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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特征:北京市的情况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我国养老服务的历史发展,可以概括出如下三个主要特征。孝文化,一是以“经”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家庭养老服务的内容。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是历朝历代政权最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谕旨是封建皇帝发布命令的主要方式。专门发布有关养老服务方面的谕旨,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政府对养老服务建设的态度,也反映了一个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力度。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特征:北京市的情况

纵观我国养老服务的历史发展,可以概括出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以孝的名称替代养老服务概念。纵观我国历史上养老服务的发展,可以发现,基本上没有或很少使用养老服务的概念,充斥各种典籍的相关事物均冠以孝的名称之下,孝替代了养老服务的所有内容。

养老服务是现代社会的概念,有现代社会学社会工作理论支撑,有一整套由目标、观念、内容、形式、资金、人员、管理、机制等不同部分构成的体系,而且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在传统社会,没有这些理念和做法,只有家庭赡养父母的事实以及国家基于这种家庭养老所构建的孝文化。我国传统社会的孝文化属于一种顶层文化,也就是说,孝文化包括了政治的等级文化、社会的秩序文化、人际的地位文化、家庭的尊老养老文化以及各种相关的衍生文化。家庭养老服务既是孝文化的基础,又是孝文化的具体形态。因此,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就是孝,孝就是养老服务。

孝文化属于上层建筑。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同样,孝文化形成之后,也必然会对中国的家庭养老服务产生巨大的依托作用。这种依托作用,大致有三个方面。

其一,正名。在中国传统社会,行为和名分,人们更重视名分,因为名分是地位,是权益,是道理,所以,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55]在做任何事情前,首先需要有个名分,有个说道,孝就是养老服务的名分。对待老年人,历史上出现过两种态度,一是杀老弃老,二是养老尊老。为什么要尊老养老?孝做了回答。从“孝”字构词看,上为老,下为子,意味着“善事父母者……子承老也”。[56]虽然我们现在无法判断祖先构词时的具体情况,但从这个词的构造来看,养老特别是儿子养老应该是孝的本意。换句话说,养老服务就是孝,孝包括养老服务。孝为养老服务定名分、定权益、定行为规范,使子女赡养老年父母义不容辞,使老年父母接受子女侍养名正言顺、理所应当。

其二,规范。孝文化,一是以“经”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家庭养老服务的内容。如《孝经·纪孝行章》规定,“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尚全,然后能事亲。”其中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居住、赡养、治病、治丧、祭祀是事亲的主要内容;二是尊敬老人、让老人愉快、父母去世时伤心悲痛、祭祀时严遵礼仪是事亲的基本标准。《论语·学而》规定,“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说的是子女要继承父志,不能改变父亲的教诲,也是养老服务的内容。二是强调了家庭养老服务中的精神目标,即通过规范人们的孝行为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论语·为政》记载,孟孙问孝,孔子说,“无违”,即“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礼是养老的原则和目标。《论语·学而》指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经》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欧阳修《泷冈阡表》指出,“养不必丰,要于孝。”可以说,家庭养老服务,既重视生活赡养更重视生活赡养所体现出的孝观念以及忠君的等级观念,这些均因养老服务而得以确定,也使养老服务承担了双重责任。三是凸显养老不仅是事,更是行为规定和人生准则。前述引用的史料说明,养老既包括生前敬养,也包括死后礼葬,更包括延续父道、继承父志。如果说敬养和礼葬是事、是工作,那么,继承父志就是人生的信仰和职责。以孝替代养老服务的表述,可以清楚地说明,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是一种文化。

其三,监控。孝文化对家庭养老服务运行具有监控和保证的作用。从直接作用来看,主要是通过父与子的纵线关系来实现。比如在养老服务实施过程中,强化了“老则贵”和“唯父是从”的观念。《礼记·曲礼》说,“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此孝子之行也。”《劝家庭行孝文》说,“苟其父母不甚清正,而有缺点处,子不得过分逆谏。自当尽子之道,循循伏从,方为孝焉。”这就是说,父让说才说,父让做才做;即使父有不妥处,也不能贸然指责批评。从间接作用来说,主要通过家庭与家庭的横线关系实现。比如,构建社会舆论和制定相关政策,等等。我们最熟悉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其意讲的是关心自家老人也要扩展到别人家老人。然而,如果人人都能关心自家老人,何需“及人之老”?所以其中隐含着也要监督其他家庭赡养老人情况的内容。关注其他家庭的老人并在必要时施以援手,既暴露出有些家庭的子女不孝或养老服务不足的问题,也反映了家庭与家庭间负有相互监督的社会责任。至于国家法律和地方族规对不孝者和违反礼制者的处罚,也是基于孝文化的原则对养老服务实施监控的一种表现。

其四,强化。由于孝文化将孝观念和价值观赋予家庭养老服务,因而使家庭养老服务的家庭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养老行为转变为政治行为,短期行为转变为世代相继的行为,偶然性行为转变为必然性行为,随意性行为转变为规范性行为。一句话,将“事”变成“文化”。前述史料所揭示的由养而孝、由孝而忠、由忠而礼、由礼而法,则是一种明证。这样,家庭养老服务已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好的规则。由此说明了孝文化对中国家庭养老服务的依托和制约关系,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二,政府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第一主体。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是历朝历代政权最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由于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机构建设最能体现德治和仁治,所以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此均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手段建立了全方位的支持和维护体系,大力推动其发展。近现代社会的政府,虽然依托的理念不同,但基本沿袭了这个传统。

其一,颁布谕旨。谕旨是封建皇帝发布命令的主要方式。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谕旨就是国家大法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专门发布有关养老服务方面的谕旨,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政府对养老服务建设的态度,也反映了一个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力度。据史料记载,历朝历代均发布过有关孝文化或养老服务方面的谕旨,而且谕旨内容涉及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退休制度、优惠政策、尊老礼仪等多个方面。《后汉书·明帝纪》载,诏曰:“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册府元龟·帝王部》记载唐玄宗开元三年十月诏:“古者亲问百年,义在养老,其侍年老九十以上并笃疾,各赐物四段,绵帛各一疋。”《钦定续通典》卷37记载:“真宗咸平五年诏:文武官年七十一以上求退者,许致仕。”《明史·太祖本纪》记载:洪武十九年夏六月甲辰,诏有司存问高年。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升,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产者罢给米。《清会典事例》卷519载:康熙六十一年,皇帝下诏,召“文武大臣官员及致仕退斥人员等年六十五以上者六百八十人,燕于乾清宫前……授爵劝饮,分颁食品。”以上史料反映出,封建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重视,制定官员退休制度和分年龄分资产状况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国家宴请老年人等。

其二,制定法律。法律是仅次于谕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主要规范官员和百姓的行为,特别是对不孝子孙有较严厉的惩处条款。据史料记载,传统社会维护养老的法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权益;二是惩处不孝子孙及不尊老的地方官员。《唐律疏义》记载:“子孙不得别籍: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份,留一份于老者。”《大清律例》卷28记载:“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如子孙贫不能营生赡养父母而致父母自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这些法律的严厉之处表现为,殴打父母和谩骂父母者均会被处死,子孙贫困导致养老不足的也要处罚等。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民国政府和共产党政权也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维护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制度。共产党政权自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保障问题。《土地法》中明确规定:老弱残废以及孤寡,自己不能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设立养老院、残废院,规定无亲属的老病残废及不能自给行乞道旁的人们,皆可入院,提供给养、工作和医疗等。抗日战争期间,各边区民主政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颁布了有关养老和救济的规定。与此同时,国民政府颁布了《社会救济法》,明确表示抛弃传统的慈善恩赐观念,而将国家责任的观念引为立法的基本理念。南京政府成立后,颁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将“教养并重”的积极救济方式推及各种救济机构。后来,国民政府派员考察欧美、日本等国社会救济事业,将“全民救济、全面救济”立法理念纳入再修订的《社会救济法》中。[57]在这些文件中,规定慈善团体为济贫、救灾、养老、恤孤及其他以救济事业为目的的团体,既不能兼营为私人谋利的事业,也不得利用其事业进行宗教宣传,并对慈善团体发起人资格、会员、财务及官署的考核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其三,优惠政策。前述中已多处论及传统社会政权对老年人、老年人家庭的优惠政策,包括赐官爵、分土地、赐物品、选孝廉、立牌匾、免徭役、减赋税以及定期举办养老礼、宴请高龄老人等。进入近现代社会,各类政府亦根据各自情况和基本理念均建立了优惠老年人的政策,主要包括经济支持、政治支持、文化支持等。因本文已多处论及,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阐释,可以看到,政府作为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第一主体,充分利用了国家、体制和政权的资源,而这些资源是其他养老服务主体所无法获得和利用的。正是由于有了这些资源,养老服务才能在传统社会和近现代社会得以发展,并不断汲取经济社会发展的源源动力。

第三,对家庭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机构建立不同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前面的概念界定,我国养老服务包括家庭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事业)两大部分。这两个部分具有相通性,但也有许多不同的方面。因此,在传统社会和近现代社会,政府对这两个部分的管理和运行推动的做法是有所差异的。

其一,在家庭养老服务方面,因传统社会政权需要孝文化和家庭养老服务内涵的等级价值观的支持,所以构建了国家性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家庭等全方位的支持体系[58],由此形成了政府—文化的运行机制,这也是家庭养老服务在传统社会兴盛的根本原因。

所谓政府—文化机制[59],是指由政府负责顶层设计和顶层管理,并充分利用孝文化、家庭(家族)文化以及政治体制文化的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以维系养老服务、发展养老服务和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的过程及方式。

当家庭养老服务成为政府行为时,政府会运用国家力量,全方位强力维系和支持家庭养老服务,推动家庭养老服务的巩固和发展。一是确保家庭养老服务的经济基础。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土地上而无其他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他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在世代繁衍之中,财富(土地)和知识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百姓家庭养老服务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分配给老年人的土地少些,但有时可以完全成为私田。北魏均田制“年过七十者不还所受”。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老年人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防止对老年人的供养有缺;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不仅有违侍养之道,而且会大伤慈亲之心。有了土地政策和禁止分家的法律规定,家庭养老服务运行的经济基础就可以稳固了。二是确保家庭养老服务的政治基础。家庭养老有经济基础,也有政治基础。政治基础是指家庭养老生存的政治环境。官员选任和升迁有多种途径,选孝廉是其中之一。孝子出忠臣。当政府将孝子作为入仕的标准和途径时,人们就会争当孝子,由此提供了家庭养老的政治基础。中国自古有立碑建坊的习惯。立了碑,建了坊,就会流芳百世,因而也是震动一方的大事。建碑,需先由地方官举荐,再经政府审批,方能兴建。这样的待遇是忠臣烈女用血泪才能换来,而百岁老人却可特旨建坊。仅据《琼州府志·旌寿》记载,建坊老人就有15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7人,夫妇双寿1对。建坊记载详列坊主姓名、性别、籍贯、享年、旌表年代、生平事迹,等等。政府给老人建坊是老年人的荣耀,更是家族和子女的荣耀。在中国文化氛围中,选孝廉和立碑建坊,无疑为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注入了政治动力。三是确保家庭养老服务的思想基础。家庭养老服务的思想基础是孝观念。孝是我国传统的一种道德观念。这种观念体现了晚辈对长辈或家庭的思想认同和责任认同。孝观念认为,子女侍奉父母,为老年人养老送终是人生中最有价值的事情。“世上惟有孝字大,孝顺父母头一端。”[60]“生前死后孝尽到,为人一生大事完。”[61]由于孝观念符合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政府从多个方面不断强化孝观念。如,设立选孝廉的制度,广为宣传忠孝思想,重惩不孝子孙,等等。经过政府的推动,孝观念出现两个变化:一是孝维系的代际关系更加严峻。在孝观念形成之初,孝观念意指从父命,但还有义为基础。也就是说,父命不合义理,子亦可争辩。遵从不合义理的父命,不能称之为孝。但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父子关系成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子女只有服从,没有对话。“不用父言,便是忤逆不孝。”二是孝的约束力度从道德规范走向法的行为规范。孝观念所构建的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从众意识和面子心理浓重的中国更是如此,但它毕竟只是通过舆论氛围施加影响。随着统治者对孝观念的依重,孝被纳入法律轨道。这时,孝亲就成了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不孝则成了法律惩治的对象。孝观念的特征变化,使孝观念更加符合政府的需要,也使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更加巩固。四是确保家庭养老服务的舆论基础。家庭养老的实施单位是家庭,但它离不开尊老敬老的舆论氛围。舆论反映了一定的道德观念,其作用在于影响和制约人们的行为。历代政府的优老举措,例如先秦给老年人授王杖,举办养老礼,清朝政府举办的千叟宴,等等,实际上都是在大造尊老敬老的舆论。有了尊老敬老的舆论,就有了外部的压力,从而增强家庭养老服务的力度。政府与家庭养老的关系说明,国家支持了家庭养老服务;没有国家的支持,家庭养老服务就无法运行,更不可持续。[62]

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时代的变迁,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代社会的“五四运动”前后,西方思想文化和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为近代中国带来新思想新文化,冲击了以儒教为主的传统文化。虽然养老服务依然囿于家庭养老服务,没有根本性变化,但社会救济的思想、形式、基础和构成已开始发生变化。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新中国,以完全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大地,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和人的关系、人和政府的关系。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政府和家庭养老服务的关系。一是政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摒弃了孝观念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奋斗目标。而共产主义又是遵循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共同富裕的道路。这个目标和道路决定了政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说,人民政府源自人民、为了人民,其权威性是由人民赋予的,不再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肯定。在传统社会,政府是由少数人凭借武力组建并为少数人谋利,因此它必须依靠家庭伦理观念和以服从为内容的孝观念以获取百姓的支持。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府,人民和政府达到了最完美的统一。连接人民和政府的是共同的奋斗目标,而不再是传统的孝和服从的观念。二是政府实施民主政治,不再依靠家庭等级制的社会基础。人民政府组建和行使权力是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过程中进行的。政府选择成员,要经过提名、民主评议、组织部门考察等多项程序。北京市政府进行的公开选拔副局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就充分反映了政府组建的民主原则。对于不称职和犯法的政府成员,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的权力。虽然政府组建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从总体情况看,传统社会中家庭等级制所折射出的政府宗法原则已不复存在。三是老年人状况不再是衡量政府业绩的唯一标志。政府业绩可以从多方面表现出来,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选拔人才等。国家繁荣昌盛也主要表现在市场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而老年人状况仅仅是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一方面,老年人数量增加,寿命延长,反映了社会进步,国泰民安;另一方面,老年人问题的多样化和紧迫性,增加了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的压力。子女减少,照料不足,因病致贫,孤独寂寞……凡此种种,都是政府面临的压力。当家庭养老服务成为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而不再与所谓“德治”“仁政”有机结合的时候,家庭养老服务的政府性和国家化的色彩就会有所淡化。家庭养老服务需要经济支持,而经济支持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在城市,老年人主要依靠离退休金。中央政府曾三令五申,离退休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但实际上,不按时不足额发放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农村,赡养中出现的问题更多。弃老、虐老、不养老,甚至害老的现象屡屡发生。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出现,固然反映了法制建设的进步,但在中国文化氛围中,也说明了农村养老已到了不能不管的地步。近几年实行的养老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央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并一再强调这是保命钱。尽管如此,仍有挪用或变相占有的情况,虽惩治而不止。家庭养老需要思想支持,而思想支持缺乏约束力。传统社会将孝观念作为家庭养老服务的思想基础。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缺乏对孝文化足够的认识,代之而起的是尊老敬老的概念。由于尊老敬老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可以指社会,也可以指家庭;可以指观念,也可以指风尚,所以在实施中很难具体把握。在家庭养老服务问题上,摒弃了传统的孝观念以及立足其上的崇老代际关系,而建立一种崭新的基于平等代际关系之上的尊老敬老观念,实际上淡化了家庭养老服务的思想支持。农村中不养老的现象,有多少确是子女贫困所致?城市中争夺老人房产的案例,又有多少是子女真的不知道尊老敬老?恐怕还是一个尊老思想观念淡化的问题。家庭养老需要舆论支持,而舆论支持力度不足。舆论是道德观念的外在形式,舆论的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但舆论只有在法律或制度的支持下才有力量。城乡中一些不养老的行为,均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才得到纠正。中国幅员辽阔,能够受到媒体关注的事情,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还要靠地缘、业缘或血缘舆论来影响。虽然不养老仍然为人所不齿,但随着家庭养老服务不再是政府行为,人际间舆论的作用大打折扣。因为很多人认为,这是家庭或个人的私事,旁人不便说长论短,或不愿意介入其间。政府支持力度降低,家庭养老所需的条件无法满足,家庭养老服务的功能必然受到影响。

其二,在社会救济方面,传统社会与近现代政府的认识和做法是有所不同的,采用的是一种政府—社会运行机制,由此构建了推动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特征。

所谓政府—社会机制,是指政府顶层设计和顶层管理与社会全面参与相结合的推动社会救济发展的运行方式。在传统社会,政府全面主导,负责出制度、出资金、出管理、出模式;在近现代社会,包括理念、资金、人员等在内的民间慈善模式开始出现,逐渐成为推动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注和扶助弱势群体是历朝历代政权实施国家治理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传统社会,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主要特征,一是基于“保家安民”的儒家思想以及“推及恩泽”的统治策略。早在《礼记·礼运篇》中就有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把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救济工作上升到“大道”(上古五帝时所行之道)的高度。明代是社会救济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在明代宣德皇帝谕旨“自古仁政必先鳏寡孤独”[63]之中。二是主要采取实施优惠政策和官办养济院的形式。从已有史料可知,历朝历代均有对弱势群体发放物品的制度,同时还有设立养济院的做法。养济院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南朝的“六疾馆”到唐朝的养病坊再到北宋的居养院,南宋初正式设立养济院。养济院由官府主办并制度化管理,“凡是被收养者,要在当地官府登籍造册,写明姓名、籍贯,由官府出资供给口粮。”[64]为了确保养济院制度的推行,对于一些工作懈怠的失职官员进行严惩。《大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三是民间慈善事业缓慢发展。在官府主办养济院的社会救济主导形式的基础上,民间慈善事业也在缓慢发展。在唐代,宗族救助很普遍;宋代,出现了族田、族产和族学等,为长期性的宗族救助提供了各项保障。同时,出现了“乡约”,即地缘性的救助,覆盖到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困等。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更加发展,民间慈善组织的数量、经费、人员、机构设立都有增加,赈灾济贫、修桥铺路、捐资办学等更加普遍,相应的影响也更加广泛。[65]

进入近代以后,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有了质性的变化。一是社会救济理念发生变化。据已有研究[66],晚清以后,西方社会救济理念传入中国,推动中国基于儒家文化的传统社会救济思想向近代社会救济思想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首先,摈弃慈善观念而进为责任观念。中国传统救济观念,“在儒家渊源于仁爱,佛家发源于慈悲,故综合而为慈善观念”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晚清以后,民治理念和主权在民的思想深入人心。民国时期,传统慈善观念逐渐为国家责任理念所替代,将社会救济视为“因集体之生存而当为,不专为人类之悲悯而宜为”的事业。其次,由消极救济而进为积极救济。中国传统社会救济的核心观念是“养”,“养”民之政。在与西方社会接触中,人们认识到“有养而无教”的弊端,开始转向“教养并重”,并在各种养济院中“兴养立教”“以教代养”。其三,由济贫救困而进为“全民救济”。将仅对贫困人士和残废老弱进行救济转向“全民救济,全面救济”。二是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形成重要特征。具体表现为:慈善家群体出现是近代慈善事业兴盛发达的重要标志。传统慈善事业中,慈善活动是个别的、临时的,而同光以后,许多绅商善士相继投入济贫赈灾的慈善活动,形成了一个慈善家群体;近代以来,众多慈善机构涌现,形成了以民间慈善团体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团体为辅的局面;近代慈善资源有官款和社会捐助两大类。光绪后期,用于慈善的官款有限,全靠社会捐献,个人捐助、义演助赈、献画助赈、义赈彩票等形式多样;救济手段的先进性,电报、电话、报刊、杂志、轮船、火车等手段的加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救济区域的广阔性,清末民初,救济区域从地域性向全国发展,从国内向国外发展。总之,“中国的慈善事业在近代变迁中便渐渐融入到国际社会,并且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加快了自身近代化的步伐。”[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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