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2.明确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应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合同中如未规定重量的计算方法,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其数量应与包装件数相匹配。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一般来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对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可采用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如无相反规定,可按合同价格计算。
5.溢短装条款(www.xing528.com)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允许数量上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它可用“增加或减少”或“±”来表示。若订有溢短装条款时,还要写明“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Option)还是“由买方决定”(at Buyer’sOption)。但不管溢短装由谁决定,在价格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往往利用这个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为避免双方利用价格的波动而投机取巧,有时需要明确此条款只适用于船舱装载货物或写明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对溢短装部分的商品计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如在合同中未规定作价方法,则一般按合同规定价格作价。
【例3-9】Quantity:500tons5%more or less
Quantity:500tons(About)
6.卖方违反数量条款时的处理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补交货物;买方可以降低价格;如果少交部分构成根本违约时,则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买方不管采取了上述哪一种补救方法,他都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学习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双方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答案及分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案例学习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答案及分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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