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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4辑-关于1958年大跃进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向阳[1]1958年是“大跃进”之年,也是第二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开局之年。“大跃进”中的1958年,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总体来说,“大跃进”造成了“大灾难”,得不偿失。[3]我们可以看出,董必武对于通过“大跃进”运动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是有保留的。在司法工作“大跃进”中,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受到很大的冲击。在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上,董必武对一些高级法院负责人谈了一些切中时弊的意见。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4辑-关于1958年大跃进

张向阳[1]

1958年是“跃进”之年,也是第二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开局之年。“大跃进”中的1958年,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总体来说,“大跃进”造成了“大灾难”,得不偿失。1958年1月在南宁会议上,把一些中央领导同志实事求是地纠正1956年经济工作中急躁冒进的倾向,批判为所谓右倾,提出了反对反冒进,说反冒进使六亿人民泄了气。1958年3月在成都会议上继续贯彻在经济工作中反对反冒进、反对右倾保守的精神,说反冒进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从1957年9月八届三中全会到1958年5月的八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会议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认真贯彻执行总路线,争取在十五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在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方面赶上和超过英国。在三个会议精神的引导下,全国各地掀起了自上而下地层层批判反冒进、反对右倾保守思想,实行工业“以钢为纲”,农业“以粮为纲”的“大跃进”运动。“大跃进”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探索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发生的左的重大失误。在党的文献中已经充分论述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上,董必武有一段关于社会主义的谈话。董必武说:“我国民主革命胜利后,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我们共产党员都要求建设社会主义。但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样子,却很少研究;社会主义司法工作是什么样子,也很少研究。”他强调“要有具体的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生产关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但仅仅这样还不行,中国还要有个技术革命。我们还是一个落后的国家。我国有六亿多人口,九百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一个又穷又白的国家,搞社会主义不考虑这个问题是不行的。”[2]董必武明确地说:“社会主义还要有好多阶段。”[3]我们可以看出,董必武对于通过“大跃进”运动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是有保留的。董必武还说:“你们搞跃进(指司法工作“大跃进”),这不是我们搞起来的,是各地党委领导搞起来的,我们不领导对你们没有什么妨碍,插一手反倒不好。”[4]这就意味着,董必武对司法工作“大跃进”亦持有不同的意见。

下面,笔者着重说一说司法工作“大跃进”的问题。

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和人大二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上层建筑领域以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掀起了司法工作“大跃进”的热潮。许多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苦干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空想口号;提出审判工作要做到“几满意”,就是“党委满意,公安检察机关满意,当事人、群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满意”;在跃进措施上,提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办案,等等。

为了实现“几无”的目标,各地普遍大搞搜捕,大搞集训(地、富、反、坏分子),要求多捕、多判、多管制,企图在短期内消灭一切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1958年全国人民法院共计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83万件,比1957年猛增1.6倍,1958年和以后的短时期内,不少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主要是判处所谓“保卫三面红旗(指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案件时,发生了混我为敌、错判无辜和盲目从严、轻罪重判的偏差。

在司法工作“大跃进”中,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受到很大的冲击。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被破除了,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错误做法,就是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办案,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主持办理,他可以代替其他两长的职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也是如此。这就把侦查、起诉、审判三道刑事诉讼程序变成了一道程序。

在司法工作“大跃进”中,公开审判、合议、辩护等审判制度也被取消或者简化了,普遍实行法院审判与群众辩论相结合的所谓群众路线审判方式,律师辩护更谈不上了。群众的检举材料有的不经过查对核实就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也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发生了行政机关、人民公社、工作组非法进行审判的混乱情况。

董必武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对这些左的错误口号和做法进行了抵制。在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上,董必武对一些高级法院负责人谈了一些切中时弊的意见。

董必武针对“几无”口号说:“反革是否有?肯定有,这是因为蒋介石集团还盘踞在我国的一个角落,帝国主义不仅在我们的门前以武力相威胁,也占领着我国的一个角落,如香港、澳门是我们国家的地方。大陆境内外的敌对势力,无论如何不会不来破坏我们。”“一句话,国内还会产生反革命,说没有反革命是错误的。”[5]“现在提出无反革命的口号是危险的。敌人存在着,你说没有,你们看危险不危险!”[6]“另一方面,要看到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的,……人民内部问题也有应当依法制裁的。……民事案件也还不少。……有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好,也是有危险性的,它会转化。总之,提‘几无’的口号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看不到反革命的存在就要上大当,有亡党亡国的危险。”[7]

董必武针对“几满意”的口号说:“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有的地方提所谓‘几满意’这种口号怎样实现呢?不好检查,无从验证。比如:党委不一定对法院工作都满意,可能在一定时期党委没有来得及过问法院的工作,没有什么意见,过问的话,总不能没有意见。兄弟部门也不会都那样满意,公、检、法三机关的团结不是建筑在满意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基础上,完全满意就统一的,也不成其为各个环节了。还有,当事人被判了刑,他能满意吗?民事案件也有是非之分,哪能都满意?对别人的意见要分析,意见不正确的,不能都采纳,对提意见的人来说也就不能都满意。……‘几满意’的这种提法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是不符合实际的。”[8]

董必武针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说:“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其他工作没有做好,只是有缺点,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在司法系统来说,法院是最后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9]“办案子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子可以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做审判工作。”[10]

那么,司法工作能不能跃进?跃进的标准是什么?董必武说:“司法工作的跃进,什么是标准?这就是看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不是便利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对建设社会主义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当然,最要紧的是提高办案质量。”[11]董必武针对着当时错案增多的实际情况,提出“最要紧的是提高办案质量”,真是有的放矢,一语千钧!

司法工作“大跃进”的实践表明,把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和八大二次会议的精神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反对右倾保守,实际“大跃进”,没有抓住提高办案质量这个最要紧的环节,反而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冲击作用。这主要是冲击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必将长期存在的客观规律;冲击了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冲击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现代诉讼程序;冲击了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项现代司法制度。这些“左”的冲击,人为地破坏客观规律,破坏保证办案质量的司法原则、程序和制度,是造成1958年错案增多的重要原因。

董必武的这篇谈话,在当时确实与众不同。他是以政治家和法律家的独特眼光,以长期从事政治法律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和辩证唯物的思维方法来观察“大跃进”运动。他的谈话,循循善诱,娓娓道来,旗帜鲜明地对司法工作“大跃进”中的“左”倾思潮泛滥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抵制。通篇谈话贯穿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的法治思想。在全国上下一片“大跃进”的热潮中,这是一篇冷脑热肠发人深思的金石之言。(www.xing528.com)

董必武的这篇谈话,当时只在小范围内传达。两个月后,在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和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上,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和主张遭到了错误的批判(不点名)。这是继1957年反右派运动之后,对董必武的法治思想的集中批判。这次错误的批判被确认是解放“政治战线上近几年来存在着两条路线的争论”,董必武的法治思想竟然成为错误路线的代表。这次错误的批判,得到了毛主席的支持。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闭幕以后不久,毛主席在一些讲话中谈到了人治与法治问题。毛主席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于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此中断;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从此淹没无闻。1958年10月和1959年3月,董必武先后向中央书记处和中共中央提出请求,辞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直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董必武的法治思想才得以复苏和发扬。

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4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有很大的发展。今天,学习董必武的这篇谈话,应当着重领会它的法治精神,这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最要紧的是提高办案质量。这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仍然值得继承和发扬,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效率的水平。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员。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2页。

[3]同上,第413页。

[4]同上,第420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页。

[6]同上,第414页。

[7]同上,第415页。

[8]同上,第416、417页。

[9]同上,第418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11]同上,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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