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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风险、 提供保险保障的企业, 在此专指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形式, 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

保险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介绍

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风险、 提供保险保障的企业, 在此专指保险公司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保险公司, 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 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形式, 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中占主导地位。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增加保险利润, 进而扩展保险业务, 使风险更加分散, 经营更加安全,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更强。

(2)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证) 筹集资本, 比较容易筹集大额资本,经营资本充足, 财力雄厚, 有利于业务扩展。

(3)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确定保险费制, 比较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国有保险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是由政府设立, 由政府机构或公共团体负责经营的保险公司, 一般为非营利性保险机构。

国有保险公司多存在于计划经济国家及市场经济国家的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领域。 其经营领域一般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能或不愿经营的带有浓厚的国家意志, 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导向, 本身非盈利甚至需由政府补贴的特定业务或特定领域, 不适于商业化经营。 如农业保险、 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和日本的简易人身险等, 都由国有保险公司专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有保险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 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需要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 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同时, 又是保险人, 只要交纳保险费, 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 而一旦解除保险关系.其会员资格也随之消失。

(2) 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公司以其各成员交纳的保险费来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的经营成果完全由社员分享, 剩余收益或向社员分配, 或分别摊还, 或拨作公积金或准备金。

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 目前, 进入世界500 强的寿险公司中,有近一半是相互保险公司。(www.xing528.com)

4.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员组织起来成为一个集体, 集体中一个成员遭受损失, 由其他成员共同分担的保险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 也是保险组织的最原始形态, 但目前在欧美国家仍然普遍存在, 如伦敦保赔协会、 人寿保险的友爱社(英国)、 同胞社(美国) 等。 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

(1) 相互保险社的社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 相互保险社的每个社员都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 也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

(2) 相互保险社无股本, 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

(3) 相互保险社的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 事先并不确定。 相互保险社的成员预交保险费, 多退少补。 社员投保时, 预缴一部分保费, 待保险事故发生时, 再按照保险给付金的大小, 由社员分摊。

5.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 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险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 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它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 被保险人只能是社员, 社员只能是自然人, 社员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

(2) 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成为保险合作社社员为条件。 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 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的消灭不会导致社员身份的丧失。

(3) 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 事后不补, 不足时从营运准备金中扣除。

6.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是自然人充当保险人的保险组织。 由于个人资本能力和信誉有限, 全球个人保险组织很少。 目前, 世界上只有劳合社是个人保险组织, 劳合社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或保险社团。 劳合社的每个社员就是一个保险人, 每个保险人对自己承保业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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