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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

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重要性

从性质上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因此,更确切地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这个法律术语指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等。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多少,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同主要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即告合同成立。

有的合同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三个以上,如三个以上企业达成合作联营协议,则此种合同属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是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即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英美法在合同定义上,强调当事人允诺的契合。

(四)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一个协议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合同,最显著的是看其内容是否包含具体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如:当事人就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其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请求给付。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五)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依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会产生法律后果。合同是由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

[案情]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由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并不相同。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内容的证据,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有协议或合同关系的存在。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这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理解政府机关在市场活动中的双重身份,以及正确区分政府机关所为行为的属性。

(案例改编自110法律咨询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www.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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