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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减轻企业负担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征税规定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就是在税率分界点上下税收负担变化大,甚至会出现增加的收入小于增加的消费税额的情况,从而出现“税收陷阱”。对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包装物的征税有以下规定。

消费税税收筹划:减轻企业负担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征税规定

案例导入

我国一直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税收执法效能,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酒类行业翘楚的古井贡酒集团,曾利用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低价将酒卖与自己同一控制的批发企业的方式来逃避消费税,最终被安徽省财监办发现后进行了补缴,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其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018年成品油“变票案”震惊全国。一些地方炼油企业对相关商贸企业销售成品油,但发票品目是原油,从而逃避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商贸企业通过“变票”的手段将原油变为成品油销售给零售企业,从而逃避消费税。为了抑制“变票”行为,201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同时把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等7类油品纳入应税范围,并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消费税退税的唯一凭证。

结合材料,试思考:

1.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法律范围之内的,你同意吗?材料中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被处以严厉罚款,税务机关下发相关法律条文,这反映了我国税收监管呈现怎样的态势?

2.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你如何践行依法治国?

1.设立企业独立核算营销机构的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并不是多环节多次征收。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体制来看,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进口的消费品要经过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为实行有效的源头控制和保障税收征管效率,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确定在消费品生产流通的源头,即产制环节最为适宜。

由于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征税,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利用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它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例5-4:上海家化有限公司产销某款高档化妆品,正常的出厂价为3000元/套,适用税率为15%。若该公司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2200元/套,此经销部对外供货时价格定为3000元/套。若当月出厂该款高档化妆品2000套,试分析两种销售方式的税负

【税收筹划分析】

筹划前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3000元/套×2000套×15%=900000元

筹划后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2200元/套×2000套×15%=660000元

筹划后企业仅消费税一项即可节税=900000元-660000元=240000元

可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0000元×(7%+3%)=24000元

设立企业独立核算营销机构的做法在生产烟、酒、高档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70%),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www.xing528.com)

2.降低销售价格的筹划

自2009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如下: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适用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适用税率为36%;从量定额税率都是每标准条0.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吨的为甲类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出厂价格<3000元/吨的为乙类啤酒,单位税额220元/吨。由此规定可知,卷烟和啤酒是根据价格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就是在税率分界点上下税收负担变化大,甚至会出现增加的收入小于增加的消费税额的情况,从而出现“税收陷阱”。在这种情况下,巧妙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反而能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以避免落入“税收陷阱”。

3.改销售或出租包装物为收取押金的筹划

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物的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可以随同产品一起销售,也可以采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形式。如果包装物可以周转使用,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对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包装物的征税有以下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所包装的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

(2)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收费,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收消费税。

(3)关于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要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区分:

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其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应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两类:一类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与价格没有关系);另一类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消费税。

显然,除酒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包装物上的筹划思路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销售或出租包装物为收取押金形式,且押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年)返还。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又可以将押金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另外,即使押金逾期要转为价外收费并交税,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改自行加工为委托加工的筹划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自行加工,也可以委托加工。其中委托加工既可以部分委托加工,也可以完全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就是将原材料委托加工为应税消费品,将其收回后再继续加工成为最终应税消费品,如卷烟企业可以委托烟丝加工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将烟丝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完全委托加工就是将委托加工的最终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如卷烟企业将烟叶委托加工为卷烟后直接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比如,卷烟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并以其为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则在领用烟丝时不缴纳消费税,只就生产销售的卷烟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企业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继续加工成为最终应税消费品或者直接销售。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自行加工生产的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价格;完全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往往要低于产品的销售价格,而相差的这一部分价格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如果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加工为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时应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按照本期领用委托加工消费品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所以,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在自行加工和完全委托加工之间进行税收筹划。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不同会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上的筹划思路是:利用关联企业,压低加工成本以降税;如果没有关联企业关系,可以事先估算企业税负,测算委托加工成本的上限,以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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