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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争议与欺诈的实用建议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也一样,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争议与欺诈风险最值得关注。一旦发生争议,不仅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维持与发展。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是屡见不鲜的。合同片面地规定约束一方当事人的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同。(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能较快解决争议,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并节省费用。

避免争议与欺诈的实用建议

人生无处不风险。国际贸易也一样,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争议与欺诈风险最值得关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是常有的事,这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争议,不仅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维持与发展。如何认识、解释和处理这些争议,尽可能避免这些争议的产生,是买卖双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如何应对和避免争议

一、为什么会产生争议

争议(Disputes),俗称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是屡见不鲜的。争议的产生既有合同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合同方面的原因

(1)合同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比如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各方对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

(2)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片面地规定约束一方当事人的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同。

(3)合同条款有遗漏。对同一问题,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往往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对FOB术语的解释,在美国和INCOTERMS2020中就有分歧。所以,在合同未涉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极容易产生争议。另外,根据各国法律,尽管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但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未加以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也容易引起争议。更何况什么属于不可抗力本身也是不确定的。还有,就是对解决争议的方式的遗漏,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原因。

(二)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比如买方故意不开或延迟开立信用证;开来的信用证故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指定承运人和指定交货地点等。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良商人甚至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存在欺诈动机。

二、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这种方式无论在合同中是否事先做出约定都可以采用。它的优点就在于以“和为贵”为精神内核,程序简便、形式灵活。大多数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初先行协商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与对方协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获得自动履行,各方可以根据互谅互让的原则继续进行合作和发展。这样可以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财力。当然,协商最终能否奏效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经济实力。当各方对协商结果不满意或者分歧严重,难以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就只能求助第三方帮助解决。

(二)调解

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律与国际惯例,帮助和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程序。调解能较快解决争议,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并节省费用。至于谁担任调解人一般没有硬性规定,可以是民间调解、专门机构(一般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调解,也可以是仲裁机构的调解,甚至是法庭主持的调解。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可见,调解方式也存在着和协商方式共同的局限性,即成功与否取决于各方分歧大小及各方意志。

(三)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大多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据统计,在70%的国际商事合同中都有仲裁条款。为什么仲裁如此受人们青睐?主要原因是它不仅吸收了调解与诉讼的优点,同时也克服了调解与诉讼的致命缺陷。

具体来说,仲裁有以下优点:

(1)执行力强。国际仲裁最大的优势就是执行力强,由于很多国家签署了1958年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截至2020年10月28日,已经有16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和大量的区域性国际商事仲裁条约,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国际仲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执行,这是诉讼难以比拟的。

(2)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甚至仲裁员双方都是可以自愿选择的,而裁决书却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3)独特的优势:一是中立性,即一般不受两国司法制度公共政策的影响;二是专业性,仲裁员由业务专家或知名人士担任;三是保密性,审理过程与裁决结果一般不公开;四是一裁终局,不同于诉讼的二审或三审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相关链接

国际上较有影响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A)(巴黎)——附设于国际商会的最具代表性、最有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AISCC)——东西方国际经贸仲裁的中心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纽约)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ese Commerc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东京)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四)诉讼

国际贸易争议如果不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专门审理国际经济贸易案件的国际法院。因此,国际贸易诉讼只能在某一国法院进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大多不愿采用司法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主要是因为涉外诉讼比较复杂。比如法院的选择、程序的繁琐、法律的适用以及判决执行的不确定都是诉讼的致命之处,因为复杂,所以处理问题也较慢。另外,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维系与发展。而且诉讼费用较高。

关于调解、仲裁与诉讼三种方式之间的具体区别参见表9-1。

表9-1 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续表

三、如何有效地避免争议

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商人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交易出现争议是十分重要的。要避免或减少争议,在发生争议前做好防范和应对之策非常重要,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将来的商业伙伴尽可能作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如对公司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法律诉讼情况等作全面掌握,不盲目相信公司的表面情况,也不盲目相信熟人和朋友介绍,要亲自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2)平等协商,在交易中与对方保持地位平等,不畏惧对方的实力,不卑不亢,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以达到最好的谈判效果。

(3)派出具有谈判经验的业务人员,必要时要与律师精诚合作共同参与谈判工作。

(4)不要盲目同意对方起草的文件,应自行承担起草文件的责任,控制起草文件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经济活动中,商人不但要注重数量、质量和价格条款,更应注重全面细致地考虑所有的合同条款,避免承担错误的有约束力的义务。

(2)注重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一条款关系到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及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商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不能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只能到法院去诉讼。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双方发生纠纷要想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注重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小贴士

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依照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合同中约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向本国法院提起上诉。

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3)注重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作用,避免出现法律问题造成缺憾,事后弥补困难。

(4)注重合同条文的清楚、完整和连贯性。合同条款应清楚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发生争议;合同条款内容详尽,可使争议减少到最低限度;合同条款用词应保持一致,概念统一,避免因用词不当和偷换概念而发生争议。

(三)注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往来函电的作用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避免用电话等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及临时补救措施都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及时收集保留,做到有据可查,保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利。

双方当事人只要认真履行合同,诚实守信地按合同办事,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利用仲裁、诉讼、调解等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贸易欺诈及防范

国际贸易本身也是个险恶江湖,大部分的业务员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欺诈案例,不可不防。外贸中由于存在语言交流障碍,不熟悉国际惯例,各国法律风俗差异,距离遥远,昼夜颠倒有时间差,跨国费用高昂追讨困难等因素,从而为形形色色的国际欺诈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国际贸易欺诈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骗子型,一开始就设计好骗局引人上钩;一类则属于奸商型,即生意照做,只是利用各种手段在交易过程中设置障碍,以降价、索赔等方法达到逼出口商贱卖商品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骗子的骗术也在随着人们识别防范技术的提高而不断升级换代,这就需要我们擦亮眼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俗话说得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一、骗子型欺诈

(一)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传统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名义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1.利用合同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合同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比如品质条款、装运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

案例

前几年,上海的一家企业与外商签合同时规定,货物由中方生产,而内包装盒由外方在国外印刷,然后发给中方企业装盒出运。但合同只规定了中方企业的交货时间,却没有规定外方内包装盒发到的时间。结果,中方企业的产品按时生产出来以后,包装盒迟迟不到,企业一催再催,好不容易等到包装盒到了装完产品发货时,却已经错过了船期。更糟糕的是对方对中方提出的延迟交货理由不认可,要求中方企业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合同中设暗堡是高手常用的伎俩。贸易只讲依据,不看事因。所以,合同签约必须慎之又慎,外贸人员要不断研究,熟悉各款要素,才能防止失误和疏漏。

2.变更合同条款

以变更合同条款为由从中设置陷阱实施诈骗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3.不签书面合同

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即合同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二)邮件诈骗

邮件诈骗是当前最为常见的诈骗形式。那么,骗子邮件长啥样?汇总大家收集到的骗子邮件,可以分成三类:

1.链接附件型

链接附件型诈骗邮件,顾名思义,就是带有不明链接或者奇怪附件的邮件,如图9-1、图9-2所示。

图9-1 带有不明链接的邮件

图9-2 带有奇怪链接的邮件

这类邮件是人们最常遇见的一类,也是最好辨别的,但是很多人,还是会抱有侥幸心理去点击。如果你没有办法判断,那么就打开链接或附件,查看是什么内容再定夺。如果出现输入邮箱密码或者其他密码的,基本可以认定是骗子,立即删除此邮件,并及时给你的电脑杀毒。

2.循循善诱型

循循善诱型的骗子邮件比“链接附件型”要高明一点,不太好辨别。因为在第一封邮件中没有链接,也没有附件,会简单表达说“我们对贵方产品有兴趣”“希望我们有合作”“请发报价单给我们”或者“请发送贵公司的信息给我们了解”等等(图9-3)。

图9-3 循循善诱型诈骗邮件

乍一看,这类诈骗邮件真的跟我们客户发的邮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很多人就上钩了,该发报价发报价,该发资料发资料,殊不知,骗子的狐狸尾巴很长,先慢慢放松你的警惕,到了要付款的阶段才露出来,让你点击不明链接或者奇怪的附件。这时候你没有警觉性就会上当。他并非一封邮件就要骗到你,而是伪装成客户慢慢地让你上钩。

循循善诱型诈骗邮件一开始并不好判断,我们要保持警惕,随时查看邮件的状态,并经常给电脑杀毒。当然,跟第一类邮件一样,当你见多了,判断力提升了,也能少点被骗。

3.高明冒充型

高明冒充型骗子邮件,应该是目前见过的最高明的骗术,无声无息骗到你。即使是经验丰富的老贸,一不留神也会上当。

骗子冒充B2B平台的工作人员给你发送邮件,说账户有问题,需要确认,如图9-4所示。通常我们没有什么戒心,或者碍于这是一个重要邮箱,如果出毛病了收不到客户邮件怎么办的心理,就会去点击链接。如果点击之后出现的页面是奇怪的网页,要求我们输入密码,那我们自然能第一时间识别这是一个骗子。但是他们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出现的网站页面跟平台邮箱的页面一模一样,你不会想到是一个骗子,以为真的是需要验证呢,然后就把账户和密码大大方方地泄露给了骗子。

图9-4 冒充阿里云工作人员的诈骗邮件

对于高明冒充型诈骗邮件,如果是第一次遇见,那么很有可能会上当,但是了解了其诈骗手段后,就应该多长个心眼。万一中招了,请在最短的时间内,先改密码,再进行杀毒。

另外,与客人互加WhatsApp等即时聊天工具,约定汇款前会double check账户信息,并强调,如果更换账户信息,一定要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或电话再确认一遍。最好购买企业邮箱,设置登录保护,开通登录提醒,定期查看邮箱登录情况。

(三)“天上掉馅饼”

“天上掉馅饼”也是骗子型案例中比较常见的。

案例

230万美金外贸业务的骗局

浙江萧山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孙小姐从杭州思迈经贸有限公司张科长那里获悉,美国华森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经过一番努力,孙小姐在张科长的牵线下终于与华森公司鲁董事长取得了联系。鲁董说,只要产品规格、数量都符合要求,就跟孙小姐的公司做230万美金的地毯生意,并可先付30万美元定金。商机有了,货在那里?敬业的孙小姐伤透了脑筋。在一次闲聊中,孙小姐向张科诉苦,张科拍拍脑子,说他认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在绍兴上虞,他们刚好有一批工艺真丝地毯,规格、数量都与华森公司的要求相符,并且价格低于市场价。孙小姐大喜过望,就把这一喜讯向公司作了汇报,但抹去了张科这个环节,说是自己以前在做业务时认识这个美国客户的。公司老总承诺:如果成功,公司给孙小姐提成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赏。孙小姐于是就使尽浑身解数,迫不及待地约上虞地毯公司老总章某见了面,并顺利签订了2000万人民币左右的购买地毯合同。有了货源保证,孙小姐所在公司与华森公司的合约也顺利签订了。按合约,在11月13日,孙小姐所在的萧山公司收到了华森公司董老板以个人账户方式从香港汇来的30万美元定金。第二天,华森公司的“美国地毯专家”飞来萧山,到孙小姐的公司来“验货”。这位“美国专家”只用了三个小时就把实际上得花上6天时间才能验完的货验收完毕。第四天,萧山这家公司按照合同分三次将1800万人民币汇到了章某所在的上虞公司账户。然后这1800万元便石沉大海。杭州思迈、美国华森等角色消失得无影无踪。12月15日,萧山公司向警方报了案。民警即赶往上虞调查,发现章某卖给萧山公司的1800多万元的地毯,市场价只值200多万元。

1.高利诱惑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入设置的陷阱。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结果就放松了警惕性。

2.好处诱饵

邮箱发来邮件称自己有一笔巨款被冻结了/政府扣押了/要被征收巨额的税,希望借用银行账户来解冻/逃税等,承诺会给予一笔不小的费用作为报酬。甚至还会附上这笔钱目前所在银行的账户供你查证。骗取信任之后,就开始以各种理由索要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种就如同国内的“重金求子”,如果被这样的骗局骗了,一定不要声张,因为……丢不起这个脸啊。

3.资金垫付

外贸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其在海外竞争中面临的最大门槛。因此,许多企业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诱使外贸公司上当。

(四)老好人不能做

1.帮忙出邀请函

产品没怎么谈,就说要验厂,但是却要你提供邀请函。来华邀请函也是有陷阱的,当你出具了这份邀请函,你公司对这个人来华后的行为是要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建议要先识别客户后才能帮这个忙。

2.代付款

代付款骗局曾一度被视为无解,但实际上它仍然是利用了人性的贪婪,或者是不谨慎。代付款的陷阱是这样的:

买家堪称“天使”,下订单后竟然打了远远超过订单金额的一笔钱过来(甚至会一笔接一笔汇来更多的钱),更奇怪的是,这笔钱往往不是从买家所在的国家打来的。此时买家说,多打的钱是希望卖家作为其在中国的代理,转给其他中国供应商的,可以支付给卖家一定比例的佣金。卖家一想这事多好,不仅自己收全了货款,还能从中赚一笔零花钱,一点风险也没有。可是卖家怎么都不会想到,不久之后就有个货款汇出地的公司找上门来,说自己遭遇了钓鱼,钱被黑进了卖家的账户,并报警要求冻结卖家的账户、返还货款。而此时卖家已经按照“客户”的指示把钱转给了“其他中国供应商”。于是只能进入漫长的自证清白的过程中,劳心劳力不说,还有可能面临账户被封、被冻结的风险。

这种骗局说白了就是“洗钱”,而你成了骗局的一环。

如何破解?在面对买家所在地与付款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时,多提一个需求:要求与付款公司核实,查明是否属实。一般骗子在这时就会意识到,你可能已经发现了他的套路。如果买家就此消失,那基本可以断定是个骗子。

对于给客人提供“采购代理”的外贸人,切记你的职能不应该是简单的“出租账户”。要帮客人代付款可以,但必须是在跟进订单的情况下,再帮付该订单相应的款项相对才会安全,代付款时也要让对方提供授权书等证明。

3.双重合同

双重合同,是指一些企业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与合作方签订两套合同,即一套是正常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方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

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外贸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

大多数情况下,出口商都是抱着与人方便的想法,同意签订双重合同,但这样做却包含着很多的风险,万一在贸易中进口商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恶意拖欠或拒绝付款,出口商所签订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出口商这时往往很被动,甚至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五)骗小钱

骗小钱是骗子抓住卖家急于成单,觉得即使被骗也没多少钱的心态布设各种圈套,往往容易得手,请大家务必擦亮眼睛!不要觉得就这点小钱骗子也能看上?蚊子肉也是肉,有些骗子就是冲着这小几千块去的,受害人甚至被骗了都觉得不值得去追讨,白白便宜了骗子。

1.骗检测费

骗检测费的典型设套方式是这样的:骗子自称是某国买家,表现出采购意向,先让你发Catalogue(产品目录),指定某产品后表示要订一个柜,并要求你寄样品到中国某检测公司去做检测。样品不值钱,骗子主要目的在骗检测费。部分卖家急于成单,即使心中有疑问,也觉得1000—2000元的检测费不是什么大问题,于是付钱检测,之后买家消失,或推脱订货。检测公司则撇清自己,说这是卖家与买家的事,与他们不相干。

典型特征:买家对产品并不挑剔,却坚持指定不知名的检测机构。

遇上类似的买家,首先可以搜一下买家的名字、检测机构的名字,看看是不是已经有不幸的朋友中过招。此外可以跟买家约定,卖方出检测费可以,但检测费用在订货后从大货的货款中扣除。多问几句,骗子很容易就露出马脚。

2.骗翻译费

这也是骗小钱的一种套路,早几年就有这种形式的骗局,这几年也一直没停止过。

典型套路:骗子以中国人的身份加卖家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海外买家的名片(一般是中东买家,因为通晓阿拉伯语的人少之又少)。然后这个买家就开始给卖家发邮件了,一封接一封看起来很诚恳。接着中国的这位联系人就表示买家要来看厂,什么机票酒店都订好了,连航班号都能提供。而他是翻译公司的小语种翻译,会陪同这个客户来卖家这边,但是需要卖家先垫付他的翻译费用,也不多,基本不超过1000块。卖家如果问为什么买家不能付这笔钱,中间人就会找各种理由,然后逼问到底想不想要这个买家了。卖家如果一时情急,很容易就中招付钱。届时去接所谓的“客户”时就会发现,完全是傻等了。

典型特征:中东买家要看厂,中间人是翻译,费用需卖家垫付。

(六)利用海关政策漏洞

一些国家(地区)对货物退运有着特殊规定,货物被拒收后,出口企业如果想运走,必须要获得原买方同意退货的书面声明;如果不能得到买方的配合,或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货物权属,货物会在一定时间后被海关拍卖;骗子就利用这一海关特殊规定,拖延付款,随着拍卖时间的临近,要求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他。

案例

深圳某公司出口一个小柜到孟加拉国,付款方式是3000美元定金,剩余部分L/C和T/T各一半。柜子快到港的时候,开始催客户T/T部分尾款未果。柜子到港后,收到客户邮件说,对方海关出了问题,他手上有11个柜子滞港,等到问题解决了会给通知。鉴于信用证有效期是到7月28日时间还早,所以决定再等等。此后,骗子以各种理由继续拖欠尾款,比如正值斋月,即使寄单,孟加拉国银行也不会处理。一场无休止的漫漫“拖款路”就此开始,甚至提出因市场价格下滑,供大于求,需要降价20%的要求。最后骗子表示如果不同意折扣,他会以信用证上交单期限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这其实就是一次有预谋的诈骗,买方设下这样一个骗局,是基于孟加拉国的以下两个法令:

(1)货到港三个月(水果蔬菜等是45天)未提货,将被海关拍卖,且原买方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所得归入国库。

(2)已到港的货物,如要退运或转卖,必须得到原买方的同意。

当卖家同意货物余款以LC与TT各一半的方式来支付时,就开始掉入买方的骗局了。

(七)冒用知名买方名义

冒名顶替的行骗手段越来越普遍,就是直接冒充买方下单,而且很容易得逞。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中,合同基本以签字为主,不需盖章,造假成本很低。一般来说,骗子买方利用中国各类展会、阿里巴巴或中国制造网等贸易平台来接洽出口企业,并选择本国或邻国实力雄厚的知名买方作为其冒用的对象。且对于产品价格不太敏感,对于质量要求、设计等不会作太细节的考究。

假公司如何去提货呢?除记名提单外,其他提单一般都可以转让,通过在提单上简单的背书,假公司便可以以自己名义去提货了。

案例

骗子公司冒充瑞士某著名化学品经销商,向某外贸公司下了订单,签署外销合同。后续外贸公司发货时,骗子公司又要求将货物发送其在非洲多哥共和国的分支代理。外贸公司按照指示发货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所谓买方联络人也再无音信。当外贸公司委托中国信保向真实的瑞士公司追讨欠款时,该瑞士公司一纸律师函,直接告知从未与该外贸公司进行贸易,合同的签字、签章均为伪造,关于所谓多哥的分支代理更是无稽之谈。外贸公司财货两空,直接损失达40万美元,损失惨重。

(八)花样百出让外贸企业放松警惕

现在骗子多了,人们都有了防范意识。国际犯罪分子就利用各种手段,降低出口企业的防范心理。典型的如“放长线钓大鱼”——先做小额再骗大的,利用银行汇款“到账”和“在途”的区别假意付款,抓住企业以为“小单不会有风险”的心理专下小单,主动发送营业执照、“签章齐全”的合同或者订单以及所谓“买方”的官方网站、财报等。有些有实力的骗子买方甚至给予一定的定金,或者先正常做一两笔小额预付款再要求赊销。随着近几年出口信用保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更有甚者会主动建议出口企业寻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查询所谓的“买方”资信。

案例

自称英国A公司采购的老外X通过展会、网络等渠道找到国内供应商C,希望采购其产品。X对于结算方式的要求比较特殊,一般是D/P at sight、OA等对买方有利的付款方式。为了让出口企业C减少担心和疑惑,X会建议企业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待保险投保事宜操作完毕,X会与出口企业C沟通,让其将货物直接发给法国B公司,B的公司名称与A非常相似:A的全称+××branch,名字上完全可以迷惑住,让出口企业认为AB系关联企业。出口企业C最终与采购X达成如此一笔贸易:合同签署双方为C和A,即从合同法律角度而言,此笔贸易的债务人为A。物流方向,由C直接将货物发送给B。应付款日到期后,C联系X催收货款,一般X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干脆玩消失。出口企业C寻求保险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反馈,A公司否认贸易事实,告知其公司不存在该员工,即该笔贸易系虚假贸易,属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出口企业C钱货两空,保险公司除外责任也不予赔付。(www.xing528.com)

这类骗子的共同点是:“买家”对产品本身并不是非常上心,对价格也不太在意,很容易成交订单,专业的要求不多,验货也不严格,概括来说就是:除了付款方式,其他一切好谈。有时候,还不时来个剧情反转的神操作,让你不得不信以为真。

案例

2018年11月底,一个翻译带着两个买家到义乌国际商贸城订货,随便走进一家商铺就说货好,也不还价,立刻下几万元的订单,翻译在一边帮腔说买家的店在法国,生意做得很大,钱不是问题不要担心。一般情况下卖家不会这么容易中招,但骗子回过头来给卖家一个电话,说柜子容量不够了,订的货减一半。卖家想,骗子哪能有这操作,不是骗的越多越好吗?而且砍掉一半的订单之后,货值也不太多了,于是就轻信了。骗子仅仅交了800元定金,允诺20天后付货款后,卖家把80件货送到了指定的仓库。警方调查发现,这个公司2018年10月才开,并没有到市场监管局注册,老板是印度人,从11月份到12月初,这家公司先后安排翻译陪同一名伊朗客户和一名尼泊尔客户到市场采购,共向100多名经营户采购了价值300多万元的货物,包含玩具、五金、日用品等。这两名外商订货从不还价,频繁更换临时翻译,租用了多个收货仓库,并且故意隐瞒身份,号称自己是英国和加拿大人。

因此,也请大家长个心眼,如果遇上了对产品一窍不通、也不怎么讨价还价、下单神速的买家,问问自己,你平时买彩票中过奖吗?

一般来说,对付这些纯粹的骗子,只要我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迷信轻易的“财运”,不抱侥幸心理,商业信用要讲,警惕性也不能放,再掌握一些防骗技巧和方法,基本上就能杜绝上当受骗。

二、奸商型欺诈

对于骗子型欺诈,相对来说倒还好办。奸商型欺诈就比较复杂了,其中虚虚实实扑朔迷离。这类型的欺诈,与骗子型欺诈不同,骗子型欺诈从生意开始就有欺诈动机,而奸商型欺诈不同,严格地说,这类型欺诈还算不上欺诈,因为从事这种欺诈的商人实际上属于做生意不诚信、不厚道的奸商,他们的初衷不是为了骗人钱财,而是生意照做,只是给你下套而你又中了他的套之后,以此为要挟,进行压价、索赔,或拖延付款等等。

奸商型欺诈中最典型的当属前面“制单结汇”部分提到的故意设置信用证软条款。在此我们再看一例。

案例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REMENT(单据要求)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被通知人)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一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就通过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告知被通知人)。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可见,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客户之间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

除了软条款,有些买家还会故意为单证不符埋下隐患。具体做法是:进口商给出口商开证时,就在信用证里为出口商将来制作不符点单证埋下隐患,等到出口商将来交单议付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提交符合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单证,如果出口商心存侥幸,把全套单据寄给进口方后,进口商就指示开证行以此为由进行拒付。当然,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拒付,而是以此为要挟,进行压价或拖延付款。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起类似的案例。一家韩国的企业与我公司做成一笔红黍子交易,我为出口方。对方给我方开来信用证时,故意把我公司的名称打错一个字母,我公司制单员当时就心存侥幸,认为是对方笔误,就贸然把全套单据寄给对方,结果开证行就指出我方所交单据上的受益人名称与信用证不符,因此拒付。最后经过我公司多次交涉后,才以降价了事。

此外,还有的在“无单放货”上做文章。控制提单是企业控制收汇风险比较常用的手段,但是提单在手,货物已经被买方提走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货物怎么会被无单放货呢?因为出口企业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特别在FOB情况下,货代由买方指定,一些小货代跟买方有业务往来,往往会听从买方指示或干脆采用非特权凭证的FCR等代替提单。买方还有可能在信用证项下与银行联手,以担保函形式先行提货。

案例

某美国工艺品进口商以信用证方式进口一批相框。货到美国后却以某单证缺少一份副本为由拒付单证,要求扣款(实际原因是前一批货物部分黏胶不洁,索赔未果)。经货代核查,该批货物已经提走。出口厂商闻讯大惊,通过银行质询开证行,开证行却声称单证仍保管完整。犹豫再三,出口厂家接受扣款要求。

实际上在本案例中,因为外商和开证行规模较大,过去信誉一直不错,因此在核查发现货被提走以后,工厂不必惊慌而反倒可以安心。因为此时的状况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客户采用了“担保提货”方式,虽然全套单据形式上仍掌握在开证行手中,但银行已经无法退回。如果工厂坚持付款或退单,客户与开证行势必妥协。遗憾的是工厂不了解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得知货物被提就乱了方寸主动退却了。

奸商型诈骗在实践中形式多样,但实质都一样,在此不一一列举。对付奸商型骗子,需要比较扎实的外贸知识,熟悉贸易惯例,在洞悉内情的前提下,不受恐吓,坚持原则。平时可多积累行业经验,收集各类诈骗案例以资参考。

三、防骗有术

中国是世界制造的中心,出口贸易大国。在改革开放的近几十年来,中国企业被海外企业所诈骗、所欠的货款,令人触目惊心。中国企业的货款之所以被诈骗,或者被海外的企业所拖欠,很多情况下都是犯了低级错误,或者说,都是没有做好作为一个贸易人应当下的基本功。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会陷入三个重大的认识误区:第一,外国人诚信度高;第二,政府官员站台,企业必然可信;第三,熟人信任度应该没问题。这是中国企业家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三大认识误区,也是骗子诈骗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

为了避免在国际贸易中被诈骗,有很多基本的功课可以做。上面我们介绍了外贸诈骗的主要类型,尽管其中有的诈骗手段比较高明,但总会露出一些破绽,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可能性不多,只要我们外贸公司和企业提高警惕性,掌握识别陷阱的方法,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下面总结出几种识别与防范方法,供大家借鉴。

(一)审查业务的真实性

审查业务的真实性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功课。真实性审核就是排除“四自三不见”业务,避免误入虚假业务陷阱。如何审查真实性呢?

(1)应具备“五有”,即在出口业务中,有卖主、有买主、有对应产品、有生产产品的工厂、有运输方;在进口业务中:有卖方、有买方、有产品、有运输方、有最终用户;代理进口项下有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在业务操作中,一般具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并有银行参与。此类业务以自营业务为多。

(3)不是同一人(即便是代理业务也不是买方、卖方、运输方为同一人)。

(二)完善合同条款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在真实性的识别中难以如愿,对方几方面串通一气,互相配合,并多次反复强调真实性,而外贸公司又想尝试的情况下,可采取签订严谨的合同来识别和防范,如在合同里面订立品质条款、认证条款、价格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以及定出详尽的规格、要求等,并要求对方具有法人代表签字或其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文书。特别要强调签约地在本地区。

在出口合同中要订有严格的仲裁条款;规定出口国为解决争议、纠纷的管辖地点。很多中资企业认为,纠纷是对方国家管辖还是其他国家仲裁,意义不是特别大,其实这是个非常错误的认识,明确管辖地点是判断对方是否有欺诈意图的重要方法。如果对方想拖欠这笔货款,往往他会坚持不要在中立的第三方和债权人这一方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如果我们没有坚持就意味着对方很可能不会面临败诉,以及面临支付高额违约金的仲裁结果的压力,这样很容易让对方产生欺诈或者拖欠货款的企图。如果我们坚持要在我方的仲裁机构或者中立第三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且坚持高额的违约金,对方没有接受,那说明对方对支付货款的能力或者支付货款的意图并不坚决,这个条款坚持不坚持,就能简单判别对方是否有拖欠货款的倾向和欺诈的企图。

另外,一个精明的企业家或者聘请了专业律师的企业,往往会要求在合同的前言部分或者附加条款中,把对方承诺的履约能力或者履约的实际情况,用文字记录下来,并且加上一句话:上述履约的陈述,如有不符视同诈骗。这相当重要!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在中国人的意识里面,往往认为贸易纠纷不过是个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但是在西方国家或者在普通法系国家,只要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不诚信的陈述,都有可能上纲上线,负刑事责任。有了这样一些文字记录,一旦对方的陈述是不真实的,或者对方的承诺是欺诈性的,极有可能被对方的地方警官、警察署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有了可能追究对方企业主或者股东刑事责任这样一种压力,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对方拖欠货款或产生诈骗的企图。

最后,还要注意在进出口中一定要坚持签订书面合同,因为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告诫性和公开性,并具有证据的作用。有一些欺诈在书面合同中肯定会露出破绽,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及时识别和防范。

(三)做好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法律上的一个术语,说白了就是要了解一下对方底细。道理很简单。就像我们中国很多地方在谈婚论嫁的时候,总有人提出来说,那我们查一下对方家庭底细。连普通人女儿出嫁或者要娶对方为媳妇,都懂得摸底调查,但中国企业几十万、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货款被国际买方拖欠,为什么不做尽职调查呢?尤其在当今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很多国家都有诚信记录,很多国家都有公开资料,通过专业机构做一份尽职调查就可以避免最低级的错误。欧美企业规范的国际贸易,一般情况下所支付的尽职调查费用都占合同贸易金额的1%左右。而根据知名律所摸底调查反馈情况来看,我们中国90%的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基本上不愿意付费做尽职调查。

在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千万不能因为看到对方是个大家族或者看到对方是个大集团,就忽略了跟我们签订这份合同的主体的真实情况,因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很多时候是授权性资本,并不是中国意义上的真正到资的注册资本。所以当你看到一个注册资本几千万美元乃至几千亿美元的集团公司的时候,很可能其已经资不抵债,很可能那只是一个空壳公司。

调查方法还可采取:银行查询,海外机构查询,行业查询,进出口商会查询,有关机构查询等。

相关链接

中国尽职调查若干渠道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中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为客户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帮助客户核实企业合法身份、信用情况、交易情况,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可通过发送邮件到sinorating@sinosure.com.cn或登录其官方网站(http://www.sinosure.com.cn)了解有关信息。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检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原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迄今为止唯一的带“中国”字头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中检集团欧洲公司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信用的查询服务,可通过发送邮件到shenhy@cciceu.com了解有关信息。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作为国内最早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之一,目前服务领域覆盖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经贸摩擦应对、公司经营、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代理等多个方面,并与世界各国的商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够为企业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推荐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或了解交易对象的相关情况。在出现风险后,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境外商账追收和纠纷解决。

案例

看清首次交易买家的真实面目

陕西省内M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工具出口,年出口额约300万美元。2020年1月计划就向某国买方N的出口业务进行投保,出口金额15万美元。M企业同时表示,买方N为该国一所知名医院。据此中国信保立即开展了资信调查,看着资信报告中该医院所处行业和双方风马牛不相及的交易产品,中国信保的客户经理立刻警觉起来,第一时间与M企业联系,了解相关交易情况。通过仔细比对买方资信报告,发现买方N的名称与该知名医院的名称极为相似(前者为HOSPITAL OF N****,后者为THE HOSPITAL OF N****),并且买方N的收货地址与医院地址也不相符。至此,真相浮出水面,骗子的伎俩最终暴露,M企业通过利用中国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成功避免了大额损失。

相关链接

值得收藏的买家身份查询途径

中国大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js.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视界,网址:https://www.x315.com

中国香港地区

□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ICRIS),网址:https://www.icris.cr.gov.hk/csci/

中国台湾地区

□经济部商业司,网址:http://gcis.nat.gov.tw

美国

□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网址:https://www.dnb.com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网址:

https://www.sec.gov/edgar/searchedgar/companysearch.html

□New York Secretary of State Corporation&Business Entity Search(纽约州务卿网站),网址:

https://www.secstates.com/NY_New_York_Secretary_of_State_Corporation_Search

日本

□日本统计局与统计中心,网址:http://www.stat.go.jp/index.html

新加坡

□ACRA Website,网址:https://www.acra.gov.sg/home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网址:https://www.bvifsc.vg

□澳大利亚工商局(Australia Business Register),网址:http://abr.business.gov.au

新西兰

□新西兰公司注册处,网址: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印度

□印度公司事务部(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

网址:http://www.mca.gov.in

德国

□Firmenwissen,网址:http://www.firmenwissen.de/index.html

英国

□GOV.UK,网址:https://www.gov.uk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标准普尔

网址:https://www.standardandpoors.com/en_US/web/guest/home

专利、版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查询,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美国专利商标查询,网址:http://www.uspto.gov

税务、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cx/

□美国IRS关于税务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irs.gov

□欧盟商标查询,网址: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

组织机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址:https://www.cods.org.cn

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

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例示

银行常用资信评价用语

1.优级(Excellent)

This company appears to have a very active and increasing business.(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充满活力且不断上升)

We consider them quite good for large scale business engagement.(我们认为其经营活动非常优良)

We recommend them as worthy of your full confidence and consideration.

(我们认为他们完全值得你们信赖与考虑)

This company has enjoyed good growth over years and considered management of high quality.(该公司近年来业务不断上升,且具有高质量的管理水平)

This company is long established, very experienced and successful in their field.(该公司历史悠久,经验丰富,经营成功)

2.良级(Good)

We consider them good for normal business engagement.(我们认为该公司具有正常经营能力)

We consider the company as trustworthy for its ordinary business engagement.(我们认为该公司进行正常业务活动是可信赖的)

They may be considered good for their normal business engagement.(他们具有正常经营能力)

3.一般级(Ordinary)

We have no experience with the company other than routine current account business.(除了正常的往来账户业务外,我们对该公司不甚了解)

The company may be considered good for their moderate business engagement.(可以考虑与该公司进行适当的业务交往)

This company operated in order.(该公司正常经营)

4.差级(Bad)

We advise you to proceed with very possible caution in dealing with the company in question.(建议以非常谨慎的态度与该公司打交道)

Payments to a few suppliers are slow:the slowness in attributed to a dispute with suppliers regarding to quality of merchandise.(对部分供货商付款迟缓,迟付的理由是对货物质量有争议)

The reports in circulation indicate that they are in an awkward situation for meeting their obligations.(发布的报告显示该公司在如期偿付债务方面难以对付)

(四)高科技识别

高科技识别主要是指运用电子技术检测分析,一是识别欺诈者所伪造的各类重要单据。伪造单据的一般特点是:色泽浓淡不均,细密的线条不完整、不清晰,图案、花纹、线条变形,粗细不匀,或出现差异,复杂的图案容易模糊。有些伪造单据尽管也使用一些精密仪器制成,在肉眼上难辨真假,但通过电子技术分析,在细密线条上容易出现图文不着墨的“漏白”现象。在对水印的鉴别上,伪造单据对着光看时,看不出图像的层次,真单证水印透视时清晰自然有层次;在紫外线下检验伪单证水印发荧光,真单证水印不发光等。二是在进出口贸易电子网络条件下,能迅速反馈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和数据,由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掌握,并进行识别。

(五)充分运用规避风险手段

充分运用一切可以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避免欺诈风险的重要内容。

1.高度重视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要高度重视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CPT、CIP等)。另外,要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识别,一旦发现,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

2.有效控制物流

为了保障货物所有权,务必注意要有效控制物流。

(1)自行选择货代,不使用买方指定货代。在诈骗过程中,骗子公司往往会指定货代,这些货代和骗子公司较为熟识,方便其提取货物。因此,外贸公司应在实际贸易中要求使用自己选定的货代。这些货代和外贸公司关系良好,在出现风险时,能有效帮助外贸公司控制货权,防止骗子公司非法提取货物。

(2)保持提单出运信息与买方信息一致。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外贸公司应保持提单上的出运信息与合同买方的信息一致,即收货人信息为已经核实过的买方信息,尽量避免货发第三国、货发第三方的情况。

(3)保持寄单信息与买方信息一致。应尽量避免将正本提单快递至买方地址以外的地址,应保持提单寄送地址与经过核实的买方经营地址一致。从进一步提升安全性角度考虑,可以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但切记无论如何不要随意将快递单号告知买方。

(4)在交易租船订舱中,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方便旗船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尽量通过银行付款,避免骗子公司冒名顶替

骗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货物,通过冒充其他公司进行交易,就是让外贸公司误以为是在跟资信良好的公司进行贸易,放松警惕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警惕性较高的外贸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部分预付款来防范风险。但这远远不够,骗子公司的目的是诈骗获利,往往他们会不惜支付一定预付款,骗取更高价值的货物。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骗子公司会从第三方账户中进行支付,这样就更无法进行判别。因此,建议外贸公司要求买方支付部分预付款的时候,金额可以商量,但需要要求买方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进行外汇支付。由于银行外汇系统的严谨性,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锁定买方的真实性,避免骗子公司冒充。

4.不要忽略最起码的担保手段

在采用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比如企业担保、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担保,以及房产担保、信用担保、银行支付手段担保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保障收汇安全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很好的风险防范工具,但是对于欺诈风险,一般情况下却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六)严防授人以柄

如果是因为骗子手段高明而上当受骗,因此造成损失,还情有可原,但如果是因为我们自己对问题的认识不够全面、彻底,或者自己忽视了原则,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没有把工作做好,被对方从“鸡蛋”中挑出了“骨头”而遭受损失,那就是自作自受,自食苦果。

比如,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与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固然是很好的反欺诈担保手段,但是很多企业只知其皮毛而不知其内涵,信用证在很多国家看上去等于现金,等于最有信用的银行担保,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个别不规范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却往往设置了前置条件,虽然我们的货已经到岸了,但是对方的企业,只要找到一丁点儿小小的瑕疵或借口,都能轻而易举地把这个信用证或者见索即付保函项下的款项进行止付。也就是说,对方已经收到你的货了,本来见到了索款要求,银行就应该付款给你,或者说我们提供了提单或货物到岸的证明,银行就要兑现信用证,但是因为他设置了条件,因为银行不规范,因为司法体系腐败,往往导致了大批的见索即付保函或信用证无法兑现,当然我们货款的回收也就落空了。

另外,除了应当具有清醒的防骗意识,认真掌握各种防骗方法外,还应当注意,在同客户交往过程中,做工作务必要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尽量避免犯不应该犯的错误,防止授人以口实,上面奸商型欺诈中提到的红黍子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

总之,戒贪、戒急、戒虚荣心,坚持原则是生意场上最基本而永恒的防骗之道。明白外贸原理,则可灵活操作而变不离宗;积累江湖经验,方能雾里看花而方寸不乱。

小贴士

骗子惯用伎俩

(1)非洲骗子:往往冒名欧洲中型企业,或者非洲资信较好的企业进行诈骗,诈骗产品主要是化工原料、医疗用品、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等,一般要求货物发送乌干达、肯尼亚、多哥等国。如外贸公司被要求货发到上述国家的,需要特别注意防范欺诈风险。

(2)欧洲骗子、美国华人骗子:往往骗取货值单价较高的产品,如平板电脑、液晶电视等,主要采取冒充北美大公司或大公司的采购商进行诈骗,往往要求货物发香港,在香港装船。实际货物到香港后,即被就地分散运往世界各地。

(3)骗子热衷联系方式:骗子多喜欢使用GMAIL、YAHOO、HOTMAIL免费邮箱,形式上多采取“公司简称+@gmailyahoohotmail”的方式。骗子公司多喜欢使用聊天工具、邮箱、网络电话等联系,不愿意使用固定电话和传真。

(4)骗子常用套路:骗子公司急于骗取货物,也急于一次性骗取大额货物。在洽商业务中,往往给出较高价格,对产品的细节并不会太过深入的商谈,并要求货物一次性出运。所以,遇到不怎么讲价格、讲细节,同时要求一次性出运大金额货物的情况,外贸公司一定要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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