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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严厉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通过概括董必武的法律思想,结合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看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他的一些法律思想是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余军科[1]

董必武是我党的创始人之一,他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精通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之一。建国以后他从事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领导人,也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法治的第一人。他对古今中外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在加强法制方面他提出了一系列鲜明的观点,对指导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董必武早期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所以他通晓古今中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研究精湛,造诣颇深。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的实际经验,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法制建设、法律人才培养、法律科学研究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的法律思想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的内容。他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很大的影响和促进。

概括而言,董必武的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对法律虚无主义

董必武关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他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法制就是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反复强调要认识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对摧毁旧机器、巩固新基础的巨大作用,如果“不知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无形中就会削弱国家权力的作用”。所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制,才能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他认为,法制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利于人民的,而过去的法律则大多是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严厉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他批评那些认为国家只要搞好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的错误思想,及时地强调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并指出党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他指出,在我们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董必武强调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法制建设。

(二)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董必武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指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否可能呢?应当说是可能的……第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法规制定出来,把需要修改的法规及时加以修改,使人们在各方面有所遵循。要做到有法必依,必须使国家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懂得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因此,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董必武指出:“凡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理;任何人,不管其地位多高,影响多大,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容许任何有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容许对社会主义法律有任何违反。”他更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守法,“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从而使人人都能重视法、遵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董必武的这一思想不仅对当时的政法工作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而且奠定了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石,它抓住了法治理念的核心。

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必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三)从政治文明到法治文明

政治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必须实现法治文明。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就提出法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具有国家性。“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第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董必武认为政治文明是法治的内核和精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式;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根据董必武的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治的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法律规范下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确保人权,是依法治国的标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是依法治国的条件;完善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实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律至上,以法律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保证;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他的这种理念对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也有重要影响。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强调应“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通过概括董必武的法律思想,结合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看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他的一些法律思想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而被吸收和发展。(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董必武相当一部分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现着同一种法律精神,有着相同的价值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影响作用。

(四)摆脱人治,提倡社会主义法治

董必武主张用法律治理国家,体现的就是一种依法治国的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依法治国的理念,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当今世界,先进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法治国家,我国要赶超发达国家,必须摆脱落后的人治思想与制度,把实现依法治国当作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正处于转轨时期巨大变化中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4)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实现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这就是董必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思想的体现。

(五)从依法行政到行政法治

董必武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守法,“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具体到行政活动中,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治的核心也就在于“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立法律主治,法律至上,才能体现和保障人民意志。尤其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对权力的滥用,约束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使之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所体现的精神就是行政的法治。

行政法治,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普遍原则和管理方式,是指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之行政行为均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否则,即为违法。法治行政的内涵基本包括三个要点:(1)依法平等。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权,政府和公民一样负有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依法限制。政府之一切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逾越。(3)依法负责。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如有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治的作用在于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制约政府。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有三点:一是行政合法。即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是行政适当,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要有充分、客观的根据,不得违反客观规律,符合习惯与伦理。三是平等保护,即行政行为没有偏私,行为公平,行政机关要公平行使一切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有法治的行政,因为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行政权,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表现。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主要就是靠各级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进行管理的。依法行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行政权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更新旧观念,树立起行政法治的观念,包括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政府诚信、程序法治、接受监督、权利救济、法治必成等观念。

(六)法律权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

董必武认为:“凡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理;任何人,不管其地位多高,影响多大,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容许任何有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容许对社会主义法律有任何违反。”这就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思想。对法治而言,法律权威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注释】

[1]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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