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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法的演进历程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随着资本国家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以上三法为德国社会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样,德国创立了一个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各国都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不仅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被国家纳入正式制度内,同时也意味着社会保障法以独立的法律体系出现。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演进历程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随着资本国家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法始于英国,而正式制度的建立始于德国,美国是对社会保障进行最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的国家,而且至此之后,“社会保障”一词被世界各国及世界劳动组织所接受,成为一个统一而规范的称谓。

1)社会保障法雏形期

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传统社会救济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英国在1601年颁布了世界上首部《济贫法》。该法产生于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它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提出政府济贫只是出于统治者的恩惠,着重强调它是对劳动者的惩罚而忽视了它对需求者的帮助。但是该法是人类历史上首次用专门的法律形式来对社会保障事项进行规定,明确国家有责任对底层贫民采取积极手段进行救济。它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由临时性转向制度化,由随意性转向法律化,意味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逐步形成。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社会问题再次出现。新《济贫法》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打下了基础,形成政府直接参与社会保障的传统并为后来欧美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树立起了典范。

(1)《济贫法》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这部法律是在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救济制度。尽管英国政府颁布的这部《济贫法》是为了解决“不工作”的流浪者引发的社会问题,迫使其进行劳动的一部带有“惩罚”性质的救助法律制度,但是它的颁布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正式制度的方式,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解决了当时依靠教会和世俗社会慈善救济的不足。

《济贫法》规定的救济对象有三种:①有劳动能力的贫民;②无劳动能力的贫民;③无依无靠的孤儿。救济措施包括:①建立地方行政、征税机构;②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找到劳动场所;③对盲人和老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进行资助,建立收容所;④帮助贫民学艺,建立习艺场所;⑤宣扬父母子女应有的社会责任;⑥向富裕的地区征税然后用来补贴贫穷地区。

但是这部《济贫法》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政府的救济行为并非慷慨之举,获得救济的人往往以丧失个人尊严、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前提。因为当时主导英国政府行为的新教教义以及伦理观认为贫穷是万恶的源泉,它造成了道德原则的沦丧扭曲,而且还因为伴随而来的刑事犯罪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正因如此,新教竭力要求压制和惩戒贫穷者。因此,政府对贫民的救济就成为一种“惩罚和矫正”相结合的手段,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富人阶级利益的目的。

(2)新《济贫法》

183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新《济贫法》。决定不再发放救济金给济贫院以外的穷人,逼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去学艺。新《济贫法》是在国王威廉四世的组织下对原有的《济贫法》进行了改革,它同时也建立了首个全国性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废止由各教区掌握的济贫行政管理权,合并临近若干教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将济贫权限集中起来,解决了地方济贫管理腐败与不称职的问题,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新《济贫法》认为救济穷人不是消极行动,而是积极的社会福利手段。把接收社会救助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强调了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对穷人给予救济变成了国家和社会的应尽义务。但新《济贫法》领取救济的条件极为苛刻,它只对住进济贫院的人进行接济,对无业贫民取消一切金钱和实物的救济,强迫他们只能去到习艺所从事一些待遇低却又繁重的劳动。

前后两部《济贫法》对稳定当时的社会和促进、巩固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世界各国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范本式的作用,而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契机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起来。

2)社会保障法形成期(www.xing528.com)

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制度社会保险法并没有顺势在工业革命发源之地英国发展起来,而是在更适应工业化发展的德国形成和壮大起来。19世纪80年代,德国不仅完成了国家的统一而且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很快成为欧洲工业化国家的“老大”。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德国的阶级矛盾也日益加剧,劳资矛盾随之爆发。为了安抚工人阶级调和劳资矛盾,稳定刚刚建立的德意志帝国的统治大厦,首相俾斯麦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就是这次改革的成果。

1881年11月17日,德皇发表了《黄金诏书》,正式建立“社会保险”,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对工人生活待遇进行改善,以立法手段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德国又制定出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险法》,该法用于手工和非手工工人患病时的生活和医疗保险;1884年制定《工伤保险法》,补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1889年制定了《老年残废保险法》,使全体工业劳动者在老年和残废时有足够的生活保障。以上三法为德国社会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1911年,德国制定了《孤儿寡妇保险法》,与以上三法一起组成《社会保险法典礼》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1923年又颁布了《帝国矿工保险法》,1927年制定《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这样,德国创立了一个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社会保险法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而以此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快成为欧洲其他工业化国家建立本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模本。法国于1894年制定了《劳动工伤补偿法》;1910年又颁布了《劳动者农民年金保险》,在工人和农民人中强制性执行的年金制度;1928年又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疾病、死亡、老龄、残疾、生育等各类保险。英国也在1908年制定了《老人年金保险法》,该法规定年逾70岁且年收入少于21英镑的老年人可以每周领取1先令作为养老金;1911年又制定《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健康及失业保险。而意大利在1898年和1910年分别颁布了《老龄残废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瑞典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出现了医疗保险相关的合作组织,又在1901年制定了《工伤补偿法》,1913年制定了《老龄金制度》;1918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926年制定《国民保险法》;1934年颁布《失业保险法》。

各国都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不仅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被国家纳入正式制度内,同时也意味着社会保障法以独立的法律体系出现。

3)社会保障法成长期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美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以1929年的一场波及全世界的经济危机为分界线,社会保障法的新的发展由此展开。1929年经济危机的发生,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新的经济理论的构建要求政府介入市场经济中,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不完全的竞争市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和外部性现象。美国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经济的强劲发展已经占据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因此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后,无产者和老年人因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所引发的阶级矛盾尖锐化。为了解救陷入经济危机困境的美国,同时也为了平息因为经济危机而酿成的社会危机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巨大震荡,福兰克林·罗斯福当选为总统之后制定并实施了他的铁腕政策新政。新政理论的基石恰恰就是由国家向全社会实施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通过拉动社会的有效需求来带动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正如罗斯福总统于1934年6月8日在其文中所言:根据我国宪法,建立联邦政府的目的之一就是增进全民福祉,保障福利的提供也就是我们的明确职责。在我看来,家庭安全、社会保障、生活保障这三大任务是我们能向美国人民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承诺。

在新政的基础上,1935年参众两院通过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并成立了执行法律的联邦社会保障署。该部《社会保障法》称本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老年救济金制度,使各州得以向老人、盲人和残废儿童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确保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和失业补助法的施行。法案共10章,规定了各种补助款、救济金,最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了老年人、失业人员和未成年儿童的保障。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障是大机器生产的客观需要;以“普遍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国方略;初期社会保障项目应包括失业、养老、家庭保险,实行家庭平安、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反对消极的救济行为;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失业社会保险和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必须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确立;社会保障项目必须逐渐展开。

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而关键的法律,它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事业体系化的基础。尤其是对“社会保障”一词的确立和使用,为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和使用确立了统一而规范的名称,也成为我们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行探索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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