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正规进程与前景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正规进程与前景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变迁同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息息相关,主要经历以下发展阶段。但是改革始终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银行基层机构,没有改变其集体性质的产权归属或者准国有化管理体制,农村金融市场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面临太多的竞争。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期间迅速发展,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支农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正规进程与前景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变迁同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息息相关,主要经历以下发展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变迁(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选择何种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发展、国富民强是关系新政权存亡的重大现实问题。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对立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采取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初期给苏联带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仿照苏联经济模式,在过渡时期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确立了“一化三改”的经济政策。

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和计划性质不可避免地带来金融体制的高度集中。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仅有的银行,也是仅有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乡镇及以上地区都设有农业分支部门,统一经营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农业相关的金融业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信贷制度进行的。

社会主义制度解放了生产力,使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扩大了农民生产的规模,从而促进了农民对农村金融的需求。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积极发展信用合作业务,在乡镇一级以上设立银行机构,在乡镇上建立银行网点,同时帮助农村发展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建立信用互助合作社。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信用合作社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可以对采取不同类型的经营方式的合作社的社员优先发放贷款,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试点工作。

1951年8月,农业合作银行应上一年的筹建提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予以成立。但此时的农业合作银行的具体业务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家于1952年将其撤销。

1955年3月,我国第二次建立农业银行重组后的农业银行设立了省、地、县等各级分支机构,在全面办理农村存贷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了较好发展,到1954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48万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2.6万个,全国70%左右的乡共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0.3万个。1956年,国家要求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主要金融工具。我国初步形成以国家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促进农业生产、金融支农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我国进入“大跃进”时期,农村地区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受其影响,金融方面形成高度集中统一、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农业银行在1957年撤销,到1962年10月第三次复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业银行领导。而后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职能又于1966年由生产大队予以行使。这一时期的农村金融与人民公社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抽调挪用资金的情况出现得比较频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变得混乱,金融业务陷入停滞的状态。此时,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渐从农民自营变为由政府控制经营,成为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一部分,管理的模式渐渐具有计划经济的性质,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相对较慢。在重工业化的背景下,这一时期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一系列的体制转变,事实上,它们已经成为国家财政金融体系的一个部分,是为我国重工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的,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金融机制。

(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1979—199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极大地调动农村积极性,同时乡村经济的市场化和工业化改革促进了农村地区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经济发展带来多种融资需求,改革农村金融制度、发展农村金融组织成为客观必然。

会议之后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第四次建立于1965年撤销的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1979年2月,农业银行正式恢复,直属国务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地区设立中心支行,县设立支行,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涉农金融移至农业银行,并由其统筹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www.xing528.com)

1984年,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国家提出以提高资金效益为目标,将“农业银行企业化”,把农业银行改革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同时由其统一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1987年1月,农业银行提出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办为由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的信用合作机构,使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为社员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这个阶段,农业银行加快向企业制转化,加快发展为以经营货币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模式。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初步改革了其管理体制,业务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增长。但是改革始终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银行基层机构,没有改变其集体性质的产权归属或者准国有化管理体制,农村金融市场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面临太多的竞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1994—2000年)

1993年,我国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同年12月,国务院通过相关决议,认为我国应当在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体现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1994年初,国务院批准组建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同年6月,国务院将有关政策性农业金融业务划拨至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信贷资金,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1996年,我国确立合作性、商业性及政策性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7年,根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银行基本完成了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脱钩,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独立法人地位。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规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机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运作范围等事项。而后四年间,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批准试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而且试点实施浮动利率等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期间迅速发展,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04年第1季度末,全国农民贷款约有85.6%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近七成的乡镇企业贷款来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完成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钩,迅速向真正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其政策性业务也被分离至农业发展银行。但此时,商业性金融却迅速脱离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商业性金融受利润最大化驱使,开始向城市转移。

(四)新形势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其在农业方面的协议对各个国家提出了减少非关税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促进了资本流向传统的农副产品生产,农村金融的地位变得更加重要,因此,我国在农村地区实施了大量的改革措施,如邮政储蓄、小额信贷试点、村镇银行等,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至2006年,全国邮政营业网点达4.5万个,其中分布在农村的网点达到3.2万多个,占比约71%。同年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在广大农村地区拥有众多营业网点,有效地弥补了因商业银行战略转移而形成的网点空缺,服务于“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为鼓励、支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适合新农村建设的村镇级银行,放宽了我国农村银行业准入标准,极大促进了村镇银行的发展。

随后,2007年银监会又专门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正常合理地运行。2009年,多数村镇银行已经开始营利,总利润合计4074万元。村镇银行有力地解决了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等问题。

根据监管部门披露的数据显示,至2010年初,我国共建立村镇银行148家,其中2009年新开村镇银行59家,所有村镇银行存款余额合计269亿元,同比增加170余亿元;贷款余额合计181亿元,同比增加140余亿元,其中农民贷款5.1万户,贷款余额65.5亿元,小企业贷款0.5万户,贷款余额91.2亿元,分别占其贷款余额的36.2%和50.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483家,其中村镇银行1356家,2010—2016年村镇银行数年均增长率为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