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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二重性论证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拍卖人的法律地位的定位将突破传统研究成果给出的单一结论,试图提出拍卖人法律地位二重性的观点并予以论证。

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二重性论证

论文可能的知识创新在于:

1.选取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有助于细化拍卖法中过于粗泛的瑕疵担保相关条款的研究;另一方面将文物艺术品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与拍卖人法律地位、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等问题联系起来,以联系的、整体的视角切入选题的研究,弥补前人研究着重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而忽视其与其他相关问题之间的联系导致的片面性。

2.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拍卖人的法律地位的定位将突破传统研究成果给出的单一结论,试图提出拍卖人法律地位二重性的观点并予以论证。

3.本选题采取以法教义学方法为主、辅之以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路径,更新了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研究的研究方式。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分析构成要件,对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的差别做了区分,从现有的条文出发,细化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该制度建构以及不足之处的填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思路,有助于指导司法者判案。

4.本选题对实践中最富争议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声明不保证”进行了研究,对其合理性与不足作出了分析,为具体化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立法建议,使其更加贴切中国拍卖业实际情况,避免因为滥用免责条款导致的社会民众对我国拍卖业的不信任。

【注释】

[1]张永彬,赵祖武.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2):34.

[2]肖建华,肖建国.委托行纪居间合同[M].北京:人民法出版社,2000:252.

[3]熊焱.拍卖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35.

[4]马玉婷.我国拍卖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3:12.

[5]姜世波.从一起拍卖案析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效力[J].法学,2008(6):154.

[6]吴秉衡.我国拍卖法上不保证条款研究——以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为视角[J].法治论丛,2011(3):41-42.

[7]马昌骏,徐子良,狄青.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J].人民司法,2008(22):96.

[8]徐楚.艺术品拍卖中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12:16.

[9]赵林青.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合理性法律分析[J].行政与法,2010(6):105.

[10]滕元良.“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存与废[J].工会论坛,2010(5):146.(www.xing528.com)

[11]郑舒文,冯忠明.艺术品拍卖中的“声明不保证”规则研究——兼评《拍卖法》第61条”[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4):99.

[12]滕元良.“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存与废[J].工会论坛,2010(5):146.

[13]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第2 款中有所体现:“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14]滕元良.“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存与废[J].工会论坛,2010(5):146.

[15]孙瑞杰.我国声明不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前沿,2012(20):72-73.

[16]田涛.“瑕疵不担保声明”不应成拍卖挡箭牌——从法律层面解读《拍卖法》61条[J].艺术市场,2008(5):69.

[17]赵林青.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合理性法律分析[J].行政与法,2010(6):106.

[18]滕元良.“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的完善[J].全国商情,2010(1):127.

[19]陈添辉.买卖[M].台湾:三民书局,2006:94-95.

[20]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4-100.

[21]邱聪智.民法债编各论(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3.

[2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4-232.

[23]邱聪智.民法债编各论(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8-90.

[24]宁红丽.试论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J].社会科学,2013(9):89.

[25]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J].中外法学,2013(0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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