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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5-1文化、知识产权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其他技术创新政策一样,知识产权政策也只有通过人才能起作用。知识产权政策是一种法律性政策,其立法过程就要充分反映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加速文化的变迁。二是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文化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研究成果

5.4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政策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并把图4-4具体化,可以得到文化、知识产权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图5-1所示。图中为简化问题省略了区域文化和单位文化(如政府机构、大学、企业、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文化等)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该图与图4-4相比增加了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政策性银行,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自由职业者等)一项,因为知识产权政策属法律性、制度性政策,它同时也是其他技术创新政策运行的法律环境之一,其作用对象(即客体)是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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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文化、知识产权政策和技术创新之间的互动关系

与其他技术创新政策一样,知识产权政策也只有通过人(即行为主体或利益主体)才能起作用。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对人的基本假定是“理性人”、“经济人”,其天性和行为目标是实现自身预期利益的最大化。本章试图从博弈论的视角,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一具体分析。

(1)在重复博弈的条件下,政府应有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为这与其政绩、声望及选举有关),政府对任何政策的制定和颁布都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该政策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该政策才能得以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也不应例外。知识产权政策的成本包括制定成本(如研究成本、咨询成本、调研成本和会议成本等)、颁布成本(如印刷成本、出版成本、宣传成本等)、实施成本(如监督成本、处罚成本、遵守成本和司法成本等)、评估成本和机会成本等。知识产权政策的预期收益主要有:社会将会生产更多的知识或智力产品,将会产生更多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从而使经济更繁荣,社会更进步。

(2)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知识产权政策是一种法律性政策,其立法过程(如调研、起草、修改和表决通过)就要充分反映各利益主体(如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政府官员和一般消费者等)的利益。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或所有者)一般会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要求加强保护力度或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如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及时惩罚侵权者等。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则可能会强调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和流动性,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适度(如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各行为主体的利益不同,就会出现讨价还价、争论和协商的现象。博弈的结果将会使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一致或统一。如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而人大代表的组成是有代表性的,且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基本上能够代表各主体的利益(当然,这里面仍然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

(3)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政策一旦颁布实施,就成为给定的外部约束条件,短期内难以修改,特别对法律性政策更是如此。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虽不一定改变人们行为选择的空间,但可能改变人们行为的支付矩阵,从而可能会在量和质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如有了专利权的保护,企业会增加对R&D的投入;有了商标权的保护,企业会更注重自己的品牌宣传等。这样做对企业有利,对消费者或整个社会也是有利的。

但有时也可能出现政策主体事先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并偏离知识产权政策的目标。如有的企业为了垄断技术,进而垄断市场,实行了专利战略,导致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抑制了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还有的企业选择了侵权策略(当侵权成本较低,而侵权收益又较高时),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绩效。(www.xing528.com)

(4)文化对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文化的影响。文化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可以看作是非正式制度(或内在制度)对正式制度(或外在制度)的影响。在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是通过模仿效应和示范效应从国外引进的,这就有一个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协调、相互契合的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侵权”等现象,就与文化传统有一定关系。

首先,文化传统通过影响人们对其他人行为的预期,影响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政策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前文提到,我国文化传统的主流是集体主义、重义轻利和偏向保守的女性文化,这些将会影响到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以及人们创新行为的发生。如果估计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大量出现,就会高估其监督和司法成本;如果估计各行为主体的创新精神不强,就会低估了其知识产品产出的数量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

其次,文化传统通过影响知识产权政策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影响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果高估了政策成本,低估了政策收益,就可能使政策的主客体(即各行为主体)认为该政策的实施将得不偿失。政策主体可能会因此搁置或取消该政策的制定,即使通过了立法程序,变成了法律,司法机关也可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策客体为了实现其自身预期利益的最大化,还可能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并由此导致恶性循环。

(5)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加速文化的变迁。其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改变人们行为的支付矩阵,加速文化的变迁。如创新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过长期的重复博弈,人们为了实现其自身预期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必然采取创新的策略,但这一过程可能会过于漫长。如果政府给创新行为以额外的激励,如授予其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可以加快这一进程。创新行为的不断产生将反过来增强人们的创新精神。

二是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使人们真切地感受到这些政策实施的好处,也会使人们认识到官本位、重义轻利和保守思想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这就会使各利益主体经过重复博弈找到新的文化均衡点(按照进化博弈论的说法是新的进化稳定策略),使官本位、重义轻利和保守的传统文化向着民本位、义利并重和创新的文化观念转变。

【注释】

[1]孔子虽然不完全排斥利,但其前提仍然是义:在利之前必须要有义,先义然后才能利。如“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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