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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德国立法者推行的一项有效改革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调解的理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已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官应当尽量促使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审前调解会议。对调解案件的分流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并能保证案件得到尽可能公正的解决。这项改革措施符合德国立法者对法制改革“更有效率、更接近民众、更透明”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标志着诉前强制调解作为德国ADR制度中的一种形式,已逐渐为公众所熟知并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法院调解制度:德国立法者推行的一项有效改革措施

将调解的理念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已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1]有学者指出,在诉诸法院前的任何时候,当事人针对他们之间的纠纷实行和解都是合理的;如果存在与法院程序相比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适当的解决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不应鼓励当事人启动法院程序,除非当事人已经使用该机制;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以及法院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应当了解并且应被充分告知可能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以及所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22]由此可见,法院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纷争,即便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也有义务为当事人运用ADR创造条件。德国的法院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和诉前强制调解两类:

1.当事人合意的法院调解

此类调解程序以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为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但法院往往会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影响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的运用也是在法官的指导及推动下进行。例如,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召开这样的会议“明显没有意义”,法官应当在所有的民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组织召开正式的调解会议。[23]调解会议可以作为首次言词辩论的一部分,也可以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独立进行,具体的时机由法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态度确定。法官应当尽量促使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审前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法官与当事人应当一起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法官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尽管德国没有实施类似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但法院在认为适当时,仍然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并促成有关程序的适用,以协助当事人就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此类设立在法院内的调解机制程序灵活,作为诉讼程序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一般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决定进行调解,调解的主持者由法官、检察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等担任,但审理法官一般不能参与调解。[24]

2.诉前强制调解(www.xing528.com)

近年来,德国在《雇员发明法》《著作权和发现法》《支付不能法》和《劳动法院法》等部门立法都对诉前强制调解程序进行了规定,但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却始终未予正面回应。[25]2000年《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审前调解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5a条规定,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型必须进行诉前强制调解,各州可以规定,下述争议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机构对争议调解之后才能被受理:(1)地方法院受理的财产争议数额低于750欧元。(2)邻地争议,即《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第910条、第911条、第923条,《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24条规定的争议,涉及经营活动的除外。(3)没有经过媒体、广播报道的个人名誉损害。此举在德国引起了巨大反响,它突破了以往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使得ADR的运用在诉讼制度中得到落实,这也是德国第一次在司法程序之外赋予民事调解较为广泛的约束力。

此外,《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还对主持诉前调解的调解员(conciliator)作了规定。调解员主要由3类人士构成:担任调解员的律师公证员和上诉法院许可的其他人;具有调解员资格或其他经注册可主持调解的人;经注册的ADR组织中的调解人员。在遇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争议案件时,可将案件交给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由特定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人员主持调解。对调解案件的分流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并能保证案件得到尽可能公正的解决。

在《民事诉讼法施行法》颁布并生效后的实践中,诉前强制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经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也使当事人免遭案件久拖不决的困扰。这项改革措施符合德国立法者对法制改革“更有效率、更接近民众、更透明”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标志着诉前强制调解作为德国ADR制度中的一种形式,已逐渐为公众所熟知并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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