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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释道思想的融合及其在魏晋时期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融合魏晋时期兴起的玄学思想便是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融合的产物。当时的政治措施、法律制度,主要还是以儒家思想为准据的。(三)佛家思想与道家、儒家思想的互动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在魏晋南北朝动荡不安的局势下,与儒道思想一同成为世人缓解不安、排解迷思的一剂良药。

儒释道思想的融合及其在魏晋时期的影响

魏晋大分裂相适应,这一时期的思想文化也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名、法、道、儒、墨等家思想得到了“复兴”的机会,形成了继“诸子百家”后思想界又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此过程中,士人阶层成为各种思想发源与传播的主力军,他们开始结合道教佛学思想对正统儒家思想加以改造和调整,在理论中融入了佛禅哲理和道法哲学,道、佛思想一时兴盛,而儒、道、佛思想也在互相竞艳中得到了融合。

(一)正统儒家思想

正统儒家思想在汉魏之际虽然受到了挑战,但它仍然是诸多思想的底色调,别的思想想要登上历史舞台,必须要么凭借它,要么对抗它才能成功。其实,就法律思想而言,以我们的后见之明来看,中国古代的诸家法律思想,各有利弊,互有胜场;而以儒家为主色调杂糅诸家是一条容易行得通的路。另外主要的两家中,法家主张法术势相结合,容易倒向重刑主义,不利于团结;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进而走向消极遁世,容易倒向法律虚无主义,不利于进取。唯有儒家在当时的世局下可以包容他家,被选为正统的法律思想,这固然有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的作为在发挥作用,主要还是它的思想主张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的结果。一家的主张得以成为统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未必就是它在当时最先进、最有理论深度,可能仅仅是因为它能让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势力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能让各方利益达成平衡与妥协。这一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受到了多方的非议,正处在整合与调整之中。

(二)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魏晋时期兴起的玄学思想便是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融合的产物。魏晋玄学,主要继承了先秦道家尤其是秦汉以来的黄老学派道家的思想,又杂糅了儒家的一些思想,属于道家学说的新发展。玄学家们用抽象的思辨,否定了繁琐的经学和汉儒“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建立了以“无为”而有“为”的宇宙本体论。他们试图根据理性来探讨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企图用理性来纠正现实,使现实符合理性。这一派别的重要代表人物,魏有何晏、王弼;魏晋之际有嵇康阮籍;西晋有向秀、郭象等。说到玄学思想,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论何王之玄学,嵇阮的玄学还是向郭的玄学都是政治学说,后世空学其形的“清谈误国”之空谈不可与它们同日而语。在汉魏之际的思想意识中,刑名法术的有为与玄学的无为,都可以在“道”的旗帜下并行。而名法派侧重点在主张君主有为,故强调对有形有名事物之辨析,循名责实;玄学家们则侧重主张君主无为,故强调研究、效仿无形无名的宇宙本体,倡导圣人无名论。在玄学思想的冲击下,儒学一度衰落,却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儒家的纲常名教、礼仪制度仍然是当时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正统法律思想。玄学作为一种新思想、新潮流终究还是被整合于儒家思想之下。当时的政治措施、法律制度,主要还是以儒家思想为准据的。

(三)佛家思想与道家、儒家思想的互动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在魏晋南北朝动荡不安的局势下,与儒道思想一同成为世人缓解不安、排解迷思的一剂良药。起初,佛教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与儒、道产生了种种冲突,儒、道二家作为本土哲学,对外来宗教具有天然的排斥性。之后,佛教却借助儒道思想对自身加以改进和调整,极力援儒、道入佛。一方面,通过吸收、依附儒家思想,强化对世俗生活的重视,帮助统治者安定人心,以获得统治阶级的认可;另一方面,其“性空”理论与道家“无为”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而获得普遍接受。在这一过程中,佛教逐渐建立了与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体系相契合的独立的哲学体系,并反过来对儒家、道思想产生了影响。譬如佛教的因果论、善恶报应论等,皆对儒、道二家产生影响,开始促使儒、道二家对自身理论进行反思和完善。

【注释】

[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2]赵沛:《两汉宗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3]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4]《三国志·蜀书·伊籍传》。

[5]《晋书·刑法志》。

[6]《晋书·刑法志》。

[7]《晋律》篇目与条文的文献记载曾颇有出入,篇目有20篇和28篇的记载,条文有的记载为620条,有的是630条,还有的是1530条。通说多采《晋书·刑法志》所载20篇,620条。

[8]《隋书·刑法志》。

[9]《隋书·刑法志》。

[10]《魏书·刑罚志》载:孝文帝主持修定,多次诏群臣聚议,有疑议“亲临决之”,并亲自下笔“润饰辞旨,刊定轻重。”他认为律是礼的体现,应“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11]《唐六典·刑部》卷六注。

[12]“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损益而成。

[13]《周书·文帝纪》。

[14]程树德:《九朝律考·北齐律考序》,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21页。

[15](晋)杜预:注《律序》。转引自(宋)李昉:《太平御览》。

[16]此外尚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中的相关内容。

[17]魏《新律》十八篇,计:刑名、盗、劫略、贼、诈伪、毁亡、告劾、捕、系讯、断狱、请赇、杂、户、兴擅、乏留、惊事、偿赃、免坐,其中盗、贼、捕、杂、户乃“故五篇”。

[18]章句:法律解释之谓。

[19]《晋书·刑法志》。

[20]《晋书·刑法志》。

[21]十二篇计: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2]《隋书·刑法志》。

[23]《隋书·刑法志》。

[24]《魏书·刑罚志》。

[25]《魏书·刑罚志》。

[26]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27]《北史·西魏文帝纪》。

[28]《北齐书·后主纪》。

[29]《隋书·刑法志》。

[30]《隋书·刑法志》。

[31]《魏书·刑罚志》。

[3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

[33]《汉书·杜周传》。

[34]《汉书·宣帝纪》注。

[35](晋)杜预:《注律序》。转引自(宋)李昉:《太平御览》。

[36]参见《魏书·太祖纪》卷二略云:“(天兴元年)(398年)十有一月辛亥……诏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魏书·刑罚志》:“(太祖)约定科令,大崇简易。”

[37]格,见母;科,溪母。

[38]《晋书·陈頵传》:“初,赵王伦篡位,三王起义,制《已亥格》。”《南史·羊玄保传》记有“壬辰之科”。刘宋时羊希奏“依定格条上赀薄”,“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等。

[39]《魏书·出帝平阳五纪》卷十一。

[40]《魏书·孝静帝纪》:“先是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甲寅,颁于天下。”陈仲安认为:麟趾格制定“始于魏”,“作为正式颁布的法律文书则到东魏才形成”。参见《文史·麟趾格制定经过考》二十一辑。

[41]《隋书·刑法志》。(www.xing528.com)

[42]《魏书·窦瑗传》。

[43]《隋书·刑法志》。

[44]参见《隋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刑法部》等。

[45]《北史·苏威传》。

[46]汉代曾有人(应劭)提议援用“八辟”,但未被确认。

[47]《隋书·刑法志》。

[48]《隋书·刑法志》。

[49](宋)李昉:《太平御览·傅子》卷五二。

[50](晋)杜预:《注律序》,转引自(宋)李昉:《太平御览》。

[51]《隋书·刑法志》。

[52]《魏书·刑罚志》。

[53]《隋书·刑法志》。

[54]《通典·职官》。

[55]“品官占田荫客令”颁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主要内容是:一品官占田50顷,占佃客15户,按品级逐级减少,至九品官占田10顷,占佃客1户。此外可依官品高低,荫其亲属,高者可荫“九族”,低者亦可荫三世;不在官府任职之士族地主,均可依门第高低享受荫庇特权,受荫庇的本属佃客不在官府立籍,不向国家纳税服役。从法律上确认豪门士族从国家总户口中割取一部分为私属,从国家总赋税中割取一部分为私租。参见[唐]杜佑《通典·食货一》《通典·食货四》。

[56]《魏书·食货志》,并参见[唐]杜佑《通典·食货一》《通典·食货四》。

[57]《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58]《晋书·食货志》。

[59]《魏书·食货志》。

[60]《南史·侯景传》。

[61]《南史·侯景传》。

[62](汉)郑玄《周礼注疏》卷三十五。

[63]《魏书·高宗纪》。

[64]《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65](宋)李昉:《太平御览·后周书》卷六三九。

[66]《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67]《宋书·孝武帝纪》,参见《南齐书·王敬则传》:征东将军王敬则杀路氏,武帝责问:“谁下意杀之?都不启闻。”

[68]《魏书·刑罚志》:太祖武帝时,“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

[69]《魏书·刑罚志》。

[70]《魏书·刑罚志》。

[71]《晋书·刑法志》。

[72]《晋书·刑法志》。

[73]《晋书·杜预传》。

[74]《晋书·刑法志》。另载:“无变斩击谓之贼……取非其物谓之盗。”

[75]杜预在《律释》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律学也成为了注释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裴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除了注释章句的律学内容得以发展外,律学中“学”的内容已近衰竭。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唐律疏议》这部集古代中国传统法典之大成的法典,对东南亚各国均有影响,无论就刑名概念的解释,还是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无论是其语言特色及注释风格,还是其内容的周密与完整等等,均一定程度受到律学的浸润。换言之,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及其疏议不可能如此卓著。

[76]曹魏之都官尚书、南北朝之都官尚书、隋唐刑部尚书皆源于此。

[77]《隋书·百官志》。

[78]《隋书·百官志》。

[79]《隋书·刑法志》。

[80]《宋书·孝武帝本纪》。

[81]《陈书·宣帝纪》。

[82]《晋书·刑法志》。

[83]《魏书·韩麒麟子熙传》。

[84]《隋书·刑法志》。

[85]《晋书·刑法志》。

[86]《魏书·刑罚志》。

[87]《晋书·武帝纪》。

[88]《梁书·吉翂传》。

[89]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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