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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研究:是与所是的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和“所是”的联系与区别是研究本体论时必须搞清的一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柏拉图把一切分有“是”的称为“是的东西”即“所是”。“是”本身的逻辑规定性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是”与“所是”的互相关系得到规定和确立的过程。到了黑格尔的时候,“是”与“所是”之间的逻辑关系由原来的形式逻辑改为辩证逻辑,又有了一种新的面貌。

本体论研究:是与所是的分析

(三)“是”与“所是”

本体论是以“是”为核心范畴哲学,围绕着“是”又有许多范畴,究竟有多少这样的范畴,没有人作过统计,恐怕也难以统计,但是“是”以外的全部本体论范畴的一个共同点是,它们可统称为“所是”或“是者”。“是”和“所是”的联系与区别是研究本体论时必须搞清的一个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柏拉图把一切分有“是”的称为“是的东西”即“所是”。例如在“A是B”这个句子中,如果这表示A、B和“是”是互相分有或结合的,那么,A、B就被称为“所是”。由于西文语法的习惯,系词在一个具体句子的上下文中是要根据主语的单复数、时态、语态(主动、被动)等等的不同而变化形式的,当系词本身被作为哲学概念而提出来时,就用“to be”的动名词来表示。而作为分有“是”的“所是”,就用一个由“to be”的现在分词再加以名词化而作成的词来表示。这在德文中分得很清楚:表示“是”的是不定式sein的动名词Sein,表示“所是”的是sein的现在分词seiend经过名词化得到的das Seiendes。但是由于英语中动名词和现在分词都写作being,而且缺乏分词变成的名词这种形式,因此在表达上就出现了困难。这可能是海德格尔认为德文更易表达希腊哲学的原因。英文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的译文是以大写开头的Being表示“是”本身,而以小写的being表示“所是”,并常常以复数形式beings出现,指“所是”有各式各样;或者,把being保留给“是”,而以“entity”或生造一个“essent”去指“所是”。(32)

“是”本身的逻辑规定性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是”与“所是”的互相关系得到规定和确立的过程。在柏拉图的《巴门尼德篇》里,“是”和“所是”是相互分有的关系,但因为“是”只有一个,“所是”可以有许多,“是”已经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到了经院哲学以后,随着“是”本身被规定为“完满的”,它成了最普遍、最高的范畴,“所是”也就成了“是”属下的种种表示特殊规定性的逻辑范畴。到了黑格尔的时候,“是”与“所是”之间的逻辑关系由原来的形式逻辑改为辩证逻辑,又有了一种新的面貌。不论是哪一种关系,由于本体论的范畴采用了“是”和“所是”的形式,并且在它们之间被规定为一种逻辑关系,它们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意义系统,以至于黑格尔说,(本体论)哲学是概念自身的逻辑运动。(www.xing528.com)

抓住了本体论哲学中的“是”和“所是”乃是从逻辑上规定的范畴,有助于我们洞察本体论哲学的先天的性质。我们读黑格尔的《逻辑学》时,尽管事先可能被告知这里叙述的是绝对精神的运动,是先天的原理,但是由于我们习惯的是日常的、经验的思想方式,总不免将其中的范畴作比附于经验的理解。尤其是,当其中出现了“现象”、“现实”这样的字眼时,更容易从日常经验方面去理解它,但这是不符合黑格尔本意的。在黑格尔的《逻辑学》里,所有的范畴作为“所是”都是从起始的范畴“是”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例如,从认识的程序来说应当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在黑格尔的《逻辑学》里,则是先有本质后有现象,现象是从本质演绎出来的。现实更在本质和现象之后,它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这就反映出具有逻辑规定性的概念和日常语言中的概念的区别。

本体论的语言由于是以逻辑规定性作为其意义的,由这些语言构成的“真理”的特点就具有逻辑的必然性。但是这样的“真理”存在于经验世界之外,所以它虽然具有逻辑必然性,人们总感到不容易把捉它,还不“清楚明白”,这就引发了笛卡尔通过“我思故我在(是)”体验“是”的尝试。这样被体验把捉到的“是”与逻辑规定性的“是”其实不是一回事,但是这个方法对后来现象学的发展有很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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