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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摄影实务:李宇春肖像权引发侵权疑云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获悉此事后,李宇春助理当即发表声明称:此举已经侵犯了肖像权。但是,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是很容易引起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嫌疑的。

新闻摄影实务:李宇春肖像权引发侵权疑云

第三节 摄影肖像权

一、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

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么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

2009年,有网友在大渝网上爆料,超女李宇春登上了计划生育的宣传画,他在重庆石柱县龙沙镇发现有一幅巨型计划生育宣传画,宣传画最上端印着“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口号;而画的下端,则是满脸微笑的李宇春肖像。在获悉此事后,李宇春助理当即发表声明称:此举已经侵犯了肖像权。当事方随后辩解,此举是因为公益性宣传。但是,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是很容易引起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嫌疑的。

二、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肖像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从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看,侵犯肖像权主要是因为未经当事人首肯,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但以下行为将不算是侵犯肖像权,主要包括: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媒体曝光社会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获得司法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大型社会活动、游行、示威或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010年11月24日,各大媒体都发布了图片新闻,称2005年超女王贝在武汉某整形医院做整形手术时出现意外,导致死亡。据透露,王贝是和母亲一起做整形手术时,因大出血导致窒息而死。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证实了这一消息,并表示正在调查处理这一医疗事故。各大新闻媒体都介绍了王贝的简历,并配发了图片。尽管此事并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但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医疗整形的安全以及公众的知情权,不算是侵犯王贝的肖像权,是正常的新闻报道。

三、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故法官意志比较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因素主要是由法官根据相应原则自由酌量,不同地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影响范围、不同的案件性质,情况可能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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