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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我国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理念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以及风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风险规制主体需要在开展相应风险规制活动过程时坚持程序化理念,即要求其所开展的风险规制活动以及总体的风险规制活动程序化、有序化,从而保障风险规制活动的完整化、科学化。

安全第一:我国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理念

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构建过程中,需要确立专门的法律理念,以对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

首先,法治化理念。当前我国针对风险规制(特别是风险评估)已经颁布了多部法律,要求相应的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特定的目标开展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法律以及相关决策制定以及执行的依据。但是,针对核能开发,特别是核安全,现有的《核安全法》(以及从草案到《核安全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起草以及颁布过程中相关内容的变化等)虽制定有针对核设施选址科学评估的规定,然而仅靠一条规定是难以满足核能开发对风险规制的现实要求的。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法治化理念,通过相应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来满足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法律要求。此外,还应当通过法治理念的指导,设计符合法治化理念要求的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程序,从而促使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在开展过程中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即主体、程序、内容等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借助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风险规制内容、主体,保证相应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建设的发展和需要。与此同时,在法治化发展的指导下,我国还应借助系统性法律程序的设计,保障相关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的有序、有效,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次,程序化理念。由于目前的风险规制活动属于科学与民主共同发挥作用的规制方式,因此,为了保障风险规制效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我国在开展风险规制活动时需要遵循程序化理念。风险规制的程序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沟通以及风险决策。这个程序对于识别核能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及开展后续的风险评估、风险沟通、风险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为了保障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以及风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风险规制主体需要在开展相应风险规制活动过程时坚持程序化理念,即要求其所开展的风险规制活动以及总体的风险规制活动程序化、有序化,从而保障风险规制活动的完整化、科学化。风险规制(特别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决策)的开展,需要借助专业知识。此时,为了更为有效地保障风险决策结果的科学性与可接受性,需要借助法律程序的科学性以及程序性理念。(www.xing528.com)

最后,安全性理念。为了更好地实现核安全目标,需要将以“核安全”作为以核能开发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法律文件体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法律理念在核安全立法以及法律实施环节中加以明确,从而更好地强化与推动核安全目标的实现。这是因为,从法律的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及价值顺序排列、价值衡量的角度看,生命安全价值处于整个法律价值体系的最高位阶,在针对特定价值进行衡量分析时,安全价值优于效率价值及其他法律价值;从实践的角度看,核能技术的开发内容包括核安全技术的研发,而在具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提高核能技术有助于实现核安全,与此同时,核安全保障任务的实现和执行并不排斥相关核技术研发,在保障核安全的基础上,核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可以促进核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皆具有正当性,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在核能开发方面,与技术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结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我们可以发现安全利益实质上较经济利益更具有紧缺性,因此,在核能开发监管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更加倾向于对安全利益的保护。[6]基于此,最终我们需要对核能系统安全进行理念革新,即人类对核能开发的安全期望来源于社会、发展于技术,并最终回归服务于社会,安全目标的内容与实现要从技术重新走向社会。[7]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我国坚持安全性理念,追求安全目标,并主导相应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对相关的核安全进行准确定位并将其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借助核安全的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保障措施,最终为在法律体系上确定核安全目标的地位以及实现法律目标提供有效的前提和依据,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安全理念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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