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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曼调停:中立德国的举措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的孔祥熙也积极与德国驻英大使里宾特洛甫联系,向德国具体通报事变的势态,指出日本想进一步占领中国领土。尽管德、日之间存在同盟关系,但中国对于德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据统计,1937、1938年度,德国输华贸易额分别占中国总输入额的15.30%和12.70%。

陶德曼调停:中立德国的举措

二、陶德曼“调停”前后中立德国的举措

国民政府自建立以来,与德国的关系一直处于稳步发展之中。德国军事顾问一直帮助蒋介石进行军队改造和各项军事建设;通过1934年签署的《中德原材料及农产品与工业及其他产品互换条约》(又称“合步楼条约”)后,贸易关系得以增进,中德之间易货贸易的形式得以确立,贸易额亦稳步上升。1936年4月,德国成为中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而到1937年,中国也成为德国欧洲以外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经济联系日渐紧密。在政治关系中,1936年11月25日,日德签署《日德关于反共产国际的协定》,此时国民政府与日本正就华北“共同防共”问题僵持不下,为此,德国政府在协定签订当日即专饬驻华大使陶德曼向国民政府进行解释。国防部长柏龙白将军也致电孔祥熙专门予以解释道:协定“绝对不反对任何国家,并对于中德友谊关系,绝无影响。中德完全互信互助之合作,始终如一,务请呈报委座为盼”(92)。随后,柏龙白又致函孔祥熙说:“我中德两国之经济繁荣,实有盼于两国之合作日增密切,私衷佇望,正与尊愿相同,德日防共协定之签订,全为防御赤化阴谋,决不影响吾两国之共同建设事业,此柏所敢为部座断言也。”并指出:“敝国人民所佇祷于贵邦者,为最近期间获取大量农矿原料之供给。”(93)由此可见,德国对保持甚至发展与国民政府的关系十分重视。对于德国来说,中国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原料,是其发展经济和国防工业、重整军备所必需;而对于中国来说,德国的重工业技术、军火工业及产品尤为加强国防建设的国民政府所亟需。这是两国关系的真正基础。

反共与否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德、日之间的结盟这一事实则不能不引起国民政府的留意。1937年6月孔祥熙访问德国时,主动向德国国家银行总裁沙赫特提起“反共产国际协定”的问题,沙赫特的解释是,德国正处在重整军备的困难时期,需要朋友,日本符合这一政策的需要,除此之外,并没达成别的政治性协议。在和希特勒会谈时,孔祥熙也主动解释,中国不存在任何共产主义的危险,也不存在构成共产主义基础力量的无产阶级。希特勒则向孔祥熙阐述布尔什维克俄国的危险性,并表示“希望中国与日本之间也能达成谅解”,德国愿意在其中作些调解。这些表明,国民政府在与德国交往过程中,对德、日之间在反共产国际旗号下的政治结盟存有顾虑,只是这种顾虑在“七七”事变之前还不足以影响两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因此,孔祥熙在访问中只是强调,中国将十分高兴地看到德国帮助国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交通事业。(94)

“七七”事变后,蒋介石在请求西方国家调停时,也请求德国主持公道。在英国的孔祥熙也积极与德国驻英大使里宾特洛甫联系,向德国具体通报事变的势态,指出日本想进一步占领中国领土。当里宾特洛甫问起苏俄或其他共产主义影响在中国的情况,并劝中国加入《日德关于反共产国际的协定》时,孔祥熙在断然否定的前提下,很警觉地说:“蒋介石一直领导着反共战斗”,中国若加入德日集团,“日本肯定会在反共产主义的借口下,伺机对中国发动新的入侵”。(95)1937年9月3日,孔祥熙又致函希特勒,较为全面地阐述中国的状况和对中德关系的要求。他指出,中国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都是德国的忠实朋友,愿意“在经济建设方面给德国以优先权”,包括“重要矿藏开发特权并竭力满足德国在原料方面的需求”;如果战争阻碍了中国原料的输出,中国将用外汇偿付已经购买的德国武器的款项。饶有意味的是,孔祥熙在信中指出,由于议会制的衰败和工业无产阶级的壮大,日本倒很可能变为共产党国家。(96)所有这些,无非是想向德国表明,希望日本侵华战争不致影响两国关系,国民政府愿意维持和发展中德关系。而要这样做的目的,在孔祥熙看来,“德、义、日联合形势,务必设法打破,敌、友、我能分化敌方一分力量,即增强我一分力量也”(97)。因此,此举在外交战略上是想争取德国中立,甚至援助中国。

争取德国中立在国民政府的一些方面还有体现。在政治上,“七七”事变后,蒋介石直接告诉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中国尽管还未与苏联签订任何协定,但现在局势变了。(98)意即如果日本侵华,中国得重新考虑与苏联的关系,间接地推动德国给日本施加压力。在军事方面,外交部情报司据法国哈瓦斯社的报道说,国民政府的德籍军事顾问“供给日方关于我国之军事秘密,日允事后与德以青岛及山东之权益”,要军事委员会“相应密达查照”。但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奉蒋介石之谕,令各机关及各级,对德籍顾问“应照常信任服务”。对有人提出要解聘德籍顾问的建议,也以“似应暂勿庸议”处置。(99)经济方面,蒋介石还亲自过问与德国的经贸事项,并亲自致电克兰:“敝国今年棉花、米麦、花生油桐油等农产品收成最多,如贵国有船到香港来运,于今年内不难运一万万(?)原料到德。此外矿物亦多也。望君再来华相助,并望转达柏龙白将军为荷。”(100)这些无不反映争取德国不站在日方立场妨碍中国抗战的用意。对于这一点,国民政府似有一致认识。驻德大使程天放对国内报章将中国抗战与西班牙战事并为一谈的宣传口径也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样做不利于中立德国,“徒使德义发生恶感,转促成其亲日趋势”(101)

尽管德、日之间存在同盟关系,但中国对于德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中日战争开始之初,德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日本的所作所为,并不以为然。他们指责日本违反了《日德关于反共产国际的协定》的基本精神,认为这将驱使中国倒向苏联,导致共产主义在中国的蔓延。同时也表示不支持日本在中国的军事行动,并拒绝日本提出的停止与中国进行军火贸易和撤出军事顾问的要求。(102)希特勒也命令按照“合步楼条约”将武器尽快运往中国,军方则立即照办。(103)正是因为德国的这一立场,一方面使得中、德之间的政治关系维持稳定,德国顾问继续为中国抗战服务;另一方面,也使中德之间易货贸易及相关经济往来在抗战开始后差不多一年之内都得以延续。据统计,1937、1938年度,德国输华贸易额分别占中国总输入额的15.30%和12.70%。(104)

国民政府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力图维持和发展与德国关系的这一基本政策,一方面是为了与日本结盟的德国在中、日之间的战争中,至少能持善意的中立立场;另一方面是为了能够使抗战前就已全面展开的中德贸易得以维持,并从其中获得所需要的军火。由于抗战初期从英、美获得军火补充存在困难,因此保持中、德之间的农矿产品换军火的贸易关系,对国民政府来说更显得重要。国民政府此时对德的外交举措,顺应了中德关系的基本现实,并为此做出过很多努力,有利于改善中国抗战初期较为被动的外交局面。

但是,德国的政治态度随着日本侵华的深入和日本不断对德施压,更由于德国需要一个稳定的联盟对抗可能出现的英、法、苏的联合,1937年10月之后开始将德日关系置于中德关系之上。希特勒命令有关部门停止向中国提供贷款,并表示原则上与日本合作。在此政策背景下,德国政府顺应日本的示意,令陶德曼充当中、日之间所谓“消极调停者”的角色。事实上,日本此时在军事上正处于优势地位,其所需要的“调停”实质上是要德国出面劝国民政府妥协退让,满足日方要求。德国此种情势下的“调停”,不可能只是纯粹的“消极调停者”。10月30日,陶德曼在向外交部次长陈介传达德国政府的“调停”意向时就指出,中国对九国公约组织不能抱什么希望,而应该和日本直接谈判;同时,国民政府应该改变与苏联友好的政策。(105)德国政府也电令在华军事顾问,要他们向蒋介石鼓吹谈判,并认为日本提出的条件可以作为中日谈判的基础。随后,德国全面介入中日之间的所谓“调停”。从调停的全过程来看,陶德曼本人至少分别于11月5日、11月26日、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26日和1938年1月2日、1月10日、1月13日、1月15日十度向国民政府通报日本的“议和”条件,或游说于国民政府要员之间,其中两度(11月5日、12月2日)面见蒋介石。德国外交部则不时推动,驻日大使从中传递各种信息,蒋介石的德国军事顾问法尔肯豪森也从旁劝说,中国驻德大使馆也牵涉其中。德国为“调停”奔走,可谓不遗余力!整个“调停”过程中,日方曾由陶德曼分三次向国民政府提出不同的条件。第一次提出的条件,据孔祥熙致蒋廷黻的电报为:

一、在中国主权下,内蒙自治,地位等于外蒙。

二、沿满至平津以南一带设非战区,由华警察管理治安,华北行政由我全权处理。惟最高长官人选,须对日好觇解者。如目前无成立议和可能,而华北必设新政府,即该政府于议和后续存。经济方面,战事前关于让与矿产权利交涉事项,应与满意结束。

三、上海扩大非战区,由国际警察管理,余无变更。

四、取缔排日政策,接受一千九百三十五年日方提出条件。

五、共同防共。

六、减低日货进口税。

七、尊重外国权利等项。(106)

文电中所涉1935年日方所提取缔排日的内容,包括解散反日组织、驱逐国民党党部的反日机关及相关人员、教科书问题等。此次所提条件,从日本角度来说,重点是要获得内蒙、华北的完全控制权。这些内容于11月5日送达国民政府,蒋介石表示,如果日方愿意恢复战前状态,所提条件可以讨论,否则难以考虑。(107)其时正值布鲁塞尔会议期间,国民政府为推动英、法、美联合抑制日本,在会议中有积极表现,自然不会率尔答应议和。12月2日,同样的条件再次摆到了蒋介石面前,在召集徐永昌、白崇禧等人讨论后,向陶德曼表示:

(一)日方无信,已签字之条约,尚往往撕毁,我方相信德方,愿德方始终持调停之劳;

(二)华北行政主权应当完整,此为我方坚持之点;

(三)日方所提条件可作为讨论之基础,但不能作为哀的美敦书中所列条件无可变更;

(四)日方不能以战胜者自居,因我方并未承认为战败者;

(五)日方不能将此条件片面的随意宣布。(108)

所引资料显示,国民政府此次考虑接受德国“调停”,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明确表示不相信日本,但却相信德国的“调停”,显然十分矛盾。有虚与周旋之嫌。其次,提出华北行政的完整是国民政府的基本立场,表明其立场仍旧与华北“自治运动”时一样,没有改变。因此,所称“日方所提条件可作为讨论之基础”仅仅是可讨论但不接受的拖延借口。从这三点来看,国民政府并非真心想接受“调停”。事实上,蒋介石在11月29日得知德国再携日本“议和”条件来时就确定,“为缓兵计,不得不如此耳”(109)。也就是说,此次接受“调停”是缓兵之计。但日本此时已经兵临国民政府首都,军事上的优势明显,已经不满足于通过“议和”获得华北的绝对控制权,而是要彻底使中国屈服。因而,12月28日,提出了四款更为苛刻的条件:“一、中国政府须放弃其抗日反‘满’之政策,并与日‘满’合作,共同反共。二、在必要区域内划定不驻兵之区,并成立特殊组织。三、日、‘满’、中订立密切经济合作之协定。四、中国对于日本赔偿必要之损失。”其附带条件有两个:一、谈判进行中日方不停止军事行动;二、须中国派员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议和。(110)按照这些条件,国民政府不啻战败求和!因此,蒋介石指出:“今日除投降外无和平,舍抗战外无生存!”(111)其条件自然难为国民政府所接受,决定不作正式回复。1938年1月2日,陶德曼再次将日本提出的若干补充条件提交国民政府。这些条件是对前次四款条件的详细补充,亦即前次条件的具体化。其内容主要有:一、承认伪满洲国,加入德、日、意反共产国际协定,废除《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二、内蒙、华北、上海附近至有湖沼地段为非武装区;内蒙政权自主,华北政权特殊化(即不属于国民政府中央政权),上海附近区域设立特殊政权。三、赔款包括三部分:一为战费;一为日本财产损失;一为占领费。四、开始“和议”之时,日本可以考虑停止军事行动。(112)后又要求中国须于1月15日前正式回复。

日方所提的四款条件及其此后的细化条款,彻底让中国屈服并肢解中国的意图甚明。因此,蒋介石“阅之愤然”,并言:“日方所提条件等于征服与灭亡我国,与其屈服而亡,不如战败而亡之为愈!”吩咐外交部长王宠惠要“严词拒绝”(113)。在日本政府1月16日发表“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后,国民政府18日发表对外宣言,称:“中国政府于任何情形之下,必竭力以维持中国领土主权与行政完整,任何恢复和平的办法,如果不以此原则为基础,决非中国所能忍受。”(114)至此,历时两个多月的陶德曼“调停”无功而终。

从上述情形来看,德国从事的所谓“调停”,客观上是帮日本劝降中国。德国之所以愿意充当这一角色,一方面是看重其与日本的政治关系,另一方面是希望维持其与中国的经济关系。国民政府愿意接受这种“调停”,一方面是将“调停”作为“缓兵之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其不妨碍政治关系的基础之上,维持与德国的经济关系;同时,在尽可能孤立日本、争取朋友的前提下,保证与德国的农矿产品换军火的贸易关系得以继续。但是,德国从其全球战略出发,自陶德曼“调停”开始以后,不断偏向日本而疏离中国,其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承认伪满洲国。

德国与伪满洲国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伪满洲国成立之后不久。其时,日本为使伪满洲国得到承认,竭力拉拢德国合作开发满洲。德国也有意建立与伪满洲国的经济关系,并由此加强德日之间的合作。几经波折之后,1936年4月30日《德“满”贸易协定》签署。该协定尽管是商务协定,且规定有效期为1年,但在政治上涉及伪满洲国的承认问题。因此,国民政府外交部门对此表示了十分不满。1937年5月,德国又将协定有效期延至3年,力图稳定与伪满的关系。与此同时,德国也没有停止过劝说中国加入反共产国际协定。陶德曼“调停”流产之后,日、德之间进一步靠近,德国有承认伪满洲国之说。对此,国民政府表示:在中、日之间,德国“似应保持其现今中立态度,俾将来对中、日问题之解决,有一贡献之机会”;中国愿意“中、德之特殊关系将继续发展进至更密切之合作”。(115)1938年2月20日,希特勒在国会发表演讲,称“中国本身精神和物质力量尚不足以抵御共产主义”,日本是“安全之因素”(116);德国政府也宣布承认伪满洲国,随即又宣布召回在华服务的军事顾问。5月,又与伪满洲国签署《德“满”修好条约》,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刺激中国政府与人民的感情。面对中德政治关系的这种突然变化,国民政府在外交上显示出了一些必要考虑和调整,如加紧发展与苏联的联系(117),但总体上仍抱争取德国的期望。王宠惠在就德国承认伪满事件会见陶德曼时说:对于德国承认伪满,“我政府不能不向德方正式抗议。至于人民言论一节,政府对于相当之批评自不能抑制,但可尽力之所及,设法阻止过分之攻击”(118)。事实上,对于德国如此严重的侵犯中国主权之事和明显支持日本侵华的政治态度,国民政府并未采取召回大使的行动,政治上的反应相对平缓。甚至在经济上也未采取过分强硬措施,相反,对德贸易仍旧维持。统计显示,1938、1939年两年,中德贸易削减幅度并不大,且仍保持大额入超(119),易货贸易也仍在进行。国民政府通过政治上的平缓而换取稳定德国军火进口的用意甚明。而政治上的平缓,也体现国民政府力图单独孤立日本的外交方针。

总体来说,在德、日结盟并在中日战争问题上日益一致的大背景之下,国民政府在总体上以争取德国中立、使其成为支持中国抗战的有利因素为主;包括在德国承认伪满洲国以后,仍不改其初衷。而在德国“调停”的过程中,蒋介石和国民政府曾试图以其作为“缓兵之计”,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国民政府这一意图并没有得以实现。

【注释】

(1)《促进救国大计案》,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444~445页。

(2)《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428页。

(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2、22~23、11~12页。

(4)《宋哲元报告与田代商谈中日经济提携四项原则致蒋介石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016页。

(5)《财政部钱币司等对日经济提携八项原则致财政部签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019页。

(6)《华北冀察政务委员会于日本合组惠通航空公司的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036页。

(7)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36页。

(8)关于这一时期日本对华政策的变化,可参见臧运祜著:《七七事变前的日本对华政策》,第281~290页。

(9)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二卷,第229页。又见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61页。秦孝仪书中,只提《塘沽停战协定》不应废除,其他相同。

(10)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第93页。

(1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40页。

(12)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9页。

(1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40页。

(14)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28、61页。

(15)《严宽报告日军进攻芦沟桥国民党守军情形密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1页。

(16)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66页。同日,蒋介石令孙连仲由信阳率两师、庞炳勋军由运城、高桂滋师由绥德向石家庄集中,统归宋哲元指挥。

(17)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69页。关于这次交涉,又可参见《华北事件经纬》,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35页。后者未录全部约定。

(18)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二卷,第231页。

(19)《华北事件经纬》,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35~836页。此次达成的协议,宋哲元在7月23日才将其向蒋介石汇报(协议文字略有不同,意思一样)。蒋出于策略考虑,电宋哲元:“倘已签字,中央尚可同意,与兄共负责任。惟原文内容甚空,第二条之不驻军(宛平县城龙王庙),宜声明为临时办法,或至某时间为止,并不可限定兵数。第三条之取缔抗日团体,必以由我自动处理,不以彼方任意要求为限,此点应明加区别。至此事件之真正结束,自应以彼方撤退阳(七)日后所增援部队为重要关键。”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87页。

(2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77页。据日方称,这七条是根据7月11日所达成的协议第三条而设定的。又据称:19日,张自忠、张允荣代表二十九军签字同意,惟其内容删除第七条,剩六条。宋哲元对“香月细目”始终未承认。

(21)《秦德纯秘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4页。

(22)《军政部参事严宽呈何应钦部长告天津宋寓会议意见不一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06辑,第145页。此电文中之“张”应为张允荣,非张自忠。

(23)《北平市长秦德纯转呈蒋委员长有关中央地方团结一致并调整指挥系统迅即准备整个抗战意见电》,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06辑,第151~152页。

(24)《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次长熊斌上何应钦部长并转程潜参谋总长告宋哲元主任复称本中央意旨办理不做丧权辱国事电》,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06辑,第155页。

(25)《军政部参事严宽呈何应钦部长告北平近郊日军动态及撤兵问题电》、《外交部驻平人员孙丹林杨开甲呈王宠惠部长告晤宋会谈内容电》,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106辑,第167页。

(26)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73页。

(27)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76页。

(28)蒋介石:《对于卢沟桥事件之严正表示》,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一册,第1063~1064页。蒋介石的谈话,17日正式定稿,19日对外公布。

(29)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二卷,第231页。

(30)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二卷,第232页。

(31)《华北事件经纬》,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36页。

(32)《华北事件经纬》,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36页。

(3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84页。

(34)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84页。

(35)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85页。

(36)《中国驻屯军策定之作战计划》,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37页。

(37)《在华北行使兵力时对华战争指导要纲》,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843~844页。

(38)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91页。

(39)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93页。

(4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67页。

(41)《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14~15页。

(42)《秦德纯张自忠冯治安呈蒋委员长青电》,转引自李云汉著:《卢沟桥事变》,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339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43)《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23页。

(44)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86~87页。

(45)《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17~18页。又,7月底,蒋介石曾致电孔祥熙称:“我决定和日本断绝外交关系,并正式宣战”。由此可知,蒋也曾主张绝交宣战。可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419页。

(46)《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20页。

(47)《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20页。(www.xing528.com)

(48)《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召开的历次会报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20~21页。

(49)参谋本部拟《民国二十六年度作战计划(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594页。

(50)参谋本部拟《民国二十六年度作战计划(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一),第594~595、596~597页。

(51)《何应钦等于芦沟桥事变后筹划军事有关会议记录及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军事(二),第63页。F军,指敌军。

(52)参见鲍家麟:《列强对中国抗战的态度》,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编,对日抗战(上),第458~459页。

(53)参见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116页。

(54)参见鲍家麟:《列强对中国抗战的态度》,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编,对日抗战(上),第460~461页。

(55)参见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116~118页。

(56)《蒋廷黻致王宠惠孔祥熙密电》,《民国档案》1990年第4期。文电还显示蒋廷黻私下认为:有苏联参与的联合调停比没有苏联参与的调停,其成功的机会更少。由此也可见国民政府在考虑国际调停时,并没有很周全的考虑,只是急于要求有关各国调停。

(57)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11页。

(58)《中国国民党五届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行政院工作报告关于外交者》,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2辑,第450~451页。国联盟约第17条规定:若会员国与非会员国发生争议,应邀请非会员国承担会员国义务,此项邀请如经承受,则适应盟约的有关条款;如该非会员国拒绝接受邀请而向联盟以会员国从事战争,则对采取此行动之国即可适用第16条之规定,即实行经济制裁。

(59)《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2页。

(60)参见徐蓝:《布鲁塞尔会议与中日战争》,《民国档案》1990年第1期。

(61)《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6页。

(62)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35页。

(6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36页。

(64)《外交部关于国民政府对九国公约国会议决定六点方针致顾维钧等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28页。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592页。

(6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592~593页。

(66)参见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40、143~144页。又可参见《外交部所编之“抗战四年来之外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117页。

(67)《外交部长王宠惠自南京呈蒋委员长对于苏联提议共同预防外患之步骤三项具申意见书》,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25~326页。

(68)参见罗志刚著:《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9)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420页。又,在欧洲的孔祥熙、顾维钧和郭泰祺在得知战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认为唯一的办法是以争取与苏联的军事合作为第一步,以争取英、美、法的物资援助为支柱。

(70)《蒋廷黻致王宠惠孔祥熙密电》,《民国档案》1990年第4期。蒋廷黻在文电中说,苏联外长李维洛夫指出,“中国接受鲍格莫洛夫建议态度冷淡”,“如果中苏团结紧密,日本也觉察这一点,它将不会采取大的行动”。

(71)抗战之初,国民政府的物资储备只够六七个月用,美国以中立法案的限制,拒绝提供物资援助;英国内阁甚至批准给日本提供军火,但拒绝给中国出售战略物资。

(72)李玉贞译:《中苏外交文件(下)》,《近代史资料》总第80号,第201~202页。

(73)这一交涉的具体情况,已有学者作了梳理,其中还受到了来自日本的政治盟友德、意阻挠。可参见罗志刚著:《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第111~114页。

(74)《国民政府代表王宠惠与苏联代表鲍格莫洛夫在南京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全文》,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28页。

(75)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94页。

(76)《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中央执行委员张冲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苏联飞机两百架准备起飞坦克、高射炮等武器已商妥待运情形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65~466页。文电中原无“(一)”的编号。

(77)《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中央执行委员张冲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与史大林委员长晤谈关于助我自制武器、飞机及请苏联参战等问题之谈话内容签呈》,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35页。“十五生的五”,似为15.5公分之意。

(78)《蒋委员长自南京致驻苏大使蒋廷黻及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嘱向苏联当局探询苏是否参加九国会议及对将来调解方案有何意见等问题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33页。

(79)《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中央执行委员张冲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与史大林委员长晤谈关于助我自制武器、飞机及请苏联参战等问题之谈话内容签呈》、《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中央执行委员张冲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谒伏罗希洛夫元帅探询苏对比京会议时及会议后对我之态度与军事协助之程度谈话记录》、《中央执行委员张冲自兰州呈蒋委员长报告伏罗希洛夫元帅嘱转呈俄对我抗战之态度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35~337页。

(80)《史大林委员长伏罗希洛夫元帅自莫斯科致蒋委员长申述不能即刻出兵之理由及提供委员长与德大使陶德曼谈判时应采取之态度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339页。

(8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47~148页。

(82)《军事委员会参谋次长杨杰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伏罗希洛夫元帅告以苏联不能出兵之理由及愿尽量以物资助我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70页。

(83)毛泽东:《太原失守后华北将以八路军为主体开展抗日游击战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毛泽东军事文集》第二卷,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84)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50页。

(85)有资料表明,1937年12月后,蒋介石再次请求苏联对日作战,杨杰曾向蒋建议,鉴于苏联的态度,在推动苏联参战问题上,关键在于造成苏联参战的环境。具体做法为:“第一想法使英、美为其后援,或使西欧有安全之保障。第二中苏关系益密,日方感觉不利,向苏联挑衅,则苏联不能忍受,比起而与之周旋矣”。参见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所收杨杰呈报蒋介石的一组函电(第469~472页)。

(86)《立法院长孙科自莫斯科呈蒋委员长报告已访晤苏党政军最高当局及与史大林委员长晤谈承告对苏单独参战问题尚须待机但愿以器材技术尽量协助中国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三编,战时外交(二),第407页。

(87)对于苏联不参战,学术界解释不一。李云汉认为,“主要目的在使中日两国先行火并”。参见李云汉著:《卢沟桥事变》,第517页。但从苏联所面临的国际关系状况来看,苏联的不急于参战既有其自身客观原因,也有整个国际局势方面的客观制约。

(88)参见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1911—1949)》,第427页。

(89)参见罗志刚著:《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第131页。

(9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136页。

(9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三分册,第170页。

(92)《柏龙白致孔祥熙电译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93)《柏龙白致孔祥熙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51页。

(94)吴景平译:《孔祥熙与希特勒、戈林、沙赫特、里宾特洛甫的谈话》,《民国档案》1994年第3期。

(95)吴景平译:《孔祥熙与希特勒、戈林、沙赫特、里宾特洛甫的谈话》,《民国档案》1994年第3期。

(96)[美]柯伟林著,陈谦平等译:《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国》,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28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97)《九国公约签字国布鲁塞尔会议期间外交部于各方来往文电选》,《民国档案》1989年第5期。

(98)参见吴首天:《论希特勒的对华政策(1933—1941)》,《民国档案》1990年第2期。

(99)《军委办公厅、军政部关于抗战开始后可“照常信任”德国专家来往文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130~133页。

(100)《蒋介石关于中德贸易事致关德懋快邮代电一组》、《蒋介石为增加对德出口农产品事致克兰电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255~258页。

(101)《驻德大使程天放请国内报纸避免发表攻击德义言论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55页。

(102)参见吴首天:《论希特勒的对华政策(1933—1941)》,《民国档案》1990年第2期。

(103)参见[美]柯伟林著,陈谦平等译:《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国》,第279~280页。

(104)参见《德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百分比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226页。

(105)《抗战初期德日法西斯诱降的阴谋》,《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3期,第69页。

(106)《孔祥熙对陶德曼调停之看法与蒋廷黻往来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656页。各论著中所引录的此次“议和”条件,大体相同,文字有区别。孔祥熙此电中,较其他多了华北经济方面的条件,政治条件中多了华北“新政权议和后续存”的条件。似较其他全面,故录此。

(107)参见蔡德金、杨立宪:《陶德曼“调停”初探》,《民国档案》1987年第1期。该文所引文献为原日本驻北平大使馆未刊档案有关德国“调停”事件者。该文据有关档案还指出,所送达的条件中漏掉了“承认伪满洲国”一条。

(108)《国防最高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记录》,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三),第113页。

(109)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46页。

(11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56~157页。

(111)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56页。

(112)依据秦孝仪编著:《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60~161页所载《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管与日方所提四项条件谈话要点》整理而成。

(113)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四(上册),第160页。

(114)《中国国民党五届临时全国代表大会行政院工作报告关于外交者》,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2辑,第451页。

(115)《王部长以德有承认伪满说约晤德大使之谈话》,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155页。

(116)《程天放以德国宣布承认伪满偏袒日本请立即召回大使以示抗议致外交部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三),第155~156页。

(117)关于德国承认伪满之后国民政府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可参见左双文:《德国承认伪满问题与国民政府的外交方针》,《史学月刊》2008年第11期。

(118)《驻德大使陶德曼为承认伪满事访晤王部长之谈话记录》,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158页。

(119)参见《中国对德贸易平衡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第225页。从表中来看,对德国出口额为:1938年2449多万海关两,1939年为1862多万海关两。从德国的进口额为4938多万海关两;1939年为3353万海关两。两年的入超分别为近2488多万海关两和1700多万海关两。可见,尽管保持巨额入超,但出口削减的额度小,而进口削减的额度大。此外,德国承认伪满之后,在与日本人合作的过程中,对伪满和华北的贸易只得到了短暂的好处,很快蒙受损失。而与国民政府的贸易则仍旧进行。参见[美]柯伟林著,陈谦平等译:《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国》,第286~296页。综合这些情况看,也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在力争维持对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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