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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北京市社区软法治理机制,实现软法与硬法衔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实证调查中社区软法在制定与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定、实施两个方面入手构建北京市社区软法治理具体机制。对于居民公约侵权问题,不仅需要赋予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会议的协商改正权,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党政组织的备案审查权、责令改正权及撤销权,更应该赋予司法机关的建议撤销权及裁判权,使社区软法救济与硬法救济体系相衔接。

构建北京市社区软法治理机制,实现软法与硬法衔接

结合实证调查中社区软法在制定与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定、实施两个方面入手构建北京市社区软法治理具体机制。

第一,规范软法创制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其一,规范制定程序,界分各类主体创制权限,尤其突出自治组织及社区居民的作用。社区建设是当前中国城市最普遍的居民再组织方式,由于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导致社区软法在创制过程中居民参与程度不高。因此,社区软法治理应该明确社区居民、居委会、社区其他组织及基层党政部门等各类主体的创制权限,不能越俎代庖代为制定或者过度干预,社区软法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扩大居民参与,扩大居民参与必然要求国家在基层社区实行真自治,而不是假自治。其二,创制程序公开透明,通过协商与听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扩大民众参与。社区软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证公开透明,多方主体民主协商,发展商谈理性,构建社区软法创制的商谈机制。在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软法,则应该启动社区听证程序,同时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听证与评估委托的具体工作可由居委会组织。其三,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标准及程序等。尽管国家权力不应该过度干预社区软法的创制和实施,应该保证社区自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层自治就是绝对的自治,自治也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运行。因此,行政权应该对社区软法的创制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主要表现在社区软法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方面。目前除了《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15条对居民公约的备案审查规定之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软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即使是第15条,规定的也是十分的粗糙。其四,增加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规范,提高软法的可执行力。针对“社区软法主要属于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具有约束力规范较少”这一问题,课题组认为社区软法创制过程中应该适当增加一些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表现为柔性约束力。

第二,完善软法实施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因地制宜、结合社情构建“利益诱导—柔性惩罚”机制。社会规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其能够影响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影响公民利益的方式不仅是国家法律所采取的“规范命令—刚性惩罚”方式,同时还包括软法等非国家法采取的“利益诱导—柔性惩罚”方式,前者为硬约束,后者为软约束。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利益诱导—柔性惩罚”机制是社区软法实施的基础。当前应该结合社情民意,在社区内构建以居民面子、荣誉、名誉、信用及舆论等为主的精神利益和社区内以公共利益为主的物质利益柔性引导机制;同时也要对社区软法违反者施以柔性惩罚,惩处方式是柔性多元的,包括教育、宣导、奖惩、舆论谴责等多个方面,提高社区软法的软约束力。其二,扩大软法在社区纠纷解决、秩序维持等方面的功能。社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阵地,如果能够有效化解纠纷,这将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区治理的法治化。社区应该通过居民公约等软法规范明确其在纠纷解决和秩序维护方面的功能,尤其是注意提升居委会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地位,使矛盾化解在基层社区。其三,构建软法监督机制。当前软法监督机制基本上是匮乏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区软法监督主体及职能,尤其要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中介组织及居民的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明确涉及居民权益的监督事项,对于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尤其要加强监督,构建重大事项特别监督程序;健全各监督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督网络,探索构建以社区居民监督为中心,其他社区主体监督为辅助的监督网络。其四,完善救济机制。当前涉及社区软法侵权的救济机制也是不十分健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区软法与硬法救济边界,严格遵循相对人法定权益的保护标准及软法自治体系维系两个标准;进一步拓展社区软法多元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协商、民间调解、申诉、上访以及仲裁等救济途径,同时应该促进软硬法救济体系的衔接,适当引入诉讼救济机制。对于居民公约侵权问题,不仅需要赋予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会议的协商改正权,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党政组织的备案审查权、责令改正权及撤销权,更应该赋予司法机关的建议撤销权及裁判权,使社区软法救济与硬法救济体系相衔接。

(本文课题组成员: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松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文姝,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干部;魏小强,清华大学副教授;白中林,商务印书馆;杨海超,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屈向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www.xing528.com)

【注释】

[1]课题主持人:陈寒非,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立项编号:BLS(2016)C008。结项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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