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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与中国社会发展:地方自治与国家统一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自治和国家统一:孙中山均权主义之研究李继锋一、背景:民初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纷争在地域辽阔的中国,国家组织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来就是政治中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政治难题,寻求既能保持国家统一又能便于地方发展其个性的政治结构是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自秦始皇统一国家后,中国政治上的最高追求是大一统的形态。面对这场争论,孙中山逐渐萌生、发展和建构了均权主义的思想。

辛亥革命与中国社会发展:地方自治与国家统一研究

地方自治和国家统一孙中山均权主义之研究

李继锋

一、背景:民初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纷争

在地域辽阔的中国,国家组织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来就是政治中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政治难题,寻求既能保持国家统一又能便于地方发展其个性的政治结构是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

从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的主流及政治制度的实践来看,向往和追求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政府形态是无可辩驳的主流。自秦始皇统一国家后,中国政治上的最高追求是大一统的形态。而治理国家的目标是有限的,即以防止内部的分裂与叛乱为主要目的。因而皇帝特别警惕地方性政治集团过分强大,而用亲属及地区回避制度来限制官员与地方上的联络,形成政治上集权于中央,集权于一人,皇帝成了政治效忠的焦点与国家统一的象征。

中国传统地方制度的特点是均属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划,地方政府是国家行政组织,绝无地方自治的内容。中央与地方,仅有行政组织间的地方分权,而无次级统治团体上的地方分权,结果造成地方行政机构脆弱而僵硬。

民国时期,与中央对举的所谓地方一般是专门指省而言,有时也单独指县。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争也主要发生在中央与省之间。省一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财源及行政组织等是否应予明确规定以及如何予以规定遂成为争论的中心。省制之争论始于晚清,李剑农在《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便提出:“地方官制中的督抚问题是满清政府的生死问题,也便是中国国家组织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1)

以省制为焦点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争论延续到整个民国时期,经常成为政治冲突的焦点,省制发源于元代,定型于明清,它构成中国地方制度的中心内容之一。省制自元代至民国,有过多次变化。在初始阶段,它为中央在某一区域执行特殊公务的临时性的流动机关,后则逐渐演变为地方行政的固定区域,成为地方最高一级政区,其性质为纯粹的政府行政组织。民国以后,以省为单位的政治或行政实体在民国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的地位变动不居。

民国初年,省设立省议会,为省的立法机关,省的地位,一面为地方自治团体,一面为国家的行政组织,与日本的府县相似。袁世凯专权期间,省完全成为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构。联省自治运动期间,省的自立倾向严重,一些省的组织已不同于国家行政组织,也不同于地方自治团体,其性质略如美国的邦。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省的法律地位又变为单纯的地方行政组织,抗日战争期间,更一度有转变为中央行政官署的趋势,但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省又被赋予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

因此,作为国家体制中的重要的次级政治行政组织,省的政治地位和行政角色颇难界定,恰如法学家王宠惠在民初所言:“以吾国之省,例之各国谓为行政区域,实觉太大,拟之地方自治,更非其伦,是以谈政治者,于省之性质殊难明了,直谓之为特种之制度可也。顾此特种制度,由数百年之历史相沿而来,而今则于民国之成立,至有其关系。要不得不谋一适当之办法。集治分治,少不得当,非有碍全国之统一,即难期地方之发达。”(2)因此,省的地位如何确定,它应在国家的政治、行政结构中担当何种角色,这些便演成民国期间的重大政治难题,直接影响到省级组织的权限、机构与效率,也涉及到国家统一的方式和政治制度赖以成立的基本精神,对省的地位安排若有所不当便容易引起国家组织结构内部的政治紧张乃至冲突。

省制争论的后面常常潜藏着对中央独裁与地方分离倾向的担忧。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迟缓且极不均衡,集中于沿海地区的少数都市,而内地和乡村则停留于农业社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则多处于游牧或更落后的状态。都市和乡村之间、沿海地区与内地之间、南方和北方之间的关系均感受到社会、政治分裂的痛苦。因此,辛亥革命后中国在国家政治整合问题上长期陷入困境并沦落到地方割据的分裂局面是有某种必然性的,不仅仅是一些军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辛亥革命后,初生的共和政府为北洋集团控制,不能在全国唤起一种具有内聚性目标的公共意识,袁世凯的专断更导致人们对中央政府权威的普遍不信任。由于中央政府长期缺乏合法性,缺乏政治参与制度,缺乏远大的政治计划及实施统治的能力而长期处于软弱状态,不能够对地方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出现地区性权力中心。各省的地方政治势力谋求自身存在的合理化,并填补中央政府衰弱所形成的权力真空,从而愈发使国家无法整合的现象激化了。由于地方政治长期受地域主义的影响,省区之间的政治有着不同的内容,诸如它们的社会经济环境、地方统治精英的产生与特征、权力运作的形态、施政程序及施政目标都有相当的差异。这些地区性的权力中心之间形态各异,共同之处是保持有某种政治权力的自主性,与唐代的藩镇极为相似,在此基础上,与中央政府保持着各自不同的关系。同时它们之间也保持着各种横向的联系,或联盟,或敌对,往往决定于地缘政治所造成的政治均势,这与国际体系的运作颇有相同之处。(3)

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嬗变正是在中央权力式微,地方主义兴盛的情况下发生的,当时政坛上围绕建立中央集权或者是地方分权的现代国家组织而争论激烈。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两种不同政治取向。它通常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政治权力的分配,发生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团体或次级统治团体之间。一是指单纯的行政组织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发生在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之间,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及行使过程有着严格的控制权时可称为中央集权制,反之,则为地方分权制。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并无绝对的分野可言,每个国家体制内部都包含有这两种精神的混合,言及地方分权,人们必联想到联邦制度,实际上,联邦制也是一种合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为一的制度。就归于中央机关立法与行政的一切事宜而论,联邦制即是中央集权制的体现,而就其他事宜而论,则为地方分权制。

面对这场争论,孙中山逐渐萌生、发展和建构了均权主义的思想。本文想通过孙中山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考,通过孙中山均权主义的萌生与成熟过程的描述探究思想建构与政治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阐述孙中山均权主义所包含的精妙含义,它对至今仍然存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定位问题可以提供理论框架上的参照。

二、孙中山均权主义的萌生与演进

民国初年,国民党曾是坚定的地方分权的倡导者和支持者,在反对北洋军阀把持国家权力的斗争中,它长期与西南各省的地区主义势力合作。1924年后,国民党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它不再寻求立即建立欧美民主形态的政治体系,而欲实行以党治国。在1928年统一全国后,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方面,自然倾向于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同样是谋求中央集权,北京政府仅仅满足于谋求各省区对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权的认可,追求形式上取得单一制的外表,它的手段是凭借单纯的武力,建立一个近代的中央集权组织以推进近代化建设的使命是它所不能胜任的;而国民党则试图以民族主义为动力,建设近代化的国家组织,在地方建立起能够实施中央政府政策和意旨的行政体系。它的努力几乎接近成功,但由于日本人的入侵和共产党的崛起而终于失败。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的领袖在谈及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时,总是表白国民党已超越传统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之争的范畴,而可用孙中山的均权主义恰到好处地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孙中山革命生涯中的言论、主张来看,他对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观点是在不断变化的,均权主义这个概念是孙中山在临终前一年(1925年)才正式提出的,而它的萌生与酝酿则很长。

在从事反清活动之初,和许多同时代的革命者一样,孙中山是赞成联邦制的,因为他们所要效法的共和国楷模就是美国。美国则是联邦制的共和国,它的人口远不及中国,但幅员却相仿佛。早在1897年8月,孙中山在和宫崎寅藏等人谈话时就对革命成功以后政府的重建发表了看法。他担忧反清的革命会使反清的各路英雄产生争雄天下的野心,而要束缚这种野心,孙中山认为,“唯在联邦共和之名下著声望者,使为一部之长,以尽其材,然后建中央政府以驭之,而做联邦之枢纽”,(4)后来他更明确地强调。“于都内立一中央政府,以总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5)从这里可以发现,孙中山对联邦制是颇为景仰的,也是中国最早主张联邦制的先驱者。只是从这里简略的谈话里并无从知道他对联邦制有哪些更深刻的见解。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宣告独立,脱离和清政府的隶属关系,它们已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些独立省份纷纷建立了以共和政体为蓝本的政治体系,一些省区还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或约法,著名的有湖北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1911年10月)、中华民国江苏约法(1911年12月)、江西省临时约法(1912年1月)、贵州的立宪大纲、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1911年12月)、广西临时约法等。各省都建立了共和制的政府,这些政府有着不同的名称,多数称军政府或都督府,省以下的独立地域则多称军政分府或都督分府。以江苏为例,辛亥革命后,境内便有5个都督:上海的陈其美,镇江的林述庆,清江的蒋雁行,扬州的徐宝山及苏州的程德全。他们有本省人民公推的军政官员与议会,他们有独立的财政系统,既不将税收交与尚不存在的民国中央政府,也不能指望它省或中央的财政援助。他们还建立了本省的军队,军队正式冠以本省的名字,如鄂军、桂军、湘军、粤军之类。

辛亥革命过程中,各省独立大多由地方人士为主要的发动者,从而便生出了浓厚的自治意识,即倾向于以本省人治理本省,而要将王朝时代的具有悠久传统的地区回避制度予以否定。因此,这些独立省区的政治军事组织都经历了本省化的过程,非本省人难以得到本地人民的支持,而担任各省的最高领导人,清末革命党人所谓的广东人的广东或湖南人的湖南的政治追求突然间全部成为现实,政府与军队的主要领导一般由本省籍人担任。省区利益及省区特殊性这种情形下得以充分表达和发展,辛亥革命时期省区独立及政治实体化的经历对以后的地方分权或联邦主义者均为不易忘却的政治记忆。

民国初建,关于省制的争论主要问题便是省在国家政治和行政组织中上应居于何种地位,在这一问题上,联邦制的理论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吸引力,省是否享有像联邦制度下的邦一样的地位和权力,如同德国的邦或美国的州,或者加拿大的省那种性质。这涉及到中国近代国家组织是建立在联邦制的还是单一制的基础之上。

在辛亥革命成功,新的政府成立后,孙中山的态度有些微妙的变化,已经不能用“联邦”两字来反映他的政治主张了,他转而强调中国的统一性和国体的单一性质。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他既强调中央与各省的关系须调剂得宜,提出“今者各省联合,互谋自治,此后行政期于中央政府与各省之关系调剂得宜”,同时也开始呼吁要实现“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财政之统一”。(6)

以后,他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的态度日益明朗。1912年8月13日,在国民党的成立宣言中,公开宣布了他的政纲,其中就明确提出“保持政治统一,将以建单一之国,行集中之制,便建设之事,纲举而目张也”(7)。在武昌起义的周年纪念日,孙中山在他撰写的《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一文中,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说明了他主张在中国建立单一制国家的理由:“中国自广州北至满洲,自上海西迄国界,确为一个国家与同一民族。此种事实,直至中国学生留学外国之时,始有完全的认识。故首知中国为伟大之单一国者,乃留学外国之学生,彼等发现此种事实,并举以告国人,国人本其智力与热诚,已完全了解此等意义。现在余游历北部之观察,更给余以铁证,确知此种见解之正确无讹。”(8)他的此种见解在1913年4月《国民党政见宣言》中继续得到验证,宣言表示:“单一国制与联邦国制,其性质之多判别,尽人能知,而吾国今日当采单一国制,已无研究之余地。临时约法已规定吾国为单一国制,将来宪法亦必采用单一国制,自不待言。惟今尚多有未能举单一制之实者,故吾党不特主张宪法上采用单一国制,并力谋实际上举单一国制之精神。”(9)

单一制政府最能体现中央集权的形式和精神,它和联邦制政府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一切政务的最高支配权与最高行政权皆操于中央政府,而后者,上述权力则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因此,单一制政府的特点即在于,地方政府除中央政府所赐予的权力以外,别无所谓地方自治权,即已赐予的权力,中央政府亦可随时自由收回或限制。

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的选择很快有了结果,《临时约法》已经确定了民国是个单一制的国家,政治斗争的焦点就转移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大阵营的抗衡。围绕争论的问题有军民分治、省制的制订和省长民选等。

孙中山对这场政治争论并无多大的兴趣,他有特定的见解。1912年9月27日,他在济南回答记者所问的集权分权的得失时,说:“实无所谓分集,例如中央有中央当然之权,军政、外交、交通、币制、关税是也,地方有地方当然之权,自治范围内是也。属之中央之权,地方固不得取之,属之地方之权,中央亦不得代之也,故有国家政治,地方政治,实无所谓分权集权也。”(10)

1912年10月25日,他访问南昌时再次对当时争论激烈的集权分权发表了意见:“实则集权、分权,皆由人之成见而生,如外交、陆海军,不容有地方分权;其他利民之事,不容有中央集权。盖须相因而行,不能执一民权为天经地义,专制恶风,断难久存于二十世纪。”(11)

国民党人虽然赞同了建立单一制的国家,但对袁世凯控制下的民国中央政府并不放心,想通过地方分权来加以限制,1913年4月的《国民党政见宣言》中指出:在单一国制,立法权固当属诸中央,然中国地方辽阔,各省情形各异,不能不稍事变通,故各省除省长所掌之官治行政外,当有若干行政,必须以地方自治团体掌之,以为地方自治行政。此自治团体,对于此等行政有立法权,唯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至于自治行政之范围,则当以与地方关系之积极行政为限。(12)

在这个宣言中还同时主张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行政,其划分原则是“中央之行政权,宜重以政务之性质与便宜,分配于中央与地方,而中央则统括的,地方则列举的”(13),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具体划分的内容已经有了如下提示:“若军政,若国家财政,若外交,若司法行政,若矿业行政,若拓植行政,若国际商业行政,若国有交通业,若国有实业,若国立学校,若国家工程等,宜为中央各部所直辖,或于各省特立机关掌之,地方官不复过问。若警察行政,若卫生行政,若户口行政,若田土行政,若宗教行政,若礼俗行政,若教育行政,若产业行政等,宜为省行政长官所掌,由中央以法令委任之。夫如是,中央与地方官之权限,乃可无虞其冲突。”(14)

通过上述的引证,我们可以发现,孙中山虽然还没有提出明确均权主义,但已经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认识有了雏形,这种认识是在面对与思考地方分权、中央集权之争时逐步清晰明朗的。

等到袁世凯垮台,中央政府弱化,而各地军人有尾大不掉、实行割据的征兆时,孙中山不想在地域主义已经很强的中国再过分强调省的权力,他开始强调县的地位。

1916年7月15日,孙中山在驻沪粤籍议员欢迎席上说:“今之政治家有主地方分权者,有主张中央集权者,惟仆则欲出一貌似模棱之说曰,两者皆为仆所赞同。一国之外交,当操持于中央,无分于各省之理,美国者,吾人所引为共和先进者也,但外交事件,则仍不属于各州,襄日加尔尼之取缔日人事件,终不能不受中央外交上之指挥,可为前例。其余如海陆军、邮电事业等,亦不能分其权于地方。此仆所赞同于集权者也。至于地方分权,则吾欲更进一层以言之,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为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睲之感觉,袁项城三字,即亲睲之呢辞也。”(15)

在这段讲话中,孙中山还没有用均权主义或者均权制度来命名自己的主张,但他的思想却已经成形了。第一,他摆脱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传统思路,而按照政治或者行政的性质来划分地方与中央的权力,而不着意偏重那一边。同时,他对地方分权落实到省抱着高度的警惕,他认为地方分权是应该以县为单位,这一点更是与中央集权者或者地方分权者相差很大,因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焦点集中在省与国之间的,着眼于省与国之间的权力分配的。在1918年,孙中山正式提出要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分县自治就是以县为自治单位实行自治,用意在确立人民的主权,培养民众的政治意识。

三、反对联省自治提出均权主义

1916年袁世凯死后,开始了长期的军阀政治时代。军阀们对共和宪法并不尊重,但他们也需要将自己的统治合法化。他们容忍恢复了的民主体制,以供其操纵,军阀之间的权力竞争也是公开进行的,但不是以和平手段而是以武力对抗的形式。不过,中央政府的权力已因缺乏强有力的武力为后盾而日益弱化,各省已经发展成政局发展的主导性因素,西南省区因发动反对袁世凯帝制的护国运动,进一步削弱了与中央政府的联系,而强化了自主倾向。因为护国运动与辛亥革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四川、陕西、湖南各省仿效辛亥革命时的独立方式,与袁世凯中央政府脱离隶属关系,甚至连都督的名义都恢复了。政治势力分散于各个省区,政治整合更加困难。其后西南的广西、广东、云南等省又因国会和临时约法的争执而脱离北京政府,而加入与孙中山合作组织的护法政府体系。不过,不论是南方的护法政府还是北京政府,中央的大权均已旁落,只享有名义上的统治权。中央集权式的政治统一因袁世凯政治上的错误导向而失去了固有光彩,在政治道义上失去了信誉,从而使利用地方分权模式来进行政治整合的观念大行其道。在省区势力兴盛的现实基础上,地方分权的呼声日高,包括许多原主张中央集权式统一的政治家开始放弃原来的观念,梁启超、黄兴等都开始反省以前的看法,反袁战争期间,梁启超承认,“中国之政治,以省单位也久矣。今后此种积重之势,有加无已,吾侪自审能否谢世不任?如其不能,宜审所择。欲行其志,恐地方实较中央为优也”(16)。在这种新的心理下,以武力统一来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已失去吸引力。有人已经发现这一迹象,并预言“经此次事变以后,集权政策将因之顿挫,分权势力将因之膨胀,殆无疑义”(17)。(www.xing528.com)

到了“民国九年,自治潮流,奔腾澎湃,联省之说风靡一时”(18),一变而为实际的政治运动——联省自治运动,各方面因对武力统一绝望,不再重视国会或临时约法等法统,而寻求新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如省自治、联邦制、国民会议等为重建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想。在南北战争中备受刀兵之苦的湖南等省区主张由各省自己制定省宪,组织政府,在省宪范围内免去中央干涉,和省与省之间的侵略的纠纷,同时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宪法,以完成国家的统一。

联省自治运动涉及全国各地,以湖南、浙江、江苏、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江西等长江流域与华南地区为中心,许多阶层卷进入这场运动,军人中有广东的陈炯明、云南的唐继尧、湖南的赵恒惕、浙江的卢永祥等,政客中有章太炎、褚辅成、熊希龄、钟才宏、徐佛苏、梁士治等。知识界广泛卷入了这场运动,其中包括青年学生,他们所办的《东方杂志》、《太平洋》、《改造》、《新安徽》、《新浙江》、《新江西》《新山东》等杂志对联邦制广泛宣传,资产阶级及绅士们也组织各种团体,支持自治运动,如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在其第一次宣言中,宣布其宗旨是废督、裁兵、省自治,对于在省自治冲击下而出现的北京政府的官僚式地方自治和卢永祥式的督军自治,他们表示“任何方面,提倡自治均不加以攻击,唯对其‘办法’则有纠正之义务”(19)。一时间,联省自治成为全国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潮。

1922到1924年期间,孙中山在对各团体各阶层的演讲中,一直坚定地批评联省自治派和联邦论者的意见,指责他们是倒因为果,妨碍国家的统一。

1922年,孙中山在上海指出应以自治的县成为民主中国的基础,“以吾之意,斯时省制即存,而为省长者,当一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一方则为各县自治的监督者,乃得为之。此吾之主张,所以与中央集权者不同,亦有异于今之言联省自治者也”(20)。1922年,孙中山发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明确揭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的划分应该以权的性质为依归,他直接批评了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和联省自治等论点,“不过内重外轻,内轻外重之常谈而已”,他说:“议者曰:国小寡民,或用中央集权;地大民众,则非用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当但以幅员为差别,尤当以交通为差别,果其交通梗塞,土地虽狭,犹辽阔也;果其交通发达,土地虽广,犹比邻也。中国今日若犹守老死不相往来之训,虽百里犹不可为治;若利用科学以事交通,则风行四海之内,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权分权,又何与焉。议者又曰:中央集权易流于专制,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适于共和,此尤不可以不办。夫专制云者,与立宪为对待之名词,非与中央集权为对待之名词。苟其立宪,虽中央集权何害?例如法国固行中央集权者,其为民主立宪固自若也。北美之合众国,议者乐引为联省自治之口实,以为中国非如是不得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适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权矣,然南北分驰,政令不一,深贻国民以痛苦,及南北战争起,虽以解放黑奴为号召,而实行统一,乃其结果也。”(21)

孙中山由此阐述了自己的深思熟虑,“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对象。权之性质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研究权力之分配,不当挟一中央或地方之成见,而惟以其本身性质为依归,事之非举国一致不可者,以其权属于中央;事之因地制宜者,以其权属于地方。易地域的分类,而为科学的分类,斯为得之”。(22)

孙中山的均权理念自此已经成熟。

到1924年,孙中山的均权思想已经确立,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终于正式提出了“均权主义”这个词,并作了精道而扼要的阐述。“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制”,并明确县为自治单位。

1924年4月12日,孙中山手订《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制。”第十八条规定:“县为自治单位,省立于中央与省之间,以收联络之效。”(23)从此,确立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根本原则。但用于现实中并不容易,这些原则是非常抽象、概括和原则性的提示。

孙中山的均权主义不是再局限于集权与分权之争的思路,而从权力的功能上谋求适当的解决方法。这是一个新的思路。在这里,孙中山很恰当地纠正了时人普遍存在的一种中央集权等于专制,地方分权等于民主的观念上的误区,说明这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他的均权主义充满了现代政治的气息,不再把中央与地方置于互相对立的两极,而是通过合理的权力划分,使中央与地方成为一物的两面,既保持了国家的统一,又使得地方可以自由发展。而且他把地方自治的根基置于县,而不纠缠于省,是极有胆识与远见的。

在他的《建国大纲》中,他非常强调县的自治,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对于省则用含糊的提法。其第十七条规定,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县为自治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但他既未明确说明应给予省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对省、县与中央之间权限的具体分野作详细说明,这便使得国民党人日后在省制问题上长期各执一词,相争不下。

(作者单位:江苏省委党校)

【注释】

(1)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30年版,第125页。

(2)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刍议》,《宪法与省制》,泰东图书馆,1916年。

(3)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国父全集》第2册,台北1973年版,第775页。

(5)《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3页,

(6)《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见1912年1月3日《民立报》。

(7)《国父全集》第1册,第795页。

(8)《国父全集》第1册,第795页。

(9)《国父全集》第1册,第796页。

(10)《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82页。

(11)《国父全集》第2册,第830页。

(12)《国父全集》第1册,第798页。

(13)《国父全集》第1册,第799页。

(14)《国父全集》第1册,第801页。

(15)《国父全集》第2册,第352页。

(16)梁启超:《从军日记》,见《盾鼻集》。

(17)伧父:《集权与分权》,见《东方杂志》,第十三卷第七号。

(18)孙几伊:《制宪问题的理论和实际》,见《东方杂志》,第十九卷,宪法研究号。

(19)《昨日之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7月10日《晨报》。

(20)《国父全集》第2册,第180页。

(21)《国父全集》第2册,第177-178页。

(22)《国父全集》第2册,第177-178页。

(2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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