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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能开发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风险规制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决定一项风险评估是否进入风险决策的权力。基于法律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应当遴选来自核能开发利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以组成相应的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由于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可能会因新的因素出现而在此开展风险评估等活动,为了保障相关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需要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此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核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当前,我国的核能开发行为主

我国核能开发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风险规制

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根据风险规制中各个具体环节的不同,各个程序内有关主体的组成也不同,且相应的主体承担不同的任务,核心主体主要包括核能开发主体、核安全监督管理主体、专家学者与公众,同时也需要关注承担着信息传播等重要任务的新闻媒体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探讨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与义务有助于明确其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职责,从而更好地完成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任务。

(一)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与义务

人类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来的。为了应对这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要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及时、准确的调整和改变。正如奥斯本所指出的那样:“在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过程中,有预见性的政府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就是要使用少量的钱对相应的问题进行预防而不是在风险造成的后果发生后,花巨额的钱进行治疗。”[34]针对这一现实,欧美学者提出:“在当代社会,为了有效地响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重心已从传统的福利行政向现代风险行政转变。”[35]结合后现代社会(特别是风险社会)的具体特征,在当代社会,公共行政的任务已经开始由向社会提供各种保障性福利转向应对风险社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性问题。要想解决相应的风险应对不足的问题,行政机关便不能仅仅只是提供各种保障性福利。在当前核风险逐渐加剧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公共行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目标与任务在于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风险发生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害。诚如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温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拥有着高科技性、高能量以及重要地位的核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自1945年以来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追求科学、真理和进步的最高信念。然而,以美国‘三里岛’核反应堆事故和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为代表的核事故的发生在事实上动摇了大众对现代化原有的坚定信念,面对这种情形,人类不由自主地开始对以核能技术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产生种种质疑。人类在质疑相应高科技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与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开始质疑高科技本身可能具有的负面的潜在危害性。在风险社会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人类社会关系特征开始逐渐消退,替代性地呈现出一种崭新的更为复杂、更为精妙的风险建构和伴随着社会责任关系的发生与改变。”[36]在应对风险问题时,传统的社会责任关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因而需要创设一种适应风险社会治理的社会责任关系。保护公民免受已知和普遍存在的危险侵害仍然是国家的核心职能之一。人们希望政府能够识别并对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采取行动。[37]与此同时,实现安全目标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国家实施管理活动中,为了实现其管理任务和目标,需要强调将安全作为其重要的发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国领土范围内有关核能开发过程中的相关核安全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权力应当包括:①有关核能开发风险决策的最终决定权。当前,在核能开发过程中,基于核能开发技术的高科技性,核能开发风险也开始逐渐显现与凸显,为了更好地保障核能开发过程中核安全目标的实现,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拥有风险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以保障相应风险决策的结果能够满足我们对核安全目标的追求。②决定一项风险评估是否进入风险决策的权力。为了保障核安全目标的实现,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技术标准、导则等。我国目前对核能开发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涉及核能开发的每一项活动均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因此,当核能开发风险评估完成后,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要求,由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该评估是否能够进入风险决策环节。③制定吸引公众及专家参与风险沟通及风险决策活动的权力。为了充分地收集与核能开发风险相关的信息以及掌握最新的核能开发科学技术,我国需要鼓励和吸引公众及专家学者参与到相关活动之中。此外,按照《核安全法》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国内核能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任务。基于法律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应当遴选来自核能开发利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以组成相应的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在遴选专家委员会时需要注意专家委员会成员专业的多样性,既要包括核能开发利用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同时也要包括来自法律、心理、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以便保证专家学者的多样性以及决策活动的全面性与科学性。[38]

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全过程参与的义务。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过程参与相关活动,如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到最终的风险决策。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全程参与,才能收集和掌握到更全面、详细的与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有关的信息,从而保障其最终决策结果的科学性。②听取各方意见的义务。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尤其是在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环节,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会收集到来自不同主体的意见、建议,而在这个过程中,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听取各方的意见,而不是忽略或拒绝相关的意见和建议。③监督风险规制活动开展的义务。由于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可能会因新的因素出现而在此开展风险评估等活动,为了保障相关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需要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督。此外,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权责一致”的要求,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立足于国家核安全局设置在地方的六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核安全中心、核安全评审中心等部门所能够提供的技术力量,从技术方面推动核安全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核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核能开发主体在风险规制中的权利与义务

核能开发主体是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重要力量,其在风险规制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①参与风险规制活动的权利。当前,我国的核能开发行为主要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开发等。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核能开发主体是相关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与实施者。针对核能开发的风险规制,核能开发主体有权参与相关活动。②知情权。在核能开发过程中,核能开发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核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环节,其需要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便实施相应的信息交流活动。因此,针对那些核能开发主体尚未掌握的信息,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以便其能更好地履行保障核安全目标实现义务。③平等参与权。在风险规制(特别是在风险决策环节)过程中,需要由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能开发主体、公众、专家学者共同组成风险决策组织。在决策活动中,核能开发主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能够有效地表达意见、建议。

核能开发主体在风险规制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①信息公开的义务。在核能开发过程中,需要应用大量先进的核能开发技术,而这些技术一般不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核能开发主体负有针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的义务,以便满足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核电企业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给予更大范围内的公众亲身体验已有核能设施运转情况的机会,用事实论据来提升风险沟通的效果,从而减少由“核邻避情结”带来的负面影响。[39]与此同时,我国制定与下发了《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各核电厂需要承担起向公众公开核与辐射信息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方案,明确核电厂内的信息公开组织体系及职责范围与分工,公布信息公开方式及索取方式,建立交流沟通机制。[40]与此同时,各核电厂每年需要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活动,以便使公众能够获取相应的核与辐射方面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②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核设施选址等环节,其活动的开展需要获得许可证。因此,在核能开发过程中,针对在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需要核能开发主体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③参与风险规制活动的义务。核能开发过程中的风险规制活动,首先需要相应的核能开发主体积极按照法律规定的核设施选址科学评估义务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开展相应的科学评估,并按照风险规制活动的具体要求,履行其风险规制义务。④开展风险规制研究。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核能开发利用主体为实现核安全目标,需要从风险规制角度出发进行科学研究(既包括技术方面的风险规制研究,也包括法律、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等多重领域的风险规制研究),从而为后续的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特别是为核能开发利用主体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撑。

(三)专家学者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中的权利与义务

为提高我国核能技术支撑,我国成立了由25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一百余位行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的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战略研究与重要决策提供科学支撑。[41]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目前集中了该领域内的顶尖专家学者,可为核安全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42]

专家学者,特别是参与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的那部分专家学者,在开展风险规制活动中需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在核能开发过程中,基于相应科学技术的投入以及具体核能开发活动的开展、核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等,专家学者需要掌握核能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包括风险信息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②平等参与权。在风险沟通及风险决策环节,相应的主体组成部分中需要有与核能开发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而在相关活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专家学者参与活动的开展。③自由表达权。在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环节中,需要专家学者陈述自己对相应活动所持的观点和意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障专家学者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但是其在陈述与表达观点的过程中不能陈述与风险规制活动无关的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不当言论。(www.xing528.com)

专家学者在风险规制过程中所要承担的义务:①信息公开的义务。专家学者(特别是那些核能开发领域内的专家学者)需要在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环节针对所应用到的技术进行阐释与说明,以使公众以及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相关技术信息。②中立客观的义务。在风险评估中,需要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风险评估实施主体,对核能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要素进行评估。为了保证相应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专家学者须持中立立场。③谨慎义务。在风险评估、风险决策环节中,专家学者均是有关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风险评估与风险决策活动时,相应的专家学者须谨慎对待风险规制的问题,客观地履行其职责。④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应当针对核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因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咨询活动时应当承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相应的信息应当包括对核安全有利的技术信息,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严重损害核能开发利用行为的信息。在相应的咨询活动中,针对技术咨询、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内容,核安全专家委员会需要提供全面的信息,以便于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能开发利用主体基于全面的信息作出相应的决策与选择,从而为核安全目标的实现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支撑。

(四)公众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许多议题的讨论中,非专家背景的公众往往会转向认知快捷方式,譬如透过社会意识形态、心智、宗教价值、信任、情感或媒体呈现,形塑自己的判断。公众,尤其是那些生产、生活活动可能会受到核能开发活动影响的公众,需要参与到风险规制活动之中,并通过自己的活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公众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中所享有的权利有:①知情权。由于公众一般不掌握高科技信息,而核能开发技术又包含了多种信息,因此公众需要了解和掌握核能开发的各种信息,从而为其参与风险规制相应程序活动提供前提。②平等参与权。公众在核能开发过程中,相对于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能开发主体、专家学者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公众平等参与风险规制活动的权利。③自由表达权。在风险沟通及风险决策环节中,不能以公众所掌握的科技信息及其他信息不足为由损害公众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公众要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就核能开发的观点、意见等。此外,还应当包括公众在风险规制过程中实施活动应当得到保障的权利。

公众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不得损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在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中,公众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表达权以及名誉权等。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在风险沟通环节,公众在交流过程中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当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或者伪造的。在一些涉核的舆情事件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披露频次最高且最为丰富的信息是技术安全等组织能力层面的。但公众对于组织能力的感知往往是模糊的。公众对于官员及企业品格的负面感知和参与信息公开的意愿均非常强烈。[43]

(五)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

媒体既应被视为传达信息的重要手段,也应被视为爆发监测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有效的媒体沟通是有效的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从一开始就应发挥核心作用。它可以坚定公众对组织或政府应对紧急情况并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的信心。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中,媒体是民众最主要的信息来源,其是传递讯息、影响社会大众感知的重要管道。[44]有效的媒体交流对于完善信息交换过程是必不可少的,该过程旨在引起信任并促进对相关问题或行动的理解。在现有知识的范围内,良好的媒体沟通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建立、维护或恢复信任;增进知识和理解;指导和鼓励适当的态度、决定、行动和行为;鼓励合作。[45]

新闻官员应该能够描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新闻官员的角色和职责;表现书面和口头交流技巧;与参与紧急情况处理的伙伴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展示团队建设、谈判和解决冲突的技巧;制定与总体应急响应计划相结合的媒体传播计划;开发和维护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最新信息材料和资源的文件(例如,与化学、生物和放射媒介有关的情况说明书);制定和维护人员计划,24小时应对紧急情况;选择媒体管道并确定其优先级编制媒体联系人列表、合作伙伴联系人列表和专家联系人列表;开发和运营一个多机构联合信息中心(JIC);访问、使用、解释和显示与紧急情况有关的数据;描述在紧急情况下与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基本原则;描述组织紧急行动计划的基本要素;培训其他发言人;开发、评估和实施媒体传播练习和演练;操作媒体通信计划中确定的通信设备(电话线、电话银行、计算机、对讲机、个人数字助理、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和收音机);开发特定事件的信息并将其传递给媒体、伙伴组织、代理商人员和员工、其他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公众;保持镇定,并在遭遇压力时传达信心和镇定。[46]在风险社会的治理中,行政机关对风险信息工具的有效运用将会大大降低执法成本、增强行政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益。行政机关对风险信息工具的运用,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主动的信息公开和交流上,还体现在通过媒体对行政执法活动加以有效的整合上。[47]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问题,作为承担信息传播与宣传职能的新闻媒体,在核能开发利用风险规制工作中承担着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新闻媒体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基于风险规制所享有的权利为:①信息传播权。其是新闻媒体在开展自身活动时所直接享有的权利;②平等参与权。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机构有权平等参与新闻报道而不是专门由极个别被指定的新闻媒体机构开展相应的新闻报道活动;③知情权。在核能开发利用风险规制活动中新闻媒体享有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其可以为新闻媒体全面开展报道创造有利条件。

新闻媒体在核能开发利用风险规制活动中须承担的义务为:①谨慎义务。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核能开发利用方面的各种技术存在着多样性与高科技性等特征,为有效地推动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履行谨慎义务,谨慎对待所收集到的新闻信息。②全面义务。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新闻媒体应当全面收集各种信息,在认真对比和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新闻报道活动。③保密义务。在承担新闻报道任务时,新闻媒体需要对其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对于那些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新闻媒体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只有良好地设置新闻媒体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合理协调新闻媒体机构与其他核能开发利用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才能推动核能开发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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