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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力挺跨境电商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利好行业发展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直接针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和部门规定,主要是解决目前跨境电商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和监管难题。从外贸政策的角度,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在外贸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明确了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综合试点工作应遵守的原则。目前而言,此次政策对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乃至整个行业都是利好。

政策力挺跨境电商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利好行业发展

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直接针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和部门规定,主要是解决目前跨境电商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和监管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国家对外贸易的高度出台对跨境电商的支持鼓励政策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外贸国六条”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从外贸政策的角度,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在外贸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六条措施分别是:

(1)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

(2)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减少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定检验。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

(3)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

(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

(5)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完善多种贸易方式,促进边境贸易

(6)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第一次正式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概念,由此可以表明政府首次明确了达通、广新达等外贸B2B服务商作为服务机构的身份,并支持它们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有利于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其明确了跨境电商的主要发展目标,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商企业强强联合。跨境电商是“稳增长”与“互联网+”两个概念的结合,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助于直接带动我国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信息内容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制造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未来政府将不断优化通关服务,逐步完善直购进口、网购保税等新型通关监管模式,打造符合跨境电商发展要求的“一带一路”物流体系。

2017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3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明确了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综合试点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是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风险;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这代表了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和认可,对于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目前而言,此次政策对跨境电商平台和卖家乃至整个行业都是利好。在此之前,我们也通过各种渠道消息,包括政策层面和行业层面,已经有初步判断,政策还是会维持稳定性,不太会有很大调整,所以过渡期政策会继续再延迟一年。中央之前类似的文件以及领导讲话里也释放了这样的信号。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一方面,可以和国际大环境保持一致,监管政策不过紧也不过松,保持适度。另一方面,可以在过渡期内加强产业融合,使政策兼顾跨境电商、产业和进口等多方面的发展,使政策更为平稳。

2017年11月27日,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意见表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做法已成熟可面向全国复制推广,供各地借鉴参考。还请各地结合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为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发挥更大作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4部门联合发函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将极大地助推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跨境电商行业链条日臻完善,行业格局日渐稳固。此次各部委要求各地复制推广跨境综试区等两平台的经验做法。这是国家对杭州综试区最为认可的两点经验,也是杭州综试区的核心架构

(二)针对跨境零售出口的政策

2013年8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第一次针对跨境零售出口出台了支持政策,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纳入海关的出口贸易统计,提出了确定零售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及专项统计、检验监管模式、收结汇、支付服务、税收政策、信用体系等6项具体措施:

(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3)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4)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30日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出台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好措施,提出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三)针对跨境电商支付问题的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3月制定和下发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要求》等多项文件,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明确了鼓励支持“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指导意见》支持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2013年10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重庆易极付公司在内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接获国家外管局正式批复,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这标志着国内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

与此同时,外汇管理局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17家获得资格的公司主要分布在5地,获得业务资格有所侧重,分别涉及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在试点发展良好的基础上,2015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www.xing528.com)

此举增加了民众的便利,打击了海外代购,为跨境电商结汇松绑。但是对于大多数跨境电商来说,结汇依然是一个大问题。监管部门对于支付平台跨境业务的发展方向是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让国内的支付机构“走出去”,从而推动人民币结算的国际地位上升,因此在跨境电商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将会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保证了使用安全性,同时对国家而言保证了税收,便于数据监控放宽外汇管制

(四)针对跨境电商的通关便利化问题的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4年7月23日出台《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该公告对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流监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第二,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第三,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四,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须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海关总署2014年1月29日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电商”,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在2014年7月30日又出台《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电商”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电商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该政策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2017年8月1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涉及的经营主体(企业)、第三方平台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要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第三方平台对于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该政策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了数据的接入,更多的数据样本,就能对跨境电商大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概况,更好地对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作出指导。

(五)针对当前保税进口新模式的政策

2014年3月,海关总署针对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6个地方的保税区试行保税进口模式的情形,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税进口模式的商品范围、购买金额和数量、征税、企业管理等制定了相应的条文。

第一,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但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第二,关于征税问题。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六)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政策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这类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6年4月8日以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的对象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 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与此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而考虑到现行的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对行邮税政策进行同步调整,将2016年4月8日以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两项政策的实施,对于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政策实施后,将为国内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并将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七)针对外贸综合服务模式的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税务总局还出台《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规定了外贸综合服务退税的单独申报业务类型。公告规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提升对外开12个字“积极推动、逐步规范、加强引导”。落实细则含6个方面具体细分为26点,包括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转型升级、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放水平、构筑安全保障防线、健全支撑体系等。国务院力挺电商发展,从电商企业发展角度看,此次发文规格极高,很具体;将与电商企业直接相关企业设立、税收、基础配套、市场需求和电商人才就业均囊括在内。在此规格极高又极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下,跨境电商在经历前后10年的摸索式增长之后将迎来二次成长期。具体提及支持物流信息化、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跨境电商)、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大宗品电商及零售O20)、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资电商)等。此次细则落地后,电商立法已渐行渐近值得期待。电商立法将进一步将电商发展置于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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