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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价格规制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决定了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性,同时决定了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电信业价格规制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价格是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自主定价应为企业竞争自由的重要内容。因此,价格规制为次优的选择,而非最优的制度设计。但针对电信业所涉及的企业而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合理价格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其应然义务,价格规制成为国家以效率为目的干预其行为的主要形式和必然要求,即使在竞争条件下,基于以下原因其定价权亦应受限制。

第一,消费者与电信企业地位不对等,须以价格规制为手段,防止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企业损害,尽量避免发生社会福利从消费者向企业转移的非效率社会再分配现象。对于传统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选择讨价还价等方式,对商品价格发挥较强制约作用。与“传统的商品相比,消费者却无力与电信运营商、广电以及边缘供应直接讨价还价,只能是对现行价格的全盘接受,缺乏对价格形成的直接制约能力”。[1]因此,与传统商品生产者相比,电信业在位企业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愈加明显,单纯依靠一般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刺激电信在位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改善。规制价格仅为外观和表象,其真实功用为控制企业的利润。由于缺少外部竞争压力,三网融合的在位企业容易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些企业便倾向怠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能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导致整个产业效率低下。适当的价格规制,可确保企业把绩效放在第一位,通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三,补偿电信运营商的投入,维续其发展潜力和扩大再投资能力。电信业具有较大的沉淀成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长期投资实现规模经济发展。若市场价格过低,可能导致企业亏损,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价格规制就是要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既要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利润并损害消费者利益,又要保证补偿在位企业巨额的网络建设成本,使之不至于过度亏损,最终实现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最大化。(www.xing528.com)

第四,价格规制的权利源于电信业经营许可而获得的特殊经营权,因而有其合法性。“公共特许权的授予,一般都附带某些契约条款(至少是隐形的),作为一种交换。这些契约条款可以采取政府对企业的任何一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进行规制的形式。因此,颁给公司有限数目的特许权,并不一定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规制的替代物,它实质上构成了实行规制的一种法律基础。”[2]由于电信运营商拥有并非任何企业均可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因此须在享受这一权利带来的限制竞争者无序进入好处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国家的规制。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规制是受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受规制的企业负有以合理价格和规定的质量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第五,市场结构的非完全竞争性。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市场结构都可归类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中的一种,对应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和检验标准也因之而不同。人们普遍相信,当一个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或是垄断,或是过度竞争时,某些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得到约束,价格规制就有存在的必要。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决定了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性,同时决定了价格监管的必要性。在电信业中由于支配市场的主导运营商相对于新进入者在竞争方面拥有先动优势,而且它还可能利用这一优势,特别是凭借对网络基本设施和“瓶颈”环节的垄断性控制实施阻碍竞争的策略性行为。此时,价格规制的重点就是主导运营商是否制定了不恰当的接入价格和网间结算费,以及是否采取以提高垄断性服务价格所获得的收入来补贴竞争性服务的交叉补贴做法。对于新进入企业,价格规制的重点则是实施有利于其发展的资费政策,如对网间结算价格上限的制定,使其能够尽快发展壮大起来,成为有能力与主导运营商相抗衡的竞争力量,并最终促成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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