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组织合法性机制及其影响

组织合法性机制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韦伯提出的合法性更多的是强调合乎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哈贝马斯认为单纯的合乎法律、法规形成的合法性不能形成真正的权威。制度理论运用合法性机制解释了组织运作过程中那些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驱动力因素。这一分类标准为组织合法性的进一步研究搭建了框架。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其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感知企业行为是否获得了道德合法性。

组织合法性机制及其影响

二、组织的合法性机制

1.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是新制度主义理论最为重要的机制。19世纪末,马克斯·韦伯将“合法性”概念引入到社会领域,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韦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组织中权威的产生,他认为任何一种统治关系一定都包含着最低限度的愿望服从,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不单单只存在一种强迫的机制,还存在另外一个机制,就是合法性。他指出合法性机制有三种:领袖的魅力、传统和建筑法律之上的理性制度。韦伯提出的合法性更多的是强调合乎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在韦伯之后,大量学者对合法性机制进行了完善,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区别了合法性与合乎法律性两个概念,他认为合法性不等同于合乎法律性。合法性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对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等的认同。哈贝马斯认为单纯的合乎法律、法规形成的合法性不能形成真正的权威。

2.组织的合法性

Parson(1960)最早界定了组织合法性的概念,他认为合法性机制是指那些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Suchman(1995)给出了关于企业合法性的比较权威的定义:企业合法性是指在一个由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的体系中,企业的行为被认为是可取的、恰当的、合适的一般性的感知和假定。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组织合法性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但Such-man给出的企业合法性定义只是一个概念框架,过于宏观和宽泛,对于什么是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的体系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不利于指导企业的实践行动。鉴于此,笔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企业合法性给出了一个更为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企业合法性就是企业的行为能够得到企业制度环境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支持与期待,能够为利益相关者带来福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的认可度越高,企业的合法性就越强,反之亦然。企业合法性的核心理念不在于自身的利益机制或效率,更关注的是企业行为是否基于社会承认或合乎情理的逻辑,能否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福利,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制度理论运用合法性机制解释了组织运作过程中那些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驱动力因素。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进行污染控制、清洁生产等行为,从企业利润最大化角度来看,这些行为都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但企业的环境管理行为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福利,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如英国护肤品牌美体小铺(THE BODY SHOP),其建立品牌的全部核心,就是在保持品牌与产品、客户、社会、企业、员工的各种关系和谐一致的情况下,追求企业的合理利润。1990年,美体小铺公司确定了一系列环保责任的原则,把环保确立为产品的核心价值,并将环保责任定为公司秉持的使命。人们在接受其品质的同时也认同了美体小铺的环保主张,现在美体小铺通过全世界的店铺销售网与7 700多万顾客在进行交易,大约每0.4秒就售出一件产品。美体小铺可持续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勇于承担环境责任对企业的永续发展功不可没。企业的环保投入支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费用,但正是这些早期环境责任的付出,会使企业获得日后丰硕的利润回报。这些是按照以往古典经济学的范式所无法解释的。

综上,我们可以这样看待企业的合法性:企业是处在一个开放的系统中,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环境要求企业的行为、结构等必须符合合法性的规定,得到相关利益者的认可,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失败。(www.xing528.com)

3.组织合法性层次与类型

随着组织合法性研究的深入,不同学者对组织合法性进行了层次划分与分类。Scott把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Zimmerman和Zeitz(2002)在Scott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产业合法性。而Dacin等人则把合法性分为市场合法性、投资合法性、关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联盟合法性。概括而言,由于合法性来自于利益相关者对事物或行动是否符合规范和期望的一种认知,Suchman(1995)提出了按照利益相关者认知程度对组织合法性进行分类,得到了学界一致认可。

Suchman把企业合法性分为三种类型:规制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这一分类标准为组织合法性的进一步研究搭建了框架。

Deephouse(1996)认为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规章制度,那么企业在其利益相关者眼里也就具备了规制合法性。企业可以通过积极获得各种专业认证来使自己具备规制合法性。规制合法性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为它部分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服从。而一个企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规制合法性,主要通过评价其被社会公众接受的程度来衡量(Suchman,1995)。

道德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其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感知企业行为是否获得了道德合法性。Nauta(1988)认为,企业不能自己判断或标榜自己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而必须由社会公众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来决定。因此,企业要想满足道德合法性必须被各利益相关者认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认可程度的高低,决定了企业道德合法性程度的高低。可以从企业产品、生产流程、组织结构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并在多大程度上具备道德合法性(曾建宏等,2008)。

认知合法性来源于某项活动或行为被人们所熟悉、了解的程度。当一项活动被人们所熟悉时,它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Jep-person(1991)认为,基于“理所当然”的认知合法性是有别于基于“评价”的道德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侧重于企业行为是否被公众所熟知,而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道德合法性则强调企业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公众普遍的价值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