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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受教育权在防御权功能下的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御权功能是指残障人对国家干涉的排除,它使受教育权具有了教育自由的内涵。因此,防御权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内容主要是教育选择的权利。残障人的特征决定了残障人更应当享有教育选择权。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必须经历鉴定、评估、安置等程序,每个程序都需要有父母的参与,代替残障人表达利益,作出选择。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应以学生的需求为中心,考虑到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所有学生都能接受适性教育。

残障人受教育权在防御权功能下的优化

作为主观权利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具有防御权功能。防御权功能是指残障人对国家干涉的排除,它使受教育权具有了教育自由的内涵。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由的,教育就是人性成长的过程,教育就是自我发展的过程,所以教育需要一定的自由。如果不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教育,则不可能让接受教育的学习者发现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50]如果每个人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自我发展,选择最自然的自我生活方式,将有利于实现自我。教育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首要特征就是个人的行动选择、发展取向应当以他(她)的梦想、兴趣、偏好和能力为基础,即自己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包括选择自己喜欢的教育方式。因此,教育需要通过选择实现一定程度的自由。例如,依法选择学校、选择教师、选择班级的自由。残障人和其他人一样,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有自我选择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了残障人自主自立和自由地作出选择的权利,规定了残障人有权对影响其权益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残障人的意见应按其年龄和身心状况予以考虑。因此,防御权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内容主要是教育选择的权利。

残障人的教育选择权是指根据自己身心状况,在教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教育的利益,享有自由表达观点的一种资格。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7条规定了残障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选择接受教育的场所,这里的“根据条件”是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状况、自我感受所表达的意见和所作出的选择。因此,在我国防御权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应包含残障学生根据自身状况,在教育过程中的选择权利。

残障人的特征决定了残障人更应当享有教育选择权。大多数残障人是可以和正常人一样表达的。例如,可以用文字、语言或肢体等行为进行有效表达。而对于有些残障人而言,当无法用正常的方式表达时,有的残障人对需求的表达是大声哭泣,有的则喜欢拿着某件物品不放等。正是由于这种表达方式的特性,更加需要专业的教育方法和专业的教师来实施教育工作。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来掌握残障人表达的内容,这样才有利于残障人接受合适的教育。让残障人根据自己的身心状况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地选择教师、教育场所是实现对其合适教育的途径。但是未成年残障人及重度精神或智力残障人和其他不能表达的残障人是难以作出决定或无法作出正确决定的,其教育选择权由其法定监护人来行使。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必须经历鉴定、评估、安置等程序,每个程序都需要有父母的参与,代替残障人表达利益,作出选择。家长也必须有作出决定的权利,这是真正落实教育选择权所必需的。由于残障人身心特性的需要,国家、学校和家长应当结合残障人身心状况对残障人实施合适的教育方式及方法。对残障人来说,任何过度的教育都是对其身心的伤害。让残障人强制接受不符合残障人身心特点的教育对残障人能力的恢复及性格的发展会造成严重的阻碍。(www.xing528.com)

防御权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残障学生的自我实现权、残障学生父母的教育权和残障教育教师的教学自由权。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应以学生的需求为中心,考虑到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所有学生都能接受适性教育。保障残障学生的自我实现权,既要求国家对于残障学生设置不同的教育计划,同时也要求学生拥有对与自身发展相关的事务的参与决定的权利。残障学生父母的教育权应以子女的自我实现为导向,以追求子女的利益或幸福为目的,当父母违反该保护义务或消极不作为时,国家即拥有了介入权。教师是具有创造力、自由且独立的教育者,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基本的生存能力与公民素养,对于残障学生来说,后者尤为重要。当然,特殊教育教师的教学自由权也应以学生的自我实现为目的,为残障学生提供更为适宜的学习环境。当教师滥用其教学自由权或消极不作为时,国家同样拥有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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