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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强制储蓄型模式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全新的模式。2)强制储蓄型模式的基本特征①强调自我保障,即国家强制要求个人进行统一的个人储蓄,自食其力。国家按照政策通过职工工资,抽取一定比率进行强制储蓄。3)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代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强制储蓄型模式是新加坡。智利也是采用强制储蓄型模式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

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优化措施

1)强制储蓄型模式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全新的模式。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宏观经济的体系,在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具有强大的作用,形成了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事业相互促进的局势。新加坡脱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因为人民的收入水平过低,经济有待振兴,所以并不认同福利国家的全面普及型保障政策。新加坡等国家充分利用小面积的优势和强大的政治控制能力,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动力体现在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购置国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港口码头的建设,不只为国家建设提供了长期的资金保障,而且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回报。

在社会保障建立的政治条件上,强制储蓄模式多表现为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政府构成和高效的行政环境。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治文明的产物。它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与新加坡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新加坡有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强有力的权威负责人。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多方面文化因素的影响:殖民统治时期,宗主国文化渗透较多。新加坡在独立前是英国的殖民地,一方面,殖民统治造成了新加坡经济落后,群众需要建立社会保障来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英国统治者也向其渗透了全民福利的思维。1955年7月,英国首先制定发布《中央公积金法》,新加坡受英国殖民政府影响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开启了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起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英国殖民政府建立的,这对随后建立的覆盖全民的新加坡模式产生了一定影响。新加坡居民中以华人居多,原有的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道德传统,使该国拥有家庭保障的传统。家庭本位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政府制定政策的取向,独立后政府也受其保障意识的影响。这正是因为新加坡当局已经看到了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缺点。独立后,新加坡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基调是在自我保障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对福利制度的反思也是影响新加坡模式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

2)强制储蓄型模式的基本特征

①强调自我保障,即国家强制要求个人进行统一的个人储蓄,自食其力。自食其力、自我保障强调公民的自我责任和家庭责任,与福利国家基本依靠国家相反,要求人们主要靠自我和家庭进行保障。国家按照政策通过职工工资,抽取一定比率进行强制储蓄。在储蓄的支取方面也有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压力与代际转移带来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支取方面不存在随意性,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

②储蓄账户资金全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雇主和雇员按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储蓄,资金筹集全部来自雇主和雇员,公积金随社会发展、收入变化而进行调整。

③公积金制度是以社会福利为主、保障为辅,不具备互济共助的功能。公积金制度具有积累社会财富的功能,有利于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推动和实现国富民安、社会经济发展。(www.xing528.com)

④激励功能较强。公民缴纳的公积金直接归入个人账户,账户的透明度大,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公民的养老金额与贡献和收入相挂钩,同时加之监督机制完善,有利于公民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能够达到激励公民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劳动贡献质与量的目的。

⑤以自我保障为主体。公积金的功能一直以来都是以自我保障为主,以社会保险为补充,是一个从单一功能发展转变为综合性多元化的自我保障体系。

3)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代表

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强制储蓄型模式是新加坡。20世纪50年代,当新加坡从殖民统治中独立出来时,在对工业化国家现有社会保障模式开展全面审查和评估后,新加坡放弃了简单模仿其他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想法,而是依据自身的国情建立了独特的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所有雇主、雇员在国家强制要求下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央公积金局将缴纳的公积金加上每月利息,一同计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新加坡的公积金原本是一种简单的强制维护,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寄养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公民在住房和医疗等方面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例如,除了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外,公积金还可以在退休前的特准范围内,用来购置住房和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积金制度为主体的,强调劳动者自食其力、自我保障,虽然有一些救济和福利事业,但它们在保障国民生活方面的作用不如公积金制度。国家采用统一的个人储蓄,资金源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征收并记入个人账户。在资金筹集方面,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担,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收入水平及公积金储蓄比例等做调整。由于实行个人账户和充分累积,公积金制度拥有累积财富的功能,可以对鼓励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没有再分配和互助的作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过,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从单一功能到多重功能,继而变成新加坡国民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说明它是符合新加坡国情并拥有生命力的。

智利也是采用强制储蓄型模式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拉美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智利。智利的强制储蓄型模式与新加坡的强制储蓄型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一是雇员个人缴费但雇主无须缴费;二是养老基金由私人机构专门管理,国家不干预;三是强制性储蓄的资金只能用于劳动者的养老而不能用于其他支出。智利的养老金私营化与传统模式相比较而言,显然走得比新加坡更远。当然,智利的强制储蓄制度事实上还需要与其他的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智利现行的养老金私有化制度规定,雇员必须每月支付工钱的10%。共同存款人的保险费和个人养老账户,企业不得支付。在基金的运转中,智利采用企业竞争的模式进行个人账户的管理,通过竞争找到更好的方式保障基金的注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保险收益主要取决于个人养老账户的累积和投资收益的状况。当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抚恤金以不同的方式领取,如购置年金保险或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家庭提款每月开展一次。在促进智利养老金私有化的过程中,政府采用的立法、操作和监测措施起到了保证基金合理运行和增值的作用。可以看出,智利的养老基金是私人的。其重要表现是:第一,公司负责基金筹算,实现基金的运行,简单透明,并强化监督管理作用。第二,使养老基金经营者合法化,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规定年金基金资产的最低准备金和注资限额。共同注资公司的注资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维系养老基金的整体平衡。第三,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注资规则,确保基金运营安全与盈利。智利政府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任其运行。

为保障基金的安全,政府增强了间接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和指导商业年金基金公司运行;二是实现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障及对公司营运的最低担保;三是政府将帮助实现新老模式的顺利过渡,采用政府发行和认购养老债券的措施,在原有制度下承担部分债务,使新老模式转变成为可能。智利模式通过向养老金私有化管理的转型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得到了类似于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但尚未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这一创新值得肯定,但智利利用的具体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国家,其独特的政治经济背景造就了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事实上,没一个国家可以完全照搬智利模式,都必须进行各种调整。当然,从它的变革中,也的确体现了一些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前景,即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引入了市场机制,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在责任领域,在原有的国家责任中注入了更多的个人责任,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统一;在管理方面,在传统的政府垄断性经营中加入了竞争性经营,从而提升基金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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