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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竞技体育品牌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鼓励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原国家体委和教育部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配套政策,来落实这一战略构想。受国外尤其是美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我国将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目光转向高校,并配套落实相关政策,1987年开始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此后,高校与专业队开始合作联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得到了快速发展。

普通高校竞技体育品牌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尤其是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中国实现了金牌“零”的突破,使国人信心倍增,同时验证了“举国体制”在快速培养优秀运动员、追赶体育发达国家方面的有效性,但这一训练体制对运动员的文化课重视不够。针对这一问题,原国家体委就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提出了“体教结合”的改革发展思路,并采取了具有战略意义的两项措施:一是将现有体工队学院化或学校化;二是提倡普通高校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任务,摸索建立一个从小学、中学大学的“一条龙”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新体系。为了鼓励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原国家体委和教育部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配套政策,来落实这一战略构想。

经过20余年的发展,高校办队工作规模逐步扩大,涵盖项目越来越多,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工作的每次飞跃都与国家政策的转变息息相关,或者说国家政策每次的调整都对高校的办队工作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受到经济的影响,我国确定了以“举国体制”为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举国体制”作为这一时期的体育管理体制,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日益建立和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弊端开始显现,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办竞技体育,管办不分离;政府部门垄断大部分体育资源;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萨马兰奇指出:竞技体育走学院之路是以后发展的趋势,而走在前列的便是美国。在历届奥运会的美国代表团中,许多的运动员就是来自高校。为了符合未来发展要求,我国自1987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文件进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作为竞技体育改革的一种新尝试。1987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试办工作在尝试中展开;1995年原国家教委提出要独立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对确立的51所重点发展高校给予了更大力度的扶持;2005年教育部全权接手世界大学生运动队的组队、参赛任务,我国的高校办队工作也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因此,根据我国高校从1987年开始试办以来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尝试摸索阶段(1986—1994年)重点扶持阶段(1995—2004年),全面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1.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尝试摸索阶段(1987—1995年)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开展课余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水平的规划》中提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生运动员,为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打下基础,并能承担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部分任务。1987年4月原国家教委确立了51所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之后各校相继建队,因为缺乏可借鉴经验,试办工作在摸索中前进。

受国外尤其是美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我国将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目光转向高校,并配套落实相关政策,1987年开始试办高水平运动队。但与此同时,仍存在许多问题:

(1)专业运动员的涌入背离了试办工作的初衷。由于刚开始组织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经验明显不足,没有样板可以借鉴,只能够在摸索中前进。在试办的初级阶段,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只能够参加省市级别的大学生比赛,与国家要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中培养出高水平的运动员,参加像奥运会、世锦赛这样高级别的比赛目标差距较远。另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试办之初就表现出急功近利的思想,渴望在全国比赛中拿名次、出成绩,录取了大量从专业队退役的运动员,使得试办工作从一开始就背离了初衷。此后,高校与专业队开始合作联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阶段,运动队的管理出现了弊端,在重要的比赛中,很多高校会直接让专业队的运动员取代本校大学生参加比赛,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忽视了高校竞技队伍的建设。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有着自身的优势,如师资优势、科研优势等,但在实践中如何发挥这些优势,摸索高校办竞技体育的规律,发挥高校科研优势服务于竞技体育,建设高质量的教练员、运动员及管理人员队伍,还是试办工作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高校的教练员大部分都经历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又接受过系统的理论学习,这对于他们接受先进的训练理念、训练方法都是有益的。大批高级科研人才、多学科的资源互补与共享、良好的科研氛围等都使高校相较于专业队在科学化训练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但是要真正转化为优势,还需要他们走出去,有机会见识高水平、先进的运动训练,同时他们还要脚踏实地地、认认真真地研究运动训练。当现代运动训练经过了“天才”阶段、“天才刻苦训练”阶段之后,发展到了“天才刻苦训练科学化训练”的阶段。高校招收的学生运动员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接受新事物快,学习新的技术、战术也快,这些为科学化训练提供了比专业训练体系更大的潜力。然而在这一阶段中,试办工作停留在“拿来主义”上,竞赛成绩突飞猛进,背后依靠的却是大批退役运动员,高校并没有着力于教练员和运动员队伍的建设,研究高校教练员队伍建设的特点,发挥科研、人才、资源、环境等优势;也没有研究运动员队伍建设的特点。而运动训练阶段性、业余性,比赛时间集中性,激励机制的延续性等都是高校试办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技术、体能、营养、保健、医学等全部成了运动训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复合型的教练员团队已经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在这方面固有的优势却没有得以发挥。高校的运动员大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业队的退役运动员,另一部分是传统学校的体育特长生。专业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校只想得到张文凭,给自己镀金,并不追求运动成绩的进一步提高,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那样我还不如在专业队练呢,既有工资,训练环境还好,更容易出成绩,来高校就是想来学习点知识”。而对于传统学校的体育特长生来说,与专业体制相比,一直定位于业余训练,其目的也仅仅是上大学,因此,在上大学之后,训练动机必然下降。而这些都是高校试办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试办工作必然要解决的问题。高校在摸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同时也应是高校竞技队伍建设的过程,然而高校在这一阶段的试办工作中却忽视了这一点。

(3)学训矛盾初现。高校试办工作的初衷是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而高校的运动员不管是专业队退役下来的运动员,还是体育传统学校的运动员,他们与普通学生相比在学习上都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这一阶段“严进宽出”,学生们只要上了大学,很少有人不能毕业,运动员也是如此,只要进了大学,4年之后全部按期毕业,仅仅是做到了体育和教育表面上的结合。在专业训练之后,发一张大学文凭,而实际文化教育水平却没有真正提高,因此被社会上称为“注水的文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绝非是一张大学文凭就可以解决的,高校要结合运动员现有的文化水平、运动员自身的特点及就业的需要,研究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特点、课程设置、课程目标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

大学生运动员在文化学习之外的另一项任务就是从事运动训练。根据调查,一个高水平运动员每天需要将近5小时的训练和将近10小时的生理恢复,那么他一天可用于正规学习的时间就只有3~4个小时,而一个大学生要达到中等成绩每天需要5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因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平时每天只有2~3小时的训练,这样的训练,即使是天才,也难以达到高级的程度。

2.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重点扶持阶段(1995—2004年)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经过近10年的发展,规模、水平都在提高。1995年原国家教委提出要独立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从而进一步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1995年5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与1987年的《通知》相比较,这一次提高了招生对象运动成绩标准,改革了招生办法,放宽了录取条件。总的来说,对满足招生条件的运动员给予了更大程度的优惠政策。通知中明确了高校将以田径篮球等重点项目为发展的高水平运动队的首要目标,并重新确定了53所高校具备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权。在这一阶段,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篮球和田径为主,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中在篮球方面,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走出校园,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就是1998年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的正式开赛,并且取得了成功。2002年,教育部对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进行了审核,试办的高校达到了161所。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将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权力移交教育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开启了新篇章,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得到了教育部的认可。2005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对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竞赛、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同年,教育部对申请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进行了评估,确定了235所高校为开展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高校。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经济向经济的转轨,中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统包统配的办法,逐步过渡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就运动员这一群体而言,在经济体制下,我国运动员退役后大多实行政策性安置,即由人事等部门统一安排工作;成绩达到一定标准(比如全国正式比赛前6名以上)的优秀运动员,由省级人事部门安排,其他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地市县人事部门安排。而到90年代中期,机构、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推行改革,人员大幅度精简,对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也只能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放弃政府的“包分配”方式,开展自主择业。

我国一线的优秀运动员数量在经过了20世纪80年代的大幅度下降之后,90年代已经趋于稳定,二线运动员数量在不断增加(见表1-1)。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见表1-2)。

表1-1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二线运动员队伍数量统计 (单位:人)

资料来源:冯庆梅,夏思永.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6(02):68-70.

表1-2 1984—2001年我国奥运项目一、二线运动队等级运动员人数表(单位:人)

资料来源:张浩.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路径选择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8.

该时期高等教育进行体制改革,高校不断扩招,规模不断增加。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规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一时期,一方面由体制转轨、人事制度改革而引发的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不断凸显,另一方面高校急需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人才,以实现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当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的需求不谋而合的时候,退役运动员进入高校就成了必然。

为了实现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该政策对高校招生相关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另外,2000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提出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1995年《通知》的核心思想是提高高校竞技运动水平,“以逐步实现由国家教委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通知》关注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生源的运动成绩标准,在政策层面上为高竞技水平运动员提供了更大力度的扶持。这就为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疏通渠道,或者说为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开辟了专用通道。另外,2000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提出:“继续发挥各地体育运动学校在培养高水平后备人才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其与各地的高等院校结合,提高办学规格,增加办学效益。”也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为了畅通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的渠道,在政策中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运动成绩起点标准从原先的国家二级提高到国家一级;二是扩大了生源范围,增加“同等学力考生”;三是降低了对运动员文化成绩的要求。运动成绩提高到国家一级以上,就自然淘汰学校中的运动员,使其把生源局限到于专业队运动员。学校运动员与专业队运动员实行的是不同的学历系列,专业运动员是体校—中专;学校实行的是初中,高中。1995年《通知》增加的“同等学力考生”实际上是在政策上使专业运动员身份合法化。而把文化成绩的要求降低到“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招生院校择优录取。”这意味着招生院校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为使运动员成为既有较高运动技术水平又能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的专业知识水平的专门人才,对其进入高校后的教学与管理,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全部进入高校预备班学习一年,考核通过后,升入本科学习;二是为运动员量身定制高校的学习体系,包括专业的选择、设计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延长学业年限等方式。(www.xing528.com)

在此期间,存在有以下问题:

(1)高校争招现成优秀运动员,忽视了人才培养。这一阶段各大高校为了学校的短期利益,注重直接从运动队中招收优秀运动员,实行“拿来主义”,而忽视自己培养优秀运动员。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中国派出了200多名运动员参加12个项目的比赛,最终获得了54枚金牌、25枚银牌和24枚铜牌,名列第一。在参加北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中国军团中,运动员分别来自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高等院校,既有在读的职业运动员,也有只取得学籍还没有进校读书的现役运动员和在校大学生,高校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并不是主力。真正的主力是52名参加奥运会的现役运动员,其中9名是奥运金牌选手。另外部分高校因看重竞赛成绩,滋生了一些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不良现象,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成了高校运动竞赛纠缠不清的问题。

(2)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执教能力有待加强。大部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都是由体育教师担任的。他们既肩负着训练、比赛的任务,又要搞好教学科研工作,精力有限。另外,这些体育教师大多是体育院系毕业,进行高水平训练的经验不足,知识陈旧,缺乏学习和再提高的机会,科研训练结合型人才少。虽然部分高校聘请了已经退休的原专业队的高级教练员,但在担任指导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工作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不足,那就是他们对高校的特点不太了解,大部分没有在高校从事工作的经历。

(3)管理体制亟待加强。管理是高校办好高水平运动队的一个重要环节,许多学校的管理制度几年一贯制,管理条例从制订之日起一直沿用至今,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增订,各队普遍缺少科学的目标管理。目前高校运动队组织机构还不健全,竞赛及奖惩制度不完善,运动队管理机制、管理方法还处于行政计划管理之下,体制还不尽合理,缺乏普遍公认的立法保障,竞争机制的作用还得不到发挥,在对运动员、教练员管理方面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办法。另外,为全面检查、综合评价普通高校的课余训练工作,积极推进与规范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各高校急需建立并完善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制度来指导高水平运动队的组建、训练、竞赛等工作,使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充满活力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全面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此阶段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教育部独立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大学生篮球联赛为起点,逐步建立了高校自己的竞赛体系,高校的竞技运动水平显著提高。在政策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先后联合下发三个文件,对办队工作提供指导。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2006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估方案,重点解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学习与训练之间的矛盾。同年,教育部对于个别学校的高水平运动队的项目设置进行了调整,使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布局更加合理。在此之后的2008年,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全面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确定了66所高校可以招收运动训练专业考生,有38所学校可以招收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在这一阶段中,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招收规模逐渐扩大,参加的比赛也逐渐增多,逐渐地引起人们的关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培养模式不仅仅是单一的培养模式,而是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培养模式。如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培养高素质体育竞技人才的“体教结合”培养模式;“三级训练体制”的“一条龙”培养模式;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的“校企结合”培养模式等。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整体竞技实力偏低,许多的高校成为专业队退役运动员的“收容所”等。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高等教育规模要实现较快增长,至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的发展目标。同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现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规模,尽可能满足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调整现有教育体系结构,扩大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自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获得了飞速的发展。首先从1998年起,高校逐年扩招其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上升到2005的21%;高校的数量也从1994年的1080所增加到2005年的1792所,2010年达到了1908所,增加了76.7%;其次,教育经费持续增长,从1998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连续5年中央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

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使得各高校办运动队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这一阶段为了适应扩招的需求,各高校修建了大量的体育场馆、增设了体育设施、器材,这些也为高校的办队工作奠定了基础。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经过近20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举办了大学生篮球联赛、大学生足球联赛等赛事,竞技运动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教育部实现了独立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学校具备了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条件,高校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需要一定的发展规模。2005年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达不到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同年,确立了102所可以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2018年扩大到279所高校。

2004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2009年教育部颁发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2005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前两个文件重新核实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并重新规定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办法,后一个文件对新时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运动训练、竞赛制度等方面给出了今后发展的建议。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具备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校不断增加。在2005年和2010年的办法中重新核准了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并对运动员的录取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1)解决了实践中多层次、多政策运行所造成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混乱问题。在1987年试办工作的基础上,1995年又确定了53所重点试办高校,制定了新的招生政策,并指出“未经国家教委批准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仍按原有关规定招生。”“1987年我委印发的《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仍继续执行。”各省市也出台了试办高校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加上国家颁发的《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各省据此制定的各省优秀运动员上大学的相关政策,这一阶段,多个文件同时生效。高校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时游走在不同的政策之间,扰乱了高校办队工作的开展。2005年的政策中明确提出先前颁发的几个文件不再生效,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列员办法》是在2005年政策的基础上制订的,仅就个别问题进行了修订。

(2)进一步畅通了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的渠道。2005年的录取标准中明确规定:“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并且招生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对其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2010年的录取标准为: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文化课考试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命题、考试。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生源中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3)要改变普通中学培养出的运动员“双不高”的现状。体育试点中学或者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出的运动员,明显表现出“双不高”:学习成绩不如普通学生,运动成绩不如专业运动员,成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群体。2005年的政策中指出:“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15%。”试图通过提高二级运动员的文化成绩标准,改善目前的尴尬局面。2010年的政策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基础上提高了5%,并且这部分考生录取人数由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15%的基础上扩充到了30%。可见,对二级运动员的文化课成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5年和2010年普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的具体措施有两项:一是废止了先前颁发的相关招生文件;二是制定了统一的招生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原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自此明确了高校办队工作中招生政策的一致性。2005年的招生政策统一了新的录取标准,仍然按照运动成绩越高、文化成绩要求越低的原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二级运动员要达到当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二个层次为对于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要求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2005年),2010年提高到65%,但在录取人数上有明确的限制;第三个层次为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免试进入大学。从2005年起,招生学校不再招收预备班学员。在实践中明确了高校办队的招生标准。

在畅通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的渠道上,除了在招生政策中又一次大幅度降低了门槛外,在进入高校的学习、训练、竞赛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将训练、竞赛纳入学分管理体系,按照竞赛成绩给予适当学分奖励;二是对竞赛成绩突出者保送研究生。与普通大学生相比,专业运动员为了获得毕业所需的学分,更乐意从事训练、竞赛;且竞赛成绩突出者保送研究生。这既鼓励了运动员训练、竞赛的积极性,又延长了高校对运动员的使用期限:从4年延长至7~10年,也调动了高校招收退役运动员的积极性。2005年政策与2010年政策都大幅度提高学校运动员文化成绩的要求,也可以看出国家要改变中学培养运动员“双不高”局面的决心。但由于受到专业运动员的冲击,参加竞赛机会不多,而要获得好的竞赛成绩比较困难。因此,减免学分、保送研究生等特殊政策对大多数来自学校的运动员来说概率较小。

2005年与2010年的政策,基本取消了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的门槛,造成大量专业/职业运动员涌入高校,使得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距离办队工作的初衷愈发遥远。高校成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乐土”。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期间的制度体系的设计,正在逐步细化、具体化,将学分与训练、竞赛相联系,训练、竞赛纳入学分管理体系,用竞赛成绩换取奖励学分,保送研究生等方式来促进高校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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