期学校,研究教育行政得有成绩证明书者,或对于教育有著作者。

(四)县教育局长由县知事就具有法定资格者,推荐三人,呈请省区教育行政长官选任。

(五)县教育局设董事会,董事定额分为五人、七人、九人三种,其资格如左:

一、研究学术有成绩者。

二、办理社会事业有成绩者。

三、有筹划经济之能力者。

(六)董事选任方法,由教育局长照定额加倍提出,请县知事选聘,呈请省区教育行政长官备案。

其施行自治地方,此项董事由教育局长加倍推选,经县知事照原额选定后征求县参事会同意。

(七)董事以三年为任期,五人者每年改选一人或二人,七人者每年改选二人或三人,九人者,每年改选二人。第一次董事任期于开会时签定之。

(八)董事均为名誉职,但开会时得酌给赴会旅费。

(九)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甲、审议县教育之方针及计划。

乙、筹划及保管县教育经费。

丙、提议关于教育事项。

丁、议决县教育局长所提交事件。

(十)董事会开会时,教育局长及有关系之职员,均得出席预议,但不加入表决之数。

(十一)全县市乡,应由教育局酌划学区,每区设教育委员一人,受教育局长之指挥,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

(十二)市乡学区教育委员,由教育局长就素有教育学识经验者选任之。

附条

一万以下之县,得联络邻县合设教育局,但须经省区教育行政长官之核定,其联合手续由省区教育行政长官定之。

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大纲案

(一)特别市设教育局,以局长一人,指导员、科员若干人组织之。

(二)教育局长商承市长主持市教育行政事宜。

(三)教育局长由市长遴选三人,呈请省区教育行政长官选任。京都市教育局长由市长遴选三人,呈请教育部选任。

(四)教育局长之资格,准用县教育局长之规定。

(五)特别市教育局设董事会董事,定额分为五人、七人、九人三种,其资格如左:

一、研究学术有成绩者。

二、办理社会事业有成绩者。

三、有筹划经济之能力者。

(六)董事选任方法,由教育局长加倍推选,经市长照原额选定,征求市参事会同意聘任之。

呈请省区教育行政长官备案。

其京都市呈请教育部备案。

(七)董事会以三年为任期,五人者每年改选一人或二人,七人者每年改选二人或三人;九人者每年改选三人。第一次董事任期于开会时签定之。

(八)董事均为名誉职,但开会时得酌给赴会旅费。

(九)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议市教育之方针及计划。

二、筹划及保管市教育经费。

三、提议关于教育事项。

四、议决市教育局长所提交事件。

(十)董事会开会时,教育局长及有关系之职员得出席预议,但不加入表决之数。

(十一)特别市应由教育局酌划学区,每学区设教育委员一人,受教育局长之指挥,办理本区教育事务。

(十二)特别巿教育委员,由教育局长就素有教育学识经验者选任之。

县市乡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大纲审查意见书

部交县市乡地方教育行政大纲案,本会公同议决分为县与特别市两案。其市乡教育行政,即附入于县教育之中,因特别市为都市教育,市乡则属于乡村教育,因乡村教育非由县提纲挈领以举督促指导之实,实无普及进步之望也。惟地方教育与地方自治相表里,自治施行之时,地方教育有应注意者数端,应请教育部与内务协商者,兹胪举如左:

(一)教育经费已经确定者不能移用,未经筹定者应日图扩充。已有之教育经费,皆有确定之用途,若自治施行时有所移动,则是自治兴而学校闭,尚复成何政体。且教育为进步事业,学校日求增加,斯经济必应日求发展,此亦一定之理也。

(二)教育经费应由教育局董事会筹划及保管。教育固为自治之一种事业,然既有教育费不能移用之规定,则教育经费与其他自治经费截然成为两事,此项经费不如即归教育局董事会筹划及保管。盖董事须经参事会通过,已为自治认定之机关,专理教育经费,当然与自治之义无背。至董事会之筹划保管,应受县知事及市长之监督,此自不待言也。

(三)推广特别市之认定。现制特别市由内务部认定,本有伸张之余地,惟认定无确定标准,实无以巩固都市教育之进行。今折衷各国成例,拟定特别市为两级,十万人以上聚居一处者为第一级特别市,五万人至十万人聚居一处者为第二级特别市,五万人以下、一万人以上聚居一处者为普通市。聚居一处之人口不及万人为乡镇,散居者为村。如此明白规定,既便于教育之筹划,尤便于自治之推行。

(四)市乡教育委员由县教育局长委任学校之整顿,视乎人材教育之发展期于齐一。我国市乡素有漠视教育之习惯,断难选任相当之教育行政人材。且彼此各自为谋,一县之中更无由定教育之明确计划。我国旧制之劝学员(即规定之教育委员),本由劝学所长选任,现行之市乡自治制亦无教育人员由市乡自行选任之规定,则此项委员由县教育局长委任,自属正当之办法也。

省区教育行政机关设立参议会案

(一)参议会隶属于省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议地方教育事宜。

(二)参议会参议名额由省区教育行政长官规定,但至多不得过九人。

(三)参议之资格如左:

甲 办理或研究下列各种教育之一,著有成绩者:

1.教育行政 2.小学教育

3.中学教育 4.师范教育

5.职业教育 6.高等教育

乙、有专门学识及经验者。

(四)参议会参议由省区教育行政长官照上列资格推荐,呈请省区行政长官聘任,转咨教育部备案。

(五)参议会参议之任期定为三年,每年递行改选。

(六)参议会之职权如左:

(1)审议本省区教育进行之方针及计划。

(2)审议本省区教育之预算决算。

(3)讨论本省区教育行政长官交议事件。

(4)提议关于教育事件。

(七)参议会参议均为名誉职,但得开支赴会旅费。

(八)参议会参议开会时,由参议中互推一人为主席。

(九)参议会参议议决事项,由省区教育行政长官核定施行。

(十)参议会议事规则,由参议会自定之。

本会议决关于地方行政教育机关各案,遇有特别情形,得酌予变通建议案。

主文 各省区教育行政机关设立参议会,及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大纲两案所规定之参议与局长、董事之选任方法及其他事项,遇因地方特别情形有变通之必要时,得由本省区教育行政长官陈请最高行政长官核定办法,咨经教育总长认可施行。

理由 我国幅员广大,各省区情形不同,施以统一办法,恐稍有扦格之处,即于教育实际推行不无妨碍,故拟请设此例外,以利推行。

兴办蒙藏教育办法案

说明

查蒙藏接邻强国,兴办教育最关重要。今者西北边防,日悉蒙藏一再独立。俄人近且以其过激主义改建蒙古政府,欲使草昧之众,一跃而成最新式之国家,所以开发而诱导之者不遗余力。无论俄国逐强,蒙古政府势必与之同化,即幸能完全收复,而过激主义之传播,已足以扰乱蒙众,使边陲永无宁日。盖以世界最不开化之民族,骤使之走入极端,未有不引起绝大纷扰者。外蒙既乱,内蒙势必同入旋涡,而西藏之交涉,近且益加危迫。西北藩篱既撤,中国前途将不可问。今为对外保存国权计,唯有速兴蒙藏教育,取未开化之民而授以正当之知识,庶使知五族一家之利,坚其团结之力,绝其外向之心。蒙藏日渐开明,自易引而内向,故蒙藏教育在今日已成刻不容缓之图。且蒙藏人民时为外人利用,几不知自身为何国囯民。追溯原因,实由于蒙藏人民未受国家统一教育。反观内地,虽因军阀宰割,南北分裂,而人民之统一如故。无他,人民受有统一之教育故也。然则为对内全国统一计,亦不能不兴办蒙藏教育。但此等蒙藏地方,非纯恃普通教育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职权。兹拟定特别兴办蒙藏教育办法如左:

1.教育部设蒙藏教育委员会。

2.西北沿边省区适宜之地方,分设教育局。

3.就相当省区设蒙藏师范学校,筹备师资。

4.对于办理蒙藏教育人员,规定最优奖励。

5.由蒙藏院责成各王公札萨克令子弟就学,并定王公办学奖惩办法。

6.教育部应筹特别经费列入预算,兴办蒙藏教育。

现任劝学所长、校长暂停议会选举权建议案

查现制办学人员,如劝学所长、校长等,均有议会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当办理选举之际,办学人员参加在内,奔走运动,于教育之进行良有妨碍。况劝学所长办理全县学务,校长主持全校校务,责任綦重,乃存议员之希望以纷其心,争选举之运动以旷其职,贻误教育尤非浅鲜,补救之法,惟有将现任劝学所长、校长等,比照现任官吏,暂停议会选举权,庶足以杜流弊而维教育。此本建议案提出之理由也。

扩充省视学员额建议案

查教育行政,视学职务最为重要。诚以各属学校之设备、组织、管教情状,非由视学实地观察,教育行政官厅无以真知灼见,非真知灼见亦无以革新改进;且视学职务犹不止于消极方面之视察报告已也,更有其积极方面。在教学方法日新月异,各校中各科教学能否运用新法,增进效率,端赖视学有以指导而诱发之。西洋视学职务,本有分为二者,一种专司视察,一种专司指导。今虽不能骤然采用此制,然必力矫向来偏重视察之失,应于指导方面特加注重。各视学应于学校之一般设施,负视察之责任外,更于特种科目之教学负指导之责任。惟依此办法,一人只能视察一科,多亦不过二三科,决不能以一人遍视各科,亦不能以一人遍察各校。且如农工商医森林水产等科,苟非专门研究者,直无从视察,更何论指导。故欲使分科视学制之成效昭著,非增加视学员额不可。现制省视学设四人至六人,实际因困于经费,往往只设四五人,即设六人亦不足以尽各种学校之科目。大抵中学、师范之学科约之至简亦须五六人。益以甲种实业学校之专科,至少须有八人,方能勉强分配。兹拟定省视学员额为八人至十人。至员额扩充之后,经费自当量为增加。盖设官所以理务,不能纯从节省经费着想。增加省视学员额,俾克举视察指导之职,斯诚事有实效,款不虚縻者也。

请教育部组织教材要目编审会建议案

理由

(一)表见改革真意 学校系统仅以支配各段年限,究竟何段应置何种学科,何科应至何种程度,应即详为规定。例如新制改专门为大学,原为提高程度,如未确定程度标准,仅将名目变换,反不如切实整理原有专门学校之为便。又如新制定小学为六年,其中实含有将旧制七年课程并在六年内教授完毕之意。盖以国文改为国语,可减少讲习时间。如仍照旧日编配教材,不啻减少小学程度。凡此诸端,皆须有教材要目以为之限制。

(二)确定各级学校之标准 各种学校各自有其设施之目的,应如何而后能达预定目的,全在确定教材之标准。有某甲种实业学校教者,即以平日在高等专门学校所习之讲义,一律灌输,不问学生之能否领受。有某专门学校采用外国中等学校所用教本,惟以原文讲授,即谓为已与甲实不同。考其设施情况,均与部令无甚抵触,而或失之高或失之低,是则由于未有确定之要目俾资遵循。

(三)齐一同级学校之程度 旧制各级学校亦已分别列有学科课程标准课程表,惟皆略举大纲。程度浅深,内容广狭,全凭教本与教员以为伸缩。或甲校用书甚详,乙校用书极简,或甲校教员极严,乙校教员甚宽,虽课业与教授时间都能适合,而毕业之程度有相差甚远者。即如僻远县份学生升学于都会学校,多数不能及格。此固于办理人员有关系,而无切实之教材以为限制,循例毕业,要为其中之一大原因也。

(四)便于自由选课 学制各段年限,不过示以时期之标准。为求适应个性与社会之需要,小学一段以上之学校,除分科外,自当采用学科制及选科制,高材生无妨分门提早毕业,低能生必须分门延期肄习,决不能再如旧日所行之进级、留级各办法。此中标准全视学生已否习毕某门规定之要目为转移,如教材要目未为规定,必多以意为出入。

(五)便于分别补修 学制各段学龄之划分,虽大致按身心发达时期为根据,然亦不过示以时期之步骤。若为求发展平民教育精神,并注意国民之经济力起见,则除义务教育外,应多准备自由补习之机会。有全在校外习得某级程度者,有半工半读不论年限而能习毕某级程度者,有在甲校习毕此科,而后又在乙校习毕他科,已适合某级之程度者。对于此种升学或毕业,均当有同一之待遇。而考核此种学生之程度,则在根据于各级应习之教材要目。假使仅定教科大纲,必难甄别的当。盖毕业期限得以伸缩,所以应国民之能力,而课程所以达社会之需要,不可迁就也。

(六)便于办学者之通力合作 因地制宜,易于举办。各地方自以设立单科中学为适宜。盖责成一校办理完全,多难做到,惟有一学区中之同等学校协定互相联络之办法,实行分别设置之计划。因此学生在甲校肄习此项,亦何尝不可在乙校肄习他项。此中既给学生以多有转学之机会,则凡习某科须先有何项之基本知能始可衔接,而不致发生养成畸形的人才之弊害,是亦全在有互相联贯之教材,以为之规范。

(七)或以为课程过于呆滞,殊无伸缩余地,不如各地自选教材较为适宜。窃以为讨论教材,当分两点:其一为适应各地情形之教材,是为补充教材,自应具有伸缩余地;其二为适合各级学校主要目的所需要之教材,是为基本教材,决不容藉词变通,以紊乱应具之程度,亦不能仅恃学科标准中所列之抽象各语,即谓为可以确定程度。

办法一、学校系统议定以后,由部通知结果于各地方,便照议定系统拟具教材要目。

二、同时由部组织教材要目编审会,延员草编要目,并审核各省送交要目。

三、编审员应就学校性质、学科种类分别延聘。

四、编审应限制时期,俾便速成。

五、编审期中,除由各省限期具送要目外,并由编审会发交问题纸于各地方征求意见。

六、编审既毕,由部令行各省查照要目自行编辑教本,并参加补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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