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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作品著作权限限制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而言之,从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本质属性以及利益平衡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使用将成为数字图书馆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限制。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

数字图书馆作品著作权限限制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人们在自己生活社会生产中参与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关系。[111]事物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规律,并以某类性征所呈现出来,因此在生产关系中只有认清事物不依意志所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才能更好地研究事物的生长方向,并制定发展方案。预见,即便是不确定,也比不去预见好得多。[112]对数字图书馆发展而言,技术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因此应着眼于未来的规划,抓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脉络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掌握数字图书馆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针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特点

1.合理使用成为数字图书馆的一项重要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保护制度之立法本源为保障公众之利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立法动机更是直接源自于维护公共利益。[113]图书馆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属性和所担负的传播文化的公益使命,使其必须考虑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数字图书馆具有和传统图书馆一样的公益性本质属性和公益性使命。思想是信息,信息是知识,而知识是文化的一部分,[114]知识产品属于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立法者试图通过赋予图书馆某些权益,以达到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和数字图书馆之间具有公益性这一相同的联系纽带,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开发不应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适用范畴之外,应进一步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做出具体分析。总而言之,从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本质属性以及利益平衡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使用将成为数字图书馆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限制。

2.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多以成文法形式呈现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范围内各国著作权法律中针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得出,大部分国家采取了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设置。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利用作出了封闭式的严格规定,针对作品在家庭范围内的使用、私人使用、新闻评论、引用分析、滑稽模仿,以研究、教育、批评等目的之使用列举了一系列著作权限制的情形,其中L.122—5条第7项专门针对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划定了使用者对作品利用的界限,对使用者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约束。[115]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联邦制国家也在国内著作权法律中设置了基于特定目的的著作权限制之规定,主要适用主体限于个人、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美国版权法》则对著作权限制的立法设计采取了一种开放式的态度,还在第108条中专门设置了针对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之规定。[116]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1201条d款和404款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享有破解技术措施的著作权限制以及免除版权侵犯的损害赔偿金和刑事处罚的豁免条款。

3.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类型具有多元性

综上分析,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中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目的,呈现出多元特征。根据著作权限制的性质可划分为法定性限制和声明性限制,其中法定性限制又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为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第二,明确规定了适用主体,但数字图书馆根据其法律性质和职责也可以适用的著作权限制;第三,未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仅仅只是规定了适用目的,根据数字图书馆从事的具体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适用的著作权限制。根据著作权限制的涵盖范围可划分为概括性限制和单一权项限制,其中概括性限制包括为满足用户需求进行复制、为研究目的对全部或者基本上全部类型的作品进行复制和为研究目的对特定类型作品进行复制这三大类。单一权项限制包括有复制权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翻译权限制等。根据著作权限制的适用目的可划分为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限制、以教育、研究为目的的限制,以保存替换为目的的限制等。

4.各国的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具有相异相吸性

由于各国政治、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不同,导致了立法进程、立法方式、立法宗旨、立法模式和立法规定的相异,不同国家数字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限制之间也具有相异性。虽然在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下,多数国家都通过缔结公约的方式对著作权限制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制定国内著作权法律制度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际性著作权公约的影响。但是毕竟国际性著作权公约仅仅是指导性文件,只给各成员国提供了立法原则,也就是最低标准的规定,各成员国仍然就著作权限制的规制享有很大的自由立法的空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书中第十九章第四节中撰写到:“法律应与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还应该顾忌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忌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以及农夫猎人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法律还应顾忌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财富、人口多寡以及他们的贸易、风俗习惯等。最后,各种法律还应彼此相关。”[117]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影响因素,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也具有差异性。

与此同时,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各种法律之间是彼此相关联的。各国的著作权法具有相异性,同时相互关联的各国又会集结成群形成某种著作权法立法模式。各种著作权法律立法模式的形成是由各种不同原因引起的。有的立法模式受到地缘因素的影响,例如非洲中部的16个法语国家共同签署了《班吉协定》,但是其中一些缔约国并未采纳协议中涉及的针对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因此这些国家的国内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针对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并且一般性著作权限制也无法适用于图书馆这一主体,但是由于地理因素的影响,《班吉协定》仍在这些国家具有执行效力。[118]有的立法模式是由历史原因引起,例如1911年的《英国著作权法》不仅适用于城市地区,同时还适用于海外所有英属殖民地地区,之后《英国著作权法》的修订都可波及这些地区。虽然这些地区受到英国立法的影响颇深,但还是各国的法律在细节上仍有所不同。[119]还有些立法模式是地区间相互协调的产物,例如欧盟地区,虽然欧盟各国均有本国较为成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但是2001年出台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改变了欧盟整体的著作权立法格局,该指令为各国在制定著作权法律时提供了必须协调和遵循的立法指导原则,为欧盟的协调统一产生了巨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二)针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立法趋势

1.继续维持动态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结合体,它一方面保护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接触先进文化知识的权利,保障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这正是利益平衡之体现,也是著作权法的永恒主题,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思想。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性的概念,它总是根据特定时代下利益分配机制的效率和适用性而发生偏移,因此著作权限制总是处在动态的调整之中。而这一特征,也正符合了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知识不断演化的客观规律,回应了人类知识信息不断提升的需求。

2.与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紧密联系

信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作品的呈现方式、利用方式和传播方式,数字图书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更是整个社会信息变革的必然结果。数字图书馆是数字时代中人类知识的重要载体和信息服务的重要枢纽。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发展带来精神层面的丰富与进步。相应的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直接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它的设置回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是技术发展与立法进程有机结合的生动体现。在对著作权限制制度进行设计时,必须与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紧密联系,考量到数字图书馆中的技术特殊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认了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地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第一部响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发展趋势的国家性著作权法律,这些都体现了著作权立法将越来越多地受到信息网络技术的影响。

3.国际融合和影响不断加强

伴随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凸显,甚至很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并非出于本国内部的发展需求,更多地是来自于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和发达国家给予的外来压力。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世界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制定并签署了三十多个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综合性或专门性的国际性著作权法律文件,[120]虽然这些法律文本只是给缔约国提供了最低标准,但是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已逐步成为各国著作权国内立法的重要趋势,并在各国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中得以体现。

(三)针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未来发展诉求

国际图联在《国际图联趋势报告——2016新进展》中指出,数字图书馆未来发展的五大趋势包括:(1)新技术将同时扩大和限制谁有权访问信息;(2)网络教育能够普及全球学习,也能干扰全球学习;(3)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边界将被重新定义;(4)超链接的社会将聆听新的声音并赋予其群体以力量;(5)新技术将改造全球信息经济。报告强调,未来图书馆应关注原则、数字化机遇和用户的声音。在整个欧洲区域的趋势报告辩论中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需要确认和定义未来数字图书馆在飞速发展的全球化信息环境下的角色,着重围绕著作权和数字内容获取展开讨论。这些讨论关注图书馆需要彻底改造自身,再振兴成为公众和信息资源之间具有创新精神的横向中介者,利用图书馆服务与生俱来的社交和参与属性。常见的主题是图书馆需要做好倾听用户声音的准备,使图书馆服务适应用户的新兴需求。[121]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数字技术给他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作品传播途径,同时使他们面临着更容易被非法复制的风险。但是对著作权人给予过强的保护,又将影响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对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害。在数字环境下,一方面著作权人为维权疲惫不堪,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又因为数字资源开发获取问题,不断地在“守法”与“违法”的夹缝中艰难前行,出于公众利益的图书馆计划被搁置,公众无法享受到这样一个人文主义成就,著作权人的个人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处于极度的冲突与矛盾之中。著作权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核心,对数字图书馆利用的著作权限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社会着实应当考量探求新的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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