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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4辑:推进司法为民建设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老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人民司法思想,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董老关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中。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巩固刚刚取得的人民政权,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董老积极主张并努力创建人民司法制度。如果董老现在还在世,他也会主动修正和发展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在说到改进审判秩序时,董老指出:“审判机关还是应该从便利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他认为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司法为民不可缺少的内容。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4辑:推进司法为民建设

武延平[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新中国创始人之一,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奠基者。他长期担任国家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在他任期内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理论、方针和政策,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董老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人民司法思想,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董老关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中。这条红线使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同国民党的旧法划清了界限,同时又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巩固刚刚取得的人民政权,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董老积极主张并努力创建人民司法制度。他说:“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的。我们在跟反革命做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的,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已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护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2]他还说:“国内战争结束后对付残余敌人不能单靠武装斗争,而要靠公安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没有它不能完成专政的任务。”[3]董老分析了当时干部的思想状况说:“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工作,过去做了一些,但不那么普遍。……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政协共同纲领以及人民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认识上是否一致呢?恐怕都不能肯定。……只有认识上一致了以后,我们的工作才有做好的可能。……亦只有首先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人民司法工作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4]董老针对干部对人民司法的概念缺乏基本了解,他对人民司法做了准确而又概括的说明,他说:“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人民司法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5]他接着说要做好人民司法工作,“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说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6]在董老看来要做好人民司法工作,一是要站稳无产阶级立场,即阶级观点;二是密切联系群众,即群众观点,二者缺一不可。董老在当时这种概括和总结是完全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是非常正确的。

在解放初期,残余的反革命势力还没有肃清,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的激烈阶级斗争还在进行,在这种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强调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正确区分敌我,“稳、准、狠”地打击残余的反动势力,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当时的司法工作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这是历史的实际,我们必须历史地看待这一问题。如果用董老一观点来衡量现在司法实际,显然就显出了它的不足。因为现在的社会状况和五十年前的社会状况大大不同了,现在阶级已经基本消灭,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主要精力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司法工作虽然也还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势力做斗争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但已不是它的主要任务,它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社会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国家发展了,社会变化了,理论也必须跟着变化,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观。如果董老现在还在世,他也会主动修正和发展他的人民司法理论。

董老特别注重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观点,他说:人民司法工作“说它伟大,因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是维持人民内部生活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工作”。[7]国家法制“是最显著地同人民切身利害有关的国政。”[8]他认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他的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的司法工作。”[9]

董老认为司法干部树立群众观点至关重要。因为司法工作是由司法干部来做的,他们在工作中如果没有群众观点,人民司法仍是一句空话。因此他反复强调司法工作人员要时时想着群众的利益,处处为群众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及时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10]如果不是这样,群众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我们不去解决,或者拖拖拉拉不及时解决,群众就会对我们有意见,他引用群众批评法院办案拖拖拉拉的话说:“在国民党当政时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党掌权时打官司要寿长。”[11]

董老要求司法干部在工作中“应当尽可能采取便利人民的方法”,[12]而不能高高在上、坐堂问案。在研究怎样建立便于人民的审判制度时,他主张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以便于群众参加诉讼。他主张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让群众直接参加审判。他主张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把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他主张法院要设立问事处、接待室,及时解答群众的各种疑难问题。在说到改进审判秩序时,董老指出:“审判机关还是应该从便利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13]董老这些建议和主张充分体现了群众观点,大多数都已成了后来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必须遵守的制度。

董老还特别注重司法工作中要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他认为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司法为民不可缺少的内容。他说:“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民主法制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的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不很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组织不纯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被错捕、错押、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14]董老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憎恨,严肃批评,他说:“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这样的问题严重不严重呢?应当说是严重的。这种现象,过去在各地相当普遍地存在过的,……刑讯应当是严禁的,在司法机关中尤其应当严重注意这一点。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乱捕和刑讯要禁止,而且不只一次地禁,要三令五申地禁,禁到三令五申以后,还有再犯乱捕和刑讯逼供的人,那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15]

董老的司法为民思想,是同他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世界观分不开的,同他熟悉中外法学,掌握了世界先进法律思想分不开的。在建国初,在阶级斗争仍很激烈,国家还在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下,董老能提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群众观点,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乱捕、乱杀等主张,不仅反映了董老的远见卓识,而且还反映了他为坚持真理而无私无畏的革命胆略。

人民司法思想是董老法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董老法学思想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在建国初期,这一思想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划清了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同国民党的旧法的界限。这一思想扫除了旧法的残余,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铺平了道路,并一直指引着新中国法制建设前进的道路。

新中国已经建立五十多年了,五十多年来我们国家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当然法制建设也不例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社会的执法环境等,同董老在世时都不可同目而语。但是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特别是司法为民的思想并没有过时,董老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做到的,我们还有许多同志没有做到,比如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树立群众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董老要求严禁的一些东西,现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存在,比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置若罔闻的有之;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错捕、错押、超期羁押,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有之;错判、错杀不予纠正,置群众利益于不顾的有之,等等。这些现象虽不是普遍的,但也不都是个别的,有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认识来讲,没有深刻理解董老人民司法思想的精神实质是一个重要原因。今天我们重新学习董老关于人民司法的思想,并以此为镜子,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提高司法为民意识,克服工作中的各种缺点。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活动的开展,促进司法为民建设,用司法为民的伟大成绩,告慰董老在天之灵。

【注释】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www.xing528.com)

[3]同上,第46~47页。

[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

[5]同上,第117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5页。

[9]同上,第117~118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12]同上,第154页。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21页。

[14]同上,第310页。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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