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场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存在税务隐患?

商场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存在税务隐患?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事实上,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单位,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从账面显示的原材料购进核算情况来看,其购进发票、验收、付款审批手续等一应俱全,而且对原材料的领用也是领料单和审批手续齐备,对原材料购进和领用的会计分录检查均未见异常。

商场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存在税务隐患?

案例三:

某公司一司机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拿着发票回来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你怎么不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取得一张普通发票呢?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行。”司机:“加油站哪有增值税发票?”

加油站真的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全国的加油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不得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企业通过经营赚钱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张发票就能节省17%的税,为什么不取得?这只能说明缺乏税收管理。

案例二: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人员:“为什么不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

办公室主任:“我们这次的采购量少,商场不给开增值税发票。”

事实上,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单位,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般商场的年销售额都在180万元以上,因此,各大商场都有增值税发票,只不过取得时要比取得普通发票的难度要大一些。其实,公司只需稍作调整就可以节省17%的增值税。

案例三:

江苏某工程局2009年5月承包了南京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如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即1.8亿元×3%=540万元。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一切按计划推进。(www.xing528.com)

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场虽然少付了工程局540万元的税,但是这笔税款应该由工程局来交,并对该工程局进行了罚款处理。这种操作方法给工程局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从以上三个简单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许多企业往往只重视经营,忽视税收管理。只知赚钱,不知省钱。没有税收管理的经营往往赚不到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来规范业务行为,让业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样才可以有效减轻公司的税负

上述的案例二中,公司就可以制定统一规定,即以后该公司的办公月品等均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创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又可以与商场协商,根据购买金额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案例三中,工程局因为忽视税收问题而带来沉重的税负。其实,只需加强内部的税收管理就可以规避这些问题。

案例四:

某税务稽查组去一生产型企业H公司(一般纳税人)检查,分析发现H公司增值税税赋率一直偏低,在被检查年度中,其年度增值税税负仅是当地增值税税负预警线下限的15%,而且最高月份的税负也仅是预警线下限的50%。不仅如此,H公司3年以来还一直处于微亏或微利状态,与当地同行平均每年14%的赢利水平相去甚远,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进驻了A公司。

由于H公司同时存在增值税税赋和企业所得税税赋偏低的情形,检查组组长根据其经验分析,此情形下如果存在舞弊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增值税发票作原材料虚假购进,因为这样做一方面由于进项税额的增大而使得增值税税负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原材料购进和消耗量的增加而增加生产成本,从而使得产品的销售成本上升,最终造成企业的赢利下降和所得税降低。两个方面分析的焦点都指向原材料的采购和耗用,检查组组长决定重点剖析并检查原材料的购进和领用。

在检查中发现,H公司对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购进后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先计入在途物资,而是直接计入了“原材料”科目,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分录均为借“原材料”,贷“应付款”(均未直接付款)。从账面显示的原材料购进核算情况来看,其购进发票、验收、付款审批手续等一应俱全,而且对原材料的领用也是领料单和审批手续齐备,对原材料购进和领用的会计分录检查均未见异常。

但是,当检查人员将H公司全年度原材料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领用数量及付款等明细情况的序时统计表放在组长面前时,组长发现,在被检查年度4月份以后的7个月中,均有一笔购进和领用的数量、金额相等并相互对应的原材料,且金额基本上均在20万—25万元之间,当出现此情形时,其对方供货单位都是J公司。为了便于分析,组长要求H公司提供全部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以及对所有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账和货款结算的情况。结果,H公司不仅无法提供与J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而且发现H公司从被检查年度4月份起向J公司累计购货162.33万元,至年末仅付款54.51万元,仍欠107.82万元,与其他供应商基本上在次月付清货款的情况明显不同。敏感的组长还发现,从J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的经办人仅为张三一人,而张三既非采购人员也非车间管理人员,更没有在其他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签字。至此,经验丰富的检查组长似乎对A公司存在的问题胸有成竹,他立即请H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到场,告知从J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存在多方面的疑点,请对方予以解释,同时还告知,如果认为没有问题,检查组将请J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不一会儿,H公司的负责人终于让财务科长汇报了全部偷税事实。

原来,H公司为了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采取了一石二鸟的办法,由J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H公司,H公司除负担17%的增值税以外,再支付给J公司3%的开票手续费。当某月H公司正常购进的原材料偏少或某月应纳增值税偏多时,均由张三去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回H公司进行抵扣,这样就使得H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税负都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将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和领用等方面的情况罗列并汇集在一张表格内进行比较和分析,就很难发现疑点并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因此,检查中如果能够将一些相关情况或信息进行必要的罗列、汇总和联系,往往就能够发现一些规律性、趋势性或共性的问题,再经过必要的对比和分析,就很容易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使得检查工作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对税负明显偏低,存货库存持续增加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库货盘查,把问题及早解决,避免大案要案的发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