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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效国家行政执法防控体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是执法机关,同时有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国家食药监总局根据该法制定行政规章,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注册、备案等进行了规定。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食品、药品的安全信息体系的建立。对电信行业加强监管是有效防范电信诈骗的措施。同时国务院打击电信诈骗的联席会议平台及各地建立反诈骗中心等一系列打击电信诈骗的措施的实施,有效遏制了电信诈骗大幅上升的势头。

构建高效国家行政执法防控体系

政府是执法机关,同时有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在诈骗犯罪发生后,各相关政府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管,同时做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有效的救助平台。

(一)加强相关行业执法监管

诈骗分子利用保健品市场及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监管漏洞,提前策划,设计骗局,分工合作,实施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为减少此类诈骗的发生,政府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并通过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联合整治行业内的不规范行为。

1.构建保健食品行业监管体系

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既可以保证产品安全,又可以在平衡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让行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兼备。当前,我国保健食品的相关规范的不完善,让监管缺乏依据,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为了保护保健品购买者的相关权益,应该在制定保健品监管法律的基础上,推进相关制度的制定。第一,修订保健品管理法规。《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国家食药监总局根据该法制定行政规章,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注册、备案等进行了规定。保健食品是具有一定功效的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都有区别。随着保健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在基本法律下,修订保健品行业的行政法规,对保健品行业进行规范。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该结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实践经验,特别是保健品市场的治理经验,同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制定出与现行相关规定配套的保健品监管管理条例。第二,规范保健品的委托加工。当前,保健品行业普遍存在委托加工保健品的情形,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的持有人与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同,生产者、销售者代表的利益不同,会给保健食品带来安全隐患。应在相关法律中,要求保健品生产的受托方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并核查委托方的保健食品相关证书及申请注册或备案的相关技术文件。政府也应制定委托生产的标准,加强对受托生产的产品质量的规范。第三,完善监管的信息体系。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食品、药品的安全信息体系的建立。利用这个体系,消费者可以了解所购商品从源头到销售的所有环节,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了便利。在这个信息体系中,应该包含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安全标准等信息。在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许可信息平台及食安信用档案,并在许可证书中载明二维码等,都对整个行业内的信息平台的建立有推动作用。第四,开展清理换证工作。当前,保健品注册备案号存在三种情形:卫食健字、食健备、国食健注。卫食健字是根据1996年管理办法注册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有效期的相关规定;食健备和国食健注是2016年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号,有效期为5年。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应该开展清理换证工作,统一依据现行规定对保健品实行注册备案,并实行期满再注册制度。通过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管理,可以有效减少保健品市场存在的监管漏洞,减少不合格保健品的产生,让犯罪分子不能实施以销售不合格保健品为手段的诈骗老年人的案件。

2.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

通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利用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不断更新其犯罪手法提供了机会,让众多老年人深受其害。对电信行业加强监管是有效防范电信诈骗的措施。2016年,工信部通过采取手机卡实名登记、整治改号软件、技术拦截诈骗电话等手段,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同时国务院打击电信诈骗的联席会议平台及各地建立反诈骗中心等一系列打击电信诈骗的措施的实施,有效遏制了电信诈骗大幅上升的势头。但治理电信诈骗是一个持久的过程,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电信行业的治理。第一,加强信息产业的管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治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处理难、定性难等问题,电信用户标注的相关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清晰的规定,如是否构成侵权及运营商的技术规范。因此,应以现有相关法律为基础,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电信标注电信用户标注[14]的相关问题,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依据。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明确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督促其积极维护行业秩序,保障公众的权益。第二,利用行业组织维护行业秩序。行业组织是联合政府、企业、运营商、学者、专家等各方力量的桥梁,行业组织可促进手机、网络等实名制度的推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良好行业风气的形成。政府可通过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促进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的协作,共同推进电信行业的发展及诈骗信息、号码拦截技术的更新,提高电信用户对诈骗信息的分辨、防范能力。

3.推动金融行业的监管

近年来,各类诈骗案件的发生量及涉案金额都在持续上升。诈骗分子多通过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获取受害者的钱财。作为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如果能截断诈骗分子的资金链,就可以有效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获取诈骗分子的相关信息,快速破案。诈骗分子主要通过购买银行账户或利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等手段,获取诈骗资金。为了截断不法分子的资金流,2016年央行发布通知,对ATM机转账、银行开户、暂停服务、非柜面交易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有多个账户的存款人进行摸排清理。通过对银行卡实施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电信诈骗的成功率。在多部门的联合整治下,电信诈骗减少了,而非法集资却在不断增多。退休制度的改革,增加了老年人的资金储备及对资金的支配能力,也促进了老年人对金融投资的需求。民间投资渠道发展的不健全,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为了减少非法集资对老年投资者的伤害,金融机构应该根据老年投资者的特点,开展适合老年人投资的金融产品,推进老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根据老年人对低风险、灵活性投资的倾向,开展安全性及流动性兼具的老年金融产品,吸引众多老年人进行投资。老年人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就不易被诈骗分子的高回报诱惑,减少因为非法集资而遭受的损失。

(二)促进老年被害补偿机制的建立

多数老年人在遭受保健品、电信、投资理财等诈骗侵害后,还可能因为无法承受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带来的困难而引发身体或心理疾病。由于收入来源有限,老年人遭受财产损失后,经济状况较难恢复。为了给受骗老年人一定的慰藉,政府及相关机构应该探索建立老年被害补偿机制。(www.xing528.com)

1.探索老年受害者赔偿机制的建立

老年人由于劳动能力的逐步丧失,收入相对减少,在遭受诈骗侵害后,经济不易恢复,且由于心理及生理的特殊,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可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被告人赔偿,但侵财类案件受害人无权提起,只能通过司法部门追缴或责令退赔获得赔偿。由于老年人自身能力及案件破案率、诉讼效率、赔偿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老年诈骗受害者不易获得诈骗分子的赔偿。因此,应该探索建立老年受害者补偿机制,给予遭受诈骗侵害的老年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恢复其遭受诈骗后经济及心理的双重伤害。该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给受害老年人一定的精神慰藉,还可以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调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积极性。

2.老年受害者补偿制度的设想

新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配套的设施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条件。老年受害补偿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完善实施机构、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关于老年被害补偿机制实施机构的设置,根据当前学者关于被害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主要有:法院、检察院、民政部门、专门机构等不同的观点。[15]为了保持独立性,应设置专门机构。这样,赔偿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在裁决时能够保证赔偿资金的独立性。受案件破案率及诉讼效率的影响,在未破案时,检察院、法院无法得知犯罪分子的信息,不能作出赔偿决定,会延续老年受害者遭受诈骗后的伤害。通过专门机构实施补偿,可以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经济困难的受害老年人先行补偿,减少老年受害者的伤害。补偿资金及补偿程序是补偿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当前,已经建立补偿机制的国家,资金来源主要由税收和罚金等组成。根据国情,我国老年受害者补偿资金的来源,可以考虑的途径有:国家财政拨款、一定比例的法院诉讼费用、对犯罪人收取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的一部分、社会捐助等。对于补偿程序,各国都有申请、审批、决定三个阶段,我国也应有这三个阶段,但是为方便老年人申请,程序应尽可能简化。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而很多诈骗的发生也是以获取受害者信息为前提的。2017年,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大对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共侦破此类案件1886起,抓获了涉及40多个行业内人员391人,黑客98人;并在2018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16]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可以减少诈骗犯罪的发生率,保护公民隐私,维护国家安全。

1.制定法律保护公民信息

当前,我国关于信息保护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公民信息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但分散立法的实际保护作用有限,有一定的弊端。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尽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相关罪名,之后我国相继出台关于网络安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不仅有新法律的出台,如《网络安全法》,还在对传统法律修订时加入了保护公民信息的法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等。这种分散式立法,虽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发挥着作用,但关于信息保护的法条多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易帮助公民建立信息保护的意识,在信息受侵害后,也较难得到救济,用户维权时,仍存在着众多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部专门的信息保护的法律,通过该法的制定,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及权利保护提供依据。

2.建立保护公民信息的监管体系

公民信息的泄露,主要是以行业信息的泄露为源头的。在相关分散式立法中,虽要求行业人员保护获取的公民信息,但对信息保护的监管仍由行业监管组织进行,且并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问题,致使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缺乏执行力度。最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信息保护的监管的相关规定,极为笼统,相关部门在发现信息泄漏时,采取的措施为:停止、消除、保存,并未说明责任追究及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监管体系,强化信息保护的外部监管和源头治理。在外部监管上,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建立协作系统,促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减少对信息保护监管的漏洞、盲区;同时应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保护中的安全技术及犯罪线索。在源头治理上,获得公民信息的相关企业,应该实行安全技术创新,建立严格的信息管控体系;同时还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并制定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健全的内部防控机制与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相结合,是防止信息泄露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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