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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违法开除女工,审理结果撤销决定

时间:2024-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现为《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以及其后各章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开除女职工的做法于法无据,裁定撤销该决定。因此,厂方擅自开除女工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是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目前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各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各自的利益差别,以及法治观念不强,无时不在影响着正常的劳动秩序。

厂方违法开除女工,审理结果撤销决定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高度概括。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42条~第45条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我国《劳动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包括:(1)法律规范结构体系。表现为《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以及其后各章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2)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就业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权益的保护以及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法律保护等等。(3)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和方法。包括行政保护方法、民事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刑事保护方法。

实例解惑

用人单位不能“仗势欺人”

案例呈现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几年前,该企业被三人承包经营。由于经营有方,使企业效益大增,成为该市的纳税大户。该企业一名一贯表现优秀的女职工因一天没有来上班,虽然事后请了假,却仍然被全厂通报批评,女职工的丈夫因此去找企业负责人理论,双方发生冲突。企业负责人于当天下午发出公告,开除该名女职工。女职工不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开除女职工的做法于法无据,裁定撤销该决定。三名作为厂长和副厂长的承包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同时集体辞职,导致该企业停产。他们还通告全体员工凡愿每天去市政府请愿要求恢复厂长职务、开除女职工者,发给高于其工资的报酬。

专家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这个案件已经依法作出裁决,但它向我们清楚地说明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双方当事人所做的和所能做到的差异是何其明显!企业的三名承包人想通过严格的企业管理来提升企业的效益,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管理企业更应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而不能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来过分苛求劳动者。(www.xing528.com)

本案中,女工因事请假是法律赋予她的正当权利。而厂方的通报批评虽不违背常理,但在情理上却过于严苛。但是,在女工的丈夫找企业负责人理论,双方发生冲突后,厂方将其开除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厂方才有权与女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女工并没有上列行为,且其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因此,厂方擅自开除女工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是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厂方在向法院起诉时,贿赂全厂职工请愿,更是对女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上级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温情提示

人类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是有强弱之分的,但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允许“弱肉强食”这一“丛林规则”成为社会规范,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奉行平等和公正的规则。劳动者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于面对用人单位,敢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只有劳动者敢于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是为了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目前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各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各自的利益差别,以及法治观念不强,无时不在影响着正常的劳动秩序。另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如外资经济、私营经济等。在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中,用人单位一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将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贯彻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建立了以下具体制度: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社会保险等为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促使劳动者从自身物质利益出发,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依赖于激烈的竞争;而激烈的竞争需要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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