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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的概念和共同特征:理论与实践研究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上述关于“工程事故”定义的角度各不相同,其共同特征归纳如下:首先,风险性。工程事故违背人的正常意志,工程事故一旦发生,将导致工程活动暂时甚至永久性的突然终止。另外,我们注意到,前述定义更多强调了工程事故“发生后”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侧重于事后的“弥补与挽回”。对于工程事故的定义似乎应当更加全面地进行考量。

工程事故的概念和共同特征:理论与实践研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工程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各个等级的划分标准见表0-1。

表0-1 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数据来源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工程事故”(engineering accident)是安全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事故给出定义。比如,姚立根和王学文提出“工程事故是指工程结构因自身缺陷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破坏,无法继续完成其预定功能,或者对邻近建筑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事件”[9]。管振祥等学者认为工程事故是指“突然发生了违反人们意志的情况,并致使人们有目的的行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10]。陈红领主编的《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主要从建筑工程的角度讨论工程事故,所阐述的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即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或施工等各个环节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使用不当或各种灾害造成的工程毁坏事故等”[1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工程事故”定义为由“三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所导致的工程异常现象。“三个不正常”是指不正常设计、不正常施工和不正常使用的特殊情况。凡属工程事故,必然属于三个不正常;“两个不满足”是指不满足《结构设计可靠度统一标准》规定的工程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承载力极限状态条件,二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这两个条件不满足,也称之为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的不满足,必然造成工程事故[12]。

现代汉语辞海》将“事故”定义为“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多指生产、工作等方面的)”[13]。《现代劳动关系辞典》将“事故”定义为:广义上的事故,指可能会带来损失或损伤的一切意外事件,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发生事故。狭义上的事故,指在工程建设、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带来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意外事件[14],等等。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关于“事故”一词的定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提出者是伯克霍夫(Berckhoff),他认为,“事故(Accident)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15]。

总之,上述关于“工程事故”定义的角度各不相同,其共同特征归纳如下:(www.xing528.com)

首先,风险性。工程事故是社会大规模实践活动的衍生物,任何工程活动从实施的过程到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以及在工程物的有效使用期限内,都存在发生工程事故的风险和可能性,因此,对于工程建设安全、完善工程制度、规范工程规则、提高对工程风险的防范意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其次,意外性。工程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突然性、突变性等特征,除非人为有意造成,工程事故也都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与偶然性,人们(包括工程的设计方、建造方和工程物的使用方)都很难提前准确地判断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把工程视为一个系统,在很多情况下,工程事故的发生是由“蝴蝶效应”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观点绝不是为工程事故的发生开脱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工程事故的发生不是静止的、孤立的事件,从系统角度来看,工程事故往往始于一种或几种微小的扰动因素,由于一系列存在内在关联的细节和过程的功能变异,这种变异的作用被放大又未及时引起工程部门的相应重视而致使工程(系统)发生事故。

再次,突然性。工程事故违背人的正常意志,工程事故一旦发生,将导致工程活动暂时甚至永久性的突然终止。这种终止,既包含行政部门干预的强制性,也包含非行政部门干预的被迫性(无法立即恢复工程行为),突然性能够直接导致工程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负面性。工程事故致使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极大威胁,物质实体坍塌了尚有机会进行重建,但人的生命一旦失去就不可逆转,其精神价值的丧失无法评估,其代价使用任何方式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工程事故在任何社会境况下都是严重的负面事件,往往给人们带来永久的精神创伤和重大的物质损失。

另外,我们注意到,前述定义更多强调了工程事故“发生后”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侧重于事后的“弥补与挽回”。结合本书的写作思路,并考虑工程事故存在于社会当中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研究工程事故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为了“预防”。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使管理更加严格往往认为‘隐患就是事故’,但隐患是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16]。那么,如何通过研究,更有效地避免工程事故发生?更进一步分析,从工程事故中学习,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工程规则,提高工程技术的设计、施工、建造和维护水平,从人文社会科学层面(尤其是哲学层面)开拓工程创新思维的视野,尽量减少或规避工程事故发生(尤其是重复发生的工程事故),“更重要的是,这种对工程的人文本性的认知,对规范当下工程实践、拯救失范的工程行动所带来的现代性困境与生存危机至关重要……对工程的人文本性的拷问,就是要警示人们:迷失了人文本性的工程,单纯追逐资本逻辑的工程,必然导致现代人的生存异化、生态危机……因为对工程的反思与批判——‘工程之问’,直接通达‘人之问’的人的存在论问题,具有第一哲学问题的优越地位”[17]。为促进工程事业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启示和帮助,这既是写作本书的初衷,也是本书所围绕的核心思路。

本书认为,如果就“从工程事故中学习”的阶段性而言,可大致区分为工程事故发生前的学习、工程事故发生中的学习、工程事故发生后的学习。对于工程事故的定义似乎应当更加全面地进行考量。结合有关资料以及作者对于“工程事故”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认为:“工程事故”是指在特定工程的设计、规划、建造、施工中,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行为、活动及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因违反(或者未彻底执行)组织和实施工程的部门所规定的工程安全条例、规则和指令,从而导致工程失败,并致使生命、财产以及环境遭受损失的工程事件的总称。

我们认为,以上关于“工程事故”的定义,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强调了工程事故的发生场域(包括从设计到建成、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而不仅是指工程事故发生后;其次,把“可能发生的”工程事故隐患也纳入“工程事故”的理论研究中,从而为预防、控制和尽量避免工程事故(重复)发生从理论层面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进一步研究;最后,保留了传统的事故定义中“事故对于人、物及与工程事故相关环境造成的损失”特点,从而把与工程预防、工程隐患以及工程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不安全的可能性统一纳入进来,并突出了“工程事故预防”这一特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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