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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法理与学理研究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对现实境遇下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手段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发现这些手段未能从根本上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起到遏制作用。同样,技术的发展对论文查重系统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也提出了较大挑战。这在这种检测系统看来就是抄袭他人学术观点的学术不端行为。许多网友强烈谴责陈振同学的严重学术抄袭行为,对山东大学的学位论文查重机制产生了质疑。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法理与学理研究

笔者对现实境遇下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手段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发现这些手段未能从根本上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起到遏制作用。其一,由于技术手段本身具有时间滞后、机械性等局限,采用技术手段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易给学术人留下学术投机取巧的空间,最终造成治标不治本的困境。通过这种方式也很难辨别出学术人通过变换语序、句子表述拼接而成的学术作品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二,多种制度逻辑规约下的学术不端治理会引发更多的学术制度性困惑,导致无理性制度的叠加与堆砌,引发学术治理的制度性危机。其三,道德的规约仅是规范伦理学的一个范畴,局限于“道义上”对“善、恶、是、非”的判断处理,这种治理手段需要完全靠学术的道德自觉。但通过媒体频频爆出的教授抄袭剽窃造假等诸多案例来看,仅仅通过道德自律来约束学术人的学术行为难以起到净化学术风气的作用。

1.技术手段治理无奈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数据库不断更新让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与便捷。同样,技术的发展对论文查重系统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也提出了较大挑战。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反抄袭、反剽窃已成为许多学术管理部门检测学术人学术研究成果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这种通过技术手段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式是否真的奏效?是否真的万无一失?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三个案例来解释这一问题。

案例1-1:技术规制背后的弱点[35]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界,大数据信息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给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也带来了困境。随着2008年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联合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公司研发的“反抄袭剽窃”检测系统的应运而生,2009年3月起,一些高校陆续开始使用这一软件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学校各自规定自己学校适合参加答辩的文字复制比,该检测系统能够检测出与数据库中存在的文献相似或相同的句子。

张某是一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大学教师,自己的学位论文是用一个星期东拼西凑而成后提交至学校的,虽然很多学生都是这样蒙混过关的,但今年听说学校要采用反剽窃论文检测软件检测学位论文,他担心提交的学位论文不能通过学校的检测,时常忐忑不安。

与所有善于钻学术空子的人一样,张某也是有所准备的,他到处寻求帮助,在网络上寻求技术支持:可以尝试使用word里面的替换功能,将“把字句”换成“被字句”,替换英文状态下的标点符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查出抄袭。然而在得知学校采用的是新的学位论文检测系统后,张某以购买系统的客户身份询问公司,被公司告知:目前的系统具有高识别文字复制比的功能,简单的替换文字也有可能被系统检测出来。这也是张某十分担心的。

武汉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林老师强调,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联合推出的这款论文检测系统是存在漏洞的。首先,这种检测软件的检测标准单一,不同的学科、不同的研究方向所涉及的技术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历史研究就需要将大量的史料进行整理与分类,能够将这项工作做好就是一个好论文,这必然会涉及引用与借鉴很多材料。这在这种检测系统看来就是抄袭他人学术观点的学术不端行为。其次,这种检测系统很难从根本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简单的文字拼凑而造成的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如会产生专门修改论文的专业性的非法营利组织;剽窃抄袭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并非简单挪动文字而是抄其大意。

张某后悔没有找一个专门进行学位论文抄袭评估的“管家”。因为这种“管家”可以利用互联网中的相关信息针对客户提供的论文进行抄袭剽窃评估,为其找出可能存在抄袭的部分,并提出问题论文的详细修改方案,直至无抄袭再付费。

案例1-2:山东大学临届硕士毕业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完全雷同[36]

网络媒体披露的山东大学档案学2013届毕业生陈振的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安徽大学2012届毕业生刘俊玲的硕士学位论文,论文的主体内容、摘要甚至连致谢都完全雷同。

刘俊玲是2012届毕业生,陈振是2013届毕业生,两篇学位论文前后相差不过一年的时间刊登在中国知网。按照媒体讲述的论文登录数据库时间来看,学位论文一般需要半年时间入库,为何陈振大篇幅抄袭刘俊玲的论文没有被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出来?

2016年1月24日下午,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文秘档案学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刘旭光教授在接受新浪网记者采访时说,作为陈振同学的导师,他对陈振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大篇幅抄袭表示很纳闷,依照山东大学的学位授予规定,申请学位的学生在答辩前须通过学校的学位论文查抄检测。陈振的学位论文必须经过“查重”检测,即以专业软件检测文章与既有论文的相似度,以杜绝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刘俊玲论文与陈振论文总文字重合比显著超过60%。对于为什么在答辩前陈振同学的学位论文没有被学校检测出有问题,他的导师刘旭东教授表示很纳闷,当初陈振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是做过相关的“查重”处理的,为何没有被学校的论文检测系统检测出来,他本人也想不通。

许多网友强烈谴责陈振同学的严重学术抄袭行为,对山东大学的学位论文查重机制产生了质疑。是该校的查重技术手段失灵?还是该生通过“关系”蒙混过关?还有部分网友质疑说,两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出自一个买家,只是购买的时间不同,后购买的陈振遭殃了,陈振在抄袭他人论文时,刘俊玲的学位论文还没有被中国知网数据库收录,缺少获得文本的途径。据澎湃新闻和《生活日报》报道,刘俊玲同学的学位论文是经得起检验的,但陈振同学的学位论文是否找人代写、“劣质”学位论文为何未被学校的论文检测系统检测出来,校方及媒体也并没有给出合适的解释。笔者通过访谈中国知网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到:“论文检测系统存在检测期限的问题,当年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不能立即被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收录,最长的收录期限是两年,而且各个学校上传给知网的时间也不同,这也会给抄袭剽窃与自己毕业年限较近同学的学位论文带来一定的‘福音’,这也是中国知网收录文章的漏洞所在。”

刘俊玲的硕士学位论文早在2010年就开始跟随导师马仁杰教授做毕业论文,该论文耗时2年,长达5万余字,“是经得起检验的”,而并非网络传言“花钱买的”。她的导师马仁杰教授介绍,当时写作这个论文时,刘俊玲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师徒二人对论文进行了反复的修改。论文完成之后,他们投到档案学核心期刊《档案学通讯》上,2012年3月份就已发表。2012年毕业前,刘俊玲的毕业论文被评为学校的优秀论文。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全国的硕士论文进行抽检,刘俊玲的论文被抽到,被专家评为“优秀”。[37]

案例1-3:东北师大文学院两篇硕士论文高度雷同,系出同门仅相差一届[38]

还有个更为奇葩的案例。近日,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完成时间仅一年之隔的两名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高度相似的离奇现象。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学院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www.xing528.com)

澎湃新闻记者从“万方数据”学位论文库中找到了这两篇中国古代文学论文,分别是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2005届硕士毕业生马达的《曹魏三祖诗歌特色研究》(以下简称“马达论文”)和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2006届硕士毕业生张立明的《魏氏三祖诗歌特色研究》(以下简称“张立明论文”)。马达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5月,张立明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6月,时间上张立明论文比马达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发现,两篇论文相同的地方不仅仅是题目、摘要、关键词、引言、参考文献,高度相似的地方遍布全文,甚至一些错误也基本相同。更蹊跷的,这两篇硕士学位论文拥有同一位指导老师——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亚庶。在两篇论文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上,这位老师的签字(签章)清晰可见。

当年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对答辩之前的学位论文并没有实行“查重检测”,事后也没有进行追查。除了学校及导师对学生学位论文没有严格把关外,技术手段控制学术不端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就算当年对时隔一届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据万方数据库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时间间隔较短,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很难查出涉嫌抄袭的学位论文。

上述的三个案例表明,由于查重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弱点,未能有效解决学术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问题,更无法唤醒学术人学术责任伦理意识。很多学术人质疑,“一个极其标准的学术检测系统如何能够精确地鉴别出本身具有很强主观性的人文社会学科论文中的剽窃问题。”[39]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倘若学术论文仅仅通过简单技术层面的检验就“合格”了,那么具有学术原创性的学术论文产生的意义何在?这与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经过技术检验合格后上市又有何区别?另外,还有一些高校如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被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收录,这也造成了给想彻查抄袭以上学校作者的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带来困难。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全国近1.3万受访者就高校实施的学术抄袭检测系统进行了问卷访谈调查,仅有22.1%的受访者认为该系统可以震慑学术人的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有53.4%的受访者对这一问题持怀疑态度,“学术研究本应是纯净的、靠学术人自身努力而达致的一项事业,为何需要学术检测软件来规约”;也有21.8%的受访者认为学术不端远非一个检测软件所能控制住的。[40]

2.现有制度执行真空

学术管理中的制度手段约束主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及高校针对学术不端行为专门制定的治理该行为的制度性规范,也称学术规范。自1999年开始,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宏观维度层面来讲,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这些规范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学术界滋生的种种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一方面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这些规范性制度均是从宏观层面对学术不端提出的治理指导性意见,而在内容规范性、体系完整性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制度执行的效力偏低、约束力不强。分析事物总要有个分析标准,没有标准就意味着没有分析框架和依据。具体而言,制度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制度规范时,我们可以借用国内普遍的分析教育政策标准维度——完整性、科学性和创新性,[41]来考量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这些制度内容。一个制度内容本身是否完善、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创新性将直接影响其执行的效果。首先,从内容本身的完整性来看,至全国人大1999年颁布《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来,笔者发现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性文件仅从学术不端行为表现这一方面切入,对主体的界定、责任的界定与划分、处理程序与事后行为人合法性权利的救济等方面涉猎甚少。权利、责任、义务是道德生活中的核心元素,有权利势必涉及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承担,三者构成了道德生活的主旋律。而且文本中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归责、认定还是较为笼统,高校依照此标准来实施还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理有据。其次,制度的科学性是指制度内容各要素间关系明确、逻辑清楚,即合理性。从内容本身的科学性来看,通过对上述的制度核心内容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制度条款间缺乏必然的联系,难以体现制度的合理性。如对如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谁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如何能够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等内在逻辑性的规定较为欠缺。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制度设计应确保其内容的联系性、合理性,而非内容的重复堆砌与简单移植。最后,从内容本身的创新性来看,这些制度存在重复、烦冗、“小打小闹”的弊端。如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上存在重复的困境,有的制度规定了七条、有的制度在保持原有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增加至九条;再比如,在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上,教师和学生是两个不同主体,但通过对文本考察我们发现这些制度在处理程序和处理理念上基本是一致的,不利于针对不同主体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总之,从衡量制度的三大标准——完整性、科学性与创新性来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性制度内容规范尚存有瑕疵。另一方面,从外部的因素来看,多重制度逻辑的嵌套、制度供给失灵更会衍生出许多新问题。由于新制度是在旧制度出现缺陷情况下制定的,新制度在运行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循环往复、周而复始,难以逃离制度性怪圈。有了学术规范制度,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就会应运而生,如学术评审制度、学术评价制度、职称评审制度等等,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就会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而且多重制度逻辑规约下的制度设计会有不同的利益偏向,在缺乏公共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权力介入的制度背景下,制度本身的正义取向也会受到侵染,对于学术制度依然如此。学术不端的规制需要的是学术共同体间的问责“共治”,远非仅仅依靠公权力过度介入所能解决的。

美国科学院委员会编纂的《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曾指出:若规章管理模式漫无目的、毫无创新地被制定出来就容易致使科学研究带有严重的行政化味道,完全以制度为规制手段,会出现欲治而无效的局面,可能会降低研究者的学术敏感度、扰乱学术共同体间的学术秩序运行。社会的本质应是人的本质的体现,社会应是人们通过同其他人的实际聚合来表现自己和确证自己的活动场所,制度则是保证这种活动得以实现的关系规范。[42]现有的学术制度还不能突破层层的制度瓶颈,如何发挥学术制度应有的“善”功能,规避制度的利益性依赖,如何确保该制度既是一个有“效力”的学术制度,又是一个有“实效”的学术制度[43],值得我们反思。

3.道德约束孱弱

由于上述治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瑕疵和缺陷,强化学术道德建设被认为是治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方法。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强调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建立学术惩戒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44]随后,教育部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也与前面的意见相类似,对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正确引用规范、遏制学术抄袭提出了宏观指导性建议。同年,教育部科学委员会设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建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也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严肃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此外,在高校层面上,一些老牌“985”高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响应国家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建设性意见率先出台了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准则、科学研究道德行为准则等。

以上提及的这些学术道德规范无论是国家层面的还是高校层面的,从文本内容来看,笔者认为除了一些对学术人进行泛泛意义上的道德批评教育之外,其余的内容与上述在制度层面的学术规范别无两样。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学术人的“论文格式”“引文方式”“文字表述”等技术操作层面的规范,远非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所言的自生自发意义上的学术规范。这种操作层面的规范也远非制定者预期要达到的目标。这些学术道德规范只是“弹性”地希望学术人遵照此规范来执行,而对于失范的行为如何承担道德责任尚不明确。如果学术人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仅仅做到了在论文格式、引文层面、文字表述层面的规范,这样的学术研究也只能停留在一种器物层面上,难以唤醒学术人的学术道德意识觉醒。近些年,高校对知名教授、博导科研成果存在重大抄袭的案件的处理也是通过道德说教的方式,最后不了了之。

复旦大学王正敏院士申报院士的评审材料被举报有57篇学术论文涉嫌造假、抄袭。我们可以发现,校方在对王正民院士的处理意见中仍是以道德教育为主,对其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过轻。如下:

“第一,王正敏需要对《耳显微外科》《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三本专著中,未经标注采用英文原著中图片的学术不规范、不道德行为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今后对这些书籍的重印或再版,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学术规范。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本调查报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

第二,王正敏应对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

第三,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院领导应该督促被举报人落实以上处理意见,并且将本报告向全院医师和研究生通报,进行一次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45]

多数网友对处理意见持有怀疑态度,王正敏本人严重的系列剽窃造假行为不仅在学术上属于严重违规,更涉及侵权违法,他应向上述三本书的出版社做出明确的说明与道歉,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些年,我国大学学术的整体水平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但网络媒体频频披露的学术不端案件表明,曾被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大高校寄予厚望的学术道德规范未能真正有效唤醒大学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学术道德良知与学术羞耻心,也未能实现社会人普遍意义理解上的通过道德说教规约大学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学术行为矫正的“良性互动”。2012年,哈佛大学数百名学生考试作弊,也引发了美国学者对道德提醒能否真正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产生了质疑。[46]

道德责任规约更倾向于主观道义层面的约束,局限于道义上对“善、恶、是、非”的判断与处理。道德责任突出的是道德动机与内心善良,不强调行为主体的能力。在倡导依法治教与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期,只强调良心、意志,忽视责任伦理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忽视责任、规范与承担行为的方式,是不能适应当今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更应突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这种道德规约的标准远非社会“约定俗成”的标准与角色认同的“契约”,未能得到社会和行为主体的“同意”,道德动机和心地善良成为整个道德责任规约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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