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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生玉谈志》研究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志编纂同样不能例外,它不同于一般史书,更不同于工作行文、总结报告、文艺作品,其突出的标志就是与其他著作显著不同的体例规范。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体例规范问题,军内外地方志学者在许多地方志刊物上发表了精辟的论述。这里,我们应当着重弄清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概念。

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生玉谈志》研究

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

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更重要的是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众所周知,“读史知兴衰,览志得明达”,隔代编史、当代修志,数千年来经久不衰,其功能不言而喻。然而真正要编纂一部无愧于伟大时代和具有鲜明地域军事特色的军事志书,则必须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体例统一、行文规范、图文并茂、印装精良,正确处理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以及涉外、宗教、民族、民俗、统战、保密等问题。其中“体例统一、行文规范”是其重要标准,是地方志体例独特性的固有特征,贯穿于军事志编写和总纂的全过程。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主要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在续修军事志中如何按照《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军事志续修工作的意见》《军事志志书质量标准及评审办法》《军事志编纂细则》(以下分别简称《规定》《意见》《办法》《细则》)进行撰稿和总纂。

一、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

地方志体例“独树一帜”,与其他任何著述形式不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编写任何一部地方志,都要首先确定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时间断限和内容范围等,这些都涉及编纂体例规范的问题。军事志编纂同样不能例外,它不同于一般史书,更不同于工作行文、总结报告、文艺作品,其突出的标志就是与其他著作显著不同的体例规范。在编纂军事志过程中,对于新参加修志队伍的人来讲,工作行文、总结报告式的体例往往像幽灵似的顽固地羁绊着执笔者的手脚,稍微不注意就会“重蹈覆辙”“违例犯规”。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体例规范问题,军内外地方志学者在许多地方志刊物上发表了精辟的论述。这里,我们应当着重弄清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

“体例”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或“编写作品的基本规定和格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著作的编写格式”“文章的组织形式”。“规范”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标准”或“法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在一部志书中,体例是指志书的体裁凡例,是志书的编纂方式和表达形式、方法。俗话讲,“体大思精”“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说著作体制都要发凡启例,志书都要遵循地方志体例规范进行编纂。因此,军事志的体例规范应该理解为“军事志著作标准组织形式、编写格式和基本内容的法则”,主要体现在志书体例和行文规范上。

当代方志学家傅振伦在《中国方志学通论》中指出,“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说明地方志志书“体例”和“凡例”的重要。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的《规定》和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办法》《细则》,还有各地方志编辑部制定的一些规定,是编纂各级军事志统一的法则和标准。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形式,与凡例有一定区别,凡例是说明具体某部志书著述宗旨、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表述,而体例则是所有志书编纂体例的抽象概括。例如《辽宁省志·凡例》《江苏省志·凡例》,都是要求各卷在执行志书体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该志的凡例。《辽宁省志·军事志》不但执行《辽宁省志》的凡例,而且还结合军事志的特点制定“编辑说明”。我在担任《宁夏通志·军事卷》主编兼总纂时,《宁夏通志》编辑部专门给我送来《宁夏通志·凡例》《〈宁夏通志〉行文规则》《〈宁夏通志〉编纂排版通则》等,并要求主编严格执行。在编纂《宁夏通志·军事卷》的同时,感到《宁夏通志·凡例》也未能涵盖有关宁夏军事志内容、特点的记述,因此在《宁夏通志·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宁夏通志·军事卷》“编辑说明”,作为《宁夏通志·凡例》的补充。

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事志编纂来看,常常是以序开篇带动全书,以述接继、展观全程,以记为经、综记大事,以志为纬、分事详述,以传为翼、展示人文,图表随文、穿插其中,录为殿后、收录资料。以述、记、志、传为主,以图、表、录为辅,各分志横排门类,以事类篇(编),记述方法横排竖写、逐次深入,记述事物兴衰始末。其各层次按照篇、章、节、目排列,亦可按照条目式组合。例如《江西省志·江西省军事志》《青海省志·军事志》,均按照篇(编)、章、节、目排列,按照条目式组合的军事志目前还比较少。当前,随着现代各种鸿篇巨制策划、编纂、出版的一体化和办公自动化,往往在策划阶段就已全面考虑到从起草书稿到总纂、出版全过程的志书体例和行文规范,为缩短印刷出版时间、减缓总纂压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上所述,军事志的体例规范是贯彻编纂军事志宗旨的手段,是对著述对象、内容及篇章结构、写作方法及文体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是军事志著作类型区别于其他著作类型的独特的表现形式,是编纂军事志书共同遵守的法规。

(二)地方志体例规范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地方志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历经“孕育”“形成”“发达”“全盛”的过程,时至今日已有了完整的理论和体系。但是悠久的地方志历史到底何为其源,学术界众说纷纭、各执一端,大体上有“商代甲骨文”说、《禹贡》说、《山海经》说、《周官》(又名《周礼》《周官经》)说、“百国春秋”说、“多源”说和“两汉地记”说等,这些学说从某一角度考证都有一定的道理。任何一种文化现象的产生,都是在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逐渐趋于定型和完善。如果从地方志是记事、状物、传人、述程等方面理解,地方志的渊源则应从远古文化论起,原始的记事方式和表示社会各种形态的符号,可以认为是地方志的真正源头,或称之为“萌芽”。如果从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行政区划)自然和社会状况的资料性著述来理解,“两汉地记”说似乎比较科学严谨。特别是在汉光武帝刘秀诏撰《南阳风俗传》以后,“地记”类著述成为地方志发展的早期形式。考察地方志的历史发展轨迹,大体上可以确定起源于远古文化,秦代以前偏重于历史,被称为“百国宝书”的古国史是它的雏形。秦汉及以后则又偏重于地理,因此真正的起源当源自两汉地志,后来发展为隋唐图经,最终基本定型于宋代(南宋时期),发展于明清时期。“方志”一词始见于儒家经典《周礼》,其文曰:“诵训,掌道方志”。又曰:“小史,掌邦国之志。”或曰:“外史,掌四方之志。”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发展了方志学理论和编纂体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地方志编纂和理论研究方面步入了全面发展创新的历史时期,对地方志的性质、功能、作用进行新的探索和解释,地方志理论和体例规范更加趋于成熟和完善。

志书体例规范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伴随着地方志的形成、发展、变化而逐步完善的,在其发展的每个历史阶段中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对体例规范起源的考证,历代学者说法多样、各有主张。据张松斌考证,“体例”一词源于《春秋谷梁传集解·僖公三十二年》(《实用中国方志学》,人文出版社,1993年)“鲁政虽陵迟而典型犹存,史册所录不失常法,其文献之实足证。故孔子因而修之,事仍本史而辞有损益,所以成详略之例,起褒贬之意。若夫可以寄微而通王道者,存乎精义穷理,不在记事多少,此盖修《春秋》之本旨。师资辩说,日用之常义,故谷梁子可不复发文而体例自举矣。”此处“体例”一词,大体是指能够体现微言大义的“春秋笔法”。自此以后,体例规范的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著作记述之中,自然亦相继被引入地方志中。南宋时期,出现的《太平寰宇记》《吴郡县志》和《景定建康志》三部志书被历代方志学者认为是“体例最佳”的志书,后世志书大体上是沿着这三部志书开创的格局向前发展完善的。清代目录学家纪昀在主持编纂《四库全书总目》中,对历朝历代地方志的体例得失有许多论述,同时也赋予“体例”二字不同的解释和意义。例如,他在《乾道临安志》一书中指出:“第一卷纪宫阙官署,题曰《行在所》,以别于郡志,体例最善。”意思是说,京师志与郡府志不同,这里的体例当解释为“志书类型”。纪昀在《万历江都县志》一书中指出:“是书因嘉靖壬戌葛洞旧志重修,而以史法变其体例。曰《纪》,曰《表》,曰《志》,曰《传》。”此处体例当解释为“体裁”。纪昀在评论《舆地广记》一书中指出:“其书前四卷,先叙历代疆域,提其纲要。然五卷以后,乃列宋郡县名,体例特为清晰。”这里的体例当解释为“结构格局”的意思。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与石首王明府论志例》一文中提出:“志为史裁,全书自有体例。志中文字俱关史法,则全书中之命辞措字,亦必有规矩准绳,不可忽也。”对志书体例、行文规范进一步进行概括,奠定了地方志志书编纂体例规范的基础。到了近代、现代,地方志体例规范又有新的发展。有的学者认为,方志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和文章表现形式”。有的学者则主张方志体例是“志书体统义例”“体统是纲目组织法则”“义例是指志书的编纂学识”,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陈光贻《地方志与历史书体例的异同》)。有的学者干脆认为,方志体例是“体裁加凡例”。还有的学者认为,方志体例“一是体裁,二是结构,三是章法”。截至目前,地方志在体例上大体有编年体、史志体、章节体、纲目体等。尽管地方志体例名目繁多,但是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大多数采用的仍是纲目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科学院地方志小组提出新修地方志的几点意见,确定新地方志的体例原则。特别是第一届新方志开始编纂以来,章节体已逐渐趋向主流。1997年5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对地方志的编纂体例作出明确规定,现在已出版的军事志多采用章节体。章节体以概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分志为纬,把一方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门别类记述,组成一个有机体。其篇(编)、章、节、目层次清晰,大类为章,小类为节,具体事物为目,层层统辖,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比其他体例更具特色。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主要是参照章节体的体例而进行规范。当代地方志专家对地方志体例规范认识虽有不同,但是比较前人在揭示地方志体例这个概念的内涵上有了更为正确的认识。对志书体例规范本质属性的认识大体可以概括为:地方志的体例是贯彻修志宗旨的手段,是区别于其他著述的特殊表现形式。《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提出:军事志是“全面、系统、科学地汇集当地军事方面及与军事密切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客观反映军情、地情和国情的资料性著述”。因此,军事志既要符合一般地方志志书的体例规范,又要与其他一般专业志书有所区别。

(三)军事志编纂体例的提出和规范

军事志体例规范是随着地方志体例规范的形成、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在古代,军事地形、军事机构、重大战事、军事工程及军事人物等军事内容,大部在各地方志中有关章节中加以记述。在中华民国时期,由于军队增多和作战地区的扩大,开始有一些内部的兵要地志、军事气候志问世,供各级军事指挥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重点地区开始有组织地编纂兵要地志、军事气候志。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开始编纂某一地区军事地理及其对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有影响的兵要地志,包括按行政区域或战区编纂的区域兵要地志,按军队专业需要编写的专题兵要地志,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表述某地区气候状况与军事活动关系的军事气候志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全国大规模地编纂地方志的兴起,军事志被列入各级地方志的重要内容,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军事志单独出版,部分地(市)级和县级军事志作为本级志书的一篇(编、卷)出版,此时出版的军事志原则是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各地方志的“凡例”作为体例规范,全军尚没有统一的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例如,1995年6月出版的某省军事志的“编辑说明”中提出:“本志书采用志、图、表、录四种形式,以志为主体。”1997年出版的《云南省志·军事志》的“编辑说明”中明确:“按《云南省志总体设想》成书。”

1997年6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军军事志指导机构的通知下发后,为加强和规范军事志编纂工作,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于当年年底起草了《规定》。1998年2月,在全军第一次军事志工作会议上,印发与会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1998年9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由军委办公厅正式印发全军执行。《规定》专题列出第四章“编纂体例”。在《规定》中,军事志的编纂体例被正式提出,并受到全军广大军事志编修人员的公认和赞同。例如,2001年6月出版的《宁夏军事志》在“凡例”中第一条首先申明:“本志是依据全军《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编纂的第一部军事志。”2003年12月出版的《银南军事志》“凡例”提出,本志“依据《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运用新方志理论、原则和方法,全面反映银南地区的军事历史和现状。”

2001年8月23日,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军事志续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军区续修军事志要继续单独成卷公开出版,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续修的军事志,有条件的可自行单独出版公开版本或内部版本。”2001年9月,全军在西安召开“军事志续修篇目设置研讨会”,统一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成为军内专家、学者的共识。2003年10月13日,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下发《办法》和《细则》,对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在《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指出,军事志“志书体例应规范、统一”,并在体例规范上提出4条“标准”。还明确告诫,志书篇章分类合理、篇目名称规范,无分类形式不统一、无层次交叉重复、无体裁文体不当现象。《细则》对军事志体裁、篇目设置、基本内容等若干问题予以明确,并明确规定“军事志体裁主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其中述、记、志、传为志书主体”。《规定》《办法》《细则》成为目前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法规性文献,从此军事志编纂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例如,2004年7月出版的《石嘴山军事志》《吴忠军事志》“凡例”都明确提出,本志“遵循全军《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和《军事志志书质量标准及评审办法》《军事志编纂细则》”。不难看出,《规定》《办法》《细则》是全军军事志编纂的标准组织形式、编写格式和基本内容的法则。

二、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功能和作用

地方志体例作为地方志独特的编纂形式,普遍存在于各类地方志志书之中,没有一定体例的志书是不存在的。刘知几在《史通·序例》中云:“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则上下糜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王复兴在《方志体例概述》一书中说:“体例,是一种著述区别于其他著述的体例形式。方志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和文字表现形式。”因此,军事志体例规范在军事志编纂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对待世界上一切事物必须善于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研究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功能和作用也应该从其本质特征去探索。《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提出:“为了规范军事志编纂工作,保障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军事志编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细则》总则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规范各级军事志的编纂,确保志书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中央军委批准印发的《军事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军事志续修工作的意见》及军事志编纂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体例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已经明确地摆在了重要地位。《规定》《办法》《细则》是全军军事志编纂的“根本法则”,是提高军事志书质量的有力保证。

(一)规范各级军事志编纂工作的纲领

志书体例规范问题,我们的前人已有大量论述,被一致认为是志书编纂的纲领和指南。章学诚在《为毕秋帆制府撰石首县志序》中反复强调体例的重要,并明确指出:“抚驭必因形势,为政必恃纲纪,治书必贵体要”。历史学家、方志学家李泰棻在《方志学》一书中说:“体例之于方志,如栋梁之于房屋,栋梁倒置,房屋安得稳固?”有的方志学家告诫后人,“纂修通志,以规定义例为最要。义例不定,如裘无领,如网无纲,非法也。”(甘鹏云《方志商》)前人把体例规范看做是志书编纂的纲领、栋梁和法律,是十分有道理的。因为体例决定着一部志书的篇目结构和编纂形式,是一部志书的总体设计和撰写规范,也是收集资料的向导和指南。一部优秀的军事志书,没有严格的统一体例和行文规范,就会漏洞百出、杂乱无章,难以起到纲举目张之效,无法从源头上保证志书质量。例如,不了解志书“概述”的体例规范,写出来的“概述”就不像志书,读者就会容易引起反感。所以,《规定》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本规定是全军军事志编纂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第一届军事志的编纂、修订和续修工作。”在《细则》总则中规定:“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军事志书的编纂及续修。本地区地方志部门编纂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参照本细则执行。”《规定》《办法》《细则》的颁发,反映了军事志编纂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共性的、高层次的问题,避免了全军在军事志续修中由于编纂体例不统一而出现的问题。

(二)体现军事志本质特征的关键

体例是体现军事志书特征的关键。志与史、志与其他著述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本质特征。“史体和志体不同,史体是以时系事,志体是以类系事”(欧阳发《新方志的内容和体例琐谈》)。我们之所以能够区别史与志,特别是能够区别于地方史与地方志,除地方志具有地方性、时代性、资料性和广泛性外,主要还是依靠地方志形式方面的特征。方志学家一般都主张“史体纵看,志体横看”,就是着眼于独特的形式特征。史书以时间为序,分段(或朝代)成文,贯穿古今,揭示事物的前因后果;志书以事类为限,分门别类,记述一方全貌。史体以纵贯为主,志体以横断为主,这是史与志在形式上的区别。军事志记述范围的地域性、记述内容的广泛性、形式表现上的综合性,必须坚持横排的方法。由于志书横排的整体特征,进而构成了特殊的文字载体,所以没有完整的体例规范,不坚持事以类聚、横排竖写和层层领属的结构关系,就体现不出志书的本质特征,也就不能成为“信史”。因此,有人归纳为:“志书体例,叙述为本;横排竖写,结构严谨;行文规范,语体之文;朴实无华,文字通顺。”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要求文风简约畅达,横排竖写。

(三)进行撰稿和总纂的准绳

统一体例是整个军事志书的规矩准绳,贯穿于发凡起例、篇目设置、撰稿、总纂、出版的全过程。章学诚在《与石首王明府论志例》一文中讲:“志为史裁,全书自有体例。志中文字,俱关史法,则全书中之命辞措字,亦必有规矩准绳,不可忽也。”梁启超在《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中亦指出:“夫方志之著述,非如哲学家、文学家之可以闭户瞑目其理想而遂有创获也。其主要之工作在调查实事,搜集资料。斯固非一手一足之烈,而且非借助于有司或其他团体,则往往不能如意,故学者欲独立任之,其事甚难。”梁启超认为,“有良方志,然后有良史”。一部志书,洋洋洒洒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字,如果没有一定的体例规范约束,各撰稿人自行其是,加之认识不一、水平不齐,势必造成条理混乱、重复漏略、相互矛盾。因此,主编和全体撰稿人的综合水平,特别是掌握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的熟练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整个志书的水平。我们在实践中深深感到,志书实在是“众人之手,成一家之言”,或者说是“众手成志”。所有编写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军事志编纂的体例规范,编纂体例规范不但是主编进行总纂的规矩和准绳,也是全体撰稿人的规矩和准绳,也是各级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军事志体例的基本要素和把握要点

当前,各级军事志书中在执行编纂体例规范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编纂体例不统一、行文不规范,基本上都是按照自己的“凡例”进行规范统一的。有的有大事记,有的无大事记;有的大事记在前,有的大事记在后;有的有军事人物,有的无军事人物;有的记述从事物、事件发端开始,有的则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等等。原因是在编纂第一届军事志时全军还没有颁发《规定》,或者说是在军事志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完成的。在续修下一届军事志中,迫切需要我们严格执行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

(一)军事志体例规范的基本要素

地方志的体例规范基本上由体裁、结构、章法三大要素构成,军事志体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也应该是由体裁、结构、章法三个要素构成。有关军事志编纂《规定》《办法》《细则》等法规的陆续颁发,进一步充实、完善军事志体例规范,确定了军事志体例规范的基本要素,对今后军事志的续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体裁。

志书体裁又称文体,是指编纂志书文体的表述方式。军事志的体裁有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各有专用。“述”,是指军事志的概述、篇章无题序的记述方式,是为加强志书整体性的述论结合的体裁。全志设总述或概述,各篇、章设综述,节设无题序(亦称无标题引言,又称小序)。概述是从宏观角度纵观历史、综述全貌,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无题序是从微观角度记述事物发展的各个方面,使志书横向排类与纵向记述互为补充。“记”,是指军事志中大事记,亦包括专记、附记和后记(修志始末)的记述方式,是为弥补志书横排门类纵述不足而设置的一种体裁。大事记按时序记述,以编年记事为主,适当采用纪事本末体为补充,记载本地军事方面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影响的大事、要事、新事,为全志之经。专记即专题记述,附记有一定存史价值的专门记述,后记主要记述该志书的编修过程。“志”,是指军事志各类专门事物的记述方式,为军事志的主要体裁,采取横排竖写,即按内容进行横分门类,按时间顺序纵向叙述,是一种特殊体裁,是军事志的主体部分,它遵循方志体例的基本特征。一部军事志设若干分志(篇、编),分门别类地记载军事环境、军事组织、军事活动、历代兵役、民众武装等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传”,是指军事志人物传记的记述方式,一般称人物传记、传略、人物简介和职官表(人物表),属于二十四史里面大量采用的一种体裁。传记、传略用于记述已故人物,生不立传,盖棺论定,传其生平简介、事迹及其功过;人物简介,近似传略,主要记述在世人物主要事迹、重大贡献和影响;职官表(人物表),主要以表格形式收录军事人物。“图”,是指军事志中主要用图像形式反映相关内容的表示方式,包括各种地图、插图、图片、照片。“表”,是指附于军事志中概要反映事物及其发展变化的表格形式,也是过去修史的一种专门体裁。“录”,指军事志中的附录,一些具有参考价值又在其他体裁中无法记述的有关材料,可作附录记入,通常原文照录有保存价值的内容。应当说,目前已出版的省级军事志书在体裁上都比较全面。总之,军事志体裁以述、记、志、传为主,以图、表、录为辅,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分别运用,各体裁各有其特定的要求,这是志体的一大特点。

2.结构。

志书结构,是指志书体例的结构形式和类项层次,包括志书类别、篇目体式、结构框架和谋篇布局等。地方志结构的特殊性已经在方志界取得共识。军事志的结构与军事史书及其他历史史书结构不同,史体是以时系事,志体是以类系事。所谓“史体”,旧史学中有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三大体例。新史书中采取教科书式的写法都是以年代为经、以事件为纬著述往事,侧重从纵的方面反映历史的连续性,要求史论结合,其结构是“一条线”,反映一地历史发展的脉络、轨迹、简史。志书横排门类、以类系事,其结构是“一大片”,是通过志书体例规范来实现的。“要出佳志,需有佳构”。军事志的志体结构侧重从横的方面来表现各种事物的广泛性。在总体结构上,宏观要求整部志书分门别类记述一方之军事历史和现状,事以类从,类为一志,凡事物按大类、中类、小类划分,相互统辖,层次不同。注意横排,纵横结合,以横为主。在层次结构上,要求各篇、章、节、目之间有统属关系,但篇与篇、章与章、节与节、目与目之间是并列平行的,体现横排的特征。例如,《河北省志·军事志》《四川省志·军事志》《海南军事志》等,在总体结构上都比较好。再如,《福建省志·军事志》的“编辑说明”中提出,“本志的层次结构,除概述外,一般为篇、章、节、目四层”,对层次结构亦予以明确。一句话,“无横不成志”,即志体结构在事业或事物的发展链上,横向分门别类记述事物的横截面,主要反映在篇目的设置或目录上,是反映军事志主体的本质特征。

3.章法。

志书章法,是指编纂者在规范全志书篇、章、节、目时所采用的方法,即横排竖写的方法,包括志书的基本框架、结合方式和层次安排。军事志的章法与体裁、结构有关,但要取决于军事志的编写宗旨,一部大的著作如果没有章法,就会杂乱无章。军事志的功能在于分门别类地记叙一方之军事历史和现状,达到资治、教化、存史的目的。军事志的显著特点是区域性和资料性,它是为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积累和提供军事资料服务的,它虽然可以反映经验、体现规律,而本身却难以担负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的功能。加之受军事志的体裁和结构的制约,军事志章法具有时空界限明确、内容广泛、事以类从、横排竖写、述而不论五个基本特征。所谓时空界限明确,包含区域界限明确,省(区、市)级军事志就是写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军情,县级军事志就是写本县范围内的军情,不能越境而书,不能含糊其辞。同时,有明确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下限规定比较统一,不能随意越时而书。当然,有的下限明确,但鉴于一些特殊原因,将大事记或人物等少数内容延长也是有的,但应在凡例中说明。所谓内容广泛,即横涉一地之军事百科全书,各大、中、小类均门类齐全。所谓事以类从,也就是说按照事物的属性来归类,相同事物立为一志(篇、章)。因为分志标准不一致,有的志书按大类立志,就会构成长篇体式;有的志书按中类或小类立志,就会构成中篇体式或短篇体式。而其大、中、小类之间是按统属关系来划分的,大、中、小各有包容关系,有特色的事物也可升格与比其高一类的事物平列立章(节)。所谓横排竖写,即横排门类、纵写史实。横排是地方志区别于任何史书的重要标志,通常在篇、章的第一、二层次上一般都要横排,并且应力争横排到最大限度;但是也不宜强调“一横到底”,那样既不现实,又会把许多存在有机联系的事物人为地弄得支离破碎。所谓述而不论,就是强调用资料说活,通过资料的恰当排比来体现事物的兴衰起伏,寓编纂者的立场、观点于叙述之中,绝对不能长篇累牍地发议论。当然,属于“首创”“第一”“之最”“独有”的事件,也并不完全排斥必要的点睛之笔,但要慎用。因此,军事志必须采取叙述体,区别于学术论文、区别于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区别于教科书、文艺作品和科研记录。当然,在总述、概述中也可适当地稍加议论,增加一些文采。在章法方面,如《陕西省志·军事志》《广西通志·军事志》《新疆通志·军事志》等志书值得借鉴。志书章法的要求,实际上也就是方志体例的五个基本特征。(www.xing528.com)

军事志与地方志还有所区别,军事志要讲军语。地方志一律采用语体文,做到结构清晰、条理清楚、叙述紧凑、文字精练,文风严谨、朴实简洁,军事志也一律采用语体文叙述。但是,军事斗争或军事活动是军事志书的主要记述对象,军事志必须反映军事斗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反映这些特点和规律,又必须运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它比口语更准确、更精炼,而这些规范化的书面语言对军事志来讲,就必须用“军语”。在第一届志书中,特别是在第一届县级地方志的军事志(编、篇)中,由于撰稿人和主编大部是地方专家,主要按照凡例进行撰稿和总纂,基本上没有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有的专家讲,军事志就是把地方志“穿军装”“戴军帽”,这些话不确切。在使用军语方面,《甘肃省志·军事志》《内蒙古自治区志·军事志》等志书运用得比较熟练。准确地说,军事志要把一地有关军事斗争的内容,用规范的军语来表述。不但要“穿军装”“戴军帽”,而且要“讲军语”“记军事”,充分反映军事活动的特点和内在的运动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军事志的可用性,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军事志,后人才能从中借鉴,受到启示和教育。因此,军语是表示军事概念的语词,是规范化的军事术语,是军事志的基本语言,军语运用好坏是军事志书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二)准确把握军事志编纂体例规范

当前,全军军事志续修工作已由搜集资料阶段逐步转入具体编写阶段。如何在军事志续修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办法》《细则》去规范本级军事志书体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

1.把握军事志编纂的基本程序。

所谓编纂程序,就是军事志编纂工作的先后次序。通常在编纂初期要确定志书断限、制订编纂计划、拟定志书篇目。根据上级统一要求和本地区军事领域实际以及上一届志书的体例情况,确定志书内容的时间上限和下限,原则上续修志书上限应与上一届军事志的下限相衔接。同时,根据完成志书编纂时间要求制订编纂计划,对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目标要求、人员分工、工作方式等进行统筹安排;参照军事志篇目设置原则,依据本级军事领域的特点、内容以及资料情况,设置志书篇目。在编纂开始后,进行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资料长编、撰写志书初稿。编写人员按先主后次、先文字后图片、综合搜集、分类整理的方法搜集资料,有条件的应建立计算机资料数据库;根据志书篇目框架,对获取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整理。根据篇目按志书编纂体例规范要求,组织编写人员撰写资料长编、初稿,对部分拟定的章、节、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编纂的中后期,组织志书统稿、三级统审定稿和印刷出版发行。由主编或总纂按照质量评比标准,负责组织志书统稿,重点是统一体例规范、解决交叉矛盾、核实重要史实、统审修改初稿,对有关涉密内容提交保密部门审定。坚持三级通审定稿,由本级军事志编纂委员会对志书进行审定,并召开军事志评审会议请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会议意见按齐、清、定要求进行修改,正式写出报告,报上级军事志主管部门和地方志编审部门审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组织印刷出版发行。公开出版的志书按国家有关出版规定印刷出版,内部版志书应按军队有关规定出版发行。

2.熟悉军事志主要体裁。

军事志按反映内容的地域范围可分为省(区、市)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种类型,按发行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公开出版和内部出版两种。纳入本地地方志系列的军事志,军事志名称按地方志部门统一要求的书名和卷号命名,未纳入本地地方志系列且单独成卷的军事志(包括公开出版和内部出版)统一采用地名加“军事志”为志书名称,并在名称后括号内加注年代断限。例如,《辽宁省军事志(1985~2005)》《广西军事志(1985~2005)》《兰州市军事志(1985~2005)》《上海市虹口区军事志(1985~2005)》。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如何处理好军事志体例规范与各“通志”凡例的关系。各省(区、市)在指导本地区军事志编纂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强调军事志是本级的一部专业志,必须严格遵守通志全志的统一体例和行文规则,绝对与通志保持一致。第二种是比较灵活,认为只要挂本省(区、市)通志××卷,与通志保持一致。第三种是个别省(区、市)“通志”未启动,所在省(区、市)的省军区按照全军第一次工作会议要求,自行编纂的军事志。现在,全军对军事志编纂工的体例规范已经提出了可操作的具体要求,每一部军事志书必须要有自己的凡例。凡例是“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是“规范记述方志内容的原则、要求与方法和编纂体例的法”。“凡例”就是“发凡起例”,“发凡”是阐明志书宗旨、大纲和概要;“起例”是拟定著述的体例、格局、样式及规则条例。凡例大体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修志的宗旨、指导思想、编纂原则和目的;二是按照以往“凡例”的惯例,阐明志书编纂体裁、结构和章法,就是重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志书时间断限和空间范围、说明资料来源;四是注意写好自己独特的《细则》中没有包含的内容。如在《宁夏军事志(1996~2005)》的《凡例》中“宁夏,是指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涉及党政机关简称自治区”,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企业事业简称宁夏”,如“宁夏交通”“宁夏电信”,“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外的各县名称均冠以省(区、市)名,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各县名称均不冠以自治区名”等。注意凡例不要与全军的《细则》相抵触、矛盾。

各级军事志主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七种体裁,其中述、记、志、传为志书主体。特别是“志”的撰写,为军事志的主要体裁,采取横排竖写,即按内容进行横分门类,按时间顺序纵向叙述。目前,各地在续修军事志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放就偏”“一统就死”的现象。所谓“一放就偏”,就是说没有一定要素“规范”,特别是在《规定》《办法》《细则》等法规未颁发之前,各地未进行适当统一,出现了一些重大遗漏。所谓“一统就死”,就是军事志书“千篇一律”“千志一面”,使本来就很严肃的军事志,显得更加“死板”。因此,在续修军事志时在结构上不要太过于强求一致,放得更开一点、更活一点,让各级主编发挥聪明才智,联系本地前志下限以后军情发展和特点,突出各地军事志特点,使各地、各级续修军事志书做到“统而不死,放而不偏”“因地制宜,各有特点”“百花齐放,争奇斗艳”。

续志体裁非常强调与前志衔接,衔接是续志的前提,没有前志的源头,“续”就无从谈起。当前,在续修中容易出现不注意体裁连续和衔接的倾向。特别是在编修第一届军事志的具体负责同志,因年事已高离开岗位,加之大部分骨干相继调离的情况下,大部分主编、撰稿人员改为新手,这是创新的动力、修志事业成功的根本,但确实容易出现忽视“续志”是前志下篇的现象,不注意研究前志结构的合理性,不注意志书体例规范的稳定性,单独设纲立目、另起炉灶,致使续志不能续前志所无、补前志不足、增前志疏略、匡前志谬误。如果前志体例、结构较好,续志应基本承继前志篇目,稍加调整,不宜做伤筋动骨的改动,在保持与前志连续性的基础上注意与时俱进。在编纂体例规范上要注意连续和衔接。续志记述的内容,主流是连续和衔接;续志记述的体例,多侧重体现独立成志的风格,在独立性与完整性上做文章。历史上的续修,多数为增补前志所缺漏,续修近事汇辑成编。加之续志是一定断限内的断代志,不同于统合古今的新修或重修,不应重复记载前志所记内容。然而,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连续性的。如果所记事物、事件只记断限之内的事,不涉及事物、事件的起因,则无法独立成书。因此,在续修中应注意把握两届志书的连续和衔接。第一次修志之后凡再次修志,无论以重修、新修、增修等何种形式,均可视为第一次志书的延续,在体例上保持与前志的连续性。

3.确定志书基本内容和结构。

一部军事志至少要有概述、军事环境(军事地理)、军事组织、军事活动、军事人物和附录(含大事记)等基本内容。这六部分基本内容,充分体现和反映了军事志本质属性与规律,能够覆盖各地的军事领域。续修军事志仍不能缺少这六部分基本内容的任何一项内容。而且,这六部分基本内容除概述置于最前、附录置于最后以外,正志中军事环境(地理)、军事组织、军事活动等篇从前至后的排列顺序亦应相对固定,军事人物篇放在最后。在“军事活动”篇与“军事人物”篇之间安排几篇,根据各地、各级实际情况确定,形成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各自不同特点的军事志书。换句话说,只要续修军事志体现了《细则》的六部分基本内容,就不会有大的遗漏。在确定续修军事志基本内容和结构中,对上一届志书应遵循“基本保留、部分合并、少数取消、归类调整”的思路,体现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地方性和目的性。各篇目结构要符合志体,按军事科学分类,以类系事;层次采用篇、章、节、目形式命名设置,目以下用标题字体、段落区分,做到篇目领属得当、类目全面合理。篇目领属得当是指处理好篇、章、节、目之间的纵横关系,即篇与篇、章与章、节与节为横的并列关系,篇要管章、章要管节、节要管目,做到横不缺项、纵不断限,层次清晰、主次分明、条理清楚,避免重复和遗漏。类目全面合理是指类目设置内容不要漏项,要简洁实用、要而不繁,标题尽量用名词或词组。标题制作要求“准确、简短、朴实、醒目”,核心是准确。标题中心词前不能使用形容词之类的定语作修饰,中心词后不能使用动词之类的补语作补充。

确定志书基本内容和结构后,重点组织好概述、大事记、分志、人物传记的撰写。

概述居于志首,是地区军事领域历史和现状的概括性叙述,属志书的总纲,最好由主编总纂担纲或请大手笔代劳。以简要的文字概括全貌,简述发展,记其变化,反映规律,从而勾画出地区军事情况的总体轮廓。“概述”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本地区的军事历史沿革及基本面貌;本地区的军事特点、优势和地位;本地区的军事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依据规律,展示未来。“概述”的功能,大体为统摄全志、沟通各篇、彰明因果、激发情感和方便概览。总之,概述既要全面精练、“概得住”,又要史论兼顾、“述得明”,达到“燕鸣知春”的目的。“概述”通常有综述、论述、分类陈述、分期纵述、专志浓缩和纵横交叉形式,各篇(编)、章前综述和节下无题小序通常有综合、纵叙横陈、沿革、揭示、前后对比、引言导语几种形式。无论概述、综述还是无题小序,在写法上都要纵述规律、横列特点,不离志体、叙论结合,提纲挈领、钩玄提要,注意文采、图文并茂。例如,《福建省志·军事志》《吉林省志·军事志》《黑龙江省志·军事志》等志书的“概述”就很有特点。

“大事记”是一定地域在一定时限内重大事件的综合性记述,通常以编年体为主,以时为经,以事为纬,记载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事。记而不议,有头有尾,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琐事不录,使读者对一个地区的历史及其发展有一个纵观古今的了解。大事记的表述要像发电报、写词条那样,多一字则“繁”,少一字则“残”,注意不要与其他篇章内容有不必要的重复。在这一点上,《新疆通志·军事志》的“大事记”和《陕西省志·军事志》的“大事记略”在记述上比较规范。2002年11月,湖北省还专门出版了《湖北军事大事记(1840~2000)》。

“军事人物”篇是军事志的重要内容,军事人物是军事活动的主体。自《史记》中的“本纪”“世家”“列传”后,史书相沿不衰,同时被地方志所采用,体现了军事人物在军事活动的主导作用。不少方志学者将其看作“志中之志”“志书之精髓”。入志人物包括入传、入英名录(人物简介)、入职官表三种记述方式。入传人物要坚持“生不立传”原则。撰写时应实事求是、秉笔直书、资料可靠准确、人物特点突出、不妄加评论。对中央和国家已有定论的人物,应与其保持一致。入传对象及标准:立传人物以出生于本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在本地的军事活动中有重要业绩或做出重要贡献者,或曾经阻碍社会发展,在历史上有过影响的典型军事人物,均可入传。传记类型:传记分详传、中传和略传三种类型。详传人物应是在历史上和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者。传记撰写内容包括:生卒时间、地点,经历简介,主要活动和贡献。一部合格的人物传记,至少要做到记述得当、事实准确、个性鲜明、文采风流。要注意入志人物的排列顺序,如果人物较多,最好先分类,然后按照出生年月日排定顺序。对于不够入传条件的,由国家、中央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可收入英名录,重点介绍生卒时间、简要经历、主要事迹,字数在300字之内。不够入英名录条件的英雄模范、革命烈士、爱国志士等军事人物可列英名表。不够入传和英名录条件的,出生于本地或在本地长期从事军事活动的军事人物等按以下标准列入职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副军职(含)以上入省级军事志,副师职(含)以上入地级军事志,副团职(含)以上入县级军事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上述对应条件和职级入军事志。其他人物入志范围,可参照有关要求,由各单位确定。目前,在军事志编纂过程中,军事人物多数是单独列一篇,排在各分志后,但人物较多,亦可单独出书。1996年9月,广西军区出版了《广西军事人物》。2004年7月,湖南省军区出版了《湖南军事人物志》,很有价值和意义。

4.坚持军事志书章法。

志书章法即行文规则,“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志书的篇幅不宜过大,今后续修,字数要相应减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军事志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文字记述、图片选配、表格设置、历史纪年及时间表述、人名地名注记、数字表述方式、计量单位应用、标点符号用法、名词术语使用、引文要求、资料核实与使用以及成书内容、编排顺序、规模与版式等。

地方志中除记述文字外,最基本的要素是数字和图表,其中图表是志书中配合文字记述、形象直观地表达内容的辅助手段,文述其事、图示其状、表具其详、数见其量,各有其能。图表与文字相随而行、相得益彰,形成方志的整体美。古人视图表为执简驭繁之法,故有“一图胜千军”“一表胜万言”之说,起到“以图补文、以照证史”的作用。选配图片是形象表述志书所介绍的知识主题,补充和辅助说明释文不易表达的内容,增强志书的可读性和直观性,同时节省某些篇章释文的编纂方式。选配的军事地形图、战役战斗经过图、古代军营分布图和军事历史事件、古代兵器、建筑物、武器装备、部队风貌等照片及绘画作品的照片等图片要与释文内容相一致,可采取插图和随文图方式,与志书的文字内容混排。照片的选配要以精、实为标准,严格控制上书比例。军事活动的照片主要反映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或具有代表性的内容,避免形成领导活动的风采展现。每幅照片要有标题或说明。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序、表格本身、表注四部分,主要用于对释文内容提供重要的、基本的辅助资料或补充说明资料,对表格要注意精选、精用,要注意前后序号的规范和统一。

续修军事志历史纪年应以公元纪年为主,中国历史朝代的计算时间以上海辞书出版社新版《辞海》(1999年版)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要注意“~”纹与“—”字线在使用时的区别,世纪、年代起止,前后单位对等的用浪纹连接号,如“5~11世纪”“1949年10月1日~1955年3月2日”;前后单位不对等的用“至”,如“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1958年2月至1959年夏”;专用年度跨越历法年的,使用“—”字线,如“1998—1999财政年度”。历史上的朝代纪年与干支纪年,应注明公历年份,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公元前的世纪、年代加“公元前”,如“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29年”“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表示一个时间跨度或连续多次使用公元前、年代,后面的世纪或年代不加“公元”,如“公元前21~前16世纪”或“前456年”。注意公元100年以内的年代,或在叙述公元前史实之后转而叙述公元纪年时期史实时,首次出现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如“公元3年”;起止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均应加“公元”,如“公元前3年~公元23年”;整个时期和朝代不注公元纪年,如“秦汉时期”“唐代”。第一次出现公元纪年年代的,年代前应冠世纪,如“20世纪90年代”;已出现过具体年份,不冠世纪不会引起歧义的,年代前可不冠世纪。中华民国时期农历与公历混用,书写年月时应分辨清楚,系农历则应冠以“农历”,并注明公历年、月、日,如“民国五年正月初十(1916年7月9日)”。表述时间时,年份一律用全位数表示,如“1985年”;一般不用模糊的时间概念和代名词,如“前年”“上年”“今年”“不久以前”“目前”“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跃进时期”“经济困难时期”,等等;如需要记述具有特定含义的历史时期,应同时写明时间,如“1958年大跃进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对1945年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要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用“建国前(后)”,更不要用“解放前(后)”,因为各地解放时间不同,也不确切,必须表明“解放”含义时,要说明具体时间,如“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

人名、地名注记全书需要规范一致。如果同一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字(包括字、号、谥号、庙号、曾用名等)的,采用检索率最高的名字;历代帝王一般用姓名或庙号,如“刘秀”“汉光武帝”,也可庙号、姓名连用,如“宋高宗赵构”。当代人物,通常为职务加名称,如西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古代地名、山名、河流湖泊名与今地名不同或地名虽相同而地点相异的,以及地名未变化而辖区变化的,均应加注今地名及其所在省(区、市)、县,但一般不出现省、县等行政区划等级名称,必要处可标明方位,如元大都(今北京)、宋南京(今河南商丘南)、相州汤阴(今属河南)。同一地点一般只在第一次出现处加注今地名。今地名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地名录》和每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中的地名为准,乡镇、街道、村庄还要与本地地名普查核实的地名为准。古代战争地点现不在中国境内的,要注记今国名。两个地名连写组成一个词的,中间用“—”字线,第一次出现用全称,如北京—浦口铁路、北京—张家口铁路;再次出现的,若不会引起歧义可简称,如“京张铁路”。历史上习惯使用别名、省名别称或简称的铁路、公路名称,第一次出现处在其别名、简称之后括注其正式名称起止地点,如平汉(今北京—汉口)铁路、浙赣(鹰潭—长沙)铁路。

其他有关数字表述方式、计量单位应用、标点符号用法、名词术语使用、引文要求、资料核实与使用以及成书内容、编排顺序、规模与版式等的记述,都要符合记述体的行文规则。数字的表述应遵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统一使用。表述数量时,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万(不含)以下数字直接写出。但“二三人”“七八十个”等,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世纪、年代、年、月、日、小时、分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表示某一时间范围时,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能混用,如1937年7~8月,不能写成1937年七、八月间。生卒时间、年龄和年度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括号内注明的人物生卒年月日不加“年”“月”“日”,如“(1893.12.26~1976.9.9)”。在时间表述上,不能使用“今年”“去年”“上月”“目前”“当前”等词语。引文中的数字,按原文中数字表示方式引用。这里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整数一至十的表示,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严格统计或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中,一般使用汉字表示,如第二梯队、四点要求、第六次战役;专用名词、词组、成语和一些习惯用语中的数字用汉字表示,如十月革命、“九一八”事变、第一书记、四面楚歌、八国联军等。要注意“二”“两”和“俩”的用法,通常没有三以上的基数或可以用口语习惯“两”书写,如“两步”“两件”“两元”等,但是在有顺序时必须用“二”,如“第二”“二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等,表示有人时,通常用“俩”“仨”,如“娘俩”“仨兄弟”等。以月、日为专用名称的历史事件,凡月份为一、十一、十二月的,在月和日中间应加中圆点,并外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其他月份不加中圆点,如“七七”事变、“八七”会议。

计量单位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为依据。行文中计量单位一律用中文全称,长度用“公里(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吨”“公斤(千克)”“克”,体积用“立方米”“升”“毫升”,面积用“平方米”“平方公里”。在公式或统计表中可用符号表示,如km(公里)、kg(千克)、m2(平方米)。志书中的数量,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一般不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等含糊不清的概念。但要注意不能随意增删数字前后的“近”“多”“约”“许”“左右”等表示分寸的文字。

标点符号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书籍、刊物、文章的全称、简称、别称,原则上均使用书名号,如《古田会议决议》《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若干条约的总称,可不使用书名号。以时间、地点为名称的事件,原则上不使用引号,如五四运动、平津战役;必须使用引号的,以时间为名称的,将时间置于引号之中,如“一二·九”运动;以地名为名称的,将名称整个置于引号之中。并列名词原则使用顿号,如“八路军”“新四军”“军种”“兵种”,一句话末尾一般避免使用分号。

用军语规范军事志,是军事志语言的根本特征。军事志的汉字汉语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以汉语词法为结构规律,异体词使用按照2002 年3月31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执行。军事志中的军事术语统一使用中央军委于1997年9月批准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和国家军用标准中的有关专业术语标准以及有关军事辞书、《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等工具书。军事志在军语使用上,通常应具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和规范的特点。《规定》中明确规定:“军事志使用规范的军语。叙述我军的内容,统一使用中央军委批准颁布的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涉及外军内容,如我军军语中没有对应术语,或虽有对应术语但含义不同时,应使用外军军语。叙述古代军事内容,应基本保留古代军事用语,有些难以读懂的用语可括注现代释义。”当前,各级军事志撰写人员,尤其是主编、副主编,要在加强军事理论、军事知识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战争规律、军事思想、军事学术、军事历史和军事地理等方面的学习,规范使用汉语,正确地使用军语,续修出一部具有时代特点的精品军事志。军事志中的释文以第三人称角度撰写,文中不出现“我国”“我党”“我军”“我省”“我市”“本地”等字样。引文要尽量少用,不应占过多篇幅。要注明原始出处,包括作者、书名、版次、卷次、页码,无法注明原始出处时可注明转引出处。省军区及所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编纂的独立成卷出版的军事志志书,应力求在规格、装帧上统一规范。

5.掌握体例规范的基本要领。

各级军事志总纂过程是主编或总纂按照体例规范要求进行总合成的过程,是进行高层次系统加工和再创作的过程,也是具体审查执行军事志体例规范的过程。主编必须在注重史德的前提下,熟悉全书的统一体例和行文规范,严格一支笔统编统纂,使全志浑然一体。

一是处理好体例规范与端正文风的关系。体例规范与端正文风是有机的统一、相辅相成。主编或总纂首先要按体例规范与对篇目、记述方法及标题、文辞加工修改。先看篇与篇、章与章、节与节之间平级关系是否并列,篇、章、节、目领属关系是否恰当,再看排列次序是否逻辑严密、顺理成章,最后要戒除繁杂层次。志书层次最多到子目,切不可像讲义和教科书。军事志为“众手成志”,撰稿人手之高低有别、笔之轻重不同,各有长处、劣势,风格不一,可通过主编或总纂之手求得全书一致。只有严格体例、严守章法,坚持横排竖写、直书其事、述而不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文风才能得到端正。军事志戒总结报告式、评议论说式等,总纂要删除空话、套话、通用话、解释话、口语句;除去“我”“咱”“来”“我们”“同志”等第一人称词,删去“如”“若”“如果”“假如”等假设词,慎用形容词、副词和“能”“能够”“可”“可以”“应”“应当”“须”“必须”“要”“当”等能愿动词,禁用简称和笼统之词。

二是处理好核实资料与细抠文辞的关系。核实资料与细抠文辞二者之间是主次的关系,核实资料是第一位的,细抠文辞是为核实资料服务的,这也是志书体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编或总纂对所记述史实、人物、数据等要进行再次复核,使其成为“信史”。复核如何着眼、入手,地方志专家张伯龄在《志稿修改与总纂》一书中提出“十二核”(即核背景、核史实、核范围、核分寸、核时间、核地点、核人物、核身份、核名称、核数字、核算法、核引文),极为全面。这“十二核”,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全书质量,失去读者信赖。同时,总纂者也要注意志书语言文字准确而博雅,注意生动乃至文采,引人入胜。其序、传、述、记对文笔生动性要求颇高,军事志对文采要求不同于文学作品,层次更高、更难掌握。军事志书要注重志文雅重,达到“文而不丽”,无浮文虚语。

三是处理好判断详略与决定取舍的关系。军事志“详”与“略”都要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服务,续修军事志不要轻易提“详近略远”,要针对近20年具体事物,详略恰当。只要把握了详略得当,“当详则详、当略则略”,就会比较好地处理取舍。主编或总纂要正确决断详略,对今后有价值的军事资料要敢于补充。记述要采取彼详此略、互为照应,使读者一册军事志在手,一方之军事历史与现状跃然纸上。总纂目的是使军事志质量产生一次飞跃,精选资料、严谨取舍必不可少。要删繁就简,志书繁简真谛不在数量多少,而在志体是否严谨,内容是否翔实,表述是否简洁。总之,要达到“简而且详,疏而不漏”,用简明文字,记述丰富史实,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了”“的”“为”“已”等字。要最大限度的控制“为了……”“在……配合下”“在……领导下”等句式,做到无一字无来历,不见史实不下笔,体现文约事丰。主编或总纂要善于求同存异,要注意保存唯我独有、唯我不同、唯我之最的资料。要除掉糟粕、消极的东西和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保证无政治错误和失泄密问题,为主编或总纂当要之责。要增补要文,总纂并不是一味压缩,还有责任充实关键性资料,做到大者不丢、要者不漏、奇异有记、独特必有。

四是处理好矛盾交叉与巧归合并的关系。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加上军事志各篇、章、节之间的排序,必然会出现矛盾交叉,主编或总纂要善于处理矛盾交叉,只要处理好矛盾交叉,就自然做到巧归合并。交叉重复容易发生在概述与各篇章无题综述、节下无题小序、大事记,军事人物与军事活动等相互之间。解决的最好办法是严守疆界,不准跨界。所谓“界”,是指地域界和行业界。军事志是记述本地域内军事历史及现状,不属本地域、本专志事物,就不是记述范围。志书是一整体,总纂应将同类事物归到同一篇章之中,打破谁管谁写框框,善于归并同类。全志谋篇立章不应破坏志书整体与完整,共同事物交叉应明确主从关系,此详彼略、详略互补、互参互见。在总纂中,对于无法避免的交叉,主从不能混,个别少量重复当允许存在。

五是重视体例规范的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军事志的体例规范也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就是说,既要继承历代地方志体例规范的精华,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中国有悠久的修志历史,前人为我们留下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志书体例规范方面的借鉴更多,对于这份文化遗产只要适合今天需要的部分应当毫无顾忌地予以继承下来。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体例规范对于志书内容来讲是表达形式,如果志书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用于表达形式的体例规范也必须随之变化。不创新体例规范、照抄照搬旧志体例规范装进新内容,势必削足适履,就很难全面完整地反映一地的历史和现状。继承与创新是军事志形式和内容的和谐统一,是体例规范发展过程中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细则》继承传统的军事志编纂理论,同时又吸收第一届军事志的宝贵经验,有许多独到之处,可操作性极强,体现了军事志体例规范的继承与创新。续修地方志在编纂体例创新上有一个前提,力争与上届志书保持相对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方便读者将两本书合在一起使用。但在体例上允许突破和创新,特别重大的几十年一遇的事件,例如1998年的军民抗洪抢险、某地区的抗震救灾等,在志(卷、篇)首增设“特载”或“特辑”,在卷、篇分志前增设“综述”,在卷、篇分志末和附录分别增设“拾遗”“补缺”“订误”“考辨”,对上届志书中没有认识到或没有认识清楚的事物进行“拾遗”,对上届志书中已记述的横向缺项、纵向断限的事物进行“补缺”,对上届志书中残存的“硬伤”进行“订误”,对上届志书中记述的有争议的事件进行“考辨”等,坚持与时俱进,弥补志书体例不足,应当说是允许的。

(摘自2004年10月全军军事志编纂骨干《培训教材》,后入选军事科学出版社《军事志编纂理论与实践》;2012年7月,在兰州军区军事志和年鉴编纂骨干培训班上再次进行授课时,内容有所压缩,标题改为《军事志体例规范》,入选兰州军区《军事志工作资料》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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