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护关税:捍卫本国经济利益

保护关税:捍卫本国经济利益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护关税职能概述保护关税是“财政关税”的对称,为保护国内经济发展,对有损于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征收的限制性关税。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提出和阐述了促进德、美等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保护关税理论。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

保护关税:捍卫本国经济利益

关税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它抵御外来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一)保护关税职能概述

保护关税是“财政关税”的对称,为保护国内经济发展,对有损于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征收的限制性关税。它一般适用于进口商品,规定较高税率,以削弱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些国家为确保国内生产需要,对某些原材料也征收较高税率的出口税。保护关税政策最初为重商主义所推崇,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19世纪初期,保护关税政策又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运用。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提出和阐述了促进德、美等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保护关税理论。

(二)保护关税理论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产生于美国和德国。

18世纪末,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

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李斯特是最早系统性地论述贸易保护政策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水平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李斯特不仅以其有名的生产力理论阐述了运用关税来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必要性,同时也就保护关税的税率高低问题作出了有见地的分析。李斯特认为,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跌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关税的税率应当随国内产业的发展而变动。“施行保护关税的目的总是在于为国家谋福利,但是工业就像树木一样,不能顷刻涌现,是要逐渐成长起来的,因此任何保护制度,如果仓促之间,雷厉风行,突然割断了原来存在的商业关系,就必然对国家不利”。具体地讲,在开始的阶段,关税税率应当是逐步地提高,使本国保持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并通过保护来加快工业的发展。而当本国工业有了相当的发展,进入从工业发展追求商业发展的阶段时,则应当让关税税率逐步降低。也就是说,关税税率应当是一个由低到高,然后再由高到低的过程,这样才最利于保护本国的工业。显然,李斯特的有关设想从理论上看是有价值的,但在今天的现实中难以操作。

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至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西方国际经济学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关税的结构分析上,即对有效保护率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所谓有效保护率,是指征收关税对国内受保护产业的附加价值增加程度的影响,它与名义保护率不同,它不只是考虑关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把对关税的分析引入到生产过程中来,得出了关税税率应当实行结构升级的结论。具体而言,一国应当根据进口商品在国内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来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对于国内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投入品,应当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关税,对于进口的半成品等则税率应当比前者高一些,而对于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的工业制成品等则应当征收比较高的关税。这样,关税就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同时,有效保护率理论也告诉人们,不同国家由于本身的产业结构不同,从而进出口商品的结构也不同,在名义关税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实际的保护率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别。然而,有效保护率仍然没有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关税的税率究竟多高比较合适?现实中的经验和理论上的分析都表明,关税定得过低,就不能给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刺激,从而不能诱导足够的生产资源流入需要发展的产业中来;关税定得过高,受保护的企业就会躺在政府的保护伞下过日子,拒绝成长,长期不能形成国际竞争能力。

从重商主义到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再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均阐明了关税政策具有的产业保护功能。这些观点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为与自由贸易论相对的泛保护论,认为当一国处于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或该国重要产业尚无比较优势时,可以利用关税提高进口产品价格,减少进口需求量,从而使需求量转向国内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该观点曾盛极一时,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理论支持,该观点的具体政策体现为进口替代战略,直到今天仍被广泛应用于各国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中。第二种观点则是保护幼稚工业论,其基本观点是对于一些尚未发展或不具有国际竞争力,但长远来看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的产业即幼稚工业,政府可以在产业发展的早期利用高关税政策提供短期保护,使之免受外国成熟竞争对手的竞争,直至其成长并能承受竞争力时为止。第三种观点由Grimwade于1996年提出,认为关税可为本国产业结构调整争取时间。该观点认为由于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当进口激增时可能由于市场不能及时反应而产生产业调整方面的问题,因此关税的征收可以增加进口成本,从而避免进口激增,为产业的调整提供时间。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较高的关税保护,使其国内生产成本在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维持生产,人为地增加了发达国家国内加工品的附加值。例如,欧盟通过征收较高的附加税来保护其加工业,欧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初加工阶段)占所有关税高峰农产品的30%,税率从12%到100%不等。欧盟对谷物和以糖为原料的加工品、水果制品、罐装果汁等征收高关税。美国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农产品的1/6,且税率在12%~100%。例如,橘子汁关税税率达31%,花生油达132%,烟草产品达350%。日本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农产品的40%,包括人造黄油、罐装的肉和肉制品口香糖和其他糖甜食可可粉巧克力、意大利面食和其他谷物产品、腌制水果和蔬菜、果汁、咖啡、果汁茶及提炼品、香烟、烟草等。

(三)关税保护的目的与作用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政府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并不相同,有以增加国家税收为目的的关税,有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的关税,有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的关税,等等。就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税来说,征收关税的作用是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使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上升,从而使那些价格相对较高的国内产品能够与之竞争。实行关税保护原则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www.xing528.com)

一是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调节作用要得到保证,以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可达到管理和控制贸易、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二是征收关税虽然会给进出口双方带来国民净损失,造成全球经济福利的减少,但征收关税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要比数量限制等非关税保护的损失少。

三是一国关税税率的高低基本可以用来衡量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而非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则难以衡量。

四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关税制度下比较容易执行,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规定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的生产,而不得通过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规定关税要逐步削减,并通过关税减让表加以约束。

关税是世贸组织唯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允许保护的条件更宽。关税保护较之非关税保护的优点是,国内产业受保护的程度能明确地表示出来,而且允许一定程度的竞争,便于其他国家了解该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体制。关税减让是每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基本任务,关税的保护作用、职能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削弱。通过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世界关税总水平从1947年签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的40%降低到2020年的约5%,发展中国家降低至10%左右,发达国家降至3%,而我国关税简单平均水平由2001年的15.3%大幅降至2021年的7.5%以下。随着关税逐步降低并最终走向零关税(关税最后仅存在于农产品和资源性产品),国内产业的保护将更多地采用技术保护手段。

(四)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Principle of 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又称为关税减让原则,是指仅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其他非关税措施,现在实行的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都要逐步转化为关税保护,然后,成员方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关税保护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层意思:首先,各成员方可以把关税作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合法手段,一般应禁止、取消或限制各种非关税措施;其次,在肯定关税保护作用的前提下,各国应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削减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也就是说,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显而易见,并且各成员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的使用进行谈判。关税保护原则在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手段,限制、取消或禁止使用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同时,要求各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因此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进行保护,而是只允许采用关税这种透明的保护措施而不是非关税措施,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当不断降低。

关税保护原则也有例外规定,例如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等为由修改或撤消已做出的关税减让。

关税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保护国家政治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交往和贸易往来中,征收关税可以有效防止国外的经济入侵和贸易歧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这就是关税的保护职能。一般是通过征收进口保护性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限制国外商品的进入,保护和支持本国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朝阳产业等的生存和发展;提高进口商品价格的同时,也提高和维护了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调动本国生产的积极性。而通过征收出口保护性关税,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阻碍本国商品的出口,限制本国紧缺的能源、原材料等大量外流,从而保护本国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正常需要,同时增加财政收入。如何使本国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占据更有利地位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即便是发达国家,它们虽然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削减,但至今没有一个国家真正放弃关税这一合法保护经济的手段。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关税保护经济的职能常常比发达国家更重要,也更艰巨。中国近代关税史就是我国关税自主权被掠夺和经济被入侵的屈辱史。“在鸦片战争前50年,中国进出口贸易中,80%~90%进口来自英国,65%~80%出口到英国。但总的是中国进量小,因而对英贸易一直是出超……”[2]鸦片战争之后,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垄断中国市场,掠夺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但各国关系又日益密切的局势下,要既融入国际分工又保护本国经济的平衡发展,不仅不能放弃关税的保护职能,而且要深入研究国际惯例和准则,制订符合本国利益的关税政策和制度,充分发挥关税的保护职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