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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对社会的作用与表现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教育对社会的作用只能表现在“人”的身上,而不能再涉及由人所作用的“事”与“物”的方面。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特征是其独立性或主体性。教育对国家、民族和社会来说,其首要的功能和作用表现在提高全民族人口的质量上面。

教育对社会的作用与表现

1.教育社会作用的基本特点

教育对社会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首先是教育对人的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及其集中的综合的表现。离开了教育对人所产生的作用,教育对国家、民族、社会的作用就无从谈起。这可以说是教育在社会领域表现其功能与作用的一个显著的基本特点。其次,既然教育对国家、社会的作用以教育对人的作用为基础,则教育的国家、社会功能或称国家、社会的教育功能必然只能直接反映在人的身上,而并非反映在“物”或“事”的方面。所以应该把教育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概括为“提高人口质量”和“培养社会人才”这两个方面,而不能做诸如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科技功能、国防功能这类表述。这并非无视教育对国家、社会的经济、政治、科技、国防等重要社会事业领域所产生的重大作用,而是因为这些作用都只表现在“事”和“物”的方面,并不在“人”身上。严格地讲,这些并非教育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或功能的直接结果,反映的只是一种间接的成效或者说是教育对社会的作用所造就的人作用于“事”和“物”的结果,是一种结果的结果,作用的作用。如果把教育造就的人作用于“事”与“物”所产生的结果与作用,统统视为教育对社会的作用或功能,则教育对国家、社会的作用就会不胜其多,并且必然也难于把握了。教育所造就的人必然作用于“事”与“物”,但教育与客观的“事”与“物”之间,并非直接相通,而是以教育所造就的“人”为中介的。所以,教育对社会的作用只能表现在“人”的身上,而不能再涉及由人所作用的“事”与“物”的方面。这是教育对社会的作用的又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本书就教育对社会作用所持的基本见解。

为了说明以上两点,我们首先有必要重温人学理论的有关个体和群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见解。

人学理论告诉我们,人类的存在有个体和群体两种形式。个体也就是个人,而国家、社会就是人类存在的一种重要的,也是最高层次的群体形式。因此,人类的发展,也呈现出个体与群体的两条线索。这就是说,人类的发展,要表现为个人的发展,也要表现为国家、社会的发展。

人与社会的发展,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但是,如同任何其他物质形态的个体具有决定该类物质的性质的地位一样,人类的个体也具有决定人类这一类物质性质的地位。社会作为人类的群体存在形式,它不是超人类个体的物质存在方式。在这里,群体不过是个体的量的扩大,并不是比个体更高级的物质形态。人类的规定性是从个体上确定的,而不是从社会上确定的。我们不仅不能把人类和社会等同,相反,只有个体才表征着人类的本质。

由于个体决定人类本质,社会只是人类的群体形式,所以,人类的发展归根到底总要落实并首先表现在个体的发展上。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人是社会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前提,没有人就不会有社会。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实质,离开个体发展的社会发展是不存在的。任何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归根结底都是人的发展与进步的表现和结果。马克思说得好,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社会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因素的发展,并造就一代又一代的新人。与此同时,这一代又一代的新人又推动社会从一种状态发展到另一种状态。所以,在社会进步的标志系统中,最高层次的标志是人的发展和人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最终应归结为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而健康的发展。人的发展和进步,在社会中需要教育去培养、激发和锻炼。

可见,人的发展和进步是首要条件。教育对人的发展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人的文化素养。教育的发展也将带来社会文化的繁荣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这相对于文化的作用和人的发展来说,都是作为结果出现的。

其次,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凡是社会活动都是要由人来推动的,不存在不由人为主体的社会活动。

人一旦成为人,从根本上讲,他就处于和自然界相对立的主体地位。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特征是其独立性或主体性

主体,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说,主要是指有目的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www.xing528.com)

主体是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概念。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作为存在是客体,而人在实践中,在行动时则是主体。人具有二重属性:一是受动性,一是能动性。人作为一种客体存在,表现为受动性,即受制于一定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人作为行动着的人,实践着的人,则表现出能动性,即按照自己的意志、能力、创造性在行动,在支配着外部世界。

人的主体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人是实践主体,其次人又是精神主体。所谓实践主体指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对象建立主客体的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动的,这时人是实践的主体;所谓精神主体,指的是人在认识过程中与认识对象建立主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去认识的,这时人是精神的主体。总之,人在实践和认识中,在行动和思考过程中,都处于主体的地位,表现出主体的力量和价值。

2.教育对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教育对社会所能发生的作用,如果站在社会全局和历史的高度,并且主要从教育的正面功能这个角度来考察的话,它主要表现在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所需人才的造就这两个方面。

在人类社会,教育从一开始,就是以全民族的所有人为对象的。教育对国家、民族和社会来说,其首要的功能和作用表现在提高全民族人口的质量上面。所以,教育的社会作用必须首先从全民族的文化素质的提高着眼,即从提高国家、社会的人口质量的角度进行考察和予以肯定。其次,就是培养造就社会所需的各类人才。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具有根本的意义,社会所需的人才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才的造就相对于普遍的人口素质状况来说,是一种提高,但这种提高一般来说离不开原来人口素质的基础状况。人口的普遍素质越高,各类人才也更多更优秀。这是一种水涨船高的关系。反过来,各类人才越多越优秀,又将会促使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两者之间具有一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紧密关系。

关于教育对社会究竟具有什么作用的问题,历史上不少思想家、教育家做过论述。这里不做太多的引述,仅介绍《学记》和我国17世纪思想家王夫之的有关见解如下。

《学记》综合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思想成果,把教育的社会作用明确地概括为“建国君民”、“化民成俗”八个字。这可以说是儒家关于教育的社会作用的最经典的结论。这种观点应该说是准确的。而我国17世纪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有关见解,尤其值得注意。

王夫之认为,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政事以外,教育是最重要的,是治国之本。他说:“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语其本末,则教本也,政末也。语其先后,则政立而后教可施焉。”教育对社会有什么作用呢?他认为,一是“牧民”,二是“造士”。所谓“牧民”是说对百姓除了“宽养”以外,还要施以“教化”,“牧民之道,教养合而成道”。“民不富,不足以容游惰之民;国无教,不足以化犷戾之俗”。所谓“造士”,就是通过学校等教育,培养士人,这些人从政以后,将成为“国之桢干”,他们是贪是廉,是仁是暴,关系至为重大。

应当看到,王夫之把教育对社会的作用概括为“牧民”和“造士”这两个方面,同样是准确的,见解是深刻的。“牧民”与“提高民族人口的素质”,“造士”与“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虽然在文字表述和思想内涵上有所不同,但考察问题的思路却是一致的、相通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同样正确地把握并指明“提高民族素质”和“培养人才”是教育对社会的作用的基本内涵。教育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正确地、充分地发挥教育对社会所客观具有的这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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