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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傅晓松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必然给中国金融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这是一种对信用卡正常业务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活动。所以,在信用卡的申请初审、复审当中应审查,尤其是担保的审查,是减少风险的关键。

信用卡业务风险与防范

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傅晓松

(西安工业学院 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32)

摘 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必然给中国金融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银行业务发展当中,信用卡业务是一个重要内容。它作为一种简便安全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全面普及,并以不断发展的趋势取代现金和支票而发挥作用。它对加速商品流转,刺激消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其快速发展当中,如何有效的避免和减少风险的发生是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一、申请信用卡的期诈风险及防范,二、伪造信用卡的犯罪,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几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如何避免和减少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发生,从而使我国金融业的信用卡业务尽早与世界接轨,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 资信情况 恶意透支 督促程序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将对中国金融的法制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金融机关人员了解法律,尤其是金融法规成为大趋势。在银行业务中信用卡业务发展很快,信用卡作为一种简便、安全的支付结算工具,已在世界范围内全面普及,并正以不断发展的趋势取代现金和支票而发挥作用。它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加速商品流转,刺激消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多的风险性,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比如发卡机构对客房的资信情况审查不严,或者有的不法分子伪造资信情况,欺骗发卡机构;持卡人违反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一些特约商户不严格按规定办理信用卡交易,甚至与持卡人勾结、共同欺骗发卡银行等等,都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从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使用情况看,有不少犯罪集团涉足信用卡的诈骗活动。有一些犯罪集团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然后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骗钱、骗物。这是一种对信用卡正常业务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活动。此外,通过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别人的信用卡以后,进行冒用、骗取财物的,也是一种经常见的犯罪方法。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里,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亿美元,如何防范和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一、申请信用卡环节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这一环节的欺诈是指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提供担保而欺骗银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1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的变化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发卡银行应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经过严格的初审、复审,才能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根据《龙卡章程》第八条:申办龙卡申请人经向发卡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注意“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案例:1996年7月,朱某向该市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由同事夏某作担保人,担保内容是:“本人自愿遵守牡丹卡章程,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自愿为申请人担保,当申请人不清偿其透支金额及透支利息或银行与申请人联系中断时,本人愿意承担申请人所未偿还的全部债务。”之后,朱某领取了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卡,并开使使用。从1996年9月起朱某开始透支,至该年12月底,一共透支4.5万元。经工商银行多次催告后,朱某归还了透支款2.6万元及利息,尚有1.9万元透支款及利息没有归还。此后,朱某下落不明。工商银行追款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承担担保责任,代朱某偿付应交款项。诉讼中夏某称:朱某恶意透支,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即使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超过部分的透支额,因朱某出于恶意,客观上违背了担保人的主观意愿,担保人不应对此部分偿还。

评价:这实际上是担保人的责任问题。

(1)依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夏某实为连带责任,银行可以向夏某追偿。

(2)依据《担保法》第21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夏某应对朱某透支额承担全部清偿而不是5000元之内。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在现实中房产抵押的为大多数。按照《担保法》第41条:“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车辆等抵押都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未办理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谓质押,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所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协议,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当中债权人称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指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来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建行信用卡业务中,有价单证质押仅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接受股票企业债券

所以,在信用卡的申请初审、复审当中应审查,尤其是担保的审查,是减少风险的关键。

二、伪造信用卡的犯罪

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版式、外观以及真信用卡所载的有关持卡人和银行资料,非法地制作信用卡的行为。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为了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有的是出售或者提供给其他不法分子去进行诈骗活动。所以,伪造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源头。我国《刑法》第196条:对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规定是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有力武器。(www.xing528.com)

从伪造信用卡的犯罪的方式和方法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伪造,即整个信用卡都是通过犯罪分子的“地下工厂”伪造出来的。这种信用卡的伪造,是目前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伪造的量大,造成的危害也广。另一种伪造是部分的伪造,这主要是指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空白信用卡的职务之便,在空白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如我国某地方银行支行的一信用卡发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几张空白的信用卡,趁打卡员不在的时候,将这几张信用卡打上号码,输入伪造的有关密码,然后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骗钱、骗物的活动。这种伪造信用卡的特点是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其防伪标志自然也是真的,又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所为,虽然这种伪造数量少,但欺骗性很大。所以,这就需要银行内部要严格按照制卡的整个操作规程和卡片交接和保管的规定去做,并做好领用签收手续。

三、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一般来说,涉及到金融领域当中的诈骗犯罪,在方法和手段上与一般的诈骗犯罪有所不同,许多诈骗犯罪,需要凭借专门的业务知识,甚至熟悉金融业务的一般操作规程。

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包括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柜员机上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购买飞机票、车票、支付宾馆饭店的住宿费、餐费等。还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及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目前还发现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等弱点与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致使银行蒙受经济损失。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拒不偿还透支款或者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它与善意透支性质不一样。

以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我国《刑法》第196条将其归为一个罪名即信用卡诈骗。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另外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264条盗窃罪处罚。因为信用卡本身虽不具有价值,但是它可以代表一定价值的货币进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得以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性质上是盗窃。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危害银行开展正常信用卡业务的犯罪,对这种犯罪,一定要适用法律武器,严惩诈骗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这类犯罪活动加以有效地预防。尤其是银行以及使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是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防线,银行和商户的工作人员责任心要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案。

四、常见的信用卡纠纷及其处理

有几种情况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范畴

(1)凡因持卡人信用程度差,偿还能力弱,担保人缺乏担保意识,履行能力不强而引起的纠纷。

(2)凡因信用卡或与居民身份证一起失窃后,为经济责任如何承担而发生的纠纷。

(3)凡因发卡银行挂失制度不严,持卡人对挂失后发生的透支款不愿承担赔款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4)凡因有的章程规定的透支利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意按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发生的纠纷。

(5)因信用卡章程修改后,“对持卡人和担保人产生效力”的条款不符合我国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减除”的规定,引起持卡人或担保人不愿意承担某种经济责任引起的纠纷。

(6)担保人单方面撤保后,持卡人因止付的问题与发卡银行产生的纠纷。

实际中如何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两者界限。

(1)透支原因不同。在善意透支中持卡人急需用钱而又来不及向发卡单位增添存款,只好按照规定进行透支,待以后补款;而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急需用钱,出于故意。

(2)主观目的不同。在善意透支中,持卡人透支目的是为了进行正当消费,并不具有占有透支款,而不还款或不向发卡单位补款的目的;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其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透支款。

(3)透支后行为人的表现不同。善意透支后,持卡人往往及时向发卡单位增添存款,填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纳透支的利息;而行为人恶意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逃之夭夭。

(4)透支数额不同。善意透支中,透支数额一般较少,而恶意透支中数额都很大。

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大多没有异议的欠款,发卡银行完全可以按“督促程序”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让其尽快还款。

最后,如果发卡银行能够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审查,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就能防范各种风险,减少各种损失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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