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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教育公平问题解析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公平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和教育理想。教育公平研究的特点和问题:一是从理论到实践。一旦社会的发展超越了特定的阶段,教育公平制度的设计应该回归教育的本质,落脚到促进个体的发展上来。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表现,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关于教

甘肃教育公平问题解析

教育公平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和教育理想。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就极力提倡并实行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Delors,J.)曾指出:当人类面临未来种种挑战与冲击时,教育将成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与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同时教育也将协助每一个人的天赋、才能与潜力充分发挥,以达成人生的目标与生命的意义。[2]1791年,法国人将受教育作为权利写进宪法二战以后,受教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显示出个体的受教育程度与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浪潮中,教育公平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近年来我国比较强烈的社会诉求之一。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把教育放在优先的战略地位,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平和质量三个目标的和谐统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将同时面临着提高普及程度、努力推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三大任务。

从教育公平的研究现状来看,研究者展开了全方位的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对教育公平范畴的界定,对教育公平现象的揭示,对影响教育公平因素的探讨,进而对促进教育公平途径的探讨及对各级各类教育公平问题的实证研究。教育公平是涉及多学科、多层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仅从某一方面难以把握全貌,当今教育公平的研究工作广泛地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视角展开。

教育公平研究的特点和问题:一是从理论到实践。在明确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判定之后,进而展开了对种种教育领域内部公平现象的揭示,然后进一步探讨导致教育不公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最后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二是从理想到现实。最初教育平等是作为一种教育理想提出的,后来具体化为许多国家教育政策中的一个主导思想,但是教育公平直到今天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三是由政策到实行。关于教育公平的理论探讨和政策探讨较多,而忽视了各种可操作性的实践活动。一方面现有的理论不能指导实践,政策难以实行;另一方面实践却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法规政策不完善,致使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4]

关于教育公平的制度设计,有研究认为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

功利主义教育公平制度设计,以社会需求即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教育资源分配的倾向性是把效率作为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个体之间通过竞争获取资源,强调教育结果的公平,但是个体的发展除了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个体自身选择的结果,因此以社会的名义强行规定个体的教育结果本身从某种角度来说违背了个人自由和教育规律。

平等的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制度设计以罗尔斯为代表,认为如果不平等对所有人有利就是公平,提出了一个具有优先秩序的公平原则,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差别原则。关注个人的发展,尊重个体发展的自我选择,所以,强调资源分配的公平,认为教育公平的重点在于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平等资源条件下个体发展的差异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也是公平的。政府对公共物品具有再分配的权利,不同的教育阶段在具体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具有不同的物品性质,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为公共物品,适用平等原则,保证资源供给上的实质的平等,要求所有学校达到基本的办学条件;非义务教育阶段适用机会均等原则,要保证儿童通过自身努力平等竞争接受进一步教育的机会;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注重补偿教育、教育优先改善地区方案等差别原则。

自由至上主义的教育公平观以哈耶克为代表,认为人的权利是分配的基本依据。把教育视为个体间相互交换的商品,教育资源应该由市场来进行配置,教育公平的原则就是机会均等原则,实行形式的机会均等,在市场规则下由于个体的天赋及后天的社会经济地位等原因,必然造成资源获取机会上的差异。个体对自我发展负责,个体根据自己所拥有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来换取相应的教育资源,从而为自我的发展负责。(www.xing528.com)

公平理论是一种践行性质的理论,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真理性质的公平制度,而只能是基于社会现实来选择一种相对而言比较合理的公平制度。功利主义的教育公平设计只能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才是合理的,如我国在资源紧缺、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时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方针指导下,集中资源重点扶持教育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和学校。一旦社会的发展超越了特定的阶段,教育公平制度的设计应该回归教育的本质,落脚到促进个体的发展上来。所以需要对不同阶段的教育性质进行定位,明确政府责任,明晰所适用的公平原则,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教育阶段,教育公平制度的设计取向和原则也会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对不同阶段教育性质的定位,所适用的教育公平制度设计的原则必然也有区别,政府的责任也有了差别。义务教育阶段适用平等原则,政府应保证所有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非义务教育阶段适用机会均等原则,政府的责任在于保证规则的公平。[5]

综上所述,教育公平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具有历史性、社会性、相对性、不稳定性、阶段性、区域性、从属性、主观性、客观性和理想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科技、人口等内外因素和主客观多种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它的外延和内涵也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表现,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关于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主观体验、社会制度设计、现实状态和理想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个体发展与人类解放的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它的基本含义是: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教育公平包括机会、过程、结果三个方面。强调教育机会平等,就是强调社会或国家在提供给个体或群体受教育的可能性方面应该是没有差别的,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起点公平指受教育权和教育机会公平,是公平的前提;过程公平指受教育者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是公平的条件;结果公平指教育的质量公平,是公平的目标。教育公平从属于社会公平,只有公平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学校教育才能实现培养促进社会平等和促进年轻人创造潜能的充分发展、并将新一代整合进入社会秩序之中的目标。

教育公平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和情感体验,以人类社会意识为前提,以社会的现实状态为对象,并在一定的世界观指导下,对现实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以及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的分配情况作出主观评判。

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问题必须同时注意不同维度和多元标准。教育公平不是追求平均主义,而是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其天赋基础上接受适合的、良好的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并突出学生作为个体所具有的个性,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教育公平要保持平等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即平等对待、区别对待。现阶段教育公平的目标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非义务教育起点公平,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在区域间、城乡间、校际间、群体间配置公平。

教育公平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全局性的问题,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问题和重心各不相同。公平本身是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存在,要以教育差距的缩小而不是平均主义来实现公平。教育公平核心问题是资源的公平配置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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