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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的政策进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同等性质的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4.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各地残联组织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的提高。此外,《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即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台,将成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的另一项依据。

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的政策进程

上述挑战同时也是残疾人服务行业中的共性问题,为此,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和中国残联四部委于2018年联合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从管理总则、服务提供、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括残疾人托养机构在内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提出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提供了依据。行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因此,在介绍当下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体制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有关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的政策进程。

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这标志着托养服务被正式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

根据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工作行业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残联组织和残疾人群体三方,它们各自的职责是: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3.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在残疾人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三项举措,一是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二是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三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该意见对残疾人工作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规范。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除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外,还明确提出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2018年《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的出台则标志着国家将残疾人服务机构纳入统一的行业管理。

2012年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就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了五项举措:(www.xing528.com)

1.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制度研究,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实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动态化监督和行业化管理。

2.强化分类管理,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同等性质的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

3.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等,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和标准,逐步实现国家相关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的贯彻落实。

4.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各地残联组织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的提高。

5.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信息、服务信息、需求信息等资源共享,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提供信息支持。保障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据此,从2013年至今,已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两项行业标准或管理规范出台,分别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服务)两方面对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进行规范。此外,《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即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台,将成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的另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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