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京科技创新政策:免税与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创新活动

东京科技创新政策:免税与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创新活动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东京政府还规定免征7%的技术开发资产税。充足的信贷资金和金融资本极大支持了东京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图4-4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资料来源:日本科学技术·学术政策研究所。例如,在日本公益法人的TLO与个别大学的关联很密切的组织。

东京科技创新政策:免税与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创新活动

(一)政策概述

江户到东京,东京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城堡向现代资本主义大都市的转变过程,也经历了从一国政治首都向全国经济中心、世界经济中心转变的过程。东京的创新型城市发展模式更趋近于服务行业创新,这使得东京成为亚洲地区经济最有活力的城市之一[5]。以下总结为打造创新体系所采取的相关政策: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实行优惠财政政策

从2000年开始,根据政府颁布的《促进日本基础技术开发的各项税制》,东京政府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采取各种各样的减税和免税的税收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算机类物产税和固定资产税免于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购置电子设备可以减少缴纳7%所得税,降低企业设备采购成本;并且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计提30%的特别折旧费,以促进创新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这些优惠政策大大减轻了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成本,鼓励并促进了这些拥有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创新活动[6]

2.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

东京政府关注信息产业的发展,增加科研税务贷款,增幅高达25%。同时在信息产业中专门增设软件研发储备金和意外损失储备金,储备金是免税的。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东京政府还规定免征7%的技术开发资产税。

3.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

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东京为这些企业实施特别贷款制度:专门成立了服务于小企业的金融公库,振兴地方技术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从这里获取低息贷款,优惠10%的贷款利率,有的贷款年息低至2.7%。同时贷款期限可以适度拉长,有的长达25年。降低了企业创新信贷成本;同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OTC股票交易市场,为这些企业提供低门槛、便捷的上市融资渠道。充足的信贷资金和金融资本极大支持了东京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

4.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推进产学官合作

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高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高科技市场”由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负责经营和管理;科研人员所进行的研究如果得到“高科技市场”的经费资助,其所获专利将与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共有,有关科研人员可获得专利收入的50%—80%。同时,政府通过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确立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科技成果转让机构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从而大力推进产学官合作模式。图4-4显示了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

图4-4 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

资料来源:日本科学技术·学术政策研究所。

(二)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7]

从2000年开始,由于产业结构、企业经营上的变化,即产业界“知识”价值提高(如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出现);经营上“企业联合型”的普及,即产学官合作这一方法使得创造和活用知识成为可能,人们对产学官合作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同时日本政府和企业从泡沫经济崩溃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企业也开始抛弃独立经营的思想,而政府更多地把目光放在了新产业的创造和新的工作岗位的创造上。于是政府围绕产学官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大学服务社会与创业职能的加强,以及创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日本不断地探索21世纪的新型产学官合作模式。

1.产学官合作创新的基本模式

关于产学官合作的模式,日本文部科学省提出了几种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五大类型:

(1)研究层面:企业和大学的共同研究、委托研究。

(2)教育层面:大学在企业的实习、教育计划的共同开发。

(3)技术转移层面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大学的成果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向企业转移。

(4)咨询层面:基于兼职制度的技术指导等研究者的咨询活动。

(5)创业层面:基于大学研究成果和人力资源的创业活动。

文部科学省多年来实行的支持产学官合作的制度中包括共同研究、委托研究、委托研究员、讲学捐助金、捐助讲座等模式,这些模式中获得直接支持的有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www.xing528.com)

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的模式从知识生产、知识转移、知识创业的角度可划分为:知识的共同创造、知识的转移、基于知识的创业第3种类型。其中知识的共同创造的模式又包括:共同研究、委托研究、奖学捐助金;知识的转移的模式包括:专利交易、技术研修、技术谈判、技术咨询、研究员的聘用;基于知识的创业的模式包括:大学的衍生企业、创业型大学(见图4-5)。

图4-5 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的基本模式

从更加广义的角度来说,教育、研究信息的交流、企业对大学的奖学捐助讲座等自主活动都是产学官合作的前期阶段的活动。新的知识社会时代学术研究的综合化与交叉化、创新的多元化、社会问题的复杂化,以及新形势下企业、大学等的规模、形态、研究领域等的不同,也给产学官的合作提出了泛多元化的要求。

2.TLO制度与产学官合作[8]

由于日本早期的产学官合作主要是通过由企业向大学的研究室提供奖学金、大学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和专利的方式进行的,大学与企业间并没有深入的合作。大学即使将专利转让给企业,企业也有可能闲置不用,并且当时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并不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的,大学无偿向企业转让专利权会存在无法取得任何回报的问题。

而制定TLO法的目的就是改变对大学研究者不利的状况,构建基于合同的、透明的合作关系,促进技术转移有效进行。在TLO的设置形态上,从大学的产学官合作相关组织分类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统一组织:作为大学学部等附属单位由研究者发动的组织。例如研究者基地的研究国际财团。

(2)周边组织:作为大学的周边部门设置,由专业的职员经营,是与大学管理部门相关的组织。例如美国大学的OTL。

(3)辅助性组织:与大学有密切关系,于外部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例如,在日本公益法人的TLO与个别大学的关联很密切的组织。

(4)松弛的提携组织:虽然是与大学相关的组织,但是大学方面完全没法控制。例如一部分的风险投资基金、大学关联财团等。

(5)独立组织:基于合约和非正式约定与大学相关的组织。例如日本关西TLO等“地域型”TLO和“株式会社”TLO。

在日本,(1)和(2)性质的组织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在国立大学设立的“共同研究中心”,之后由美国的研究大学发起,一部分大学相关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构想了相当于(3)或(5)的TLO,1998年起TLO开始制度化。TLO设立初期,由于国立大学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在大学外部由股份公司、财团法人等来设立TLO,自2004年4月起国立大学法人化后,才可以在内部设置TLO,甚至有可能配备包括外部人才在内的专业团队组织,而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后设立的TLO也确实多是内部TLO型。

此外,由于TLO组织的准备过程是在校园内经过讨论的,使“在教育、研究方面推进产学官合作过程中,技术转移是大学的重要活动之一”的观念开始得到各大学相关者的认同。然而,在TLO体制中也出现了问题,比如说发明的专利权由于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所以专利权是否转移给TLO要看权利人个人的判断,而TLO无能为力,这就使得大学的发明中仅有一部分将其权利转让给了TLO,TLO无法对企业开展有吸引力的技术转让活动。并且,企业也认为没有必要一定要与TLO进行合作,直接与研究者进行交涉取得专利的相关权利会更有效率,从承认TLO专利申请数量上可以看出,它的专利申请数目虽然有所上升,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也没有实现最早制度设定时的期望,可以说TLO组织的意义并没有发挥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希望可以将大学所有的发明进行有组织的管理,并希望可以有组织地进行研究成果权利化、专利转让等活动,在2000年的“智力时代的TLO存在方式”的咨询委员会上对如何有效地提高技术转移提出了以下几点:①专利化;②对大学进行等价的补偿;③企业在使用专利时的贡献;④推动基础技术创造的研究与教育。于是,有必要讨论大学拥有法人资格的问题,这样大学就可以依照自己的规则对知识产权进行自由管理。其结果是1999年左右开始对大学法人化的问题进行探讨,文部省在讨论会中指出了大学法人化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原则上归大学所有。

TLO制度设定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产学官合作,使大学的技术能够成功地转移到企业中并获得回报。在日本TLO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TLO作为一种引入制度在适应日本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阻碍,也正是TLO的运行才使得日本产学官合作的症结不断浮出水面并加以解决(比如国立大学法人化),在TLO制度实施之初,虽然承认TLO申请的专利数逐年增加,但是并不稳定,国立大学完成法人化后TLO才有了稳步的增长。同时TLO的作用除了专利申请外,还体现在其信息挖掘的中介地位,可以说在TLO制度的推动、诱发下,产学官合作的相关制度环境得以不断完善。图4-6显示了东京大学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

在该模式中,东京大学UTEC即东京大学的风险投资企业,它们时刻关注着东京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寻找能够产生利润的项目进行投资。而东京大学TLO即大学内唯一的公司,它是中介服务机构,将东京大学的研究成果进行展示和推广,以便企业发现和投资。企业与大学之间产生的人才及创意的流动,不但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而且为各个企业带来正面的外部影响。此外,政府还由科技厅专款补贴建立了以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为中心,有风险企业参加的技术创新基地。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超导材料、纳米技术等研究开发计划,都是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参加实施。

图4-6 东京大学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

3.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的支撑系统

长期以来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大企业起着主要作用,中小企业的地位与作用比较弱,日本大企业的研发是利用公司内部的研究所等自己的研究资源,因此大企业对于包括产学研合作的外部合作往往是比较消极的,这种大企业“自付主义”的做法,也被称为“NIH(Not Invented Here)综合症”是产学官合作的最大障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日本国内企业长期研发战略和推动产学官合作战略的不匹配。但是2001年之后,即第二次科学技术基本计划颁布实施之后,大企业也开始积极探索与大学展开深层次、多种形式的研发合作。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实行的《外部机构合作研究的现状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与5年前相比实施外部合作的企业的行业种类和规模都大大增加。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日本以“自给主义”为特征的创新系统不能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纳米技术逐渐引领世界科技创新潮流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的大前提下,为实现领导世界模式的新型日本的宏伟目标,先后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人才立国战略、创新立国战略等几大国家层面的战略,为产学官合作确立了科技、人才、知识产权、创新等方面的战略支撑系统[9]。如图4-7所示。

图4-7 日本产学官合作创新模式的战略支撑系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