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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制度困境及文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过程中,文化观念的冲突和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都可能使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陷于困境。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受理数为93 485件,占当年国内专利总数的24.40%;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数为20 705件,占当年国内专利授权总数的12.06%。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制度困境及文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7.4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制度困境

近代以来,我国的科技发展在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些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还需要不断地与我国文化传统和相关制度相协调、融合。在这一过程中,文化观念的冲突和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都可能使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陷于困境。

1)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等。

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和一些乡镇企业还大量存在着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和责权不明等问题,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较大距离。如果企业没有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那么其创新动力就会不足;同时又难以成为风险承担的主体,导致压力不够。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问题根源在于产权问题,在以产权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成之前,国有企业不具备建立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基础与前提。因此,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是科技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2)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成效也不够显著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制度环境之一,也是科技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前提。知识产权的建立可以确保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等在创新后能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税收安排在创新者之间分配创新活动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收益。它既可以鼓励创新主体申请和取得知识产权,又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在各行为主体之间转移和扩散。

我国早在1985年就实施了专利法,但各创新主体的专利意识仍比较淡薄。2004年,我国有23 300余家大中型企业,9 350个企业研发机构,32 724个研究机构,1 731所高等院校,但当年专利申请量仅278 943件,专利授权数为151 328件(国家统计局,2005)。同时,我国的专利结构不合理,发明专利较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较多。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受理数为93 485件(1995年为10 018件),占当年国内专利总数的24.40%(1995年为14.54%);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数为20 705件(1995年为1 530件),占当年国内专利授权总数的12.06%(1995年为16.07%)(国家统计局等,2006)。由此可见,从发明专利授权数看,虽然总数增加了13.53倍,但相对数反而下降了约4个百分点。

另外,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还没有形成涵盖R&D、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和扩散等各个环节的产权界定与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样,由于创新者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使得技术追溯者可以通过不投入(或少投入)而“分享”创新企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技术领先的战略就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科技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也将难以奏效。(www.xing528.com)

3)中介机构及其服务是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的薄弱环节

根据国家创新系统的有关理论,知识的有效流动取决于知识与资金、管理等要素的互动和配合。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互动通常是由各种专门化的机构来实现的,这种机构就是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建立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通常采用专门的措施来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之一。科技税收政策对中介机构的扶持措施主要有:对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进行税收优惠;对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等使用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税收优惠。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采用的优惠方式是后者(以增加中介机构的市场需求)。

但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从类别上看,相对于公共服务机构而言,我国民营服务机构的作用较弱;从功能上看,在我国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中,大多数是技术交易方面的,资金、人才、技术和创新战略等方面的服务还较为薄弱。

4)风险投资严重欠缺,教育体制单一

资金、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对创新的资金投入也必然带有风险性,尤其是在靠近知识的领域(即技术创新的前端),这种风险性就更大。这时就需要风险资金的注入。但我国风险投资严重欠缺,而且有变成“保险投资”的趋势(参见本书9.2、9.3.1和9.4.2)。

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通常是由教育培训提供的,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其私有化比率将逐步增加。因而在教育的后期,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教育培训(主要是私人主办的)起到更明显的刺激作用。

但总的来说,我国是以公办为主的单一化的教育体制,科技税收政策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公办学校在声望、水平和数量上都占绝对优势,相对来讲,民办学校则差强人意、举步维艰(这种情形类似于我国的政府奖与民间奖)。从教育经费上看,我国的教育投入大部分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20世纪90年代平均保持在70%以上),其他途径的资金来源较少(其中公民个人和社会集资办学的比例不足10%);在教育结构方面,我国的职业教育在整体教育中所占的比重较小,1998年我国职业教育所占比例仅为7.6%,而初、中、高等教育的比例为85.9%(国家统计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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