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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其严重后果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某些国家,逃税是刑事犯罪,案情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其严重后果

第二节 有一种陷阱叫逃税

近些年来,随着诸多大企业逃税事件不断曝光,“逃税”和“合理避税”作为两个热点词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视野。那么作为企业决策者的企业老板应该如何对待这两个问题?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更多的还会影响到企业长远的发展前景,如何权衡,关系重大,从本节开始我们将就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一、什么叫逃税

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不支付有关的课税。在某些国家,逃税是刑事犯罪,案情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

(1)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

(2)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

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二、企业逃税的几种方式

1.在会计账簿,报表上造假

企业为了偷逃税,设立真假两套账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做法,自身核算做真账,应付税务机关用假账。某些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按会计制度办事,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成本核算十分混乱,尤为突出的是产品销售现金收入不入账、为了造假的需要,有的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甚至将货款直接存人个人账户,以逃避监督。这类企业以家族式私营企业最有代表性,其厂长、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人都是亲属、亲戚,案发后,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

2.在会计凭证发票上造假

当前,有不少企业仍使用白条、收款收据等现金收据之类的非法单据入账,有的在工资表上造假,虚列单位员工名单,形成税收管理上难以制约的漏洞,也给贪污腐败者可乘之机、企业发票造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套买虚开发票。有的企业为了能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公然到社会上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发票入账,而有的皮包公司则专营虚开发票,牟利骗税的勾当。二是搞大头小尾,将发票分联填写。某建筑安装公司将11份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大头小尾式填开,发票联收入128万元,存根联入账 22万元,偷税3.3万元。三是虚开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有的企业将凭证作为税负调节器,虚开凭证抵扣税款,将支付的收购货款转入小金库,挪作它用,四是在产品、营项目上弄虚作假。有的企业单位明明购买了产品,却接受对方的运输发票;有的吃喝娱乐消费用劳务发票报账;有的将高税率增值税变通为低税率营业税,形成了一套惯用手法。

3.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上造假

企业为了违规抵扣或提前抵扣税款,可谓不择手段,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以及购进固定资产等,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处理;有的企业将“折旧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当作蓄水池、调节器,多摊少摊,多提少提,自我调节,随意调整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捞取荣誉或其他的某种目的。

4.在现金账户上造假

企业为了逃避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对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监督,不按规定要求设立现金日记账或在记账上弄虚作假的并非个别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实现现金结算,对不要发票,直接以现金进货的客户实行价格优惠,其现金货款不仅不记现金账也不做销售收入,现金账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不但要求购货方支付现金,自己为了在价格上得到便宜,在购进原材料,支付运输、劳务费也采取现金结算,为对方偷逃税提供方便。

5.在纳税申报上造假(www.xing528.com)

有的企业将部分产品销售收入、预算外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非主营业务收入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入户银行,设立“账外账”;有的将收入长期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或把当年收入挂账处理或采用压单方式转到下年度清算,这些都是为了实施虚假的纳税申报。还有的企业搞车间或内部承包租赁,本都属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实体,但承包者、租赁者都不申报纳税,而企业只就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入账纳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近年来,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搞零申报,负申报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避税与偷税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1.经济方面

逃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不能叫减轻。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而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

2.法律方面

逃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它在形式上表明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具备故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3.使用手段不同

偷税以违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应税事实隐瞒或者做虚假陈述,如采取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指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来逃避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而避税则以寻找和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的安排,使应税事实变为非应税事实或者变为纳税义务较轻的应税事实,从而达到不交税的目的。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偷税的实现途径具有欺诈性;而避税不具有欺诈性,其手段是公开地利用法律漏洞或钻法律的空子。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避税行为中,纳税人采取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这种安排从经营开始就实行,使税收条款不能适用,或者符合既定的免税要求,即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开始采用避税措施。而偷税却是在已经实施经济行为,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以后,纳税人通过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等手段,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从而获得税收物质利益。

5.法律性质及后果不同

避税行为人在不违反税法的条文规定或形式规定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模糊、不规范处,选择有利于其自身但却异常的、不合常规的交易安排以达到规避税负。该形式在外观上并不违反法律的形式规定或文义规定,并且在税法上是适法有效的行为,具有形式合法性。由于避税行为不直接触犯税法条款,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认。政府一般对避税是采用修改和完善税法来堵塞纳税人可能利用的漏洞,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而偷税行为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偷税直接违背税收法律,一旦查明纳税人偷税事实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合理避税可以采取的措施

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赢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2.选择投资地点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选择特殊行业

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计算,从而抵消利润。主要可采用材料计算避税法和折旧计算避税法以及合理提高职工福利等方法。

(参考来源《企业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区别》李玉梅著《财会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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