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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解读与功能性原则的关联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功能性原则的出现与符号临界点密切相关。从表面上看,对产品特征的商标和专利、版权保护的重合是合理的,因为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产品特征作为对象,能够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表彰厂商的商誉,从而负载了商标法予以保护的法益;符号结构中的能指同样蕴含着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或者具有高度的艺术价值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应用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符号学解读与功能性原则的关联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商标天生就是符号[62],“这些符号被固定地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成为表征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的信息,或者说成为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的载体,承载了不同于符号自身内容的内容,并建立了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联系”[63]。根据美国哲学家皮尔士所主张的三元结构,符号的构成包括能指、所指和对象。商标是由标志、标志的使用主体、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三个要素构成的统一物,对应符号论的三元结构,能指就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所指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64]根据符号的任意性原则,能指和所指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即可以在人们头脑中任意形成联系。也就是说,作为能指的标志与作为所指的出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任何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结构中的能指。功能性原则的出现与符号临界点密切相关。在非符号世界与符号世界的临界点,物体不再作为纯功能性的存在,开始具有指代功能,并且这种符号临界点的要求很低。正如法国符号学家巴尔特曾指出的,通过一个不可避免的语义化过程,即便最平淡无奇的实用性物体也会跨过临界点而充盈着意义。对于批量生产的商品而言更是如此,因为这些产品通常是按照某一模型制作的,要想找到不含任何意指[65]的客体,人们只能假想出绝对即兴制作、与任何现存的模型都没有任何相似性的器皿。[66]也正因为如此,“企业总是试图开发出其哪怕是最具实用性的产品所内在的符号潜力,它们通过推动显著性的最低要求使其尽可能接近符号临界点来达到目的,希望源于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的任何类似特征都可以解释为能标示产品出处的特征”[67]。这样一来,产品特征成为商标,能指和对象融合,商标由传统的三元结构转化为能指(对象)和所指组成的二元结构。

能指与对象的融合及商标的三元结构解体会使得商标法延伸至传统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表面上看,对产品特征的商标和专利、版权保护的重合是合理的,因为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产品特征作为对象,能够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表彰厂商的商誉,从而负载了商标法予以保护的法益;符号结构中的能指同样蕴含着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或者具有高度的艺术价值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应用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有学者认为,否定版权或专利到期后的商标保护,是因为人们看到的仅仅是表现于外的能指本身,而没有意识到真正发挥作用的“幕后”的符号结构,因此当能指本身已经受到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时再给以商标法的保护很容易造成“同一对象获得了法律重复保护”的假象。[68]然而,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在能指与对象融合的情况下,赋予对能指的排他权实际上也是肯定对对象的垄断,作为能指的标志本质上是产品形状或结构等特征,虽然凝聚了使用者的商誉,却可能剥夺他人对产品的选择。商标法基于公平竞争禁止他人对能指做可能引起混淆的使用是合理的,但却不能禁止复制未受专利或版权保护的产品特征,因此早期商标法就采取了所谓的“分离原则”。“为了保持商标结构的完整性,商标法不仅强化商标三要素之间的联系,而且要求各要素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分离性。亦即,商标的三要素必须彼此关联,但又不能完全同一。……这就是说,就其功能而言,商标必须独立于商品。”[69]这种标志必须独立于商品的要求最终演变为功能性原则,不再绝对要求标志与产品在空间上必须分离,而只排除那些排他权会对自由竞争造成损害的产品特征的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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