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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设计、独创性和保护问题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建筑作品有着不同的理解。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显然,这种“筒子楼”不具有独立的审美功能,只有实用的居住功能,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的设计、独创性和保护问题

对于建筑作品有着不同的理解。分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建筑作品体现在建筑物本身,还是建筑设计图纸上?其二,是否所有的建筑物均为建筑作品?其三,建筑图纸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外观图,建筑作品指的是哪种图纸?英国德国等国著作权法将建筑物视为美术著作,与雕塑、模型作品同提并论,实质上无疑将建筑作品视为巨型雕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第12款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从这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首先,建筑图纸,不管是建筑设计图,还是建筑外观图,都属于应用类美术作品,不是建筑作品;其次,并非所有的建筑物均为建筑作品,只有那些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才是建筑作品。

意大利现代著名建筑师奈维认为,建筑是一个技术与艺术的综合体。美国现代著名建筑师赖特认为,建筑是用结构来表达思想的科学性的艺术。优秀的建筑不仅要设计师去设计,还要由能工巧匠将他造出来,所以建筑具有技术和艺术的双重性。因此,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工艺品,既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又具有审美价值。

符号学角度上看,建筑作品就是建筑物本身,建筑物的形状构成了符号形式,而建筑物体现出来的信息则构成了符号意义。不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不是建筑作品,也不是符号。就建筑作品的符号形式而言,任何一种建筑都具有自己的建筑形象。这就是通过各种结构、造型体现的建筑的外观。古往今来,许多优秀的建筑匠师巧妙地运用了空间、形、线、色彩、质感、光影等表现手段,创造了许多优美的建筑形象,给人以精神上的感受。就符号意义而言,建筑符号中更多的不是体现建筑师的某种思想观点,而是体现建筑师的个性、美感以及特定的历史宗教、民族文化特色等方面的内容。比如,美国著名建筑师菲利浦设计的达拉斯感恩节教堂的外形是一个由彩色玻璃镶嵌天花的螺旋式上升体。螺旋式上升体的符号形式蕴涵着“象征、超然、升腾,摆脱尘世俗务”等符号意义,这对一个小教堂的内涵来说再贴切不过。这些要素的存在使得少数建筑物具有独立的审美功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案例解读 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衡量建筑物本身是否能够成为作品,关键就在于视其有无独立的审美功能,是否能够成为审美对象。

延伸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的住房遭受了巨大破坏,1700多个城市和7万多个村庄的约1亿平方米的住房被夷为平地,约2500万人无处栖身,住房短缺的矛盾在战后变得十分突出。为了尽快抚平战争的创伤,苏联政府提高了住房建设速度,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简易、经济。仅1956到1960年,就建成住房约4.74亿平方米。这一时期建造的住房主要是为了安置无家可归者,在追求数量的前提下,无法顾及外在的美观和内在的细致设计。这些住房几乎是按照同一图纸建成的,房子大多五六层高,像火柴盒一样直上直下,没有任何浮雕和装饰,建筑材料是一色青砖或红砖。当时的西方人把它戏称为“赫鲁晓夫筒子楼”。中国人民大学静园的房子从第1幢到第20幢,都是这样的“筒子楼”。显然,这种“筒子楼”不具有独立的审美功能,只有实用的居住功能,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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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台)施文高:《比较著作权法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755页。

[2]钟明善:“写字与书法·序”,载吴天祥主编:《写字与书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吴天祥:《漫话书法审美》,西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4]参见徐利明主编:《中国书法通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5]吴天祥:《漫话书法审美》,西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6]参见王坤:“论美术字组的法律问题——以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为分析对象”,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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