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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和转让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由此可知,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转让权。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就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和转让规定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权人来说,独占实施权只是一种可能权,并不总能自由地付诸实施。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覆盖了他人之专利权的权利范围,那么,在没有获得该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该专利权人就不能将其专利付诸实施,否则,其实施行为可能构成对该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例如,甲有一项“新型书写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发明了一种制造该“新型书写工具”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虽然甲、乙两人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但是,在没有获得甲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乙就不能将其专利方法付诸实施。因为乙一旦实施其制造“新型书写工具”的方法专利,就制造出甲的专利产品,构成了对甲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专利权人应当注意:实施自己的专利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1)对该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2)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这种产品也称为“专利产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本身可能是专利产品,也可能不是专利产品。该产品本身就是专利产品的,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该产品本身不是专利产品的,那么,只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才可能构成侵权。他人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即使与依照该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相同,该制造者对自己制造出来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也不构成侵权。在此应当注意:依照专利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是新产品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该制造者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权(a right of offering for sale),是《知识产权协议》授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原专利法并未给专利权人授予该权利,但为了加入WTO,承担《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专利法(第二修正案)》为专利权人增加了这项权利。其基本含义:专利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许诺销售权,就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下统称“专利产品”)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专利产品的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从境外引入到我国境内的行为。进口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修订法)规定的,即“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了有效地保护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显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进口权得以实现。

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专利权人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2)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3)与专利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等。专利权人在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1)专利权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机关认证的复制件;(2)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3)海关总署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知识产权海关总署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自此以后,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二)转让权

《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由此可知,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情形。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在理论上,每一项专利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其客体是一个单一体,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www.xing528.com)

(三)实施许可权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这一规定就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使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能够顺利地转化为生产力,为人类作贡献。

(四)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自此以后,其发明创造便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既不必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应当注意:专利权人如果已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尤其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独家实施许可合同,放弃专利权时就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五)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此处所指的“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者“P”符号。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不是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也可以不做这样的标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产品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由,拒绝受理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专利权人也不因未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专利标记而丧失请求权。

但是,有些国家的专利法在规定专利权人享有标记权的同时,又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否则便可能丧失赔偿请求权。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规定,专利权人以及其代理人或者在他们的指导下制造出售已取得专利权物品的人,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众得知该物品已经取得专利权:或者在该物品上注明“专利”的字样并附上专利证书号码;或者如依该项物品的性质不能这样注明时,可以在该物品上或者该物品的包装上附上有同样字样的标记。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记,专利权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得到损害赔偿金。但是,如能证明侵权人已经收到侵权通知,并且在其后仍在继续侵害的,不在此限。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只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侵害请求赔偿。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D款关于记载专利标记的任意性规范有相悖之处[3]

只有专利权人以及其代理人(包括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专利标记。但是,对于已经终止的专利权,该产品的制造者、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专利标记了,否则就可能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项权利,是专利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例如,《担保法》第75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出质权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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